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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公估师的缺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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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公估师的缺位管理

摘要:随着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保险公估人以投保前的风险评估、出险后的理赔定损为切入点的服务模式,专业性和公正公平的形象,对拉动社会对保险产品的需求、促进保险人之间的公平竞争、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起着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保险公估缺乏有效约束,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存在着混乱、“失范”现象。

关键词:高素质公估师的缺位保险人的越位公估公司的错位培养人才建立合作机制强化管理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保险公估人以投保前的风险评估、出险后的理赔定损为切入点的服务模式,逐渐得到了市场相关主体的认同,保险公估人的专业性和公正公平的形象,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保险市场中的不正之风,对拉动社会对保险产品的需求、促进保险人之间的公平竞争、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起着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保险公估缺乏有效约束,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存在着混乱、“失范”现象。

高素质公估师的缺位。保险公估人的存在价值在于以第三方的身份,在“客观、公正、公开、有效”的原则指导下,以科学理论和先进的技术手段,通过正确的技术路线、规范的操作程序,致诚、致信的服务意识与实际行动,为保险双方提供公正公平的服务。作为一个技术型服务行业,专业技能、诚信服务是保险市场对保险公估人的特定要求。目前我国保险公估现有的人才队伍无论是绝对数量还是整体质量,都远远不能满足保险市场的需要。一是在专业结构上,现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专业特长比较单一,或者是保险专业型的,或者是纯技术型的,对于接受委托的大案,很难派出一个小组的专业技术人员形成一种攻克技术难关的合力;二是在人才层次上,复合型人才明显不足,特殊人才及高精尖人才更是凤毛麟角,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三是在地域布局上,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大城市人才资源较为丰富,公估公司可使用的人才选择性大,而中西部地区和中小城市从事保险公估的人才数量则比较少。优良的服务是保险公估公司生存的必要条件,公估人员的专业水平直接影响到服务水平的高低,而服务水平的高低又直接影响到公估案件的委托及市场对公估公司的信赖程度。在一个最需要专业素质、专业技能与职业道德约束的行业,高素质公估师的缺位其结果只会导致保险市场因对公估行业整体水平低下而对这个行业失去信心。

保险人的越位。因为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出于业务压力和竞争压力,保险公司固守“肥水不流外人田”的传统思想,一般不乐于聘请保险公估公司对拟投保单位进行风险评估和标的物的保险价值评估,根据风险程度厘定保险费率几乎不可能实施,而保险公司自己的所谓风险评估和价值评估只不过走走过场而已;在处理保险事故时,受自身立场以及利益驱动的影响,保险人越位干预公估人员工作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有的甚至给公估公司施加压力,导致最终定损的结果偏离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公估结论失去应有的公信力。

公估公司的错位。由于资金、人才、管理的局限,公估公司的业务拓展一般囿于公司所在地一省范围,公估公司的业务范围大都集中于出险后的勘验理赔公估,公估公司的业务来源过于依赖保险公司的委托业务。且各家公估公司经营格局大体一致,造成同一领域竞争者数量增加。由于业务单一、来源单一,僧多粥少,结果许多公估公司在经营模式和方式上模糊了自己的位置,没有意识到保险公估人的职能在于以独立、公正的角色与保险当事双方沟通,在执业过程中独立性不强、公正性不够,变成了保险公司的“第二理赔部”,与其身份和地位极不相称。另外,保险公估作为有固定的场所、专业的人员、独立的管理体系的专业机构,尚未规定统一的在全行业公认的行业服务标准。各家公估公司的公估费用一般都自由订立,由于确定服务价格的因素有较大的差别,同一市场内价格水平难以达到统一,即使单个保险公估业务的价格水平在不同公估公司的服务费用也各有不同,在这种价格制定机制不合理又缺乏价格约束机制的情况下,打价格战的现象在保险公估业内普遍存在,严重削弱了保险公估公司的经济效益。

在整个保险业倡导诚信服务的大环境中,保险公估市场的混乱无序及其种种非规范的行为已经引起了人们的非议与社会的关注,净化公估市场、规范公估行为,已经成为我国保险公估业健康发展的迫切要求。

二、培养高素质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

保险公估是一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专家队伍是做好保险公估工作的根本保证。大家知道,每一种执业资格都必须有特定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技能,而这种专业技能应有大学相应的学科加以培养,而保险公估专业则在高校中没有相应的专业设置,无相应专业来构成学科形成对这种执业资格的支持,公估师的培养缺乏一种理论与实践氛围。因而这种资格要取得稳定的社会地位则完全是因为这种职业的社会需求。适应社会需求,提高公估人员整体水平,这既是当前急需解决的矛盾,也是在未来发展中公估业的生存根本。就目前而言,当务之急是需要解决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能力胜任问题。保险公估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是指保险公估人员必须具备从事保险公估职业的专业能力、实践经验以及保证通过合理措施完成保险公估业务的能力。公估人员的职业能力胜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具备从事职业的专业技能和业务素质;二是遵循保险公估经营的特殊原则,即公正诚信原则。职业的专业技能是指从事职业劳动的专门技术和能力。形形色色的赔案对保险公估人员提出了严格的专业要求,只有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或从业经验,并能正确运用形成该项业务的准确可信公估结论所必需的公认评估方法和技巧,才能出色地履行保险公估的职业责任,更好地为客户和社会提供专业服务。由于保险公估具有明显的学科交叉性,它的内容涉及到许多领域的知识?,对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市场应变能力的要求更高。因此,从事保险公估的专业人员不能满足于现有的专业知识,应通过学历教育或继续教育,学习各类相关知识,在融会贯通的基础上积累知识,不断更新和提高知识结构、技术结构和公估技巧,做到在最快的时间里出具最专业的公估报告,以此显示其优于保险公司的专业实力。

在保险经营过程中,保险公估工作的焦点是理赔双方在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理赔金额等存在争议时,保险公估人以与保险合同双方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身份科学、合理、公正地进行技术分析、责任划分、损失理算,是解决理赔双方争议的核心,也是维护理赔双方合法权益的根本所在。由于保险公估的金融性质、保障特点及其承担的特有社会责任,决定了保险公估机构要具备比其他行业更高的诚信。因此,在执行保险公估业务中,必须加强诚信服务意识、严格遵守职业道德,避免任何可能会导致误导或过失的行为。在提供公估服务时,必须秉持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只凭实事鉴定,不偏袒任何一方,充分体现保险公估地位超脱的优势。这是维持保险公估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也是提高其竞争力的有效手段。

三、建立合作机制,促进保险公估业的健康发展

今天我国的保险市场面临全面开放,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也要求保险市场资源配置方式的市场化。在开放的背景下,面对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对作为以风险管理的方式经营的保险企业来说,要想有效地进行经营活动、维持企业的发展、提升企业竞争能力,就必须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益与效率,以此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赔付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与保险公估公司之间的全面合作是可能的,双方合作的条件和基础是客观存在和客观需要的。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发展规模扩大,技术日趋复杂,客户投保的风险单位越来越大,标的的技术类型越来越高,一项保险活动可能会牵涉多个专业技术领域,保险公司的业务要求及经营特点决定了职能范围难以包揽保险活动环节的全部内容,而由各类技术人员组成的保险公估公司则大有可为,具体而言,在风险预测和防范工作中,公估公司可以为保险公司提供巨额保险标的的承保和续保前的风险检验、保险标的的现实价值评估,为保险公司根据标的物的风险程度、风险状态厘定保险费率、决定是否承保提供参考;在保险事故处理过程中,保险公估人可以通过对事故现场的望、闻、问、切进行权威的技术分析,并根据保险合同对事故准确的划分保险责任、合理的确定损失;在保险防灾防损中,保险公估人可以对其参与过承保或理赔公估的保险标的从保险的角度对多个生产环节、安全设施提出合理的防灾防损建议,以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

保险公估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增加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因此,双方应建立长期、可持续合作的机制。双方要有合作远景规划,克服短期行为,要始终把对方的发展与自身的发展结合起来,要树立那种“你发展了我才能发展”的意识。

四、强化管理,提高保险公估的市场竞争力

保险公估业是一个新兴的行业,规模小、经验少、管理薄弱。从监管部门对保险公估公司的监管重点看,侧重于企业的资质管理,个人的执业资格管理不健全,目前除强调要确保业务质量和诚信外,规范化的约束要求、标准缺乏;在实际工作中,保险公司根据自身实际需求,一般会与一家或几家保险公估合作。但大多数保险公司只要求公估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对事故定损,不管也无法对定损人员的服务态度做出约束。致使保险公估在实际服务中难有真正的约束,很容易违背公正、公平原则,引发服务纠纷,导致客户对保险服务怨声载道,严重影响整个保险市场的形象。为此,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公估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实行全面监督与管理,建立“保险公估机构及从业人员责任追究制度”,杜绝公估公司及公估人员无视职业道德,不负责任等不良现象,对那些因无视职业道德而导致公估结果失真,损害保险当事人利益的,要坚决予以查处,真正维护保险公估市场的纯洁性和公正性。对保险公估机构而言,必须建立制约、激励、监督三位一体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并严格遵守保险公估人员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职业纪律,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不出具虚假公估报告,不参与恶性市场竞争,更不可进行夸大或有悖原则的市场宣传。需要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行业品牌意识,提高保险公估的市场竞争力,从根本上转变传统的观念,以“公”作为经营的核心,以服务作为发展的关键,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提升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把优质服务贯穿于保险的始终;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当公估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行为受到自律以及外界的约束后,公估机构及从业人员不断提高自己的服务意识、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就会成为自觉的行为,保险公估的地位也就会随社会信誉的提高而提高。

【参考文献】

[1]魏华林:中国保险中介市场问题研究[J].保险研究,2002(6).

[2]李立新:信息不对称与我国保险中介制度的完善[J].经济界,2002(5).

[3]刘冬姣:保险中介制度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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