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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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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保护体系

摘要:GUI外观设计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它的产生具有正当性,符合权利主体的利益需求,是推动知识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然而这与法律保护的不完善极不匹配。现有保护措施中,认识到了GUI保护的重叠性和客体模糊性问题,却少有行之有效的对应措施。以产品和设计的适度分离为线索,构建多元动态的GUI外观设计保护体系是完善保护的高效路径选择。

关键词: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保护措施

引言

在市场环境下,绝大多数的智力成果都旨在满足市场的需求,法国学者DanisTallon认为商业的驱动力是影响人类活动最为有力的因素之一。为规范这种驱动力的盲目性,兼顾私益与公益,国家通过法律对智力资源进行了制度配置。于是在蓬勃发展的电子信息产业领域,出现了以规范人机交互界面为目的的法律对资源配置的构想。这种人机交互界面谓之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UserInterface,以下简称GUI),一种使得电子设备用户与电子设备进行交互式通讯的图形显示界面。[1]2011年苹果公司诉三星公司专利纠纷案件引起了理论与实务界对GUI保护的关注。紧接着《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修改过程中,把GUI外观设计纳入到予以保护范畴。这引发了笔者对GUI保护体系的思考,下文也将以产品与设计的适度分离为视角展开分析。

一、GUI外观设计保护的必要性

(一)GUI产生具有正当性自由主义思潮为近现代权利体系的构建提供了广泛的社会土壤,在耶林“为权利而斗争”的激情呐喊下,权利观也深入人心。GUI能否成为法律保护的应有之意,关键在于其产生的正当性和权利的外观表现。洛克认为人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双手所进行的工作,在权属划分上,属于劳动者是具有正当性的。[2]GUI的产生是创造者智力劳动的结果,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它也是设计者创造性思维的结晶,是设计者意志与自由的延伸。从康德的人格论来看,自然也适用的。但是不容忽视的是,法律保护的应然与实然是存在差距的。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构成了民事权利不可或缺的要素,要使得利益得以满足,在表现形式上,还必须使得自由和意志可以得到法律上的表达。GUI的构成要素、特征属性决定了其必然会涉及到版权、专利等多个领域,这使得GUI这种创造性智力成果具有了能够得到法律上表达的得天独厚的优势。

(二)符合权利主体的利益需求GUI设计者与GUI的关系是通过权属关系或利益关系构建起来的。既然这种关系得到理性人及制度的认可,那么其维持理应具有制度的支撑。功利主义认为,要维持这种关系,必须要满足权利人的正当利益需求。激励GUI设计者智力创造的重要方式就是使得设计者的智力成果实现物质价值的转换和受到侵犯可以获得物质价值的补偿。不论GUI的属性是作品,亦或外观设计,它都是在私权视阈下讨论的问题,法律也有必要保障私人利益的实现。技术的发展导致智力成果应用方式发生了颠覆式的变化:从人机分离到人机互动;从专业的程序编码,到普通大众即可操作的技术与美感相结合的图形界面。这种变化的直接受益者即是普通大众,所以法律在资源配置过程中,会要求公众承担相对应的义务,并采用强制力保障这种义务的实现。

(三)推动社会知识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法律在对资源进行配置的过程中,人为地制造了资源的稀缺性,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一过程也激发了权利人的创造性,成为推动知识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这种推动力最直观表现在扶持了电子产业发展,有利于促进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可以毫不夸张地说,GUI已经跻身为电子产品竞争的核心因素。苹果与三星的专利大战中,赔偿金额高达10多亿美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提出就是要使得我国从知识产权大国走向知识产权强国。我们虽然凭借廉价的成本优势成为全球最大的电子产品制造基地,但是智力成果的缺乏却使得我们很难成为最大的电子产品创造基地。制度保障的完善本身对智力成果的创造起就到巨大的激励作用。很难想象,在电子信息产业价值占比逐年递升的GUI领域缺乏秩序的规范是一种怎样的情况。

二、GUI外观设计保护的法律应对

(一)GUI法律调控体系1.著作权法措施。《指南》对GUI分为设备专用界面、通用操作系统界面等九类,而每一类中基本上又都可由窗口、图表、菜单和指示器组成。GUI具有独创性的色彩、图案、符号,所带来的艺术美感,很容易让人与美术作品相联系,纳入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并且美国、欧盟对GUI的保护早期也采用著作权法措施。然而GUI的创新性体现在实现产品功能的思想方面,GUI的特性决定了它的实用价值要高于一般作品的艺术价值。2.商标权法措施。商标的构成元素主要包括图形、文字、颜色以及它们的组合,商标产生及其作用的核心在于区别商品和服务。GUI的窗口、图标等元素如果涵盖了这些特征,具备了易识别性,显然在表现形式上可以受到商标法的调整。但不能忽视GUI的存在是为了实现人机交互,它依附于工业产品,单纯地使用GUI很难使得它类产品的功能得到极具契合的实现,这是商标法很难周严的。3.竞争法措施。在市场环境下,产品的交易如果有违市场秩序,便会受到竞争法的调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也为该法在GUI相关领域的适用提供正当性依据。竞争法措施的优势在于跳出了繁琐的侵权认定步骤,也毋庸对GUI性质进行认定、元素构成展开分析,只要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社会利益,便具有适用的空间。但是,竞争法措施具有兜底性,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所在。4.专利法措施。在对GUI保护的众多措施中,专利法措施是众多学者所首倡的。而且《指南》的修改也将GUI纳入到了保护范畴。当然,这还并不能满足对GUI提供完善保障的需求。部分研究GUI保护问题的学者也旗帜鲜明的表明,现有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GUI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甚至是在保护产品和设计的选择上,认为真正意义的实现GUI的保护需要割裂产品与设计,将设计单独纳入客体范畴。

(二)多元法律调控失效的原因分析GUI构成要素的多样性、保护客体的模糊性,决定了GUI重叠保护的必然性。但是在重叠保护的情况下GUI功能价值和制度价值相匹配的目标依然未能实现,GUI激励机制和良好的交易秩序也未能建立。学界看到了问题的表现,所以一方面呼唤着要标榜欧美国家的制度建设,另一方面又以保护国内产业为由要求谨慎妥善的改革;一方面要求重叠保护秩序化,另一方面又要求避免制度资源浪费。但是学界对上述表现下的本质原因却缺少清晰的认识,以至于难以贴切地找到相应对策。多元法律调控的表现形式上为版权、商标和专利这样的内部调控措施和竞争法这样的外部调控措施两种类别。这两种类别是由产品与设计结合程度这条线索连接起来的。外观设计本身具有产品依附性,其功能性的实现需要设计与产品的紧密结合,这是符合专利法的特点的。当产品与设计适当分离,外观设计的功能性减弱,产品区别的标识度增强,落入商标法范畴的几率提高。产品与设计继续分离,外观设计的装饰性超过其功能性,成为主导特性,此时会涉及到著作权法领域。而完全不在考虑产品与设计的分离程度,以市场交易行为为准则,那么竞争法即会对产品与设计分离的各种维度下保护起到兜底作用。这也是部分学者提倡既要使得产品与设计分离,又要采用专利法措施,却得不到良好效果的原因。

三、完善GUI外观设计保护的路径选择

(一)实现产品与设计适度分离可能性对于GUI的多元法律保护并没有错,而实践中对产品与设计分离的思路不清,使得GUI保护表现为重叠保护,以至于改革效果不佳。虽然知道了问题的症结所在,但是还有一个前提性问题没有解决,产品与设计为什么能够分离。在这方面笔者认为产品与设计具有分离的可能性有以下原因:首先在内部构成上,GUI是由形状、色彩、图案或者其结合组成,这与作品、商标的构成要素具有重合性;其次在外部表现上,GUI产品种类繁多,设备专用界面、通用操作系统界面等更倾向专利,而游戏界面、屏幕壁纸等又倾向版权;最后在本质属性方面,GUI外观设计属性是多样而非单一的,它兼具功能性和美感性,而主导的属性不同,落入到不同法律调控领域也就存在差异。此外,这样解释的假设前提并不是已经将GUI外观设计纳入到了专利法。而是将“外观设计”放在了“设计”未限缩或者有限限缩的语境下。

(二)构建动态多元的保护体系构建动态多元保护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首先应当明确GUI的主导属性。是以实现功能为主,还是以美感性、装饰性为主。抛开感性因素,可以采用更加直观的经济学方法,计算功能性与美感性所带来的物质价值。当然物质价值的对比并不是唯一的考量因素,也会存在GUI完全是以追求功能为主,而美感性所实现的物质价值却超过了功能性。其次划分出产品与设计分离的维度。这种维度的构建可以以产品与设计完全分离、相互兼顾和完全结合三个基点展开,而构建的标准即是产品与设计对带有GUI工业产品的整体贡献值。再次将GUI的构成进行分解,诸如窗口、图表、菜单等。分解的元素与商标的构成标准要求、作品的构成标准要求进行比对,统计落入相应标准中的具有参考价值的元素数量。最后将GUI的主导属性、不同维度下产品与设计的贡献值、落入不同法领域的GUI元素综合考量,决定采用专利法措施,著作权法措施,商标法措施或者它们相互结合的措施。当然,竞争法措施不需要考量这么多因素,可以与上述措施配套兜底使用。结语技术的发展使得GUI的价值不断凸显,并得到社会的认可。虽然法律对GUI的调整并没有欧美做的完善,但是国家已经认识到了其中的重要性。文章以产品与设计的分离为视角,尝试构建系统的GUI保护体系,激励GUI设计者创新活力。当然文章在完善GUI保护路径选择的考量因素细化和可操作性方面,仍然存在着不足之处,需要未来继续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徐焕.设计流程[J].设计,2016(22):128.

[2][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M].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2012:20.

作者:王文亮 周梦 徐巧玲 单位:宁波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