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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外资企业转让定价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完善我国防范国际转让定价的措施;搞好软环境建设,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等进行讲述,包括了转移利润,造成外资企业亏损,侵吞中方利益、减少我国的税收收入、降低了外商直接投资的关联效应、参考国际惯例,完善法制建设等,具体资料请见:
【摘要】受各种有利因素的吸引,外商投资企业纷纷落户我国,几乎每天都在增加。而在这些企业中,有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相当一部分企业一面是巨额亏损,一面却不断增资,成为“亏损不倒翁”。其中有一个存活的奥妙就是避税。其常用的避税方法主要是转让定价和利用避税地税制。笔者就转让定价及其对策作一研究。
【关键词】外资企业;转让定价;对策研究
一、外资企业转让定价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外商在我国进行了大量的直接投资,设立了许多外资企业,其中有不少就属于跨国公司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有关部门统计资料表明,截至目前,全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53万多家,合同外资金额1万多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000多亿美元。目前,来华投资的国家和地区超过190个,全球最大的500家跨国公司中已有近450家在华投资。这些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也进行了大量的国际贸易,其中大部分属于内部贸易,这就为转移定价的实施提供了可能。外商投资企业普遍采取转移定价带来了许多问题,其突出表现就是我国外资企业的普遍“亏损”。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数字表明,我国境内三资企业的“亏损”面高达40%,有些地区甚至达75%。令人深思的是,许多长期“亏损”的外资企业,外商却在不断增资。可见,外资企业的“亏损”往往只是一种假象。
我国的外资企业普遍采取转移定价,人为地导致账面亏损,严重地损害了我国的经济利益,其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转移利润,造成外资企业亏损,侵吞中方利益
我国某些合资企业的外商,利用合资企业年度亏损可不缴纳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再加上我国合资企业的中方人员国际市场价格信息闭塞,不了解国际行情,且出口渠道又过于依赖合资外方,甚至供与销皆由外方控制,使一些外商得以采用转移定价高于向在华子公司出售原材料,低价收购在华子公司的外销产品,将工业利润转至商业环节,将合资企业本应获得的利润转至国外的母公司或分公司,造成合资企业亏损而外商赢利的现象,使得大量利润外流,国家和境内合资企业遭受到损失。
(二)减少我国的税收收入
三资企业的税收效果是决定我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收益的另一个重要的指标。许多外资企业通过高进低出的转移定价将在华子公司的利润转移,从而逃避我国较高的所得税。
(三)降低了外商直接投资的关联效应
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本地企业的引致需求是衡量我国利用外资实际获利程度的另一个重要标志。由于我国目前对三资企业的转移价格尚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很多外商就利用其对企业的进口控制权,高价从国外关联企业购入许多国内企业可以生产的、质量完全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半成品等,以便更多的利用转移价格攫取利润,从而大大降低外商直接投资的关联效应。
(四)使我国的国际收支恶化
三资企业“高进低出”的转移定价主要从两方面恶化我国的国际收支状况:第一,“高进低出”的转移定价会带来外方整体利润的增长,从而驱动三资企业进口大量国内可以生产的投入品,这将导致我国国际收支商品进口的增长,经常项目的流出。第二,在三资企业向国内外关联企业购入相同数量的商品、劳务、技术等或出售相同数量产品的情况下,“高进低出”的转移定价将导致我国商品进口和无形支出的增加,商品出口减少,从而进一步恶化我国的国际收支。虽然“高进低出”的转移价格会导致在华子公司的账面利润减少,同时也减少我国的无形支出,从而改善我国的国际收支,但容易证明转移定价这种改善国际收支的效果远远小于前述恶化国际收支的效果。
(五)其他影响
外资通过转移定价转移利润,许多三资企业账面亏损严重,从而损害了我国投资环境的声誉,并导致中国员工的工资福利难以提高和改善等问题。
二、完善我国防范国际转让定价的措施
我国在转让定价的法规制定过程中也不断获取经验。因为中国转让定价的立法历史不长,所以在当今的法规体系中还有很多空白。而今后随着我国转让定价法规体系复杂性的增加,新问题也将不断出现。为防范外资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等避税方法,笔者建议:
(一)参考国际惯例,完善法制建设
我国应该制定完善的、内容齐全的《转让定价税制实施细则》,包括关联企业的认定、业务范围、调整方法和原则、可比数据资料的获取、详细的分类调整、纳税人的报告义务和举证责任、税务机关的权力、文件准备要求、相应的调整、处罚规定、时间的限制和预约定价等。应借鉴国际反避税法规的经验,单独制订出一套比较系统和完整的反避税法规。内容可包括避税行为的认定,反避税法规适用范围,明确企业进行避税活动可能采取的方法、手段及可能发生的避税范围,纳税人延伸提供税收情报的义务及对国际避税案件有事后提供证明的义务,对纳税人不配合以及违章的处罚规则等。
我国在避税地税制方面的立法还处于空白,可考虑制定专门的避税地税制,专门针对避税地的转让定价问题。20世纪6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大肆利用避税地避税的活动中,许多国家的税收利益由此受到极大的损害。为此,西方发达国家纷纷采取反避税措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反避税地立法。其中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对利用受控外国公司避税进行打击的国家,后又于1986年制定了《消极性国外投资公司征税规定》,使其针对利用避税地进行转让定价活动的税制趋于完善。德国于1972年、日本于1978年、英国于1984年也都先后建立并实施了避税地税制,对受控关联公司的交易进行严格的审计。建立避税地税制,旨在对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与低税或无税国家或地区的外方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审查,以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贸易中的三方避税行为。与此相关的是要及时建立完备的资本弱化税制。我国有必要借鉴国际上成熟的经验,整理零星的法律规定,建立一套系统的资本弱化税制。在制定资本弱化税制要解决好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明确资本弱化税制适用的对象。资本弱化税制只制约关联各方而不应制约独立各方。对居民关联方和非居民关联方投资者采用同样的标准,均适用资本弱化法规。
2.确定资本弱化的判断标准。(1)关联方的确定标准。我国在制定资本弱化有关法规时,可以结合现有的法规,确定一个比较合理的控制比例,从而保持税法的统一性。(2)借款的持续使用期限。我国在制定资本弱化有关法规时,可以考虑将借款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长期借款作为判断资本弱化的标准之一。(3)债务占股份比率标准。在采用债务与股份比率时,不宜采取单一的固定比率,而应该从企业不同规模角度考虑,制定不同的比率,作为判断资本弱化的标准,防止采用同一固定比率带来的矛盾,解决好兼顾经济发展需要和达到防止避税的目的。(4)权益资本的界定。在计算法定的债务与资本比率时,我国税法可以考虑将资本范围界定为权益资本,不仅包括实收资本,还应包括留存收益和未分配利润。
(二)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治理效率
我国在转让定价的实践方面,与主要发达国家的差距甚大,并且各级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问题重视不够。虽然有了法律依据,但执行力度不大。因此,我国必须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转让定价行为。治理转让定价需要加大处罚力度。在对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查过程中,要排除各方的影响和压力,一查到底。对调查结论属实、需要进行调整的,除了应按法规进行处罚外,还可以与工商、保险和金融等方面进行配合,实行奖优罚劣。对转让定价造成利润流失严重的企业,可以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造成遵纪守法的舆论压力。
转让定价调整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需要一支懂得法律、财务、贸易和行业知识以及具备外语基础的稳定人才队伍。从我国国税部门工作人员的学历情况看,高学历员工的绝对数和相对数都偏低,而且主要分布在培训基地和高等院校,直接参与指导实际工作的极少。内部培训必不可少,但其造就人才的速度跟不上时展的需要。我国加入WTO,需要一大批的高素质人才充实到国税部门。国税部门可以打破计划用人机制,走市场化道路,从高校毕业生和社会上有工作经验的人员中聘用学历高、责任心强、综合素质好的人才,以快速提高转让定价调查人员的整体水平。
三、搞好软环境建设,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
(一)加强信息化建设
治理转让定价,信息必不可少。掌握、拥有详细的价格信息和利润信息资料、数据是转让定价税制有效运行的基础。因此,要高度重视形成价格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完善工作,建立和完善税务部门与海关、商务、商检局、统计局等部门信息交换制度,并且逐步实现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共享。同时,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国内外上市公司的价格和利润信息资料的收集,建立价格信息和行业利润信息库。同时充分利用海关对关联企业之间进出口货物的监管作用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设备价值的鉴定作用。
(二)积极开展国际税务合作
治理转让定价还需要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加强税收情报收集与交流。一国转让定价调整往往会涉及另一国税务当局进行相应的调整,否则就使跨国公司遭受到双重征税的风险。为了维护国际资本流动的秩序,国家之间必须进行税务合作。国际合作的范围可以十分广泛,除转让定价调整的合作之外,还应包括税收有关的情报互换,如跨国公司背景资料、各种商品的价格资料等。转让定价的治理是一个国际问题,友好的国际合作才能促进世界对外直接投资的健康发展。
(三)继续改善宏观经济环境
治理转让定价问题还需要从根本上减弱转移利润的动机。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转让定价的主要动机还体现在非避税方面。客观上造成税收流失只是转让定价的结果。我国加入WTO,废除了与市场经济冲突的多项法规和制度,表明我国政府坚持改革开放、与国际接轨的意愿和决心。在国际经济持续下滑的背景中,我国政治稳定开明,经济一枝独秀,融入世界经济的步子稳健,外资大量涌入我国。这表明,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规避政治的动机已大大降低。近年来,人民币汇率稳定,而且稳中有升,汇率风险相对较低。我国吸引外商投资的软环境大大改善。总之,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化,我国引进外商投资的软环境正在逐渐改善,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问题会得到有效的规范和治理,竞争环境将日趋公平。
(四)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
对外投资的原始动力来自于盈利而非避税。如果对一个市场的投资不能盈利,所得税就无从谈起。我国经济在改革开放的十几年里保持高速发展的势头,经济越来越有活力。在这片投资热土上,不仅有世界上最廉价的高素质劳动力,而且有巨大的市场潜力。较早进入中国市场的世界大型跨国公司几乎都获得了丰厚的回报。内外资企业税负水平的差异,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企业间公平竞争原则,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统一性原则。如:据预测其实际平均所得税率只有11%,而国有企业为22%,国有大中型企业为30%。过于优厚的优惠政策容易引起转让定价等避税行为,有的还利用假外资把本国、本地区利润转移到外国或外地区,造成国家和地区利益受损。我国加入WTO,在几年之内各种规则都要采用国际标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必将受到来自国际和国内的批评。国际上,税收优惠造成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税收竞争不公平,外国政府会提出异议;在国内,对外资优惠就意味着对内资的税收待遇不公,同等技术水平下的内资显然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因此,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呼声日高。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