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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合作经济组织革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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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合作经济组织革新路径

一、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从“合作化”的视角来看,新中国的农业发展史也可以说是一部农村合作经济的曲折发展史,合作经济一直是“三农”问题所绕不开的焦点之一。我国农村合作经济从最早的互助合作到其后的集体经济,再到现在的各类农民自助合作组织,大体经历了三个不同发展时期,每一时期的“合作经济”组织对当时农村经济的发展而言既有其必要性,也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一阶段,从新中国完成至1953年间的互助合作。这一阶段将分得土地的农民组织进生产合作社,避免了当时小农户经济有可能出现的两极分化现象,有效地保护了处于恢复时期的生产力;同时农村供销社为掌握农村资源(市场与农产品等),巩固工农联盟提供了保证。

第二阶段,集体化和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集体经济时期。这一时期无论在所有制的具体形式、决策制度、分配方式,还是在与其他经济形式的联系等方面,集体经济已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了,也正是依靠这种集体经济完成了农业为国家工业化提供积累的历史使命。但由于违背了合作经济发展的自愿入退、农民主体、民主管理、利润返还等原则,结果超越于社员利益,形成了产权不明、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等集体经济的体制弊病。“”集体经济的制度贡献及其弊端,恰恰是其形成和解体的根源所在。集体经济的解体从经验上表明:合作经济制度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普遍需求和常规制度,它的适应性和经济合理性越来越为我国改革开放后的实践所验证。

第三阶段,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实施到目前各类农民自助组织竞相发展的时期。由于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合作经济初步具备了按真正的合作社原则发展的环境条件,这就是:产权相对独立的农户经济重现活力;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商品经济获得大发展;以市场机制为主配置资源的基本经济制度得到确立。在此前提下,农户经济由于自身存在诸如弱小、分散、生产经营条件有限、要素分布不均等缺陷,势必出现生产经营的外部不经济性和农户经济利益的流失,所以,自农户经济确立以来,从理论到实践就不断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如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等。然而,无论是农业社会化服务,还是农业产业化经营,都离不开合作经济的组织形式,而且只有合作经济组织才能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因为农民既是合作经济组织利益的主体,又是组织的所有者和决策者,所以合作经济组织对于提高弱小、分散的农民的组织程度,保护自身利益,对抗来自其它社会利益集团的竞争将起根本的作用。这正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各类农民联合与合作组织重新发育的必要性所在。与发展合作经济的必要性相比,其紧迫性更不容忽视。与合作经济应该发挥的作用相比,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并没有形成气候,面对市场经济和外部社会其它力量,农民仍是形单影只,分散无力,难以进行多元经营,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主要问题就在于合作经济缺乏组织制度创新、合作主体角色异位及外部环境缺陷。

二、构建合作经济的三大支点:制度、主体、环境

从我国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问题出发,我们认为、构建发展规范的合作经济组织的关键在于以下三个支点。

(一)制度建设

合作经济具有这样几个基本制度特征:①自愿入退社;②农民社员是独立的财产主体,参加合作并不对他们发展自营经济产生任何限制;③民主管理,一人一票;④对内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对外经营;(5)盈余按社员惠顾的交易额返还,股金按一定比例分红。这里,之所以对合作经济的基本原则加以明示和强调,是因为在我国目前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中,无论是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不规范现象,发展的随意性较大。这在改革的初期有其破旧立新的一面,但这个状态不宜持续得过长。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规范化是合作经济组织能够持久发展的前提,为了避免再走弯路,规范化的制度建设应该提到合作经济发展的议事日程上来。但是,合作经济发展的制度建设并不是一成不变地照搬国际原则和经验。由于各国农户经济的自然基础、社会背景、文化传统存在的差异,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形式、规模、主导力量会各有侧重。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现状表明,在大量小规模农户经济长期存在的既定前提下,发展合作经济重在克服超小规模农户生产经营所具有的外部不经济的弱点,因此发展从事产前、产后服务的各种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是最必要的。再者,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要适度,因为规模运作后的合作经济组织不仅管理监督成本提高,而且大多要求较大的资金规模,这样不仅会抵消不少农民从该组织中得到的返还利润,同时还需要运作机制的创新。此外,制度建设中需要机制创新的一点是,如何减少以至避免行政干预。许多合作组织在成立之初,为了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与保护,就主动聘请这些部门的负责人到组织内做兼职领导人。由于政府行为目标与合作组织行为目标不一致,结果常常导致对合作组织过多的行政干预,使组织不能按合作制原则办事,从而改变了其合作制性质。这样,合作组织成员就会逐渐失去原来的利益预期和继续留在组织内的积极性,最终会导致合作组织主体和生命力的丧失。

(二)明确主体

谁是合作经济的主体力量,这在理论上是勿庸置疑的问题,但在我国合作经济的发展实践中,这又是一个始终没有解决好的问题。要做到农民是合作经济的主体这一点,需要在认识上有所提高。第一,农民是举办合作社的最大受益者。兴办合作社以后,间接受益的方面很多,农民收入的提高,使社会更加稳定,有益于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这是为政府宏观调控所期望的;工商业也可因农民收入增加,从扩大的农村消费市场中获得效益。然而,最大、最直接的受益者还是农民自己:从当前来看,参与合作社经营的农民可以解决生产中的买难、卖难和收入低的问题;从长远看,农民还可以适应市场经济需要,不断提高经营档次,解决持续发展问题。第二,兴办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事情。合作社是农民的事业,没有农民的全面参与,注定是办不好的;只有农民自己认识了为什么要办合作社,自己弄懂了怎样办合作社,合作经济事业才能办好。第三,农民完全有能力成为兴办合作社的主体。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农民的思想意识比计划经济时期有了很大转变,市场经济观念、参与市场经济的能力大大提高。从目前全国许多地方农民组织合作社的成功经验来看,农民完全有能力成为兴办合作社的主体。

(三)环境保证

我国合作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在两个方面存在较大的局限性:一个是市场经济发育不成熟,体制有待完善;另一个是合作社发展缺少法规保障。在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方面,国家目前对粮食实行垄断收购,作为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之一的社区合作组织,本来拥有宪法赋予的对社区土地的管理决策权,但是,由于粮食定购政策,国家取得了对社区土地的部分管理决策权,从而使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对土地失去部分管理决策权,其结果是在农产品种植方面,社区组织不得不围绕如何完成国家的定购任务而开展工作;只有在完成定购任务后才能安排其他作物种植,产品才能上市流通,这就限制了社区合作组织对土地的合理利用。因此,为成员提供专业生产系列服务的农民专业协会在国家收购任务重的粮食主产区很难找到生存空间。在这些地区,协会活动只能维持在技术普及和推广这一层次,进入商品流通的较少。国家的宏观政策法规对合作经济组织也有重大影响,例如,当前国家从宏观金融管理入手,把农村合作基金会并入农村信用社,这无疑会限制合作基金会的发展。合作经济的立法滞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尚无明确的法人地位,这不仅给其经营活动带来种种不便,而且使其合法权益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特别是一些专业合作组织进入市场竞争后,如果政府不能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护,它必然要向其它一些社会力量寻求庇护,这也是合作社在我国长期未能步入正轨的主要原因。为此,应该及早从政策法规上明确大政方针,制定“农民合作组织法”,对各个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使合作经济组织能有法可依,受到法律保护,使我国农民合作经济同样能按照国际公认的准则发展和完善,尽早完成与国际合作经济的接轨。

三、重构农村合作经济的几种思路

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目前的格局是,从服务内容上看,可归为两类: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综合服务)和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包括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合作基金会及“两社”);从组织特征来看,可分为三类: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即与农村行政村的党政组织紧密相联),供销社和信用社(官办色彩突出,正在恢复民办合作组织的“三性”),农民自助性专业合作组织(专业技术协会、购销合作社、合作金融等)。现实中的这几类合作经济组织未来将怎样发展变化,将会形成怎样的整体格局和框架,是令人关注的一个改革难点问题。我国合作经济的未来走向,既取决于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性,也取决于人们的认识和选择。就前者而言,可以肯定地说,随着中国农村市场经济和专业分工的发展,中国农村专业合作社经济肯定会有进一步的发展,这方面已经有一些较为成熟的典型经验,如山东省莱阳专业协会发展经验、河北省邯郸举办农业服务协会的经验;由传统体制下集体经济转变而来的一类合作组织正在进行一些新的实践探索,揭示出未来可能的某种发展趋向,如有条件的部分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向企业建制转化,“两社”改革同样出现了分化走势,部分具备条件的转为独立经营的商业性实体,部分完成向合作经济的回归。实践的发展并不能完全代表理性的思考,关于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的未来发展思路,有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融合改造”,办综合社,即将现有的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同社区合作组织融在一起,经过改造和规范,办成类似于日本农业协同组合的综合社。这一观点有其经济与技术上的合理性。从经济角度考虑,由于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社和为农服务部门之间的联系是经常的、大量发生的,其中许多行为是重叠复合和共同需要的,如金融服务、生资服务、运输服务、测土配方等技术服务,如果没有统一高效的组织和联系的机构,这种联系只能是自发的、分散的、高费用而低效率的。如果成立区域内的综合社,就可以把分散的、自发的联系提高成有计划、有组织的协调和安排,就会明显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联系费用。从技术角度考虑,生物技术引起的新一轮农业革命可带来巨大的产业利润,将吸引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新型农用品的生产和经营,而这类企业更倾向于实行一体化生产,倾向于把产品直接交给自己的销售网进行直销,这一发展趋势无疑给利益上有密切连带关系的各类合作社带来严峻挑战;同时,由于合作社的非盈利性和独特的分配制度,它在获得应用技术、研制推出新产品和开拓占领市场方面的能力远不及大型企业,因此,合作社向综合性大型化发展也是大势所趋。

第二种观点主张对现有合作经济组织分别加以规范改造,创造条件,共同发展,即“分而治之”的策略。这一想法比较接近现实发展格局。其主要出发点是,充分利用现有组织资源,以期降低改革成本;在保持农村经济与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把改革的中心任务放在通过合作经济立法规范日后每一类合作组织的发展,而体系和格局基本保持不变。在笔者看来,理论界对合作经济发展思路的探讨是十分有益的,只有开阔思路,才能有所选择、有所作为。鉴于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整体上处于欠发达状态,各地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化传统不同,我们认为各地合作经济的发展必然有各自的起步基础、突破口、产业特点,有各自面临的矛盾及解决主要问题的途径。是“融合改造”朝综合社方向发展,还是“分而治之”、各类合作社分别规范共同发展,需视当地的具体条件、实际需要和“合作人”的发育程度而定。尊重基层和农民群众的自主选择,从当地实际和不同特点出发,创造性地寻求合作经济组织的最佳发展道路,形成自己的发展模式,应该是今后较长时期内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基本思路。但这并不排斥合作经济的规范化建设,两者并行,才能将各种有利因素调动起来,在现有条件下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各项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