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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我国信用现状;信用的经济学分析;信用的制度学分析——以盗版为例建立博弈论模型;恢复诚信与制度重构等进行讲述,包括了失信成本与失信收益比较、失信行为可以解释但不能放任、四方的基本关系、目标函数的冲突、博弈的最终结果、财产权制度的重构、公司治理结构的改进、加强道德建设、规范政府行为,维护市场信用等,具体资料请见: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介绍我国信用现状,探讨我国市场上诚信缺失的原因,分别从经济学角度和制度学角度对信用的状况进行分析。面对社会上的失信情况,政府信用、市场信用之间究竟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如何恢复信用和进行制度重构,并就此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一、我国信用现状
市场经济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石的经济体制,一个信用缺失的社会或国家无论如何是不能够建立起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只有在市场不完善条件下,失信行为才有滋生的土壤。既然有什么样的制度就有什么样的经济人行为,那么失信行为的泛滥必定表明现有的制度存在缺陷,从而使经济人发现选择机会主义的失信行为有利可图。所谓信用,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定义“信用就是诚实守约以及因此而能够获得他人的信任”。信用是基于信任而形成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对未来经济利益的一种心理预期和要求。这种信任源自于诚实守信的良好道德品质(这种品质通过行为表现出来)、履约能力(财产状况)和法律保障。信用暗含有事前的某种承诺(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和对该承诺的履行,对事先承诺的保证履行,是建立和维持信用的根本,其实质上是一种合作关系。信用对经济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信用或信用制度的存在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促进了社会分工和市场的发展。因转型时期制度建设的滞后和信用本身的外部性效应,目前我国正面临着一场“信用危机”。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既包括政府信用,也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信用。信用的缺失首先表现在政府信用的缺失,有些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为了地方利益,不惜掩盖事实,编制虚假数据,欺骗公众;一些地方政府长期拖欠工程款、招待费等,已构成严重违约却不承担法律责任;信用的缺失还表现在生效法律判决因为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难以得到有效执行,“法律白条’觋象普遍;其他市场主体信用缺失主要表现在,企业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时有发生,侵害消费者利益,乃至于影响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拖欠银行贷款,想方设法逃避债务;履约率低,相互拖欠的三角债问题突出等。如果信用缺失的情况持续发展,将极大地增加交易成本,使整个社会的交易逐渐萎缩,并导致资源配置和相应制度的扭曲。
二、信用的经济学分析
任何经济问题都可以归结为“成本与收益比较”的基本点来讨论,本文开头所提的一系列丧失道德诚信的行为(我们且称它为失信行为),也同样可以用这一基本点来讨论。
1失信成本与失信收益比较。人们在追求利益实现的活动中,总是力图以最有效的行为方式实现其利益;理性的道德主体同样在作出一定的行为之前,也要对各种可选的行为方式的成本和收益的大小进行预测和比较,从中选择能给自己带来最大利益的行为。失信行为的成本包括实施行为过程中所做出的物质和精神耗费,以及由实施行为可能引起的社会给予的舆论谴责,以至法律制裁等等。失信收益是指失信者通过失信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和某种满足。两者的关系有一个确定不移的变化轨迹,失信行为的发生率与失信行为的私人成本成反比例关系,同其他人收益成正比例关系。失信主体之所以必然作出某种失信行为决策,其根本原因就在于降低失信成本,最有效地使其所追求的失信行为得以实现。只有当他预期失信收益大于或等于失信成本时,才有可能最终实施该行为;并且随着这种失信收益越大,其决定实施行为的坚定性越强,因而实施失信的可能性也越大。
2、失信行为可以解释但不能放任。从经济人的角度讲,失信行为主体所实施的失信行为是为了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因而对失信行为我们可以在经济学意义上作出解释,但仔细检测一下,就会发现:第一,假定失信行为发生之前的经济系统处于帕累托最优状态,当失信者实施失信行为时,他所得到的失信收益实质上是其他受害者的一种福利的净损失,表明净福利从一般人手中转移到失信人手中,社会总福利并没有增加。失信者的境遇的改进是以受害者的福利受到损失为前提的,这显然违背了帕累托最优这一假设前提。第二,经济学认为,外部负效应损害效率。从整体来看,失信没有增加社会总福利的水平,从个体来看,失信的私人成本很小甚至没有,收益却极大。但失信行为具有强烈的“示范性”,一旦某位失信者的失信活动“成功”,获得可观的收益,就会带动原本清白的人加入失信者的行列,失信行为发生的频率就会逐渐加快,就像瘟疫一样,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如果说小范围内的失信行为犹可容忍的话,那么失信行为在大面积发生时,社会就不得不为此支付高额的追加成本。由此可见,失信行为带来的社会成本远远大于私人成本,具有典型的外部经济负效应的特征,从而引发社会资源配置的无效率。第三,如果整个社会“人人都能失信”且“人人都失信”,从理论上讲,这是公平的。但实际上,人非机器,毕竟有差别,只能是少数失信者凭借失德行为率先走—富裕之路”,而绝大多数人仍然固守原状,甚至因受失信之害而状态恶化,这就导致了机会的不平等和结果的不平等。这既是不公平,也是无效率的。设想一下,我们面对着一个不讲诚信道德的社会,商品是假冒的,服务是低劣的,人与人之间是不信任的,不要说整个社会没法发展,就是正常的生活也没办法进行。
以上分析表明,由于失信者也是理性经济人,他们的失信行为恰恰符合经济人列“主体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因此是可以解释并理解的,但如果由此而产生片面的伦理观念:利润第一、利益至上、极端个人主义等行为的准则却是可怕的,由于失信行为客观上破坏了经济系统既定的帕累托最优状态,违背了效率与公平原则,而这与经济学分析的价值判断标准背道而驰,因而失信行为又是决不能放任的。
三、信用的制度学分析——以盗版为例建立博弈论模型
以现在越来越猖獗的盗版为例建立一个简单的制度经济学的模型。在博弈模型中,参与博弈模型的公众社会力量被概括为政府、正版商、盗版商和消费者。四方都企图发挥对制度变迁方向饷路径和影响力,制度变迁的结果是四方博弈均衡的结果。
博弈模型的内容:
1、四方的基本关系。消费者是产品的需求者,正版商和盗版商都是产品的供应者,所以消费者与后两者之间是供求关系。政府则是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处于“裁判员”的地位,与前三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正是这种管理者的身份,使政府在四方的制度博弈中处于统治性地位。
2、目标函数的冲突。简单说来,四方的目标函数都是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但在追求各自目标的过程中却会产生不小的冲突。首先,由于税收的需要,政府很自然地将自己的利益置于正版商利益之中,从而与正版商结盟。而盗版商利益的最大化建立在正版商利益最小化的基础上,反之亦然。这就使正版商和盗版商出于一种零和博弈的状态。这时,作为同盟者,政府就会利用自己的制度优势来维护正版商的利益,这就是国家“打击盗版”的原因所在。至于消费者,他们既想追求“物美价廉”的盗版,又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最后,依据前文中“人是理性的’,假设,(也由于我国对于购买盗版的惩治力度不够)多数人仍选择了盗版。
3、博弈的最终结果。这种四方博弈必然会形成制度变迁,而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四方必然要从自己的目标函数出发,各自考虑自己的利益。但现在的问题是,政府为了维护正版商一直将自己与盗版商处于零和博弈的地位,在此过程中,又不自觉地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使得消费者同盗版商长期结盟,为了自己的既得利益共同对抗政府。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发现,政府在这里处于一个极其尴尬的位置。明明自己在制度尊弈中处于优势,但在最后的博弈结果中却很难获得他们期望的成果。根据制度学派观点:“政府必须牢记管制的最终目标,即制度服务于人民。但国家正在实施的大量管制却往往并不符合这一检验标准。这类管制的激增造成了交易成本,并削弱着竞争市场的协调控制功能。”从这段话我们可以看出,政府应该“追求的是一定的集体目标”,而制度设定是为达到这种目标所施行的一种手段。政府所设定的制度应该是服务于人民的一种资源,而不是自上而下的管教。
四、恢复诚信与制度重构
如果现有制度不能对采取损人利己行为的市场参与者给予足够有效的惩罚时,大家就会纷纷仿效这种侵犯产权的行为,从而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信任危机。当~个社会越是缺乏信任,人们之间的分工和交易的障碍就越大,交易成本也就越高,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就会被破坏。走出这一不良循环的出路不是放慢或放弃市场取向的改革,而是要加快市场化进程,尽早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与国际惯例相接轨的市场规则,最终在公平竞争条件下形成不仅利己不损人、而且利己行为最终导致利他结果的制度基础与道德基础。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必须能对损人利己的失信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约束:一是产权约束,使个人的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接近相等,从而使选择失信行为既对社会不利,自己也不能从中获得好处;二是受制于个人的宗教信仰、道德规范的自我约束;三是交易双方都有的某种“威慑力量”(如行使退出权等)使对方不敢“坑人”的相互监督;四是依靠法律、舆论、政府等力量的第三方监督。为此,需要着重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制度重构:
第一,财产权制度的重构.一个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有效率财产权制度应使产权关系明晰化,它包含三种含义:一是权利应让于那些能够最具生产性地使用权利并且有激励他们这样使用动力的人;二是产权界定的明确性以及权利的可转让性:三是有效的产权保护,即合约各方可通过行使退出权保护自己的权益,以及法律制度能通过惩罚一切破坏现有产权关系的行为和由此产生的威慑力量来实现对产权的保护。为什么产权关系越明晰就越有可能激励人们的守信行为呢?原因是产权的边界越是明确,交易的界区就越清晰,交易主体的收益预期越明确,交易者发现采取损人利己的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要大于收益,其选择诚信行为不仅对合作方有利,而且对自己也有利。当前,财产权制度重构的核心是国有企业的改革。应推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国有资本的进退并不只是从企业规模的大小来确定,而是主要从企业所处行业的性质来区分。
第二,公司治理结构的改进。股份公司在向公众披露的财务报告中“说真话”,对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和确保资本市场有序运作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条件下,出资人在公司的外部,处于信息劣势,经理人在公司的内部,拥有优势信息,特别是当股权分散时,就容易发生经理人利用出资人的授权来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了避免这种“内部人控制”导致对出资人利益的伤害,就必须让公司“说真话”。为了让上市公司“说真话”,就需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即通过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在公司的出资人、经营者与生产者之间形成自我约束、相互制衡的机制,促使企业长期发展。
第三,加强道德建设,用非正式制度规则约束机会主义行为。道德建设对于引导和激励人们自动地诚实守信是有明显作用的。尽管产权的明确界定与市场参与者的诚实守信是正相关的,但人们的交易行为不可能全部由产权来界定,原因在于产权界定是需要花费成本的,在有些场合产权界定的成本甚至高于由此获得的收益。如何解决因制度规则缺失所引起的行为失信问题,就需要依靠行为的伦理道德规范。在伦理道德的规范下,市场的参与者就会自觉选择与其利己主义、享乐主义等自利本性相反的利他主义行为,从而使诚实守信成为大家的自觉追求。例如,厂商在做广告时,总是愿意把自己产品的功效或优点宣传到极致,而对该产品的缺点或不足容易一笔带过,甚至故意隐瞒。如果任其发展,就会变成虚假广告。这时,除了加大对不讲信用行为的惩罚力度外,就需要加强道德建设,在全社会形成一个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氛围,用厂商内心的职业道德和对消费者利益的尊重来自我约束通过虚假广告来牟利的行为。在同样的制度规则下,人们道德素养的差异,将直接导致资源配置效率的差异。
第四,规范政府行为,维护市场信用。首先,继续推进政企分开的改革。按照WTO规则的要求,政府不应该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哪怕是通过控制企业来干预市场都是不允许的,政府的主要功能是为公平的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其次,政府不再充当运动员,而是专门履行裁判员的职能,通过界定和保护产权,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再次,通过机构改革建立一个精简、高效和廉洁的政府服务体系。为了防范执法中的“黑哨”现象,我们应尽可能使政府的政策及政策的制定过程具有透明性,从而引入公众对政府行为的必要监督。最后,加强对政府官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强化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政府应成为遵守法律的楷模,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并努力创造一个公正、公平的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