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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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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

1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外部制约因素

1.1政府部门不适当的干预

作为一种政府主导性的制度安排,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一开始就与各级政府部门衍生出十分复杂的关系。有别于西方各国以宽松的政策环境来支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我国各级政府更多的采取了行政介入方式。这种行政式的介入不可避免的也产生了许多问题,例如:在扶持过程中行政介入太多、力度过大,在管理上没有很尊重农民的意愿,从而事与愿违;或者是因为精力有限,由政府牵头组建后就无暇顾及,使其处于松散状态,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或者是不加干预也不加扶持,任其自生自灭。但从某种程度上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当地政府的制度框架下创建与发展的,需要政府合理的扶持。

1.2法律体系不健全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战略选择,为了达到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目标,不但要有国家的政策支持,而且需要确立起基本的法律框架。但这两个方面的现实情形皆不容乐观。虽然2006年10月3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这一专门法规的出台有利于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中的诸多问题。但还没有出台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配套实施办法。

1.3宏观经济、教育制度对其发展存在诸多不利因素

(1)国家垄断粮棉等大宗农产品的收购体制和农用种子、化肥等专营制度等,限制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法涉足这类物资购销的权利。农地流转制度改革滞后也制约了土地资源的适度规模集约经营,从而影响了农民生产的商品化程度,削弱了农民参与的积极性。

(2)对农民合作知识的培训、教育制度不健全。众所周知,我国农民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不够,同时,也缺少这方面的专家。大多数农民合作组织还是通过某个致富带头人发起的,其组织结构、组织形式、产权关系等方面需要完善和专业指导。然而,全国还没有农业高校设置合作经济专业,而具有较高合作经济理论和实践水平的人才缺乏,难以向广大农民进行教育和宣传,对其实践进行指导。

1.4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政策制度不完善,扶持力度小

据调查,当下国家财政部给予其扶持的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项目资金一般为20万元,农业部为10万元,省约3万元,到市、县一级政府大约1万元。其资金来源主要以农民自筹和各种形式的混合出资为主,由于社员不稳定,所筹集的股金远不能满足需要,导致在设备技术引进与改造、农产品质量检测与标准化、市场开拓与信息收集等与专业化的大公司差距太大。没有自己的销售网络,难以单独拓展市场,很难向农户提供有效的服务,使农户对组织缺乏信赖,两者联系不紧密。没有财产作为抵押,交易中承诺的可信度低,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可约束性很脆弱,很难与其他市场主体确定经济合同和从事大规模的销售活动。

2政府相应的解决措施

2.1加快立法建设,优化法制体系

责任明确、法律形态清楚是市场经济对市场主体的本质要求。农民合作经济组建运营必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这既是组织本身发展的需要,也是政府有效维护农村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基于非农业领域中的合作经济组织尚未普及,缺乏综合立法基础,同时也无法将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供销社、信用社、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纳入一部法律,国家已于2006年10月31日颁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已于2007年7月1日实施。因此,在现在已经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情况下,国务院等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该法的实施办法,从制度上明确合作组织的性质、法人地位、产权制度、成员资格、登记程序、运行机制、分配方式等,是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迫切需要。同时,各级政府要尽快明确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金融支持和服务的办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到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民合法经济权益、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2.2规范政府行为,合理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政府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农委、科协、农技站、经管站、供销社等职能部门和实体,往往通过兴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有效行使其职能;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立与运行需要政府在财政、管理等各方面的支持。其实,基于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现实,行政组织的介入与影响是可以理解的,也是需要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建和发展过程中,政府部门对自身角色定位的认知和介入方式的把握。我国政府应始终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和“扶持不干预,引导不参与”的基本准则,规范政府行为。

2.3改善宏观政策环境,规范和加强政府扶持

(1)从财政资金扶持来看,财政支持既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举办各种事业稳定的资金来源,也是政府通过合作组织落实有关政策、兴办公益事业的重要保障。中央财政已列专项资金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予以扶持,许多地方政府把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明确使用重点,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目前政府要重点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组织予以财政支持:①以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农民为主体,初具规模且产权明晰、成员股权相对平均;②以当地主导产业和名优特产品为依托,符合优势农产品区域规划;③对促进农业产业化,增加农民收入有较强带动能力;④规范执行合作制原则,运行机制合理,财务和分配制度健全,实行赢余返回,具有良好示范作用;⑤服务网络健全,有统一质量标准、注册商标和产品包装。扶持的主要目的要定位于增强生产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将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同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并对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融资和保险的风险准备金补贴等给予支持。这样多股力量形成合力,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2)从税收优惠看,借鉴国外经验,我国政府也应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提供税收优惠。学者认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组织生产、销售自己的产品及其加工品,应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或者实行低税率;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因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需要从国外进口的设备和技术,应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股息、红利等资金收益,应免征个人所得税,以促使更多的农民参加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3)从宏观政策环境看,政府还要推动完善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合作知识普及、技术推广、内外贸易等制度,同时提供业务支持,扶持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坚决遏制各种向其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同时指导其照章办事,依法经营;打破条块分割格局,建立规范的农产品贸易体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个以服务为宗旨,推动农产品有效交易,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合理的国内外贸易体制是其功能发挥的必要外部条件。只有打破条块分割格局,建立自由的农产品国内贸易和规范的市场运行规则,其购运销核心功能才能正常发挥。

摘要:首先从宏观的角度分析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法律体系、政府部门的干预、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政策制度以及宏观经济、教育制度等四大方面的外部制约因素。其次,就其外部制约因素为基础,阐述了政府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2.4积极组织培训,普及合作组织知识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新生事物,对其有一个不断普及和深化的过程,而培训工作则是普及合作知识,培养合作企业家的有效手段。第一,应对各级农业部门主管领导、合作组织的负责人,以及从每个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定比例的农户成员,分期分批进行有计划的培训。第二,可考虑在全国建立几个合作教育学院或在已有的农业高校设置合作经济专业,专门承担有关农业合作组织的研究和培训工作。第三,要充分利用政府的农村社会化服务网络体系,结合农业技术普及与推广工作,对广大农民开展合作教育。

2.5推动对外开放,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注入新活力

(1)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活动地域空间过窄,影响其快速发展。经有关部门调查表明,目前有561%的合作组织的业务覆盖范围在县域之内,仅265%的合作组织实现了跨省经营。这既制约了合作组织之间的互利互助与优化组合,又影响到合作组织之间经验、信息的交流与借鉴,不利于合作组织又快又好地发展。因此,实行对外开放,推动合作组织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特别是推动合作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2)大力推动东、中、西地区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交流合作。从目前情况看,沿海发达地区合作组织的发展,起步较早,组织形态比较成熟,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经验等比较充足,具有畅通的市场渠道和较好的商品品牌,但土地、劳动力等资源相对缺乏。而中西部地区的合作组织则起步较晚,组织形态和经营管理水平较低,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缺乏,但具有比较充裕的土地、劳动力资源。两者合作,有利于优势互补,而且两地的基层干部、农民都具有交流与合作的强烈愿望。因此各地政府应审时度势,做好组织推介和穿针引线工作,促成这种合作,实现互利共赢。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各级政府,应从本地实际和特色出发,主动组织招商展团和优势项目,搭建招商平台,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积极推动合作组织之间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合作共赢,使合作组织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周发源,汤建军,黄志云.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调查与建议[J].湖南社会科学,2007,(1).

[2]张朝兵.论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角色定位[J].江西农业学报,2006,(18).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约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