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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宗族、乡族是清代安徽基层社会的实体组织。如果说,在聚族而居的自然环境中,进行相同性质生产活动、彼此之间没有多少横向依赖、生存竞争能力普遍低下的“私”的小家庭,由于有“公产”;有“祠堂”、“祭祖”、“续谱”;有“利益社会性”与“共同社会性”互为表里,而增强着对“公”的大家庭——家族宗族共生共存的纵向依赖性,使基层社会形成一个个牢固的家族宗族组织的话,那么,各个家族、宗族也同样是进行相同性质生产活动、彼此之间没有多少相互依赖性的组织。只是依靠共同的公共事业活动、信仰文化和所服从的共同的权力方可能超越本族,联系在一起,组成以几族、十几族为中心的乡族组织。
共同的公共事业活动首先是经济活动,这便涉及到了经济社区。经济社区不等于经济区。经济区是由地理、气候、人口密度、农作物品种、产量、生产力和商品经济、手工业发展水平等因素决定的纯经济意义上的不同区域。经济社区则是在经济区基础上,人们出于共同的经济利益及需要,进行各种社会活动、产生互动共生的关系、形成彼此有别又有联系的区域社会。19世纪中期以前,安徽基层社会经济社区中起区划和联系作用的主要是市场网络及水利设施。前者适于安徽全省,后者则表现于江淮流域及水网密集、湖泊棋布之区。
市场网络中最基层的是遍布城乡的“市”,市是在商品交易基础上形成的市场和居民点。每一个市都有自己的辐射区域即所隶属的村落,俗称“乡脚”。市与市辐射相交区域便是乡民交易活动的范围。中间层是连接城市乡村和基层市场的“镇”。镇,是高一层次的市场和居民点。镇的四乡,是镇向周边辐射的可及范围,即与镇发生“互动”、“共生”关系的区域,如同“乡脚”。镇以上是城市。每一个城市周围,均有为其提供粮食、农副产品、手工业原料的经济圈,城市则从此经济圈向周围更广阔的地区辐射开去,成为各种商品的集散地及集中加工农副产品的手工业基地,带动和影响着整个社区的经济生活,从而在高一层次成为周围地区的经济活动中心。以下是3个地区市镇分布的情况:
《霍邱县志》记载,“邑中舟车之集,商贾所凑,以叶家集为最,三刘集、河口集次之。三河尖为淮水所经,上通颍亳,下达江湖,稻米菽麦贩粜皆出于此。”[1]从上表亦可看到,皖北颍州府霍邱县市场网络有3个中心:第1个中心是县治所在的县城,围绕县城方圆50里以内,有4层市场辐射圈,每层间隔10里;第二个中心是县东南50里的三刘集、县西南60里的两河口集,从两镇向南至县南150里叶家集半径50余里的扇形地域上,分布着7层市,每层间隔10里。也就是说,市镇的辐射半径大约在10里,相交半径大约在5里。这些市的辐射区域环环相交相叠,乡民则在交叠部位,亦即临近的很多市场中活动。而第三个中心——最为繁华的叶家集镇以及三河尖镇,已是跨越本县、接连他邑的市场网络中心了。
从上表可以看到,皖中庐州府4县1州形成了一个围绕巢湖的城市圈。庐州府城包括其附郭合肥县,为巢湖以北方圆120里10层市场辐射圈(每层辐射半径约10里、相交半径约5里)的市场网络中心。巢县、无为州、庐江县、舒城县则沿巢湖东、东南、西南、西,依次均匀分布,各自辖有方圆100里左右多层市场辐射圈的市场网络。而其相互间的距离亦为100里左右。这些辐射圈便呈重重交叠的态势。即是巢湖以北的合肥县,其市场辐射圈也与其他州县相交。如合肥县南80里的三河镇、孙家集镇,90里的张致馆镇,100里的马跑寺镇,均已越过了巢湖,与舒城县庐江县的市场辐射圈相交;而其北部东北部距城100里至130里与凤阳府交界之处,则密布着16个市镇,其中100里的有麻王集镇、清水镇、皂店镇、白店镇;110里的有麻步桥镇、曹岗镇、陈牛集镇;120里的有左路镇、顾军镇、柘塘街镇、燕口集镇、拐集镇、125里的有小浦集镇、王四城镇;130里的有朱家塘镇、董岗镇。这些市镇自身市场辐射圈的“乡脚”,显然不受法定社区行政区划——府界的限制,而与凤阳府州县市场辐射圈相交相叠。
皖南宁国府属泾县属地势险要的偏远山区,市镇数量不多,但分布仍有特色。从上表可知围绕县治所在的县城,方圆30里的区域内有一距县城20里左右的市场辐射圈,构成辐射圈的市镇,彼此之间相距5~15里,也就是说,相交半径在2.5~7.5里。而县东50里的白花镇,60里的藤西镇、黄沙镇,65里的马渡桥镇正当通往旌德县、歙县的孔道;县西45里的章家渡镇地处漆林渡,西岸为通往石埭县、太平县的水陆要冲;45里的张家市地处张家渡口;50里的安吴市地处落星潭安吴渡口,显然它们与旌德县、歙县、石埭县、太平县各市镇沿商路分段构成了另外的市场网络。
除上述皖北、皖中、皖南三个地区的情况外,依据民国四年(1915)调查材料编纂的《蒙城县政书》详细列出了镇所辖市场的辐射圈。社会历史本具有延续性,尤为难得是,《蒙城县政书》,另又详列逢集日期、交易人数、在集居住户数等,有珍贵的参考价值。如下:
如上,皖北、皖中、皖南各州县各层市场的辐射圈相交相叠,将一个个市场勾连成网络,形成了一个个不宥于法定社区行政区划、不同层次的地方经济社区。具有典型意义的是,市场网络的中心并不全在县城,有的位于距县城百里以外与他县相交之处;有的位于商旅云集的水旱码头;还有的同时辖于数邑。如皖中庐州府各州县市镇分布中,可见有三河镇,既辖于合肥县又辖于庐江县和舒城县。
与法定社区行政区划并不重合的经济社区,需要统一协调、管理其中以经济为主的生活和秩序;需要统一协调发生“互动”、“共生”关系的各族各姓各行各业的利益,规范和管理各族各姓各行各业乃至个人的行为,换言之,需要进行统治。那么,担负统治责任,发挥协调、管理作用的只能、实际也正是各个家族宗族组合而成的乡族组织;只能、实际也正是各个家族宗族组织的代表——士绅,原往往称为“族绅”,此时代表乡族组织,又往往叫作“邑绅”。
如池州府铜陵县大通镇的荷叶洲,是一“繁盛商场”,实际成为经济社区。其中以经济活动发生“互动”、“共生”关系的土客民组成了八个乡族组织,称为“八帮”:湖南湖北人的两湖帮;庐州府人的金斗帮;安庆府人的大邑帮;徽州府人的新安帮;泾县太平县的泾太帮;旌德人的旌德帮;池州人的池阳帮;土著人的本地帮等。八帮又有共同的乡族组织——设于江之西的会馆,名“万寿宫”。一方面声称“不与闻洲政”;一方面“洲有事,八帮共议之。”在统一乡族组织的协调、管理下,荷叶洲土客八帮“亲亲为宝,若家人然。从无排外欺生,党同伐异之恶习。”[5]
又如道光《徽州府志》所载“浙江截米案”、“驱逐棚民案”[6],均能说明乡族组织及其代表士绅在基层社会经济社区中的作用。
“浙江截米案”是因徽州府山多田少,粮食匮乏,惟仰赖徽商自江浙二省运米接济,而浙江方面私行堵截徽商米船过境,引起徽绅反复控诉、层层上告的案子。
从此案中可知,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商品交换中形成了诸如安徽徽州府、浙江金华府那样的经济社区。经济社区之中的各族各姓各行各业是“互动”、“共生”的关系。如徽州合邑“家无十日之粮”,全都仰仗米商粜米,一日闭粜即一日乏食,多日买不到米,即实有“绝食之虑”、“朝不及夕之患”、“嗷嗷待毙之惨”便是明证。而大的经济社区与经济社区之间也是由市场网络区划的“互动”、“共生”的关系。如安徽徽州府需要浙江金华府的来米,需要有诸如浙江金华府那样提供生活生产必须品的经济圈;与此同时,安徽徽州府也成为为其他经济社区提供生活生产必须品的经济圈中的一环。
从此案中可知,各个经济社区中起主导、统治、协调作用的,是各族各姓各行各姓组合而成的乡族组织,是家族宗族乡族组织的代表——士绅。
嘉庆八年(1803)徽州首告者为徽州府附郭歙县巨姓汪氏宗族的族绅——职员汪兆荣、监生汪榕。而嘉庆九年(1804)的诉讼行动完全是由组织的——歙县吴、姚、鲍、许各大姓及徽商行会等在此事件中结成了一致行动的乡族组织。动员并组织以封赠内阁中书吴文琇为首共百余名的绅耆联名上禀;又以行户姚士英姚永生、乡耆鲍日昭分别代表牙行铺户等乡族组织和地方大姓宗族组织“哓哓呈禀”,“环禀”、“号禀”;继派赴省乡试的岁贡生许国栋等以及当事人代表行户姚士英等赴两江总督辕署上告,并密切联系,将实地情况和各宪有关公文随时抄录通报,以使其审时度势,“合词再呈”。浙江方面也如是。由于是《徽州府志》的记载,浙方情况稍略,然嘉庆八年(1803)截米,浙方官员不“儆奸”,“反将过境之米勒起封贮,不给价,不放行”;嘉庆九年(1804)截米,直接由浙方淳安知县古某出面设卡拦截,对这种“官方行为”,浙江巡抚已作了明白的注脚:是“彼间绅衿”的意图。“彼间亦有绅衿公呈,不能强其舍己从人”;“彼间绅衿亦复甚多,百姓惶惶共为私禁,亦不能官为强勒出贩,致酿事端。”
双方乡族组织的代表士绅均打着为民情命的旗号:徽州士绅以民食不济、“一线梗塞,万户啼饥”,呼吁“救民汤火”;浙方士绅亦称因“百姓惶惶”,遂堵截徽商米船。这固然反映了乡族组织及其代表士绅以本经济社区的民生为己任,然其中也可看出各以双方为背景的徽商、浙商利益之争。最初徽方即指斥浙方“奸牙地棍”“诈扰害商,视为利薮”;最终又流露出“不拘徽商贩之何方之米,经由伊地一概卡阻。尤复勒令米船减价贱卖”,“商人持血本觅蝇头者,竟遭阻陷,米船俱未得归”,则是有力的证明。
大的经济社区之间经济利益冲突的调整与解决,各乡族组织及其代表士绅仍须通过或仰仗上层政权的代表各级官员。整体上看,各乡族组织及其代表士绅基层社会经济社区的实际统治者,各级官员是凌驾于各社区、各组织之上的政权的代表,各经济社区的乡族组织及其代表需要向上依赖各级官员——政权,调整其相互间的关系,赋于其行为的合法性,以政权的力量干预和保护之。然尽管如此,由于19世纪双重统治格局中力量对比的变化,使各经济社区的乡族组织对上层政权有相当大的影响力甚或制约力,各地各级官员对其上禀、呈文、吁请,则十分重视,处理迅速,言听计从,予以支持。徽州士绅有组织的诉讼,系于徽州府、安徽巡抚、两江总督处同时上禀,全面开花,并不逐级。而各级官员非但不责其越级之咎,反而均即时下发处理批文,以致出现各级批文互有交叠的现象。浙江官员也以“彼间绅衿”的意图行事,始则并不“儆奸”,继则直接出面设卡拦截运徽米船,最后在安徽巡抚、徽州府知府移文商请;两江总督飞咨饬令的情况下,竟敢装聋作哑、指东道西——避开淳安设卡截阻的要害问题,但云长安并不遏籴,听徽来贩,同时“愈咨愈阻”,禁比前厉,“不拘徽商贩之何方之米,经由伊地一概卡阻。尤复勒令米船减价贱卖”。可见“彼间绅衿”对其影响力、制约力之大。
“驱逐棚民案”是休宁浯田岭等7村百余里公业山场原召佃棚民,后因生态环境破坏及匪患治安问题,士绅具控,各衙门批令封禁、驱逐棚民,棚民反抗,出了人命,士绅遂以地方官办理不利赴京上告,一直达于嘉庆帝,而后一步步加以处理的案子。
从此案中可知,休宁浯田岭等7村及7村所代表的休宁山区,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产生了“互动”“共生”的关系,形成了经济社区。在这样的经济社区中起主导、统治、协调作用的,同样是各族各姓而成的乡族组织,是乡族组织的代表——士绅。
案子发生地当地山场,是浯田岭村、江田村、岭南村、牛岭村、青山村、方圩村、璜源村7村共业。7村共业的乡族组织中惟大姓“程姓股份较多”,于是程姓宗族成了乡族组织中其他各族的带头人。最初程姓出于“贪利”首先带头招佃棚民,自程姓之后,其他各村方纷纷附召;后发生问题,又是程氏等姓士绅呈县驱除棚民,出了人命后,再由程氏绅耆程元通赴京城都察院控告。可见乡族组织及其代表士绅实有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实力与势力——招佃、驱逐悉由之,且颠倒黑白,张大其词,诬告其招佃的棚民方会中等为“流匪”、“无业地棍”,在山中设“深壕坚垒”,“盗租私垦“,“抗断不遵,串通本地匪类捏写租票,勒索退价”,并捎带告本县知县案拖四载不结。左都御史庚某以“该县绅士人等联名屡控,业据批示驱逐,本管之员自应严行查办以辑民居,乃一味延搁,致酿人命,实属不以民事为重、因循怠玩。况此等棚匪聚而不散,日久更易滋生事端”,认为事关重大,将原呈词及原案山图上报了嘉庆帝。嘉庆帝十分重视,于嘉庆十二年(1807)二月十四日,旨令安徽巡抚初彭龄查办此事。初彭龄即派干练道员杨懋恬赴休宁,很快查明真相:该山场棚有90余座,棚民600余人,均系业主程氏等招佃。棚民方会中等系用价银承租,“照约耕种”,并无谋租强占、凶恶扰害之事。原有棚屋“俱经拆除净尽”,棚旁并无“深壕坚垒”。即令在场程姓等十余人指出“木城石垒”形迹,他们也“均不能指实,情愿各具切结”。
从此案中可知,当涉及本经济社区公利时,乡族组织核心成员的私利能够向服从地方公利方面转变。此案程姓上告虽有不实之处,但却涉及到十分敏感的、由人口问题引发的棚民问题、匪患治安问题以及生态环境破坏的问题。由本案发端,安徽巡抚初彭龄饬令再查徽州府棚民的整体情况。结果经办道员杨懋恬又查具禀:据各县确查开报,计歙县棚334座,棚民1415丁口;休宁县棚395座,棚民2522丁口;祁门县棚579座,棚民3465丁口;黟县棚9座,棚民69丁口;婺源县棚74座,棚民295丁口;绩溪县棚113座,棚民915丁口。共计棚1563座,棚民8681丁口。其随时短雇帮伙工人,春来秋去,往返不定,多少不一,难以稽核确数。荒山百亩所值无多,而棚户可一山千金、数百金租种。因垦地成熟后布种苞芦,获利倍蓰,是以趋之如骛。或十年或十五年或二十余年至三十年,迨山膏已竭,又复别租他山。有徽绅十分清醒地分析了棚民乱垦乱伐或过度垦伐给徽州经济社区带来的后果:
徽州府处万山之中,田本有限,又地势高峻,骤雨则苦涝,旬日不雨又苦旱,全靠溪涧渠堨以资灌溉。自棚民租种以来,山上之地无不开垦,草皮去尽则沙土不能停留。每一大雨,沙泥即随雨陡泻,溪涧渠堨渐次淤塞,灌溉之法无从复施,沿山田亩俱被壅涨,以致连年歉收。徽州府日用之需,皆取给于外,米粮一项,尤靠外来接济。一线溪河实百万生灵所系。山沙陡泻,既填于溪涧,又由溪涧冲入经河,河身日高,河流日浅,船只挽运,愈觉艰难。断雨经旬即物价翔贵,米粮不能接济,人心恟恟,无岁无之。徽州府原柴薪仅足敷用,自棚民开山,不但不植不留,而且根株尽掘,甚至草莱屡被烧锄,萌芽绝望,以致柴薪较之数年前顿增几倍。居民樵苏之利荡然无存。加之棚民皆外来无籍之人,其平素本不可知,耐作苦似甚贫,挟重资又似甚富。郡本瘠土,郡民多逐什一于外,而棚民反远离乡井来此山中,且其年俱强壮,所盖棚屋多在山野旷僻之地,一棚之人不下数十,此又意外之虑,不能不思患预防也。[7]
在这种情况下,程氏等宗族从谋本族私利向维护地方经济社区公利方面转变,亦可看出乡族组织在地方经济社区的领导作用。
从本案中可知,在处理与众多外来棚民(棚民也同样形成了自己的经济社区)的经济利害冲突时,休宁乃至徽州乡族组织及其代表士绅仍须通过或仰仗上层政权的代表各级官员。上层政权则仍然重视和支持基层社会乡族组织邑绅的意见及行为。
徽州府县本就支持该绅人等,已饬令驱逐棚民。程氏赴京上告后,左都御史直至嘉庆帝均立即处理。而具体经办此案的道员杨懋恬果然“廉明晓事”,三下五除二就查清了事情的原委了。接着,追缴山主价银;设限令棚民拆棚还籍;针对租佃双方立法示禁等,似乎“公平合理”,体现了超乎各社会组织之上的政权的形象。然而仔细分析,这其中仍然反映出上层政权对基层社会乡族组织组织本质上的支持。
首先,处治的基本点是邑绅等要求的“驱逐棚民”。其次,在追缴价银上,大大牺牲了棚民的利益。杨懋恬规定,“所有租价银按年分摊,如原限二十年租价一千两,已种十年即扣除五百两,仍还银五百两”。但实际上,本案召约租价共计2635两3钱7分,内理应扣除程金谷身死报明勿缴银80两,尚余2555两3钱7分。杨以“该棚民承租数年,具经得有利息”,又扣除银1155两3钱7分,最后“酌给银1400两以作拆棚回籍之资”。这里所说的“数年”,最高算作10年,那么,“查各召约年限距满限还有20余年不等”,也就是说,原限至少是30年,只应扣银1/3,实际加上程金谷身死报明勿缴的80两,扣了1/2强,棚民不服,“游移”,杨懋恬即以要就一个子儿不给,且“严行究办”相威胁,迫使棚民就范。再次,杨懋恬立法示禁,仍维护了各宗族组织的利益——“此次清查禁约以后,如有再将山场生地及收回旧山仍召棚民垦种,及棚民出银承种者,藐法故犯,即与盗买强占无异。请将出租之人无论公业私业比照子孙盗买祖遗祀产至五十亩者,照投献捏卖祖坟山地例发边远充军,不及前数者,照盗卖官田律治罪,山价入官,公业断还公祠,本犯及子孙永远无分。私业一并入官。承租之人不论山数多寡比照强占官民山场律,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各减一等。其有将无分山场捏名盗召者,亦无论山数多寡均照捏卖祖坟山地例问拟遣戍”。仍借助了各宗族组织的力量——“责令各族长祠长稽查。如该族长祠长等亦有串通召卖情弊,及县既私分价银,复有唆诬控,遂无论父子兄弟同犯,即已凡人首从论,倘系不加约束,失于查察,即照不应重律杖八十。本犯所得山价,如赤贫无力即于该族长祠长名下照追入官……并饬明条约,各于宗祠勒石永禁,俾知遵守。”等等。
水利设施在江淮流域、河流纵横、水网密集、湖泊棋布的稻作农业区,成为经济社区中基层社会组织联系的重要纽带。
其中最典型而普遍的是圩。圩[8],是低洼地区防水护田的土堤。堤上有涵闸,平时闭闸御水,旱时开闸放水入田,也可用水车等工具将水灌入或排出,做到水旱无虞。自汉代围淤湖为田,到中唐以后圩圩相接且与河湖水网相连的水利系统,到宋元明清又有继承和发展,圩,成了江淮流域、河湖水网密布之地经济社区极具特色的标志。圩,不仅护田,也保护居民房舍、财产不受水患,换言之,圩中不仅有田,也有民居、村落,中等以上的甚至有十几、几十个村落。
如太平府当涂县14乡共400圩;芜湖县5乡共196圩;繁昌县5乡共104圩。[9]庐州府无为州有无为乡、太平乡、开城乡、襄安乡、周兴乡、铜城乡、南乡、北乡8乡,圩居十之八七,小者不计,中等以上的便有450余圩。[10]
以太平乡为例,该乡下辖7图共66圩,如下:
一图:常丰圩、景德圩、姚堪圩、田小圩、立胜圩。二图:港北圩、曹小圩、崇林圩、毕家圩、柴吴圩、郭家圩、朱家圩、田家圩、荒圩。三图:刘涉圩、周家圩、贾家圩、罗家圩、马家圩、魏家圩、李家圩、聊家圩、塔城圩、袁家圩、谢家圩、昌家圩。四图:大塘圩、张仙圩、后城圩、毛家圩、张荒圩、方家圩、魏家圩。五图:高家圩、张新圩、石矶圩、汪家圩、郭垱圩、贾家圩、燕家圩、东马圩、西马圩、前马圩、独官圩、城隍圩、范小圩、蒋荒圩、东荒圩、东圩、新圩。六图:马公圩、永胜圩、神子圩、义兴圩、神林圩。七图:黄埠圩、佃埠圩、吴罗圩、陈家圩、朱家圩、川子圩、林埠圩、雾露圩、小坝圩、季小圩、范川圩。
上述每一个圩,均成为隔绝外水的封闭区域。而由于共同面对的自然环境,圩与圩之间必然存在着共生共存的关系;由于对水利共同的利益需求,纯出于经济原因,圩与圩之间必然会发生技术上和组织上的联系。
清末庐州府无为州人蒋一鉴在建议设置泥汊、神塘两江口水闸一文中,生动描述了圩与圩之间的这种关系。他指出:
无为州有田100余万亩,山田仅占3/10,余皆属圩区,各乡共有400余圩,“州民悉依以为命”。每年夏天江潮大汛,泥汊河水直灌黄白二湖。二湖既满,山洪接踵而发,泥汊河新河下口凤凰颈不能渲泻,上自开城桥以内,下至高姚二沟百余圩受害。而湖口不能畅泻,庐江所有圩亦害不可支。神塘旧名栅港,江潮由马沟北驱黄雒河西北,径灌焦湖。焦湖跨合肥、舒城、巢县三邑。湖水既满,三邑山洪并发,倒泻至黄雒河。上有黄白二湖之水合江潮下注马沟渡,再汇于马沟。江潮下注,黄雒五水并出裕溪一口,上游更加阻滞。于是马沟以上四连、五连、九连、十连、官镇等圩,马沟以下九连等108圩,城河以内山圩、三闸等数十圩无不受害。和州、含山紧接下游,其害自不待言,巢县沿河百余圩及合肥东大圩、西大圩、施口上中下三派河、长历河、舒龙池塘三河、马尾河等处,亦受害而不可支。若欲除七邑圩区之害,只有于泥汊、神塘两江口设置水闸。他比喻道:这正如乡里防贼,必协力同心据守总隘,村堡乃得各享其安。江口二闸,实统一州数百圩及六邑数千圩之总隘,“总隘固守,各村堡安堵无恐矣。”[11]
圩,分官圩、民圩。民圩有著姓大族独力修筑者,有数姓数族合力修筑者,有以一大族为主,合众小姓之力共同修筑者。这从上举诸多圩名中均可看出。圩,构成了经济社区。圩的社区之中,圩的修筑和管理,使一个个宗族组织发生“互动”、“共生”的关系连接而成了综合治理圩区的乡族组织。
官圩是官方修筑管理的圩区,有不少是历代官方修筑传承下来的圩区。如太平府当涂县东南,东抵丹阳湖,西抵路西湖,南至湖池河,北至青山,有54圩,总称大官圩。大官圩自三国吴国永安三年(260)始建,历代官方修筑管理。而修筑官圩的圩夫,仍是圩中之民,所谓“圩内之民,即起坝之夫”[12]。官方将圩与行政区划结合起来,仍是通过圩中类似保甲的圩甲组织,仍是通过并依靠士绅及圩中实体性的社会组织——宗族、乡族组织治理圩区。顺治十五年(1658)官方批准并下令立碑勒石的大官圩生员汤天龙等条陈修筑官圩十六款中可知,官圩修筑,是“以齐民治齐民”,官圩中起实际统辖作用的是4总圩28小圩长背后的各族绅邑。在这里,基于水利工程的乡族组织似已经发挥着综合治理圩区的作用。甚至要求官府退出圩区管理——“工房不得与事,自免需索”;“夫齐则工备,何必委官提勘?”甚至拥有责罚之权——“有竹板为扑责,具以督愚顽。”
事实上官圩也好,民圩也好,官方均以其中的社会实体组织——宗族乡族为基础,建立了属于里社保甲系列的行政组织,不少地方将中等以上的圩,作为一级行政区划。如太平府“乡”以下,“社”与“圩”并列;无为州则是“乡”、“图”、“圩”三级行政区划。[13]而实际于其中起领导作用的,则是乡族组织及士绅。
水利设施除“圩”以外,还有堤坝、涵闸。这些水利设施多数为知县动员或支持各姓宗族及其代表族绅所建。而各姓宗族也便在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中,发生了“互动”“共生”的关系,组成了综合治理基层社会经济社区的乡族组织。
如凤台县鲁村湾坝在县城东12里。其地西南负山,东北滨淮,中有三湖,低洼斥卤数百顷,聚处其中者数百家,屡遭水患。乾隆二十四年(1759),“慨然有修堤之志”的知县郑基带头捐俸50金,命工采石于山,欲大兴其役,士民均“踊跃从事”,“生员李眉捐地以取土,众姓各捐金,或兼出车或自用力经营布置,各有条理”。有坊民孔生某董其事,朝夕经理之。“乃不日而事竣。堤高数丈,石岸维坚,闸口屹立,以时启闭,虽遭水涨不得越坝而入,外水既消,则内水由闸而出,乃无被涝之忧,且内水之潴者,可围灌溉之需,亦无被旱之患,使害永杜而利永存。”
二里坝在县城西南28里,离寿州城2里。其地临淝水,滨焦岗湖。滨湖之田高于湖底仅咫尺,淝河小涨,水灌于湖,田即淹没为害。聚居其地的赵氏宗族有滨湖之田数十顷,其族武生赵长清在凤台知县李兆洛、寿州署知州许鸿磐的支持下(批准其条规程式,戒禁侵蠹等),“鸠工劝修”,率族筑坝造闸。赵氏宗族百余家各殚其力,“六旬而功成”。后又以三个月,治其基,厚其垛,宽其门。当年滨湖之麦大稔。此役赵长清“始终其事”;先后用钱1135千,均赵氏长清兄弟族兄弟所出。[14]
在水利设施区划和联系的经济社区中,各个宗族乡族组织又纷纷修筑津渡桥梁,这不仅仅是致力公益事业,更重要的是以之利于经济社区之内和经济社区之间更为密切的相互联系和交往,是以之利于基层社会经济社区中宗族乡族组织统治地位的稳固。
如皖中巢湖区庐州府宿松县各津渡桥梁,绝大多数为各姓宗族及族绅乡绅邑绅所建。
见下表。
皖北的情况也如是。如凤台寿州之间跨越东淝水的东门、东津二桥(又名东津渡桥,即古淝桥),即是地方官捐俸倡修,各姓响应,最终由孙氏宗族接续修成,并代代继续维修。乾隆七年(1742)寿州孔知州、凤台鹿知县捐俸倡修东门桥,孙氏族绅孙衍承命监办,补修桥头东一孔,后因费用不够停止。三十四、五年(1769、1770),邑绅郑纯捐银1104两,修桥头西一孔、桥墙二十余丈。到四十一、二年(1776、1777),因水灾桥墙俱塌。时孙衍已80余岁,嘱咐他的两个儿子孙谦、孙蟠竭力补修,并重修东津桥,以完夙志。五十五、六年(1790、1791)东津桥西第二孔坍塌过半、支木而行,孙蟠与其侄孙克任禀州县捐资重修。五十七年(1792)九月初动工补修东门桥及东津桥,工程艰难巨大,工匠民夫不下数千百人,一年半的时间,除夏日水大曾一度停工外,“秋冬晴暖略未误工”,到五十九年(1794)二月,两桥均告修成,东津桥桥墙加高四五尺。五十九年(1794)至嘉庆元年(1796)冬季农闲间,又运碎石“千可胜数”,将两桥桥面以碎石平铺,更于东津桥两头各设关门,西南添设长堤一道。道光元年(1821)孙克任弟孙克依、孙克伟、孙克全、孙炳图、孙克佐、孙克仿、孙克修,侄孙绍祖、孙承祖、孙延禧、孙承章、孙联珠等共捐资2000存本生息,为岁修之费,并重修。孙氏宗族在代代修桥补坝的过程中也成为该地区起主导作用的乡族组织的核心。
其他如号称寿州、凤台州县通衢的北门桥,嘉庆十一年(1806)监生张志仪“自率其族出资修之”(刊碑)。而遇淮水涨淹其桥,北门则需有渡。于是嘉庆八年(1803)绅士常泰、谢问玺倡捐义渡,十四年谢锺浩等又劝捐交商生息,于下蔡河口雇船6支,每支给钱7千,水发时即赴义渡摆送,不准索行人一钱。无水之年也按数给费,以为修葺之用(刊碑)。又有瓦固嘴义渡,是赵氏宗族代代捐助;十议桥,是孙氏族绅等十人首议,醵钱400千,计工8阅月而修成等。[16]从中均可看到基层社会经济社区中乡族组织的存在和作用。
综上所述,在长期的生产生活、经济交往中,清代安徽基层社会以市场网络、水利设施等为标志的共同的经济活动,使进行相同性质生产活动、本来彼此之间没有多少相互依赖性的各个家族宗族组织超越了本族,以“互动”“共生”的关系联系在一起,组成以几族、十几族为中心的乡族组织,由邑绅作为代表,共同统治着基层社会的经济社区。这一模式,在对中国传统社会经济的研究中,应该给予充分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