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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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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经济

旧中国社会分工不发达,自然经济占优势。解放后,自然经济的思想残余还需要时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反映出来,尤其表现为对商品生产的蔑视。十年动乱中,甚至要求机关、学校:“三自给”,家家自己盖房子、做家具、腌咸菜,大有返回自然经济之势。

什么是自然经济?我们可以分几个或几层含义来探讨。

一自给自足的农民

自然经济的概念来自古希腊。古希腊哲学认为,凡是自然的,就是合理的,应予肯定。而经济,希腊语是“家庭管理”,是为了获取自然供给的东西,因而是合理的。所谓自然,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解释,是指合乎人类和事物的本性。而分工是由于人的天赋本性不同(如男与女),所以家庭管理(即经济)肯定分工(当然是指自然分工)。①

这样,一个家庭的自给自足,就成为自然经济的第一个内容光。——“当亚当耕地、夏娃织布的时候,谁是贵族呢?”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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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见亚里士多德:《政治论》,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5页。

②系1831年泰勒起义中约翰•博尔的口号,但他是引自英国歌谣。

马克思在论述希腊人公社时,说这种公社存在的前提“是组成共同体的那些自由而给自足的农民之间保持平等”;“公社的继续存在,便是那作为自给自足的农民的全体公社成员的再生产”。日耳曼人是住在森林里,彼此距离很远,“每个单位的家庭就是一个经济整体”;所以日耳曼人的公社中,“劳动的个人,即自给自足的公社成员”。①

但是,一个家庭的自给自足是有局限性的。在漫长的原始社会,人们是集体劳动,共同分配,当然不是家庭自给。在上述希腊人、日耳曼人的公社成员的自由平等的关系破坏,出现阶级后,有新的情况。剥削阶级,无论是奴隶主、封建领主或出租地主,他们的家庭都是靠别人养活,不是自给的。劳动者方面,奴隶的家庭,因为没有自己的经济,也不能自给自足了。在欧洲,农奴多是自有生产工具,如果他有足够的份地,可以成为“自给自足的农奴”②,但是他同时还要供给别人。我国封建社会,农民家庭自给的情况更差些。

我国封建社会,直到明代,还常见“课僮仆以耕”、“僮奴千指”等记载,这些僮仆,和后来的雇农,都是衣食主人、不能自给的。当然,占人数最多的是佃农,但他们在生产以至生活上也不是完全独立的。乾隆时有人说:“盖北方佃户,居业主庄屋,其牛、犁、谷种间亦资养于业主”③。在南方,也常是地主供种子,最独立的江南佃户,大工具(水车,船)也是地主供给。安徽南部的那些“种主田,葬主山,住主屋”的佃仆更不用说了。

自耕农,尤其是较富裕户,可能是家庭自给的。但有些不过是假象。清人张英说:“居乡则可以课耕数亩,其租倍入,可以供八口。鸡豚蓄之于栅,蔬菜蓄之于圃,鱼虾蓄之于泽,薪炭取之于山。可以经旬累月,不用数钱。”④这好象是家庭自给。但细究之,“数亩”不能食八口,他主要是靠“租倍入”,按对半分成计,至少是四个“数亩”,即至少有四户佃农圃来供给。还有养猪、种圃、捕鱼、打柴、恐怕也要依赖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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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76、477、481页。

②《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会1975年版(下同),第890页。

③清档,朱批奏折,财政类,乾隆四年八月初六日两江总督那苏图奏。

④见《垣产琐言》,《皇明经巨文编》卷三十六。

二为自已和为剥削者的直接消费而生产

在阶级社会,自然经济作为一个社会经济范畴,不能从单个家庭来解释,必须包括剥削者和劳动者两个方面。

恩格斯说:“生产或者是为了生产者本身的直接消费,或者是为了他的封建领主的直接消费,只有在生产的东西除了满足这些消费以外还有剩余的时候,这种剩余才拿去出卖和进行交换。”①指出:“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要地位。农民不但生产自已需要的大部分手工业品。地主和贵族对于从农民剥削来的地租,也主要地是自已享用,而不是用于交换。”②

这可作为自然经济的第二个含义,即劳动者为自己和为剥削者的直接消费而生产的经济。在这种经济中,劳动者是直接生产者,他们的劳动也是直接的社会劳动,或自然形式的社会劳动(即不需通过交换即为社会所承认的劳动)。为剥削者而生产的部分,或者是劳动的自然形式,即劳身地租;或者是产品的自然经济为前提的。到货币地和租发起来,“虽然直接生产者仍然要继续亲自生产至少是他的生活资料的绝大部分,但是现在他的一部分产品必须转化为商品,当作商品来生产。”③同时,剥削阶级的生活,已全部是商品经济了。自然经济遭到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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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马克思恩勤务员斯选集》第3卷,第441页。

②:《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横排本,第586-587页。

③《资本论》第3卷,第898页。

自然经济的这个含义,是从生产的性质上说的,但主要是指生活资料的生产,还不是全部生产活动。因而,又有第三个含义。三自我完成再生产的经济单位

马克思指出:“……自然经济,也就是说,经济条件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还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的,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此外,它还要以农村家庭工业和农业相结合为前提”。①这段话可称为自然经济的政治经济学的解释。因为,商品生产是“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这正是它区别于自然经济的地方。自然经济是自我完成再生产,所需生产资料基本上是由本经济中提供。这个“本经济单位”又是什么呢?

列宁说:“在自然经济上,社会是由许多单一的经济单位(家长制的农民家庭、原始村社、封建领地)组成的,每个这样的单位从事各种经济工作,从采掘各种原料开始,直到最后把这些原料制造成消费品。”②列宁的话补充了马克思的论点。这里的“家长制的农民家庭”(《全集》本译作“宗法制的农民家庭”)是指从氏族公社向奴隶制过渡中的父权制大家庭。按照我国独龙族、基诺族遗存的情况,一个这样的大家庭包括几十个以至百多个夫妻家庭和为数不多的奴隶,那是可以成为一个自我再生产的经济单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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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资本论》第3卷,第896页。

②列宁:《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列宁选集》第1卷,第161页。

西欧的封建领地,确是典型的自然经济。它除了农田外,还都有大量的公用牧场、草地、森林以至渔场。牧畜业比较发达,木材自给,有的领地甚至向农奴征收盐或铁。农民的代役租,除布、家具、蜂蜜、酒、禽蛋、蔬果外,还有农具、工具、建筑材料等。领地内部的劳动交换和协作也比较发达。法国Cobie寺院庄园有6个铁匠、3个铸工、1个旋工,以及武器匠、首饰匠、漂泥匠、羊皮纸匠。至于木匠、泥瓦匠、马车匠、皮匠、鞋匠、面包师、酿酒人等更是每个庄园都有的。真是从采掘原料到制成消费品,都在本经济单位完成。不仅如此,象庄园里的医生、兽医、占卜星相家和牧师,也应算入自然经济,因为他们也是再生产过程中不可少的。

在中国地主制经济中,这种“单一的经济单位”是什么呢?我以为,应当是大体相当于过去采邑的一个乡里或邑县,包括这一地区的地主、农民、各种工匠、手艺人,还有小商人。否则很难做到从生产资料到消费资料的基本自给。一家一户,包括手艺人户,是一个生产单位,但不是一个经济单位;他们还联合起来,才成为一个经济单位。每户生产的农产品不尽相同,例如有的粗粮多,有的细粮多,有的不种烟叶,有的缺棉花或豆子。副业差异更大,“西乡女工,大概织棉细素绢,绩苎麻黄草以成布匹;东乡女工,或杂农桑,或治纺织;若吾乡妇工,则以纺织木棉与养蚕作绵为主。”①他们是靠在地方小市场上进行品种调剂、余缺调剂,互相取得原料或成品完成再生产的。这是和西欧庄园经济不同之处。这种调剂往往也经过商人,但它是使用价值的交换,乃至劳动的直接交换,应当属于自然经济的范畴。

这样,我们可以把自然经济的概念再引申一层,出现它第四个含义,或广义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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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卷五十,补农书下,所论是浙江桐乡县。

四使用价值的生产和交换

自然经济,本来是与商品经济相对立而言。因此,广义地说,凡是以使用价值为目的的生产,或者以获取使用价值为目的的交换,也属于自然经济的范畴。

从这个含义说,不仅包括农民家庭手工业,还包括独立的工场手工业。“家庭手工业劳动和工场手工业劳动,作为农业(它是基础)的副业,在古代和中世纪的欧洲……就是这种自然经济赖以建立的生产方式的条件。”①

引申这个含义,我想,不仅是作为副业的工场手工业,还可把某些城市手工业包括在内。我们说,欧洲中世纪是自然经济,这话包括当时的城市。因为“城市手工业在实质上虽然是以交换和创造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但在这里生产的直接的主要的目的,是保证手工业者、手工业师傅的生存,因而是使用价值,不是发财致富,不是作为交换价值的交换价值”。②

下面,我谈一下中国的情况来说明这个问题。

我国较早地废除了领主制割据,建立大统一的国家,商业一向比较发达,明清两代更有显著发展。发展到什么程度呢?据我估计,鸦片战争前夕,国内商品的流通额约为3.88亿两,其中粮食占百分之四十二,棉布占百分之二十四点四,盐占百分之十五,以下依次为茶、丝和丝织品、棉花等。③

粮食是最重要的商品,差不多所有其他商品都是直接或间接(通过租赋)和粮食相交换。粮食商品化的情况是观察自然经济的重要标志。④当时,在城乡、地区间流通的粮食约有245亿斤,占产量的百分之十点五,除运河没有交换的漕粮丁赋,商品率不过百分之九。粮食从来不是作为商品生产的,无论农民或地主出卖余粮,都是为买而卖。直到解放前,基本上还是这样。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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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资本论》第3卷,第886页。

②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516页。

③拙作《论清代前期我国国内市场》,《历史研究》1983年第1期。

④1820年美国农业的商品率约为25%,1890年日本农业的商品率为20-30%,都是属于自给性生产。1870年美国农业的商品率超过50%,开始商品性生产。

⑤据三十年代一些调查,我国农业的商品率达50%左右,这是把农民之间的调剂和农村返销粮都计算在内,并有假象。我估计,粮食的商品率世纪初不超过20%,三十年代在30%左右。解放后,情况差不多。受十年动乱影响,商品率降低,1976-1977年均为25%,扣除返销粮只有15%左右。

布是第二位重要商品,商品量约3.15亿匹(每匹3.633平方码计)。这时已有几个商品土布集中产区,所产不过4,500万匹。因此,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的商品布不是作为商品生产的,而是农家自用有余的布。不论这种布还是集中产区的布,都是为买而卖,为了使用价值。这时是农村织布户最多的时期,但在作全国总农户中也只占一半弱(明代就更少了)。就是说,有一半的农户是用粮食和其他农产品向织布户换布穿的。这正是我国“男耕女织”或耕织结合的一种形式。明代以前,麻以及丝与耕的结合也是这样。这也可以看出“家庭自给自足”这一概念的狭隘性。在我国地主制经济中,没有领地或庄园这种共同体的形式,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很大部分是通过在市场(主要是地方小市场)上的余缺调剂、即使用价值的交换完成的。

占第三位的商品是盐。盐、铁①从来就是自然经济不可少的补充,盐铁贸易是自然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盐民是小商品生产者,但他们是“只缘海角不生物,无可奈何来收卤”②,才变成可怜的小商品生产者的。挖铁的坑户、渔民、猎户等也是这样。我宁愿称之为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自然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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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鸦片战争前铁的商品量约20万吨,在市场上占第十位左右。

②林正清:《小海盐场新志》。

占第四位的商品是茶。茶农也是小商品生产者。不过茶农是多半兼种粮食,即使不种粮食,也可归之于靠山吃山一类,通过使用价值的交换,聊以谋生。

商品经济是自然经济的对立物。但是,单纯使用价值的生产和交换——尽管也会造成市场繁荣——却又常成为自然经济的补充。而其结果是:地主制的封建经济利用它巩固了自己。我想,这也是我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之一。

五余论

我提出自然经济的“广义的”含义并“引伸”这个含义,也许会变得无边无际。不过,我主要是从思想意识上说的。一方面,是鉴于在对我国经济史、尤其是近代史的研究中,有一种夸大商品经济的倾向,以至忽视其封建性。另方面,是鉴于在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讨论中,有一种“自然经济论”的思想。这种理论认为:社会主义经济是为价值而生产,价值规律不起什么作用。

社会主义经济是要生产更多更好的使用价值。但它是高度社会分工的、最社会化的生产,这样,它就不能不生产价值(当然是以使用价值为物质承担者)。

首先批判自然经济论的是孙冶方同志。他在《社会主义经济论•提纲》中说,社会主义生产中,“即有商品价值,也有产品价值。理由是全民所有制经济(或共产主义)不是自然经济而是交换经济。”他们指出,在具体生产过程中,“价值反映社会生产关系,使用价值只反映技术定额”。社会主义生产的c、v和m都必须表现为价值,才能通过交换和核算,节约物化劳动c和活劳动v,增加剩余产品m,价值规律发生作用。

冶方同志还指出,“‘自然经济论’者心目中所说的劳动是指具体劳动”,在他们看来,“抽象劳动在社会主义社会只是一个生理学上的概念。这是典型的个体生产者的自然经济观。”而不承认抽象劳动也就是不承认劳动的可比性,节约劳动无从谈起,生产可以不计成本,按劳付酬也失掉科学根据了。

冶方同志还把一个时期生产中不注意技术改革、不注意设备更新、“吃老本”等归之于自然经济思想。我们还可以说,一个时期生产和流通中的“大库存”现象,经济结构中的“大而全”“小而全”现象,也不外是自然经济观的反映。这些都是历史上的自然经济这种或那种形式的存在人们思想上的残余。因而,讨论什么是自然经济,把它的含义“引申”一下,恐怕是有好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