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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物流联盟与资产专用性的相互作用关系;基于资产专用性的物流联盟的治理分析;政府行为的影响作用;建立成员企业间的信任机制、法律制度的影响作用、完善的法律制度需要能够准确、全面地对联盟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及违约行为进行辨识和惩戒等,具体资料请见:
摘要资产专用性对物流联盟的治理结构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妥善处理专用性资产的投入与使用问题,能够有效增强物流联盟的稳定性,为联盟内成员企业间长期合作关系的实现提供保证,加深企业间的信任程度。另一方面,成员企业间的信任关系又能够为资产专用性问题的良好处理提供前提与基础,使联盟内各项活动得以顺利进行。政府与法律等外部环境因素同样对基于资产专用性的物流联盟治理结构产生影响。
关键词资产专用性物流联盟联盟治理
20世纪80年代以来,物流联盟这种组织形式获得迅速发展,它是企业为了取得比自身单独从事物流活动更好的效果,而与其他企业建立相互信任、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物流伙伴关系。企业通过组建物流联盟,与成员企业保持良好的伙伴关系,以保障联盟成员企业间的资源与利益的共享,形成相对于其他单个对手企业的竞争优势,如规模优势、资源优势等。
一、物流联盟与资产专用性的相互作用关系
资产专用性是物流联盟成立的重要动因之一。通过企业结盟,由某一方成员企业投入购买或生产的专用性资产能够为其他成员企业所使用,节约了资产使用方企业的成本,提高了其利润空间。物流活动中许多必须的资产具有专用性,制造类或商业类企业通过与物流企业结成联盟就能够拥有联盟中物流企业的专用性资产使用权,并且可以要求物流企业进行专用性资产的投资,如建设特定地点的仓库、购买专业化的物流设备等,以满足自身特殊的物流需求。
对于物流企业而言,联盟的形成为其提供了长期性的、较为稳定的业务。但是,为完成某些专项的物流服务,物流供给方必须进行专用性资产的投资,资产的专用性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物流服务供给企业的风险,风险程度随资产专用性程度的提高而增加。在有专用性资产投资的情况下,联盟中资产投入方和资产使用方事后的谈判能力会发生改变。资产使用方的机会主义倾向使其对资产投资方做出“威胁”行为,迫使资产投资方以低于正常收益的价格出售其服务。当资产专用性程度很高,资产的转化成本高于其低价出售自身服务的收益的情况下,专用性资产投资方就会接受这种威胁,即专用性资产对资产投资方造成的“套牢”(lock-in)问题。
物流联盟绩效的高低和联盟预期目标的达成都离不开联盟成员企业的专用性资产的投入。一般认为,资产的专用性从两个方面对联盟中各企业的合作关系产生影响。一方面专用性资产的投入可以节约企业直接投资的成本,避免利用市场进行交易的效率损失;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联盟的不确定性,它能够演变为一种良好的制约机制,降低资产投入企业的违约风险,使其拥有了维持联盟稳定、促使联盟效益最大化的动机。另一方面,资产的专用性产生“套牢”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资产投入方企业的谈判能力①,资产投入企业需要承受被迫降低交易价格的风险;专用性资产还增强了资产使用企业的机会主义倾向,这类企业在没有任何投入成本的情况下就可以获得使用其它企业资产的权利,从而引发这类企业的道德风险。预期到联盟内专用性资产使用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为防止“套牢”给自身带来的巨大风险,专用性资产投入企业会采取过度的防范措施以致阻碍了联盟中资产的投入和共享。
二、基于资产专用性的物流联盟的治理分析
在资产专用性程度高,资金投入较大的物流联盟中,如何防范专用性资产使用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保护资产投入方的权益是联盟治理的核心内容。
(一)设定较为完善的长期性契约
在联盟成立初期,设定一个相对完善的长期性契约是维持物流联盟顺利开展各项活动的基础和保障。
克莱茵②认为在交易一方进行专用性资产投资后,专用性准租(appropriablespecificityquasirents)③就会出现。它随资产专用性程度的增加而增大,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概率随专用性准租的增加而增大,从而导致高昂的交易成本,企业有将交易行为内部化的动机,最终将促成资产一体化或长期契约的形成。在有大量专用性资产投入的物流联盟中双方的长期契约能够增强联盟的稳定性,为成员企业间的合作提供相当程度上的保证。
长期性联盟契约制定的目的在于建立规范的行为机制,其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即加大合作行为的收益和增加投机行为的成本。契约必须能够保障专用性资产投入企业的权益,并能对资产使用方企业的违约行为做出界定,并实施惩罚。
(二)建立成员企业间的信任机制
专用性资产一旦形成再改作他用将使其价值大跌,或者说,专用性资产的价值在事后严重依赖于团队的存在和其他团队成员的行为①。因此,物流联盟内各成员企业间牢固的信任关系对增强物流联盟成员企业的专用性资产投资起着重要作用。
信任的建立是一个长期的行为过程。物流联盟建立之初,企业间的信任建立在对对方企业的历史行为的认识。有着良好的合作历史或声誉的企业往往能够获得其他成员企业的信任。物流联盟内各成员企业经历了一定时期的合作后,信任关系建立在对其他企业连续性行为的观察上,通过对伙伴企业实际行为与预期行为的对比,设定信任程度。联盟企业只有将合作的基础建立在长期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上,才能使加深各成员企业间的信任程度,为物流联盟的专用性资产投资创造有力条件。
物流联盟内各成员企业的深厚信任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从而使专用性资产投入方降低监督成本,增强企业专用性资产投入的能动性。另一方面,资产使用方能够获得较为稳定可靠的专用性资产使用权,无需为专用性资产不可获得的可能性做出额外的成本支出。信任关系的有效建立为基于专用性资产的物流联盟的稳定性提供了保障。
三、外部因素对物流联盟内专用性资产投入的影响
物流联盟是应市场竞争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组织形式,联盟的成功不仅取决于联盟内部的治理结构,同时也受到联盟以外的因素影响,如政府行为、法律制度等。
(一)政府行为的影响作用
政府对物流联盟中资产专用性的作用行为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即政府的替代行为及实施的鼓励政策。
1.政府替代
对于专用性程度高,资金投入大的物流设施与设备,政府可以直接进行投资。政府替代行为能够将专用性资产转化为公共性资产,通过一次性投入满足数个物流联盟的特定需要,同时也可以满足其他企业的特殊物流需求,节约总的投入成本,增强各物流联盟的稳定性,保证联盟中各物流活动的顺利进行。
2.鼓励政策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鼓励政策提高物流联盟内企业进行专用性资产投入的积极性。如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减免程度与资产专用性程度成正比,资产专用性越强,企业享受的政策越优惠。政府制定鼓励专用型资产投入的政策能够提高物流联盟的利润空间,增加联盟的收益,从而获得更高的经济回报。另一方面,能够在某种程度上提升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的水平。单个物流联盟的专用性资产投入可能造成的正的外部效应能够减少政府物流基础设施的投入,提高宏观的社会物流效益。
(二)法律制度的影响作用
物流联盟契约的实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契约得以履行的必要条件。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格鲁斯曼(Grossman)和哈特(Hart)认为所有契约都是不完全的,即事前的契约无法对所有可能的外部风险或违约行为做成明确阐述,契约总是需要在履约的过程中获得不断的完善。造成契约不完全性的另一重要因素是契约的“不可证实性”,即道德风险或机会主义等信息无法被法律所确证,从而使这些信息无法构成契约的显性部分,导致契约的不完全。
因此,完善的法律制度需要能够准确、全面地对联盟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及违约行为进行辨识和惩戒;保障联盟中各方企业的权力,督促各方企业完成联盟所要求的义务,它将对物流联盟的治理起着极大的正面影响作用。完善的法律是联盟契约得以实施的有效保证,能够有效遏制资产使用方的道德风险,为联盟的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