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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清代前期,商品生产的发展,主要表现为一个向农村扩散,与小农经济相结合的过程。—方面,农产品种植为自然条件所决定,出现一定程度的按地域分工发展的趋势,另一方面,手工业生产以接近原料产地,出现按农民家庭手工业方向发展的趋势。广大农民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的结合,在商品经济的这种发展中,呈现出丰富多彩的状态。下面按专门种植粮食的农民、种植经济作物的农民和从事手工业商品生产的农民,来分别加以考察。
首先,清代前期全国各地都普遍存在着专门种植粮食的农民。他们种植粮食,既是为了自给口粮,也是为了取得货币,用以换取自己不能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他们的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统一于粮食作物。出售粮食是这类农民货币收入的主要甚至是唯一来源。正如孙嘉淦所说,“小民之生计,则岂特口食已哉。必将以釜甑爨而以铁耕,百工之所为,皆需以粟易之。而又有税粮之征,衣服盐蔬之用,婚姻疾病丧葬之费,非粜五谷,无由得也”[1]。因此,维持家庭温饱以至改善生活都要靠提高粮食商品率。
这类专门种植粮食的农民,具有多种情况。在一些自然条件差,如土壤、气候恶劣,山高岭峻,资源贫瘠的地区,农民农产品种植和加工的选择性很小,农业生产向广度和深度发展的局限性很大,农民难以发展多种经营,只得从事单一的粮食种植。如陕西永寿县,位于黄土高原,其“土苦寒”,“崎岖墝确,山农力瘁阪田”,“产瘠而利微”,“所谓农末相资,通功易事者,概乎未之前闻”[2]。又如直隶灵寿县,“灵民全无逐末,专务力田,供赋养家,皆仰于此。且土地墝确,力费而获薄,是以不能盖藏”[3]。又如浙江江山县,“江邑处万山之中,地广人稀,民皆力穑。既无蚕桑畜牧之资,又乏金锡鱼盐之利。凡地丁钱粮以及民生日用衣食之需,皆取资米谷。地方穷苦,财路不通”[4]。又如广东仁化县,“僻处一隅,无富商巨贾往来其间。人惟力耕,不营他业。趁墟贸易,鸡豚布谷之外,求尺帛寸珠不可得”[5]。
这类地区有的还不产棉花,农民也不事纺织,衣被须从市场中取得。农民在粮食收获之后,常常是“岁晚先计公租,纳后市其余,易布棉御冬,有婚丧亦藉此举之”[6]。由于棉花与布须从外省或本省远道贩运而来,价值昂贵。卢坤在《秦疆治略》中说,陕西长武县,“民间耕种,仅止二麦,别无土产。民间所用之布,皆系商人贩卖而来,价值昂贵。八口之家,每岁买布即须数十千文”。该省肤施,安定等县,都是“每岁出数石粟,始成一件衣”[7]。又如山西大同府一带,“每布(一疋)值谷五六斗,甚至八九斗一石不等,以二三亩之所获,仅供一布之费”[8]。而甘肃合水县一带,更是“丰年出斗粟,而不能易尺布”[9]。
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农民只得过一种“节衣”的生活。如陕西华州的农民是,“数年补用一衣,历年不更一巾”[10]。山西孝义县的农民是,“终岁不制一衣者十室而九”[11]。如湖北竹溪县的农民是,“一布褶可以经年”[12]。该省鹤峰州一些山区的农民甚至是,“高山严寒,妇女常无絮袄,惟以火为衣而已”[13]。在不得已必须添置衣被的时候,农民只得卖掉一些口粮,“缩食”以制衣。乾隆间,杨屾说,陕西许多农民是,“每岁必卖食买衣,因衣之费,而食已减其半。其艰于食者固自不少,而缺于衣者抑已良多”[14]。
这类地区的农民,由于自然条件恶劣,在生产上“本末相权”的活动余地很小。他们中许多人只得从消费上调整自给产品与出售产品的比例,挪用口粮买布,忍饥挨饿以提高粮食商品率来支付家用。他们的消费水平很低,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点很低。
由于粮食自给的部分弹性较小,需求量大体稳定.除了上述的那些农民之外,其他广大专门种植粮食的农民,在生产上一般是采取两种办法来提高粮食商品率。一个办法是,通过提高粮食亩产量,从而提高粮食总产量来提高粮食商品率。另一个办法是,通过调整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比例,扩大商品性生产来提高粮食商品率。在增产粮食制约因素较多的地区,农民通常是采取后一种办法。他们按照种植不同粮食品种的比较利益来安排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比例,以增加货币收入。如在北方旱田地区,小麦、大豆等作物的价值高,而高梁、小米等杂粮则产量高。如在山东,“通常麦价高于粗粮价格一倍”。尽管后者的产量高,其亩产值仍低于前者,以产值计算的商品率,后者也低于前者。许多农民为了获得较多的货币,并满足自己的口粮需要,遂种高梁、小米等以自食,种小麦,大豆等以出售。如在山东,寿光县的农民往往是,“十亩之田,必种小麦五亩,其收早而利赢也”[16]。钜野县的农民是,“种植五谷以十亩为率,大约二麦居六,秋禾居四”。“秋禾以高梁谷豆为主,其次则黍稷”,而“民多食高梁”[17]。临朐县是,“黄豆黑豆最为民利,与麦同重。农人有田十亩,常五亩种豆,晚秋丰获,输租税,毕婚嫁,皆以为资。岁偶不熟,困则重于无禾”[18]。
清代前期,复种制度在全国各地得到推广。北方各省多是小麦,豆类作物和高梁等杂粮复种。南方各省多是稻,麦和薯类等杂粮复种。许多农民就同前面所述的农民一样,出售价值高的稻、麦,而留杂粮自食,以提高粮食商品率。在直隶,元氏县的农民是,“岁入有余粮,粗粝自给,鬻其美好者于邻邑”[19]。湖南湘乡县,红薯“山土种之极多,收早稻后,又种迟薯。山农以此充食,岁居大半”[20]。四川蓬溪县的农民是,薯“与稻并重,冬藏土窟,足供数月之食”[21]。该省资阳县的农民,“多种薯以为食,省谷出粜”[22]。在台湾,“台人皆食地瓜,大米之产,全为贩运,以资财用”[23]。
许多丘陵地区,特别是有些山区获得开发之后,农民是山地与水田兼种,山地多种杂粮,水田多种稻谷。农民也是“以杂粮自食,以谷售人”来提高粮食商品率。如湖南桂阳州,“州居山谷间,民倚山为粮,不待稻谷”。其所属蓝山县,“多稻田,州人率一岁三月食麦薯苞苽,入谷卖钱,不以田为食”[24]。湖北施南府一些地方,甚至“家累千金者,仍饭包谷、红苕,稻米颇贱,仍珍而勿食也”[25]。如在贵州,“苗疆自乾隆嘉庆之后,生齿日繁,人力极足。开挖山坡田土,几无隙地。种杂粮以自食,所产粳米,则上采买之外,尽数变价,故随处皆可采买”[26]。该省黎平县,“苗人皆食杂粮,其收获稻米,除纳赋之外,皆运售楚省”[27]。
上述这些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都是按照具有不同市场价值的粮食品种来区分的。“本末相权”的办法,颇为明确。
有些地区,土地平衍肥沃,种粮产量高。这里的农民遂多种植粮食。如四川,“气候暄暖,于树艺之事相宜,故丰岁多而俭岁少”[28]。又如湖北一些地方,“泉甘土沃,民勤于农,塘堰修饬,蓄泄有方,连年丰稔”[29]。这类地区的农民,就主要是采取提高粮食亩产量和总产量的办法,以扩大商品性生产的比例,来提高粮食商品率。他们通过种种增产措施,提高了粮食亩产量和总产量。如浙江江山县,“产米之乡,一秋之获,可支数年”[30]。陕西汉阴厅,“南来之民,耕于汉者,一岁之获,可支数载”[31]。安徽阜阳县,“沃壤广轮数十百里,一年之收,可备数年之食”[32]。特别是一些重要产粮区,更是如此。如河南产粮区,“原隰平衍,膏腴千里。岁果有秋,粟支十年”[33]。湖南洞庭湖产粮区,“湖田之稻,一岁再种。一熟则湖南足,再熟则湖南有余粟”[34]。又如四川,“蜀中为产稻之区,一岁所出之谷,足备数岁之用”[35]。该省新宁县,“收稻最富,一岁所入,计口足供十年”[36]。
粮食亩产量高,总产量就高,农民能用于出售的部分就大,货币收入就多。这些农民也就有较高的生活水平,其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点也较高,有人说,湖南洞庭湖区,“垸农一岁之收,可抵山农数岁之收。垸民至厌梁肉,山民恒苦菜食”[37]。这可能有些夸大,但垸农与山农的生活水平有较大差距则是可信的。这类农民有的还因此以致富厚。李兆洛说,安徽凤台县有些农民是,“岁稔则余数年之畜矣。得比岁稔,无立锥者或致千金”[38]。
其次,清代前期,农民种植经济作物的逐渐增多。这类农民大多既种植粮食,又种植经济作物。他们的粮食种植,是作为自给性生产,以保证家庭的口粮供给。而经济作物的种植则是商品性生产,是为了取得货币,以支付家庭的各种开支。他们在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安排上,也具有多种情况。
种植粮食为主,种植经济作物为辅,是这类农民比较普遍的一种模式。如陕西汉水流域的一些地方,“汉川民有田地数十亩之家,必栽烟草数亩,田则栽姜或药材数亩。烟草亩摘三四百斤,卖青蚨十千以外。姜药材数亩,收八九百斤,卖青蚨二三十千,以为纳钱粮市盐布庆吊人情之用”[39]。这是这种类型农民具有典型意义的一例。
这种类型的农民,“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农林牧副渔各业的各种产品,都是他们进行商品性生产的对象。如安徽凤阳县,有些农民种烟,“近城一带所产烟叶,较他处为佳。七八月间,商贩四集,贫民颇资以佐食用之缺”[40]。浙江于潜县有些农民种竹晒笋干,“初夏时贩鬻于嘉苏,以千百计,谋生之资,不为无助”[41]。
有些农民是开发山区,多种经济林木,以助家用。福建安溪县的农民,“向耕于田,今耕于山。向种惟稻黍菽麦,今耕于山者,若地瓜、若桐、若松杉、若竹,凡可供日用者,不惮陟巉岩,辟草莽,陂者平之,罅者塞之,岁计所入,以助衣食之不足”[42]。湖南山区开发之后,永顺府的“山地皆种杂粮,岗岭间则植桐树,收子为油,商贾趋之,民赖其利以完租毕婚嫁”[43]。溆浦县的农民,在种“稻谷之外,杂粮油腊之利,资于山者,足佐稻之不足”[44]。麻阳县的“近山居民,择其地肥土厚之处,布种桐树,获子打油,视人力之多寡,可足一家之用,”[45]。
有些农民则以饲猪为副业,以助家用。如陕西汉水流域一带,“山中多包谷之家,取包谷煮酒,其糟喂猪。一户中喂猪十余口,卖之客贩,或赶赴集市,所得青蚨,以为山家盐布庆吊终岁之用”[46]。湖北鹤峰州,地“产包谷,十居其八。其性逾岁必生虫。民食有余,即不酿酒饲猪,亦不可久贮。且贩猪他邑,可市布棉杂货,以有易无,于山氓较便”[47]。四川太平县,“地多险峻,稻不过十分之一。全赖锄挖山坡,遍种杂粮,以资衣食。但津河不通,粮食无从运销,惟以包谷饲猪,变易盐茶布匹”[48]。
有些地区地理位置优越,或有良好的土壤、气候条件,或有便利的市场条件,适宜于种植经济作物。而经济作物又具有高于粮食作物的经济收益,这里的农民遂缩小自给性生产,主要是缩小粮食的自给性生产,而扩大商品性生产,扩大经济作物的种植。农民的生产遂出现不同程度的以商品性生产为主、自给性为产为辅的情况。
农民向封建国家交纳的漕粮和向地主交纳的谷物地租,本来都是同口粮一样,纳入自给性粮食生产之内。由于扩大经济作物的种植,有些农民遂首先将漕粮和地租从粮食生产中蠲除。如种棉花的改交“花租”,种麻的改交“麻租”,种油料作物的改交“油租”,或者折交货币租。学术界多有论述,不必重复引述。有些农民甚至是买粮食以交纳租赋。江南地区种植棉花多的地方,从明代起,农民即已“以棉织布,以布易银,以银籴米,以米充兑”[49],即所谓“买米完漕”。到清代,上海县是“每秋粮开征,辄籴于华亭”[50]。南汇县也是“地鲜稻,输粮者必籴浦西米足之”[51]。雍正六年,清政府规定,“江浙征收漕米,但择乾洁,不必较论米色,准令赤白兼收,秈秔并纳”[52]。由于破除了原来只收秔米的规定,买湖广、四川籼米以充漕的情况遂多。交纳漕粮的虽多为地主,但这也是佃农不以粮食交租的反映。台湾台南一带的农民,也是“多种瓜芝麻,杂植蔬豆,栽蔗碾糖,间种早稻以佐食,纳粮每于两路籴买输将”[53]。
有些农民由于商品性生产的部分进一步扩大,需要从市场上购进部分口粮,遂使这一部分口粮也退出了农民自给性的粮食生产。如直隶栾城县种棉花很多,“栾地四千余顷,稼十之四,……棉十之六。晋豫商贾云集,民竭终岁之力,售其佳者以易粟,而自衣其余”[54]。有些农民更是依靠出售棉花,以支付半年食用。直隶新河县,“自方敏恪公(即方观承)教种木棉后,夏秋之交,绿云白云遍铺郊原,更值半年,居然乐土矣”[55]。有的地方种烟,江西瑞金县,“缘乡比户往往以种烟为务”。“通邑之田,既去其半不树谷”。“卖烟得钱,即可易米”[56]。福建龙岩州是,农民“种蔗及烟草获利数倍,故多夺五谷之地以与之,田渐广而粟弥匮乏”[57]。有的农民种果,山西太平县,“邑宜枣,往时树盈野,公私赖之,邑人有半年粮之谣”[58]。在湖南的许多山区,“山农治山,……一岁种烟,再岁种薯荞粱粟,三岁种芝麻,通易粒食”[59]。新化县的农民是,“茶桐杉竹诸凡有资民生日用之物,所产亦繁,民以此装运邻境,易谷米以食”[60]。
有的农民甚至不从事自给性的粮食生产,专门种植经济作物或经济林木。这些大都出现在自然条件优越和具有历史种植传统的地方。江南地区的嘉定县,从明代开始有些农民专种棉花,如嘉庆《南翔镇志》说,明代有些农民“仅种木棉一色,以棉织布,以布易银,以银籴米”。到清代仍然如此。如乾隆《嘉定县志》说,有些农民“植花以始之,成布以终之。然后贸易钱米,以资食用”。四川什邡县,有些农民专门种茶,“园户无田者甚多,一年仰事俯畜,衣食所靠,皆在于茶”[61]。广东南海县九江乡,”自乾嘉而后,民多改业桑鱼,树艺之夫,百不得一”[62]。江西南丰县,桔“四方知名”。“城南杨梅村人,不事农功,专以为业”。[63]山西榆次县,桃“出训峪诸村,民于沟涧边植桃为业。桃大且佳,岁收以代稼”[64]。山东胶州,“东鄙以落花生代稼”[65]。河南河内县、温县、孟县、武陟县一带,“河朔地多肥美,其近于沁济间尤宜于药草。鹜利之徒,遂舍谷稼而专植他物。武陟较少于河内温孟,然亦居十之二三”[66]。有些城市郊区,农民专种蔬菜出售,如无锡县城附近,农民“不植五谷,而植园蔬”。“冬菜一熟,可抵禾稼秋成之利”[67]。有些地方却是由于土质恶劣,不宜种植粮食,农民只得以种植经济林木为生。河南林县,“北乡山后,沙石荦确,无地可耕,故其民别以种植为生计,多收果核,即属有年,不以禾黍丰凶为利病也。山所宜木非一,惟柿果核桃花椒三物,其利独溥”[68]。直隶束鹿县,该县“沙瘠之地,如旧城桃园梨园古营一带,多植桃杏枣梨,足以易食”[69]。
清代前期,农村经济作物的发展,就是沿着这样一个缩小粮食自给性生产的轨迹运动。以种植粮食为主,以种植经济作物或饲养家禽家畜等副业为辅的农民,虽然最为普遍,但自给部分口粮,购买部分口粮,而主要种植经济作物和经济林木的农民,却呈现出大量增加的趋势。至于不种植粮食,而专门从事经济作物或经济林木种植的农民,大都只存在于某些地区的个别乡村,究竟为数不多。
再次,有一类农民除种植粮食以自给之外,还利用本地资源,从事手工业的商品生产。他们已开始“不专仰食于田”[70]。特别是其中的棉纺织生产,更是自给性“耕织结合”的一个重要发展。
这类农民最普遍的形式也是以自给性粮食生产为主,以商品性的手工业生产为辅,利用当地资源,开发手工业产品,以添补家用。他们多就地取材,产品繁杂,难以尽列,兹举数例如下。
如纸,浙江湖州府,“莫干山村皆业草纸。凡诸村之民,大率为樵为耕,以其隙造纸,深坑积稻草而腐之,缘溪浮于水。出水帖然成纸,以鬻于市,包裹干物之所用也”[71]。江西泸溪县,有些农民“三时务耕作,其余刈竹煮焦,以楮业相高”[72]。陕西略阳县,寒蓬沟一带“多产楮材,故其民三时务农,冬则造纸为业焉”[73]。
如陶瓦器。陕西麟游县,有些农民是,陶窑因“贫民始终艰于无本,不能恒作,惟农隙为之,少资其利”[74]。山西平定州,“山多土瘠,民劳俗朴。国朝百余年来,休养生息,户口日繁,计地所出,岁莫能给。力农之外,多陶冶沙铁等器以自食”[75]。河南林县的“县东至邓坡”,“其民业稼穑兼陶窑”[76]。湖北德安府的农民还烧石灰出售,“贫民每于农隙烧青石成之”[77]。
如编织,湖北枝江县,集市除“布帛菽粟而外,绝少异品。自晨至夕,惟见乡农牧竖缉茸筐篮而已”。[78]贵州思南府,“安属塘头一带,妇女破竹为丝,粗细两层,中衬以纸,编作斗篷,居人资以御雨障日,其利与纺棉等”[79]。
如采矿。在湖南的一些铁矿附近,“居民农隙刨挖,以供农器之用。如有余铁,挑往邻邑售卖,免其课税”[80]。山西孝义县,农民“大抵夏秋力南亩,春冬地冻,则入山砍木掏煤”[81]。
但是,农民的商品性手工业生产,最大量而又最重要的还是棉纺织。在一些棉纺织发达的地区,农民从事棉纺织商品生产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当地耕地比较充裕,农民就大都是以农耕为主,而以棉纺织生产为辅。湖北是清代前期的重要棉布产区,又是水稻产区。其江陵县是,“乡民农隙以织为业者,十居八九”[82]。天门县是,“为农者无论山农泽农,家必兼织”。“农隙即率妇子昼夜勤纺绩”。“在昔机杼不过十室而三,今则十室而九矣”[83]。云梦县是,民“重耕织,土瘠民劳,甫释犁锄,即勤机杼。男女老少皆然,寒暑不辍”[84]。
另一种情况是,当地人稠地窄,户均耕地甚少,仰仗农耕难以维持一家温饱,只得另谋棉纺织为生。这种农民大都是以棉纺织商品生产为主,而以农耕生产粮食为辅。这在江南地区的松江府苏州府一带,最为典型。这里的农民一般是“躬耕之家,仍纺棉织布,抱布贸银,以输正赋,而买食米”[85]。他们生产的粮食,往往只够两三个月的口粮。如南汇县川沙县一带,农民“耕获所入,输官偿息外,未卒岁室罄。俗有六十日财主之称,其衣食全赖女红”[86]。这就是说,农民种田,只够供两个月口粮。无锡县是,“乡民食于田者,惟冬三月”。其他各月,都是“抱布贸米以食”[87]。又如嘉定县的石岗广福一带,“计口受田,不及一亩,即竭终岁之耕,不及供二三月费”,故“寒暑不辍,纱布为务,勉措夏税秋粮”[88]。所以这里的农民总是昼夜纺织,“晨抱纱入市,易木棉以归,明旦复抱纱以出,无顷刻闲”[89]。
这种情况其他地区也有,如河南孟县,“地窄人稠,按口计地,每人不足一亩。通邑男妇唯赖纺织营生糊口”[90]。又如四川仪陇县,农村市场“集期交易,丝棉及布为盛,盖土产也。虽嗷嗷十口,田不过半亩,而晨夜纺织,子妇合作,衣食悉待给焉”[91]。又如直隶乐亭县,“农隙之时,女纺于家,男织于穴,遂为本业。故以布易粟,实穷民糊口之一助”。所产棉布,“本地所需一二,而运出他乡者八九”[92]。
另如湖南耒阳县,农民“勤纺绩”,“而摇车辛苦,惟北乡为最。其布通行郴桂粤西间,为利甚溥,足以济半年食用”[93]。该省攸县,农民所产棉布,“通行潭醴及江右吉袁。贫者耕不足恃,恒赖此支半载食用”[94]。这里农民的棉纺织商品生产,已几乎要成为主业了。
江南地区的蚕丝,与其说它是手工业,不如说它是经济作物。因为同在江南地区,有许多情况与江南地区的棉纺织类似,故一并在此论述。蚕丝是太湖周围地区农民的重要商品生产。明代湖州府一些蚕桑地区是,“田中所入,与桑蚕各具半年之资”[95]。嘉兴府有些地方是,“田收仅足支民间八月之食,其余月类易米以供。公私仰给,惟蚕丝是赖。比户以养蚕为急务”[96]。清初江苏吴江县一带,唐甄说,“震泽之蚕半稼”[97]。这也是农耕与蚕桑“各具半年之资”的意思。到康熙以后,人口迅速增加,耕地日见不足。蚕区的农民必然会加大蚕桑生产的比重,以维持生计。浙江一些地方就是“桑田多,稻田为之渐窄”。“地狭人众,力耕不足糊口,比户养蚕为急务”[98]。江苏震泽县则是,“邑中田多洼下,不堪艺菽麦。凡折色地丁之课,及夏秋日用,皆惟蚕丝是赖”[99]。这都说明,这些农民的蚕桑生产在家庭收入中的地位,已日见重要。
从前述事例可见,这种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生产结构,对于各种不同的自然条件,对于农民本身在耕地、资金和劳动力上的不同条件,具有很大的适应性。广大农民根据当地和各自的生产条件,灵活配置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比例,使它们互为盈缩,相辅相成,较好地解决了家庭的温饱问题,推动着整个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这也说明了这种生产模式发展的成熟。
注释
[1]《清经世文编》卷五一。
[2]乾隆《永寿县志》志余。
[3]同治《灵寿县志》卷一二。
[4]同治《江山县志》卷一二,康熙间记事。
[5]嘉庆《仁化县志》卷上。
[6]乾隆《宣化府志》卷三二。
[7]嘉庆《延安府志》卷三九。
[8]乾隆《大同府志》卷二六,康熙间记事。
[9]乾隆《合水县志》物产。
[10]雍正《陕西通志》卷四五。
[11]乾隆《孝义县志》物产民俗。
[12]宣统《湖北通志》志21引黄晖烈《竹溪县志序》。
[13]同治《宜昌府志》卷一一。
[14]民国《兴平县志》卷七。
[15]罗仑等:《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经济研究》第56页。
[16]嘉庆《寿光县志》卷九。
[17]道光《钜野县志》卷二三。
[18]光绪《临朐县志》卷八。
[19]乾隆《正定府志》卷一一。
[20]嘉庆《湘乡县志》卷一八。
[21]道光《蓬溪县志》卷一五。
[22]咸丰《资阳县志》卷一一。
[23]姚莹:《东溟文后集》卷六。
[24]同治《桂阳直隶州志》卷二O。
[25]搏沙拙老:《闲处光阴》卷下,道光间纪事。
[26]光绪《古州厅志》卷三。
[27]爱必达:《黔南识略》卷二一。
[28]民国《大竹县志》卷四引嘉庆间四川总督常明语。
[29]光绪《黄梅县志》卷六,乾隆间记事。
[31]同治《江山县志》卷一一,康熙间记事。
[31]同治《汉阴厅志》卷九,嘉庆间记事。
[32]周天爵:《道光阜阳县志序》。
[33]同治《汉川县志》卷二O,嘉庆间记事。
[34]黄彭年:《陶楼文钞》卷二。
[35]光绪《应城县志》卷二,嘉庆间记事。
[36]道光《新宁县志》卷四。
[37]光绪《华容县志》卷三。
[38]《清经世文编》卷三六。
[39]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八。
[40]乾隆《凤阳县志》卷四。
[41]嘉庆《于潜县志》卷一O。
[42]康熙《安溪县志》卷四。
[43]乾隆《永顺府志》物产。
[44]乾隆《溆浦县志》卷七。
[45]乾隆《麻阳县志》土产。
[46]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八。
[47]道光《鹤峰州志》风俗。
[48]乾隆《太平县志》风俗。
[49]嘉庆《南翔镇志》卷一二。
[50]同治《上海县志》卷四。
[51]雍正《南汇县志》卷一五。
[52]《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九九。
[53]黄叔璥:《台海使槎录》卷三。
[54]道光《栾城县志》物产。
[55]光绪《新河县志》风俗。
[56]乾隆《瑞金县志》卷七、道光《瑞金县志》卷二。
[57]乾隆《龙岩州志》卷一O。
[58]雍正《山西通志》卷四七。
[59]嘉庆《宁乡县志》风俗。
[60]《湖南省例成案》户律卷七。
[61]嘉庆《什邡县志》卷二九。
[62]光绪《九江儒林乡志》卷三。
[63]同治《南丰县志》卷九。
[64]同治《榆次县志》卷一五。
[65]道光《胶州志》卷一四。
[66]道光《武陟县志》卷一一。
[67]《锡金识小录》卷一。
[68]乾隆《林县志》卷五。
[69]乾隆《束鹿县志》卷五。
[70]雍正《昭文县志》卷四。
[71]同治《湖州府志》卷三三。
[72]乾隆《泸溪县志》卷四。
[73]道光《略阳县志》卷四。
[74]顺治《麟游县志》卷三。
[75]光绪《平定州志》卷五引乾隆县志。
[76]乾隆《林县志》卷五。
[77]光绪《德安府志》卷三。
[78]乾隆《枝江县志》卷三。
[79]道光《思南府续志》二。
[80]乾隆《湖南通志》卷四二。
[81]乾隆《孝义县志》物产民俗。
[82]乾隆《江陵县志》卷二二。
[83]乾隆《天门县志》卷一。
[84]道光《云梦县志略》卷一。
[85]乾隆《宝山县志》风俗。
[86]光绪《南汇县志》卷二O引乾隆志。
[87]《锡金识小录》卷一。
[88]嘉庆《石岗广福合志》卷一。
[89]乾隆《上海县志》卷一。
[90]乾隆《孟县志》卷四上。
[91]同治《仪陇县志》风俗。
[92]乾隆《乐亭县志》卷五。
[93]嘉庆《耒阳县志》卷八。
[94]同治《攸县志》卷一八。
[95]徐献忠:《吴兴掌故集》卷一二。
[96]康熙《石门县志》卷一二引万历县志。
[97]《潜书•惰贫》。
[98]乾隆《海盐县续图经》卷五、卷一。
[99]乾隆《震泽县志》卷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