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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劳动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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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劳动经济学

马克思明确指出,斯密把生产劳动既定义为“生产资本的劳动”,又定义为“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二者是矛盾的。马克思分别从简单劳动过程的角度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角度区别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三篇中,马克思写道:“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1-202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这就是马克思从简单劳动过程的角度来考察的生产劳动。

不过,从简单劳动过程的角度得出的生产劳动定义对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来讲是绝对不够的。因为“资本主义生产不仅是商品生产,它实质上是剩余价值的生产……,只有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或者为资本的自行增值服务的工人,才是生产工人”(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66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这里说的就不是从简单劳动过程的观点来考察的生产劳动,而是资本主义生产劳动。

如果说第一种生产劳动的概念,即从简单劳动过程的观点来考察得出的生产劳动的概念是同社会经济的历史形态没有关系的话,那么后一种生产劳动的概念本身就是一种生产关系。因此,工人“生产资本的劳动”和劳动者自己进行“商品生产的劳动”,前者为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而后者却不能。从这里,就不难理解为什么马克思认为斯密关于生产劳动的两种定义是矛盾的。

马克思又进一步论述了生产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的关系。同一种劳动既可能为生产性劳动也可能为非生产性劳动。他举例,一个自行卖唱的歌女是非生产劳动者,但是,同一个歌女被剧院老板雇佣,老板为了赚钱而让她去唱歌,她就是生产劳动者,因为她生产资本(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第148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另外,一个制造钢琴的劳动者在工厂里生产钢琴是生产劳动,如果他被请到私人家里来做钢琴,就不是生产劳动。由此可见,生产劳动是“直接同资本交换的劳动”,而非生产劳动则是“直接同收入即工资或利润交换的劳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第148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同一种劳动可能为生产性劳动,也可能为非生产性劳动,而劳动的物质规定性,从而劳动产品的物质规定性本身,同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之间的这种区分毫

无关系。

对于“服务”,马克思认为,一切服务都是非生产劳动。虽然“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所有的服务都转化为雇佣劳动,所有服务的执行者都转化为雇佣劳动者,从而都具有这种跟生产劳动者相同的性质”,但是,服务执行者的“劳动是为了它的使用价值而被消费的,而不是作为创造交换价值的东西被消费的,……,所以服务不是生产劳动,服务的担负者也不是生产劳动者”(注:马克思:《直接生产过程的结果》,第107-109页,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而后来,马克思对于从简单劳动过程的角度来考察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又肯定“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时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第149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并认为关于这类非物质产品的价值如何确定,都是大可研究的问题。当然在马克思的著作里对这种劳动并没有特别强调,因为在当时的资本主义社会中正如马克思所说,“资本主义生产在这个领域中的所有这些表现,同整个生产比起来是微不足道的,因此可以完全置之不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第443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对于非物质生产领域的生产性劳动,如歌女演唱为资本家赚得利润,这种利润是源于共同瓜分物质生产领域产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结果,还是源于对歌女劳动创造出的新的剩余价值的剥削,马克思并未给予特定说明。对于服务,从简单劳动过程的立场来看,非物质产品生产中在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消耗上是一样的人类抽象劳动,这一点同物质产品生产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区别只是在于产品的特点和生产这些产品社会必要劳动量规定的特点。马克思只看到了服务同资本家收入相交换的一面,而服务对于为整个社会大众所需求的一面,马克思并未给予充分的关注。服务的随生随灭、非物质属性之外的其它特点以及其交换价值量如何界定,所有这些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是难以找到现成答案的。因为如此,有关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区分在我国经济学界分别于60年代初和80年代初展开过两次激烈的争论,形成了“宽派”、“窄派”和“中派”三种意见(注:《经济学动态》1981年第8期《首都经济理论界座谈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问题》。)。“宽派”把生产劳动的范围划得很宽。认为凡是合乎社会生产目的,不剥削他人的劳动,一律是生产性的。工人、工程师、科学家、政府工作人员、解放军、文艺工作者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

而“窄派”则把生产劳动的范围划得很窄。他们认为,只有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而科学家、教育、卫生、艺术等部门的劳动,尽管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劳动,但不属于生产劳动。在对“宽派”意见的反驳中,已故的著名经济学家孙冶方有这么一段论述:“有同志认为,应把教育视为生产部门,理由是教育是培养劳动力的,而劳动力是生产中的最大的要素,所以教育是生产部门。照此类推,那么作为劳动力出生场所的产科医院更是生产部门了,甚至还可以再往下推……”。孙冶方认为,如果把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范围说得漫无边际,把科教文卫生和服务业都看成生产部门,在理论上就会陷入以下三个混乱。第一,混淆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界限;第二,混淆了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第三,混淆了效用与费用。持这派观点的钟兆修也认为,“总体工人的各个成员较直接或较间接地作用于劳动对象的都是生产劳动,这样一层层推下去,教师讲课,学生听课、做习题也是生产劳动了”(注:《经济学动态》1981年第9期《首都经济理论界继续座谈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问题》。),而这样,也就把劳动力和劳动对象搞不清了,这等于搬掉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石。

“中派”的观点介于“宽派”和“窄派”之间,他们认为,生产劳动主要是物质生产劳动,但也包括一部分劳务。如直接为物质生产部门服务的科学研究、医疗卫生、客运、旅游、城市公用事业、生活用品修理,营业性的服务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等等。那么,把一部分劳务列入生产劳动的范围的质的界限在哪里?“中派”的回答是,凡是不靠国家预算拨款,靠自己赢利取得收入的就应算作生产性劳动。

各抒己见,难成共识。争论的焦点是如何评价社会主义条件下商业、文教、医疗及其它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问题。

其实,在一个特定社会和特定的历史时期,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划分无不体现着特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从生产特殊的角度来看,与资本主义生产追求剩余价值相比,我国的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劳动者之间无论是在政治上还是经济上结成的都是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我国现行经济运行中各种经济关系出现了新的变迁,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产权制度、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都在不断变化和发展,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将长期并存,这就决定了现实的生产劳动无论就其内涵还是划分标准必然与以往有所不同。因此,认为只有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或者一切为社会需要的劳动都是生产性劳动的观点要么过于偏狭,要么似是而非。

时代的发展已经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生产劳动的性质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已远远不是我们原来意义上的含义了。因此,作者认为生产劳动应是在物质生产领域或非物质生产领域以物质产品、服务或精神产品形式为社会创造的具有国民经济统计意义的社会有效劳动。工人、教师、医生、营业员、演员、作家、军警、政府工作人员以及科技工作者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生产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劳动,但创造价值的劳动未必都是生产劳动。生产劳动的范围及劳动产品的种类会随着社会分工的加深和社会需求的发展而不断扩展。

首先,生产劳动应是社会有效劳动。一切违背社会生产目的,不利于社会及人民生活健康发展的劳动及其劳动产品均是无效的。制贩、淫秽物品,制假造假,贩卖人口,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等,均不应纳入社会有效劳动的范畴。

其次,是否创造出物质产品不是划分生产

性劳动的依据。粮食、衣物、住房总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而在今天的社会中,彩电、冰箱、空调、轿车、文体娱乐甚至出国旅游、心理咨询都进入到了人们正常生活消费品的范围。很难设想一个生活在现代社会的人仅仅通过一些物质产品甚至简单的衣食住行就能健康地再生产出其劳动力。我们必须承认,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健康、教育、娱乐等等许多非物质属性的服务和产品对于人们的正常生活来讲,越来越具有象粮食、衣物、住房一样的消费必需品属性。社会需求及消费的范围在不断扩大,因此生产劳动的范围也就必然相应扩大。所有提供这些满足人类不断增长的需求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都是创造价值的。因此,教师、医生、演员、服务人员、播音员、按摩师的劳动都是创造价值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

第三,价值的实现方式或产品的购买方式也不能作为判断生产性劳动的标准。军事部门、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教育部门的教师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同样是一定社会中的居民所必需的,不同的是这种特殊的服务不是用来满足某个消费者的需求,而是满足社会的公共需求。这些部门劳动者的工作一样要消耗脑力、体力即抽象人类劳动,因此,他们的劳动同样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不同的是他们所提供的劳动及劳动产品的价值实现并非通过市场,而是由国家以财政预算的方式有计划的统一购买、统一支付。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认为其劳动就是非生产性的。很简单,政府部门所需的大量办公用品都要以财政预算的方式进行购买。我们不应当从财政节余、社会积累的角度(社会生产不可避免地同时也是一个消费过程),而应当从价值创造的角度来讨论生产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一般人都知道,教师、科研人员以及其他各类高级劳动者的劳动往往包含更多的复杂劳动,在同样的时间里创造的价值往往高于一般产业工人创造的价值,而他们劳动创造的价值往往又是通过国家或地方各级政府以财政支出的方式得以实现的。这种单一的价值实现方式,一方面造成各级政府的财政压力,另一方面又使知识分子普遍感到收入偏低,劳动付出与劳动所得很不相称。而如今,通过教育体制、科研体制的改革,放开收入收费政策,引入市场机制,这类劳动者的收入及社会地位状况与先前相比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好转。当然,军事部门、政府部门因其部门行业的特殊性,劳动者的收入政策也可以有其特殊性。一句话,价值的实现方式或收入政策与创不创造价值完全是两回事。

第四,生产劳动应是创造价值的劳动,教师、医生的劳动是生产性的,那么学生听课、做习题是不是生产性的呢?新婚夫妇的生育也是付出辛劳的,这又是不是生产性的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价值的本质反映出的是劳动者之间的交换彼此劳动及劳动成果的一种社会关系。学生学习上的努力只是为将来的工作创造条件,但就其学习本身而言,显然不具备与人相交换的意义。如果生育因其辛劳也被看成是一种劳动的话,这也是在人口意义上的生产劳动,而不是价值意义上的生产性劳动。

第五,具有国民经济统计意义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生产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劳动,但创造价值的劳动未必都是生产劳动。例如,高年级同学为低年级同学提供家教服务,这种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但是,因为这种劳动是个别的、偶然的,并未形成特定的产业,不具备国民经济统计的意义,所以不将其列入生产性劳动的范畴。类似的还有家长教育子女的“劳动”(这不同于老师对学生的在校教育),等等。是否具有国民经济统计意义,对于研究劳动力的产业和地区分布,研究劳动力的素质和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合理、协调的发展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作者对生产性劳动的概念在我国现实阶段的概括,中心意思是要说明,生产劳动是一个发展的概念,其内涵、范围、划分标准今天不同于昨天,明天也不会等同于现在。如果我们能看清并承认这一点,就能有效地解决邓小平提出的“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引发的“教育是不是生产力”、“社会科学是不是生产力”、“管理是不是生产力”的一系列争论。同时,下面的三个经济学理论问题也是我们必须重新思考和认识的。

首先,关于“劳动”的概念。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讲到,“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1-202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但对于人与人之间的劳作过程,马克思并没有“接着”、“其次”的论述,因此国内外不少经济学理论研究者就认为劳动过程仅仅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这就导致了“只有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的观点。但是,同样在《资本论》工资理论部分,马克思又说在比较国民工资时,必须考虑到决定劳动力的价值量变化的一切因素,其中包括劳动的外延和内含量。事实上,马克思在后来讲“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第149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时,已经隐含了劳动概念的人与人之间的过程的一面,只是因为“服务劳动的数量跟生产物质资料的劳动的数量相比是非常的少”而把它们“置之不理”罢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第443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作者认为,马克思着重从物质生产领域证明劳动价值论的正确性,并不意味着劳动价值论仅仅局限于物质生产领域。一个人以劳动者的身份进行劳动和接受别人的指导和教育或者接受别人的服务并不矛盾。同样,上层建筑领域工作人员的经济学意义上的劳动(工作)本身与上层建筑的社会学意义上的真正含义是两回事。

其二,关于“服务”与“价值”的问题。与其它物质形态的产品相比,服务除了随生随灭的非物质属性之外,还有一些独有的特点。一是有些无形的服务产品可以物化。演员既可以现场为观众进行文娱演出,也可以将表演录制成音像作品,同样满足观众的需求。二是相当数量的服务产品具有共享性,最典型的是演员的演出表演和科学知识的共享。三是许多工业产品可以大批量生产,相似品或替代品众多,而许多服务包括科技产品却是独特的。服务产品的这些特点带来的一个问题就是那些独

特而又具有共享性的服务产品其价值量该如何界定。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生产这类产品消耗的人类抽象劳动是一定的,是价值量也就应该是一个确定值(虽然这个确定的价值量难以准确把握并且价格经常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但一项科学专利用于一项领域和用于10项领域其对于厂商的意义是截然不同的。那么,此时科技产品价值量的确定到底是依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还是按照西方的效用价值论更为实用和合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从生产、供给的角度来研究商品的价值,而西方的效用价值论是从需求的角度来评定商品的价值量,就商品价值量的决定来讲,两种理论相互结合或许才更为合理。学过物理学的人都知道,光在表现出其粒子性时所反映出来的特征与表现出其波动性所反映出来的特征一度成为物理学界争论的焦点,那么光究竟是粒子还是电磁呢?最后的答案是,光是一种电磁波,它具有波粒二象性。或许,我们可以从这里对商品的价值认识获得一点启示。

其三,关于财富的生产劳动属性问题。如果我们承认了西方效用价值论的合理性,那么财富是不是一定要通过生产才能创造出来?森林、土地、河流、石油、矿产、淡水及海洋资源这些自然财富根据什么定价法则进行有偿开发和使用?自然力是不是只参与使用价值的形成过程,而不参与价值的形成过程?作者欲以世界银行对国家财富的定义结束本文:一个国家的财富除了自然资本、人造资本和人力资本之外,还应包括社会资本,即社会赖以正常运转的制度、组织、文化内聚力和共有信息等等。(注:范柏乃、马庆国:《国际可持续发展理论综述》,《经济学动态》1998年第8期。)

【内容提要】历史已经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生产劳动的性质发生了巨大变化。现实的生产劳动应是在物质生产领域或非物质生产领域以物质产品、服务或精神产品形式为社会创造的具有国民经济统计意义的社会有效劳动。它不以是否创造出物质产品,也不以价值的实现方式或产品的购买方式作为判断的标准,只要创造出价值,具有国民经济统计意义的有效劳动,就是生产劳动。按照这一标准,就能更清晰地理解“科学技术”、“教育”、“管理”、“社会科学”的生产属性。

【关键词】财富/价值/生产性劳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