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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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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打击

近几年来,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经济犯罪案件呈案值不断增多,损失越来越大的发展态势。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面临新的严峻挑战。本文试就新形势下经济犯罪的现状、特点、成因及对策等问题作些探讨。

一、现状

当前,经济犯罪在质和量上都在迅速上升,其现实和潜在的社会危害性愈来愈为人们所关注。我省仅1997年至1999年上半年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就达551起,涉案金额达7亿多元人民币。从近几年公安机关侦破的一批经济犯罪大要案件的情况来看,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是:

1.金融诈骗案造成损失巨大。过去,金融诈骗案件发案极少,偶有发生,损失金额也不大。九十年代以来,金融诈骗案件大幅上升,动辄损失上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的案件也屡见不鲜,损失令人触目惊心。1997年省公安厅侦破的甘肃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特大金融诈骗案,追回赃款800万元。

2.合同诈骗案危害严重。这类经济犯罪活动往往涉案金额大,有的还诱发劫持人质、故意杀人等恶性案件,甚至引发工厂倒闭,群众上访、请愿等一系列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3.骗税犯罪案涉税金额越来越大。危害税收征管的犯罪案件,近年来不断增多,涉税金额也越来越大,特别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骗税的重特大案件不断发生。

4.骗汇犯罪案致国家外汇流失严重。近年来,一些境内外不法分子相互勾结,利用假合同、假提单、假投资单等手段大量骗购外汇,向境外转移资金。仅1998年8月至12月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的打击骗汇专项斗争,就使国家避免了100多亿美元的外汇流失,为保持国家外汇储备规模和人民币汇率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5.制贩假币案在局部地区有蔓延之势。假币流入货币流通领域,甚至在局部地区形成了蔓延之势,不仅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主义金融秩序,也造成了人民群众的恐慌。当前经济犯罪活动主要有隐蔽性、特殊性、多样性、专业性、团伙性和跨区域性等几个特点。

二、原因

新形势下经济犯罪案件高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上的原因,也有客观上的原因;既有物质方面的原因,也有精神方面的原因。

1.物质占有欲的膨胀和生活享乐观的浓化。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城乡居民的消费水平大大超过了过去的增长速度,消费结构向着一个多样化和高层次的趋势发展。受这种趋势的影响,一些人的物质占有欲恶性膨胀,滋生了奢侈浪费,挥霍无度的不健康消费思想,有些人甚至是个别高级领导干部崇尚追“新潮”,养“二奶”,购豪宅、买名车的生活方式,追求一种腐朽糜烂的生活享乐观,利欲熏心,走上经济犯罪的道路。

2.相对贫困和心理上主观贫困问题的影响。近几年来,我国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适当拉开,有些企业和个人迅速致富,出现了“百万元户”甚至“亿万富翁”等。在现实生活中,虽然“饥饿起盗心”的现象已不多见,但相对贫困和心理上的主观贫困问题倒是更多地反映了出来。一些人为了追求所谓的“现代化富翁生活”,不择手段,铤而走险,超出自己的能力和条件,妄图占有更多的社会财富,梦想一夜变成“百万富翁”,因而大肆进行利用假提货单、假合同等诈骗巨额公私财物的经济犯罪活动,危害社会。这种犯罪,已不再是为满足基本温饱需要而犯罪,而是脱离实际可能和正当途径,非法牟取暴利的犯罪。

3.市场经济法制不够健全。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的转变之中,各方面的改革还有待于深化,市场体制还处于不成熟阶段,国有企业正在通过改革走向市场。虽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制框架已基本形成,但是还存在不少漏洞。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经济立法缺乏超前性和预见性,法律体系不完善,以及金融、财税、证券、外汇体制和经营机制改革中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未能及时配套解决等问题,使经济犯罪活动有隙可乘,许多经济犯罪主体钻法律和政策的空子,大肆进行犯罪活动。

4.一些内部单位疏于管理和防范。有的金融单位只注意业务开展、规模扩大,而轻视安全保卫工作,使已建立的规章制度得不到落实;有的单位领导疏于对职工的教育管理,甚至把一些有这样或那样劣迹的人员安排到要害岗位,为他们伺机作案提供了便利条件;有少数工作人员思想麻痹,警惕性不高,防范意识差,工作不负责任,对借贷人员的资信、各种票据、资信证明审查不细,把关不严;还有的违规经营,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5.对经济犯罪打击不力。由于打击经济犯罪是一项多方位、多层次、多环节的系统工程,所以造成打击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经济犯罪往往与正当的经济活动交织在一起,使罪与非罪难以界定,影响了经济案件的查处工作;二是经济犯罪受害人的矛盾心理导致犯罪不能被及时发现,有些经济犯罪案件发生后,单位领导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影响本单位、本部门声誉,便隐匿不报或报案太迟,给侦查破案造成很大困难;三是一些办案部门存在着重追赃、轻打击处理问题,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四是与经济犯罪关系网或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有些经济犯罪与地方部门的经济利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受到地方部门的纵容、包庇,甚至鼓励;五是由于目前经侦人员量少质弱,技术装备陈旧落后,办案经费保障不够等问题,客观上减弱了打击力度,直接影响了打击经济犯罪职能的发挥。

三、遏制和打击经济犯罪案件发生的对策

1.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是把经济建设搞上去的需要,是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战略目标的需要。邓小平同志曾在改革开放初期针对经济犯罪的一些苗头明确指出:“没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这一手,不但对外开放政策一定要失败,对内搞活政策也肯定要失败。”总书记也多次强调,打击经济犯罪“不仅是一场重大的经济斗争,也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我们手软心慈,犯罪分子就会更加猖獗起来。不采取严厉措施,不用重典,是绝对不行的。”邓小平同志和总书记的指示从维护社会稳定和巩固国家政权的高度,深刻揭示了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极端严重性。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打击经济犯罪摆在重要位置,同改革和加强公安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认识打击经济犯罪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尤其是各级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同志,要把经侦工作做为一把手工程列入议事日程,并定期分析经济犯罪形势,研究解决涉及的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对本地区经济犯罪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及时掌握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犯罪动向,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控制;对大要案件要亲自过问。

2.明确职责,认真落实责任制

公安机关要按照修订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把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全部管起来,并切实管好。同时,要尽快理顺经侦体制,充实经侦力量。为了便于集中研究掌握经济犯罪情况,加强打击经济犯罪工作,全国公安机关要建立自上而下的经侦机构,实行统一的队建制。省、省会市和大中城市经侦部门,除做好对下级经侦部门的宏观指导和案件的组织、协调和督办,以及在情报、技术等方面的服务工作外,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大要案件的侦破工作上。要在经侦系统全面实行办案责任制,把侦查破案的任务落实到办案民警头上,做到谁办案谁负责,把工作做到底,同时在立案、采取强制措施、调查取证、移送起诉等各主要环节上,制定具体要求和考核办法,并与经侦民警的晋级、晋衔、立功、受奖挂钩,做到奖勤罚懒,奖优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