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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获得了长足的进步,随着经济的增长我国由原先单一少量的经济主体,快速的增长到了如今繁多的经济主体。随着经济主体的增多,各类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也逐渐增加。其中涉及到经济法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本文针对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的形成机制,以及对经济法的影响进行简要分析研究。
关键词:经济法;放大效应;市场化;影响
1经济法
经济法一词最早出现在德国,日本等国家。随后的英国、美国法律系统虽然也存在类似与我国的经济法法律规定,但因为其不注重法律的分类,更不涉及到民法的概念,所以自然也不存在经济法这一概念。其中存在经济法相关法律的国家,也因为对经济法定义的不同,最终实施的手段也不尽相同。经济法根据各国体制不同,其所涵盖、执行、管理的范围也不尽相同。目前我国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综合管理的一个法律部门,其中涉及到对商品经济关系的系统调整、整体调整和全面调整。主要涉及到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各类经济组织之间关于商品物的经济关系管理和协调。
2经济法主体行为的放大效应和形成机制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法主体行为的放大效应具体表现为市场化进程的加深、企业的形成、业务链的形成等状况。笔者针对此类现状,进行简要的分析。
所谓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是因为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征在于其经济秩序要通过一定的法律来维持。而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也需要通过连续发展的阶段来建立。在市场经济发育的不同时期。由于市场经济发育的方式的差异以及社会政治、文化因素的影响,法律对于经济生活的规范化方式和程度是不同的。本文拟通过对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以及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不同历程的考察,探讨中国经济法产生的经济、社会及法律根源,把握中国经济法独特的运行规律,以求得对中国经济法更为深入的认识。
一
本文所称经济法是指产生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意志的法律新兴部门。它所要实现的目标是综合运用国家权力或宏观调控手段以不断解决个体的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社会的良性发展。经济法起源于本世纪初,它是市场经济在欧美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的法律结晶。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规范肇始于美国,但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学者们才使用"经济法"一词,并由此推动了世界范围内经济法的发展。世界各国均从自己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出发,依据现实的经济、社会、文化、历史、法律传统,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经济法体系。考察世界各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经济法具有显著的地域性和与一国政治经济政策密切联系的特征,比较西方经济法与中国经济法独立于其他传统法律部门的发展历程,对这一特征的认识将更为清晰。
西方经济法的产生于市场经济相当发达的阶段,在经历了充分自竞争的商品经济时期以后,市场机制的不足逐渐显露,民商法及行政法调节手段的局限性也日益明显,于是经济法得以产生。西方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上的经济法,以美国《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为起点,逐步发展到今天以宏观调控法为核心的经济法体系。迄今,西方经济法已剔除了各种非经济因素,成为国家调节现代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法律手段
。总结西方国家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可以认为:经济法是产生于市场经济时代的法律部门,它从一开始产生就以弥补民法、行政法在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生活方面的不足为己任。它一方面是弥补民法在自由主义状态下医治市场失灵不力的缺陷,另一方面也是弥补行政法为保障自由主义而过分强调政府权力的约束的不足,从而广泛地建立经济管理机关并赋予它们以较宽的行政权和自由量权,以保证政府管理经济生活成为经常性职能的需要。这样的经济法是政府直接运用公权力干预私法关系的法
。现代西方国家经济法已呈现出明显的国际化趋势,国家之间的立法差异性正在逐渐缩小。
当前中国的社会变革正在完成一个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历史转型过程,在这一转型过程中,法制现代化的运动也发展得如火如荼,其中经济法作为一门新生的法律科学成为引人注目的亮点。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体现着会现代化转型的必然趋势,也昭示着法律文明的进步,因此,有学者提出“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现代性”。①“现代”一词,要为之下一定义是困难的,但是“现代”必然包孕着社会发展进程中一切先进的、发达的、开放的合理性特征,这一点不言自明。在这一前提之下,西方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必然成为在变革时期新生的中国经济法发展的参照系,由此,“法律移植”、“法律与国际接轨”的呼声也随之高涨,但是,当这一思路演变成一种高昂的热情时,经济法的发展难免脱离其理性轨道,掉入盲目与虚幻的泥潭,对此,笔者的看法是,在社会与法制现代化的宏观背景下,经济法必然要参照西方经济法的成熟理论与实践经验,但是更重要的是要关注中国经济法的本土资源。
一、关注经济法本土资源必要性
关于法律对于社会的作用,学者们往往持两种态度,一种是乌托邦式的所谓“理性建构主义”,另一种则较为保守,认为法律无法塑造经济,只能立足传统与现实经验,作局部改进。这两种思路均有可取之处,法律的发展既要考虑外来先进文明的先验逻辑,也应考虑本国传统的经验历史,但是对于经济法这一门新生的具有现代性的法律科学,在中国并不是传统文明演进的结果,因此,借鉴外来资源比其它传统的法律部门显得更为迫切,但这并不意味着经济法不存在本土资源。马克思曾指出:“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并不是他们在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的创造。”②经济法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并非凭空产生,应来源于现实,又运用于实践无论经济法这座大厦建构的如何高大雄伟,其根基应落足于社会现实,否则,割断了与历史、现实的联系,经济法只能是中看不中用的“空中楼阁”。
首先,人类社会法律现实的多样化决定了任何一种模式的法律制度不可能具有“普适性”。法律现实即整个法律制度的确立,包括法律理论研究与立法、司法实践所赖以存在和运作的社会现实,包括一国的政治经济制度以及文化背景,还包括一国的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等诸多要素。法律现实的多样性决定了整个人类社会的法律制度的差异性,涵盖了法律形式、法律运作、法律价值、法律精神等等的差异性,这是大家有目共睹的现实,例如东方的社会主义与西方的资本主义,东方的集体主义和西方的个**利本位,东方的礼教、宗教主义与西方的理性主义,等等这些构成了东西方法律现实的纷繁复杂现象,既使在东西方内部的国家和地区,法律现实也非千篇一律。而法律并非是脱离现实,孤立自在的本体,要立足于法律现实,同时也要对法律现实进行指导与规制。所以,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均不可能是“放之四海皆准”的,具有“普适性”的真理,而实际上,“西方法律制度仅仅是通过错综复杂的历史进程而出现的一些特殊的调节与安排,这些制度只有放在这些国家特定历史条件下才能够理解并加以评价,而决非处于法律进化的高级阶段”。③因此,在借鉴他国的法制经验时,关注本国的法律现实,重视本土资源,有着特殊意义,经济法也不例外。
其次,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性。西方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是随着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到垄断时期,传统民商法、行政法制度框架被不断突破并逐渐演变至最终独立的过程,④其产生有着成熟的市场经济基础,是一个自发式的水到渠成的过程,经历了上百年的渐进历史。而中国经济法生于改革经济体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经济法律制度与其所植根的现实土壤――市场经济是同步发展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缺乏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空间,民商法也无法生成。因此,中国经济法并非为弥补民商法之不足而出现的,而是与民商法同时上马,立法活动与研究才得以展开。中国经济法产生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与西方经济法相比,中国经济法的基本品格应沿着变革政府职能,规范政府经济行为这一思路去塑造。这使得中国经济的动机与需求,功能与地位与西方经济法有不同之处,而简单的法律移植则难以顾及这些差异,因此,中国经济法的发展有着自身发展的规律性,必然要立足于中国的本土资源与现实土壤。
再次,经济法是一种具有显著“回应性”特征的法。⑤法作为上层建筑必然反映经济基础,而经济法更是与一国的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紧密相联,这种紧密度是其它法律部门无法比拟的,这种特性正是经济法“回应性”的体现。经济法作为国家调控经济之法,必然与经济同步发展,尤其对于中国而言,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新问题、新现象层出不穷,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变动反映更为灵敏和迅速。每一新经济政策的出台,也会使经济法受到影响。对于这样一种具高度“回应性”的法,过分依赖发达国家的经济法理论和实践是不可取的。
所谓经济法的边缘,是指经济法学的研究范围,其核心是廓清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界限。这是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老问题,本文拟从新的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探索,以确定经济法学的研究领域。
一、问题的提出
过去经济法学理论研究,关于经济法的研究范围都是与研究者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紧密联系的。在此笔者将其称之为"调整对象说"。这一学说有多种观点①,其中最有代表性也最有优秀的观点是以划分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为前提,将它们之间的关系表述为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法律部门,然后确立经济法的独立地位②。这一理论,看似对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作了划分,但深入考察便不难发现:它并没有真正阐明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也不可能划清它们的界限。这里明显的问题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至今仍无统一认识。以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来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就不同学者所认识的不同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言,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界限或经济法的范围绝非毫厘之差。
本文无意于批判或非难某种理论,且笔者也是调整对象说的赞成者。但是,这种研究方法作为一种既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研究的深入,阻碍了纵深思维。因此,有必要跳出既定模式的简单框架。
笔者认为,现存的调整对象说在阐述经济法的独立性时,至少存在如下难题:
1、作为区分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与经济法的的调整对象究竟是什么?是经济关系还是社会关系?这些关系的特点是什么?
摘要:一场由温州发源的、正席卷全国的、最终影响整个中国民间资本的大变局拉开了序幕。隐藏在背后的经济规律是民间资本的战略转移遭遇了瓶颈。研究今天的温商之繁荣,应参照中国古代的徽商之历史镜像,必须认真分析徽商的兴衰成败之轨迹。过度炒房的危险之处在于可能沦落为不思进取的食利阶层,丧失中国入世之后进行产业调整和升级的机会。作为一种市场化取向的行为,炒房热也会出现市场失灵,应引导它向正常方向发展,用有形之手去弥补无形之手的失灵。
关键词:市场失灵;中国民间资本;炒房热;温商;徽商;适度干预
Abstract:AoriginatedfromWenzhou,issweepingacrossthecountry,theultimateimpactofallofChina’sbigprivatecapitalstartedchanging.Hiddenbehindtheeconomiclawisstrategiesforthetransferofprivatecapitalexperiencedabottleneck.Today’sstudyoftemperatureandprosperityofthebusiness,referenceismadetothemerchantsofancientChinesehistoryandimage,merchantsmustbeacarefulanalysisofthesuccessorfailureofthetrack.Realestateoverthedangeristhatwemightbereducedtonothingfreshprofitsectors,China’saccessiontotheWTOafterthelossofindustrialrestructuringandupgrading.Asamarket-oriented,willalsobehotrealestatemarketfailure,itshouldleadtothenormaldirection,withthevisiblehandtomakeupforthefailureoftheinvisiblehand.
Keywords:marketfailure;Chineseprivatecapital;hotrealestate;Wenbusiness;merchants;appropriateintervention
背景资料:炒房热现象亟待学术研究
近年来,温州商人在中国民间资本市场上掀起了又一股冲天大浪,突出表现为“温州炒房热”的一再升温,温州炒房团成为中国当前经济生活中的万众焦点。从学术的视角,我们不得不关注如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