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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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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积极

一大幅增加科教投入,重视以增加新技术供给来带动企业投资,增加有效供给从而促进经济增长。

因为一方面据有关''''九五''''科技攻关资料来看:中央财政投入53亿元,引导地方和单位自筹资金达176亿元,获国内外专利1300多项,累计创造综合经济效益4300亿元,其中直接经济效益950亿元,出口创汇23亿美元。照此来看,中央财政增加科技研究发展投入,比起基础建设来不但经济效益更好,而且更能带动民间资金跟上,因此的确值得大力增加,尤为关键技术的研发投入。另一方面根据熊彼得的经济周期“技术创新决定论”认为,大规模的技术创新浪潮是吸引企业投资,推动经济进入新一轮增长周期的决定性因素。而同时我国在现实上也确有政府大幅增加研发投入的必要性:有关研究表明:由于我国企业的自主开发能力薄弱,造成工业产品的供给结构与市场需求结构不衔接甚至某些方面严重脱节,一方面许多产品供过于求,众多企业生产能力大量闲置;另一方面,市场需求旺盛的一些产品,我国产业又不具生产能力,只能靠进口。比如每年我国机械及运输设备进口额都占到工业制成品总额的一半左右,而我国的机械及设备产品的生产能力利用率普遍低于70%.因此政府除了增加国债技改贴息支出外,还应考虑大幅增加创新技术研究发展投入。其中除了组织国有科研单位针对企业的技术需要研究后再转让给企业外,还可通过各种有效途径方法鼓励支持企业进行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的研发,以便最终促进企业的技术,技改投资,增加有效而促进经济回升。

而另外加强中央财政对高等教育,义务教育等的财政支持,降低学生学费负担,不但可使居民将原用于交纳学费的部份收入用于即期消费,而且还能改善其对以后教育方面的支出预期而有助于促进当前消费。而同时大力加强职业培训,再就业培训等,则不但能提高我国职工素质,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也有助于促进再就业,解决结构性失业问题。

二从以基础工程设施建设投资带动经济增长转向以制度性建设来带动经济增长。

1,进一步加快社保体系制度的完善建立。因为其意义不但在于社会稳定,改善居民的预期,促进当前消费而带动经济回升。同时还有助于减少对经济增长速度的依赖。因为据说经济增长速度要保证一定速度的原因,是为了保持及促进就业,而促进就业的目的是为了社会稳定。而加快建立起强有力的社会保障体系,则本身就直接有助于社会稳定,那么增长速度,就业水平低一些也就可能没多大关系了。而且以保经济增长速度来保就业,或许最终会像以前以保国企来保就业,保稳定那样被证明是缺乏效率,难以为继,最终不得不改的……因此还不如现在就及早调整政策,直接用部份国债资金用于扩大,加强社会保障(如扩大之民工),不要再浪费宝贵的资金去用于效益不佳的基础设施来保经济增长,就业了。而且这样做的成本更低:据最近的有关数据表明,3年5100亿的国债资金创造的就业岗位为500万人,每人每年的就业成本约为3万元左右,而现在下岗,失业人员的保障水平不过5000元左右,只有前者的6分之一。这样就意味着与基建相比,同样的国债资金除了能直接保障同样水平的人员的生活安定外,还能省下另一部份钱用于效益更好,作用更长远的教育,(尤为职业教育,再就业培训等),科技发展等等方面。而且这样更有助于解决城市的结构性失业问题。因此现在确应考虑及早调整未来国债资金使用方向,暂停效益不佳的基建项目的扫尾投入,以腾出资金来加强上述等方面,那么这种转型对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应是很有利的。当然同时也应注重改革传统社会保制度,以提高社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如我在“关于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保障体系”一文中的相关论述那样。

2,大力支持农村税费改革的全面推进,建立起合理的新农村税费制度。以便减轻农民负担,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村消费。虽然为了此需要消耗大量中央财政资金,但考虑到这一来有助提高政府威信,恢复民心,在政治上有好处,二来农村税费改革可减轻农民负担,加上其他有助于增加农民收入等措施,效应的配合,而有望启动农村消费,推动经济增长的话,则中央财政也是能从工业品销售增加等等中增加税收收入,而得到弥补的。因此是值得大幅增加此方面支出的。但当然在我看来现行的农民税费改革方案确应作出修改,以免增加中央财政不必要的负担,而影响了其他方面的发展。比如对于农村义务教育,这个农村税费改革中最大的阻力问题,我觉得就不必完全取消教育附加费而全由中央财政负担,这样就因中央财政没钱“买单”而使改革难以推进,农民负担反而难以迅速下降(这也是当前的情形),因此还不如大家合理分担,即不是取消教育附加费,而是降低一半,另一半再由中央财政负担,这样农民负担可快点减轻一点,中央负担又增加不太大,财政能承受得起,加上上述措施及其他措施的配合,则农村税费改革就可能取得突破,可以全面推进了。

3,高度重视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保障制度的建立。因为我国以前在市场建设中比较重视的是各种要素市场的建设,却忽视了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没有同步建起强有力的信用保障体系,致使现在社会上失信现象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发展。虽然政府也已开始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等行动,上海也开始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等了,但这些也只是分兵作战,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对信用保障的需要。而现在因项目缺乏,国债投资增长乏力,同时因目前因居民对未来收支预期不良,投资者对未来投资收益预期不良而致民间消费投资不振而严重影响了经济增长。虽然政府也已采取了积极的财政货币政策,但并未能很好地重振居民消费投资的信心,致使经济难以走出通缩形势。也说明以加快社会信用保障制度等促进消费,带动经济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了。因此我认为政府应转而高度重视通过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保障体系,通过设立政府担保基金等来为居民提供消费投资担保,而直接给人以消费投资的信心,以促进民间消费投资而启动经济的意义。而且从财政角度看,以设立担保基金来促进消费投资,比起通过大搞基础建设来带动投资促进消费,效果可能更好负担更轻。因为一方面担保基金的资金担保带动系数大,同时又不必现在就支付,只要等其贷款到期再视需要尽担保责任支付就可了,而有助于减轻当前财政压力。而且比起经济效益差的基础建设,资金有去无回,容易产生''''豆腐渣''''工程等问题来,只要未来经济确实回升,就业增加,个人收入增加,投资收益好,受担保者能自行还债,则政府就不需真投入太多钱去尽担保责任,而能减减轻财政负担,反而会因消费投资增加,税收增加等而受益。因此这比起以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来启动经济,更值得我国政府好好重视研究,以便开创出一条适应我国国情的新经济增长理论政策来。因此我建议我国迅速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覆盖个人,企业等各种信用交易如消费信贷,中小企业贷款等等的综合性的信用保障制度体系。(具体参考我的“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保障体系”一文)

4,加快研究建立新的国有企业经营激励约束监督制度。因为据徐平华的''''中国经济驶入快车道尚需时间''''一文中写到:当前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不足的主要根源在于作为中国经济主体的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陷入严重困境,……其最根本的原因是体制因素,也即产权制度问题,但现在产权制度改革进展却比较困难。以往人们寄予厚望的承包制,股份制都没发挥出理想的效果。对此我认为国家或可向一条新思路去深入研究一下,或可使产权改革取得突破,解决国企及集体企业的经营激励约束监督问题。具体可参考“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新思路”一文。

三政府宜将下一步国企扭亏增盈的重点放在国有上市公司上。

因为其业绩大增后,则可提高股市投资价值而吸引民间资金入市投资,推动股市上扬,而有助于减持的进行。同时这也可起到启动民间投资,及利用股市的财富效应促进消费,从而带动经济回升的目的。而这是邮政,煤炭等行业性,非上市国企扭亏增盈后也难以达到的效果。为此或可像当初成立AMC收购处置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那样,成立专门机构筹资大规模地收购国有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若现在政府难以筹到这笔资金,则也可以考虑用非上市国企等的优质资产大规模地置换国有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而使国有上市公司能够有脱胎换骨的变化。由于这是在股市不断规范,上市公司治理机制有望日益改善(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制定,独立董事开始大量设置,以及减持后有望解决国有股一股独大造成的问题等)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就有可能取得较好效果,不致像以前那样心血白费。这样一来,再加上其他必要政策的配合,则不但可能顺利稳妥地实现国有股减持,同时还有助于完成启动民间投资,促进消费而带动经济增长的宏观经济目标,也有助于股市的长远发展,可谓一箭多雕。因此应是值得高层慎重考虑的。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

摘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民族区域自治权,与一个国家的财政体制有直接关系。今天,我国已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财政体制已向公共财政体制转变并开始完善,这要求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民族自治地方;公共财政体制;财政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民族区域自治权,其理论和制度基础是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创造性地提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民族或地方的单纯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的结合。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机关享有的一项基本的自治权。换句话说,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是指在国家基本的财政体制下,民族自治机关根据宪法原则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如税法等)的精神,依照自治条例的规定和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及文化的特点,享有的制定财政自治条例、或有关法律的变通及补充规定等组织财政收入统筹分配财政资金自主地管理本地区财政事务的活动的权利。

财政的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财政体制是国家在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财政收支范围和财政管理职责与权限的一项基本制度。从理论上讲,财政体制是一种决定财政资源分配权限及增进财政资源配置效率的制度安排,它只能在一定制度环境条件下发挥有效作用。财政体制的确立和改革要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要与一定时期的经济体制和国家政府结构相适应。我国的财政体制是我国在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财政收支范围和财政管理职责与权限的一项基本制度。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财政体制是由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中央集权式的财政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这与我国经济的发展,单一制国家形式以及多元一体的民族格局有着重大的关系。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财政活动范围极广,几乎覆盖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这是由当时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国有制)占绝对支配地位所决定的。现在我国的财政体制经过经济转轨时期的分税制财政体制①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制财政体制转变。

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是一定财政体制下的自治权,与一个国家的财政体制有直接关系。正如1952年8月9日主席亲自签署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第十九条规定的那样:“在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下,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依据中央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区财政权限的划分,管理本自治区的财政。”因此,这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必定处于我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而且它的内容要经过中央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划分。由于我国的财政体制处于动态的变化过程,所以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内容也在变化之中,不同的财政体制下有着不同的内容。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伴随着经济体制的完善而完善,不同的财政体制对它有着直接的影响。自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我国要进行改革开放时起,中国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体制迈向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时,中国的财政体制也分级管理财政体制逐渐迈向公共财政体制。2007年10月15—21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中央委员会提出了“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我国的公共财政也加快了进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完善也随着公共财政进程加快步入了快车道。

中外对公共财政的定义内涵有很多说法:“所谓公共财政,就是国家(或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活动”是指国家或政府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分配活动或经济活动,它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财政类型和模式。但综合来说,所谓公共财政是国家(或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让尽可能多的人能享受这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而其他人不因别人享受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而降低了自己享受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它包括两个基本点:(1)它是具有“公共”性质的国家财政或政府财政,而财政的“公共性”,就是“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2)它是财政的一种类型或模式。

我国的公共财政是在我国经历了长期的计划经济、进行了适当的转轨、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确立并发展的,而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在并不成熟,各地经济差距很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仔细探究我国公共财政的特色,充分利用它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以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的发展。

首先,我国的公共财政具有两重性:增值性和公共性。因为,我国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了它是社会主义财政,必须为属于全体人民所有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服务,从而具有增值性;同时,公共财政要满足公共产品的需要,从而又具有了公共性。其次,由于我国生产力水平总体不发达,导致我国的公共财政收入以流转税为主,也就是说,我国的公共财政的公共投资在整个国家经济总投资中占较高比重,为社会提供通讯、交通、教育、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促使经济起飞。最后,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否定计划经济的产物,是“人为”建成的,即决定了我国市场失效的特殊性:人为性、初级性、多样性。正是由于市场失效的人为性、初级性和多样性,使得以弥补市场失效为己任的我国公共财政弥补市场失效的艰巨性。

由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体制是在国家统一的财政体制(公共财政)下实行的财政体制,而我国的公共财政又有着极大的特殊性。因此,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完善有着一个漫长的、客观的历史过程,它是在我国不断发展的经济决定下、不断变动的经济体制影响下、不断完善的财政体制作用下变化、发展和完善。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框架下,遵循一定原则的基础,结合中国的国情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逐步完善。笔者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完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财政资金管理的自治权

自治机关有组织管理财政收入的自治权。也就是自主地组织管理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目前,国家只是大体上对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做了如下规定:按照分税制的规定、地方税和共享税中属于地方收入的部分;根据自治法和预算法的规定,通过转移支付从中央财政收入中返还给地方的部分。具体地说有以下几个部分:一是地方税和共享税中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税收收入的部分;二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从中央财政和上级财政中返还给民族自治地方的部分;三是国家财政拨给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项专用基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专款等。

2.税收管理的自治权

税收既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又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在成熟的公共财政体制下,税收是公共需要(公共产品)的价格。税收管理的自治权即税收管理的权限,既涉及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又涉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税收管理权的内部具体内容。因此,可采取以下措施:首先,由最高立法机构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通过进行税权划分的法律。其次,对由于历史、地理、社会等因素形成的少数民族地区与发达省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性,可通过浮动税率的办法加以调节。再次,给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一些民族税收优惠政策,如因民族生活习俗、扶持民贸企业发展或对民族地区特定的产品而给予税收优惠等。

3.财政援助接受权

民族区域自治法、预算法等都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有从国家及上级机关的财政援助权利。现在我国一般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来实现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援助。按照我国的转移支付目标和功能的不同,我们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以均等化为目标”的转移支付,是基于国民具有平等享受政府公共服务的权利;(2)“解决辖区间外溢性问题”的转移支付,主要解决存在于行政辖区间的各种外溢性问题;(3)“中央委托地方事务引致”的转移支付,是中央政府基于提高效率、地缘因素和政治控制的考虑,将本来由中央承担的事务委托给地方形成的转移支付;(4)“以增强国家政治控制力”为目标的转移支付,是基于国家的政治统一与稳定的要求。

总之,我国目前公共财政体制逐渐健全的时期,而且又是一个多民族、人口众多、地理复杂和地区贫富差距较大的发展中国家。这一国情要求我们在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时,必须立足国情,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遵循科学的理论依据,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完善,才能真正起到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的繁荣及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编.财政规章制度选编:上[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4.

[2]龙远蔚.中国少数民族经济研究导论[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4.

[3]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经济司、国家统计局综合统计司.中国民族经济[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4.

[4]钟晓敏.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M].北京:立信会计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