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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讨论地主制经济的机制和作用,可以把地主制经济区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地主自身的或自营的经济,可称之为“地主经济”;二是地主经济与佃农经济的相结合的经济,可称之为“地主制经济”;三是包括地主经济、农民经济和国家经济这三种相互依存的主要经济成分的经济体系,可称之为“地主制经济体系”,或广义的地主制经济。我们把战国以后的封建经济称作地主制类型的经济,主要就是指地主制经济体系而言的。
为什么要提出地主制经济体系的问题呢?在对战国以后社会经济性质认识的各种理论观点中,“地主经济论”是主流观点,但它受到了“市场经济论”和“权力经济论”的挑战。这种来自不同方向的挑战有一个共同的论据,就是中国封建社会存在大量的自耕农,在有的时期、有的地区甚至占了主要地位,这样的社会还能叫做地主制社会吗?我认为,地主经济论的基本观点是正确的,应该坚持,但也要对这种理论进行反思和某些修正。应该看到,我们过去在研究地主制经济时,对与之不可分离的农民经济和国家的地位和作用是注意不够的。就土地所有制而言,战国以后存在三类相互挹注的土地类型,形成三类相互依存的经济成分,这就是地主经济、农民经济和国家经济。农民经济(这里主要指自耕农经济)始终是和地主经济并存的。国家除了始终保留或多或少的国营农牧业和工商业成分外,还对社会经济进行管理和干预。由此构成了“三加一”的动态的体系。我们应该如实地把(广义的)地主制经济理解为这样的一个经济体系,这样可能会比较好地揭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机制。我们试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一些分析。
二从地主阶级的产生和更新看地主制经济体系
地主土地所有制区别于领主土地所有制的主要特点,一是民间土地买卖,二是庶民可以成为地主,三是土地所有权和政治统治权的分离;三者是不可分割的。但这种庶民地主是怎样产生的呢?主要是两个方面作用的结果。一方面,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农民经济独立性加强,份地私有化,以至民间土地买卖逐步发展起来,农民中发生剧烈的贫富分化,在这个基础上产生了庶民地主。另一方面,在贵族的剧烈斗争中,产生了集权制的封建政权,剥夺了旧贵族的政治特权,把原来隶属于领主的农奴变成国家的编户齐民,促使土地所有权和政治统治权相分离。从战国秦汉的情况看,庶民地主主要包括四个部分,一是力田致富的,二是经商致富的,三是士人地主,四是旧贵族转化而来的地主。第一种主要是从农民分化中产生的,第二、三种也有相当部分是从农民中产生的。实际上历代的庶民地主中都有一部分是农民“力农”致富产生的。农民不但可以分化出庶民地主,而且可以产生身份性地主。所谓“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当然这只是个别的。所以相当数量的自耕农的存在,不但是维持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生存的需要,而且是地主阶级,或者说是地主制生产关系生产和再生产的必要前提之一。
中国封建地主制下的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都不是凝固的。就其成分而言,是相互转化、不断变动的。中国封建地主制下的地主阶级之所以能够比较长久地保持其活力,是因为它具有某种吐故纳新或自我更新的机制。给地主阶级补充新鲜血液的,在地主制经济体系内部主要是农民,在地主制经济体系外部主要是少数民族。一个体系内部完全是同质的东西,是很难发展的,如果包含了不同质的乃至异质的东西,它的发展就有了内在的动力。农民经济、尤其是自耕农经济,一方面构成地主制经济体系中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对于地主经济或封建经济来说,它又是一种不同质的或异质的成分;正是由于这种异质成分的存在,使地主制经济增添了活力。
至于国家政权在地主阶级更新中的作用,也是巨大而明显的,这里就不多说了。
三从剥削方式的发展变化看地主制经济体系
庶民地主产生以后,可能采取、而且实际上采取的经营方式或剥削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使用奴隶,二是使用雇工,三是使用佃农,即采取租佃制经营方式。这三种方式战国时代都已经产生了,到了西汉中期以后,租佃制已经明显地占了优势。而从秦汉到魏晋南北朝,租佃关系的发展,基本上是与依附关系的发展同步的。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从农民方面看,战国秦汉农民剧烈分化,破产农民的出路,或卖身为奴,或当雇工,或当佃农。战国以后,奴隶制的成分确实有一个很大的发展(春秋以前主要是俘虏奴隶,春秋战国以后随着旧的共同体的瓦解,债务奴隶迅速发展起来,罪犯奴隶也有不少数量),奴隶问题一度成为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但奴隶制始终没有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为什么?农民对这种发展趋势的反抗,政府对这种发展趋势的制止,都是重要的原因,但还有一个更为深层的原因。中国自春秋战国以来农业生产形成精耕细作的传统。精耕细作是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利用自然条件有利方面克服其不利方面的一种巧妙的农艺;它是我国农民在长期农业实践中的伟大创造。这种精耕细作的农艺,讲究因时、因地、因物制宜,要求劳动者有较大的经营自主权和较高的生产主动性。在主人的皮鞭下劳动的奴隶是不可能精耕细作的。在精耕细作已经出现的条件下,农业上使用奴隶,生产效率低,监督费用高,是没有前途的。佃农,那怕是依附性佃农,仍然保留其经济的独立性,仍然有相当的生产自主权,仍然有独立发展的余地,农民是比较愿意接受的,也比较有利于生产的发展。这就是租佃关系为什么被人们所接受,获得发展,并最终战胜其他方式取得主导地位的根本原因。
早期的租佃关系,看不出有严格的人身依附色彩;扩大一点说,井田制和领主制瓦解后的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人身依附关系不是趋向强化而是趋向松弛的。这和原来的有机共同体的解体有关。但西汉中期以后,尤其是东汉以后,依附性佃农,以至整个地说劳动者的人身依附关系在迅速发展。重要原因之一是生产力的性质发生了某种变化。战国至西汉中期,个体小农虽然是当时的主要生产单位,但当时牛耕尚未普及,个体小农所使用的主要是铁锄、铁锸等小型铁农具,这种小农经济还是比较脆弱的。黄河流域牛耕的普及是从西汉中期“耦犁”的推广开始的。许多个体小农没有足够的力量使用“二牛抬杠”式的耦犁。耦犁的推广引起生产单位扩大的趋向,导致豪强势力的发展(豪强势力发展的另一经济背景是西汉中期以后陂塘水利的发展,因为陂塘是单个小农家庭无法修建的,修建或掌握了某个陂塘的豪强地主往往同时控制了整个灌区),在这种情况下,相当一部分经济力量薄弱的小农不得不依附于豪强地主。这可能是西汉中期以后依附关系强化的深层经济原因。
依附性佃农的发展,还与国家政策,与国家处理它与地主、农民关系的方式有关。在封建地主制下,国家主要通过户籍制度控制农民,目的是迫使农民提供赋役。当时土地税很轻,属于人头税范畴的赋役很重。这种政策有利于地主而不利于农民。破产农民仍然在政府户籍控制之下,如果他们给本地地主当佃农,虽然不用交纳田租,但仍然要负担苛重的赋役,这是破产农民所无法负担的,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逃亡一途。逃亡在外地,脱离了政府户口控制的农民,有一部分庇托于异地的豪富,成为他们的依附性佃农。这对农民来说,是一种合理的选择。所以,这种依附性佃农相当大程度上是在流亡外地的人口中发展起来,在很长时期内,佃农被习称为“客”,我想,原因是在这里。在本地,依附性佃农后来也在宗族关系的掩盖下逐步发展起来。
从上述分析看,依附性租佃关系发展的前提是以生产力发展为基础的地主经济力量和政治势力的壮大,但同时确实与政府“为渊驱鱼、为丛驱雀”的政策有关。这也就是说,这个时期依附性租佃关系的发展,是有其历史合理性和必然性的。到了魏晋南北朝,在长期战乱和人口大迁移的环境里,建立在对依附人口的控制和剥削基础上的世家豪族地主经济,对南方的开发,对北方农业经济的维持和延续,显然是有积极作用的。但这种依附性租佃关系在政府看来是不合法的。魏晋南北朝时期,这种依附关系或私属关系获得部分的合法性,但始终没有获得完全的合法性。所谓“土断”“括户”,以至屯田制、占田课田制、均田制等等,从某种意义上看,都是政府与地主争夺对劳动人手的控制。但由于政府实行“以身丁为本”的赋役政策,矛盾始终没有解决。直到中唐以后,封建国家的政策作了较大的调整,赋税改“以资产为宗”,土地税比重增加,人头税比重下降,国家的户籍制度也有较大变化,区分了主户和客户。地主、国家、小农的关系也相应地有了较大的调整,封建地主制经济才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以上分析表明,地主经济是和农民经济、国家经济及其职能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只有把它们看作是相互联系的统一的经济体系,才能更好地揭示其发展机制。
四对地主制经济体系的评价问题
评价应该有个标准。根本标准还是促进还是束缚生产力的发展。而衡量发展还是不发展,我同意吴承明先生以资源配置的优劣作为衡量标准的观点;但认为在这个标准中,不应该排除劳动生产率的内容。也就是说,应该全面地、综合地考察;其中劳动生产率仍然是十分重要的指标。对地主制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应予区别,在地主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应该采用不同的参照系。封建地主制前期,它比起封建领主制来说,显然是进步的,因为它创造了比封建领主经济高得多的劳动生产率。但到了封建社会后期,尤其是当世界上已经出现新的资本主义因素或成分以后,就不应该仍然以中国的或是西欧的封建领主制作为参照系。明清时代,封建地主制仍然有某种自我调节的能力,商品经济也出现某种程度的活跃,地主制经济还没有达到它自身的“天然终点”。但明清时代生产工具没有改进,这是很明显的。劳动生产率是停滞、倒退还是发展,值得研究。从人均占有粮食看,是下降的趋势;但这不全面,应把多种经营计算进去。现在还没有看到有说服力的数据分析。从生产工具的落后,生产规模的狭小,生产力没有发生什么质的变化看,即使把某些地方资源配置优化的因素考虑进去,劳动生产率如果不是停滞的话,也很难说有什么大的发展。明清时代,中国逐渐落后于世界的潮流,恐怕是不争的事实,应该说,地主制经济制度对新的生产力和新的制度的诞生和发展已经起了某种程度的阻碍作用。我们通常说地主制经济具有较大的“活力”或“适应性”,也包含了两重性,一方面,它可以容纳生产力和商品经济较大程度的发展,另一方面,它又束缚了新的因素的成长,延缓旧制度的灭亡。
我们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作一些考察。在封建地主制经济下,由于主要实行租佃制的经营方式和有大量的自耕农存在,农民生产可以提供的剩余数量是比较可观的,长期实行“见税什五”的地租率就是一个证明。解放初期,农业生产的技术基础没有变化,我国启动工业化的资金主要依靠农业的积累,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在旧制度下达到的生产力水平和所能够提供的剩余,是可以提供启动近代化过程或制度创新过程的某种基础的。但这种剩余,在地主制社会中,以地租和赋税的形式集中到地主及其国家的手中,直接生产者的生活一般是困苦的,使得他们生产积极性和再生产的规模受到很大的限制;而集中在地主及其国家手中的资金,虽然也有部分用于垦荒、兴修水利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但总的看来,奢侈性消费占很大比重,大部分并没有被用于社会扩大再生产,因而,也就没有能够转化为促使国家进入近代化的启动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