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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小费文化在国外旅游业中非常盛行,但在我国的发展受到重重阻碍。文章以小费文化概念为基点,结合中国现实及中国旅游小费文化发展的历程和演变,认为国家制度、相关法律、国民消费意识、民族精神四个主要因素阻碍了其发展。
关键词:小费文化;中国现实;消费心理和观念小费文化在国外旅游业中非常盛行,在学术界也有不少学者对其进行了深入研究。例如,Ben-Zion和Karni于1977年第一次从经济学角度运用经济模型研究小费存在的条件其功能等;以色列学者Azar从1981年至2008年发表了20多篇学术论文从商家的角度研究影响小费的因素。我国学者龚斐于2007年对中西小费文化差异进行了对比性的研究。笔者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结合中国现实对中国小费文化形成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来探讨其深层次的原因。
1小费文化的概念
1.1小费的概念
小费(tips)可以追溯到十八世纪的英国,在一些竞争比较充分且门槛较低的服务性行业,如餐饮、酒店服务、零星货物递送等行业中为保证客人得到优先服务(toinsurepromptservice),须向客人收取一定金额的报酬,即小费,因此这句话的每个单词的首字母连起来“tips”就成为小费的英文单词。
对小费的概念国内外许多学者都进行过阐述,例如张五常(Cheung,1969)最早从合同承担的角度指出,如果顾主需要很大的成本才能监督消费合同的执行,或服务质量对消费者很重要时,小费就是对高质量服务的一种补偿和奖励方式。Schmidt(1985)认为:小费是顾客保护自己得到优质服务的工具,特别是当服务产品商标机制不健全时。西方学者(Bodvarsson,etal,1999;Lynn,2005)认为:从本质上讲,顾客为了遵守社会习俗,表达对服务者的感谢,同时也避免使自己处于尴尬的境地,而按照一定消费比例支付给服务者除消费额以外的费用。李军于2007年对导游小费的解释:导游小费是导游与游客之间心理契约的一种价格,是游客对遵守心理契约的导游人员付出的报酬。从以上学者的阐述中我们可以归纳:小费是服务者与被服务者之间的关于保证服务质量的一种心理契约。这种心理契约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一种社会习俗,并且蕴涵着一定的经济意义,小费文化因此而形成。
1.2小费文化的概念
广义的文化是指人类创造的一切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总和。文化是共有的,必须为一个社会或群体的全体成员共同接受和遵循,它是一定社会、一定时代的产物,又是一个连续不断的积累过程。它具有民族性和特定的阶级性。自从民族形成以后,文化往往是以民族的形式出现的。一个民族使用共同的语言,遵守共同的风俗习惯,养成共同的心理素质和性格,此即民族文化的表现。基于以上文化的定义和特征及小费的概念,可以得出小费文化的概念:小费文化是在人类服务业发展的过程中衍生出来的服务者与被服务者之间的关于保证服务质量的一种心理契约,这种契约已经被一些民族和社会接受,并作为习俗保留下来。
2中国小费文化的发展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中国小费文化的演变与发展大概分为以下五个阶段,通过对五个阶段的论述,来探析其影响因素。
①古代的“打赏”。中国的小费文化古已有之,一些达官贵人在酒店茶楼会好友,为了得到热情的招待,或给自己长脸面,赏赐一些消费额外的银子给老板或小二,这种行为在当时称作“打赏”。
②近代旅游小费文化的兴盛。1923年8月,北洋政府批准,该旅行部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旅行部成立,标志着我国近代旅游业的开端。当时的上海有很多高档的酒店和娱乐场所,聚集了外国的商人和名流,他们将本国的给服务员小费的习惯带到中国。在对外交流当中一些中国资本家也深受其影响,慢慢地习惯了给服务员小费的行为,小费行为逐渐在中国形成为一种氛围。
③新中国小费被视为不正当收入。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旅游部门的工作主要是负责接待来华国际友人,是作为政治性接待而非经济性行为。当时我国正大力发扬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小费”被视为资本主义社会的“陋习”,并被逐出我国经济与社会生活舞台。在这种文化氛围下,我国消费者逐渐淡化了付小费的意识和习惯。
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制度是影响小费文化在我国发展的根本因素之一。首先,我国本着“友谊为上、经济受益”的方针发展旅游业,私受小费与我国对外接待工作的原则和旅游业发展方针不一致,认为小费是不正当收费,有辱国格,损害外国友人对中国人民的感情。其次,私受小费与按劳分配原则不一致,职工私拿工资之外的“报酬”有不劳而获之嫌。最后,私受小费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违反了国家税收制度。
此外,为人民服务的大无畏奉献精神是影响小费文化在我国发展的根本因素之二。首先,小费是资本主义社会拜金主义思潮的产物,它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退化为庸俗的金钱关系,与我国为人民服务的观念格格不入。其次,无私奉献是中国文化一直所推崇的一种高尚情操,殷勤服务是服务人员应尽的工作职责,给付小费服务员会认为有辱其良好形象与人格。
④改革开放,小费文化再次渗入中国。改革开放后出入境市场逐渐发展,当时我国旅游法规很不完善,对如何管理小费及收取小费的行为并没有明文规定,因此许多旅游从业人员为了获取小费常常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国外或国内游客索要小费,从而有损国家形象。鉴于这一现实情况,1987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旅游局实施的《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规定中指出旅游系统职工在工作中,不得向旅游者索要、收受小费,也不得接受旅游者主动付给的小费,违反规定者由旅游行政部门予处罚。1999年10月1日国家颁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第二十三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为了加强对员工收受客人小费的管理,我国有的饭店曾采取强行没收,或扣工资、奖金等措施。因此,小费文化在我国再次渗入但遭遇国家法律禁止,这是小费文化在我国难以发展的根本因素之三。
⑤现阶段,部分旅游企业主张实行小费制,但遭遇滑铁卢。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进入了旅游业全面发展阶段并逐渐成为国际旅游业中的重要角色。部分旅游企业为了更好地与国际接轨,主张学习西方国家实行小费制,并试图以法律的形式维护小费行为的合法性,期望在国内形成小费文化。例如2004年广东中旅将“小费制”引入国内游,向游客建议:“如果您感到服务满意,请支付每天20元小费给导游”,这一举措没有引起国内消费者的认同。2008月6月初,山西省政府法制办将《山西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挂在其网站上,其中有一条明确将“小费”纳入导游的合法劳动报酬。但据网易新闻中心评论频道统计数字显示,有70.69%的人反对,认为这样“会让导游更势利”,仅有29.31%的人表示赞同,在来势汹汹的质疑声中,山西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规处某工作人员表示,在即将出台的办法中将删除有关条文。因此,小费文化遭遇了我国消费者意识形态的抵制,这是小费文化在我国难以发展的根本因素之四。
通过对中国旅游小费的起源与演变的了解可以总结出,阻碍中国小费文化艰难发展的根本因素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制度、为人民服务的大无畏奉献精神、国家相关法律、消费者意识形态的抵制。至于小费文化能否在中国健康发展还有待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