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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评估法律责任形成的内部客观因素
1.评估方法。不同资产的评估,使用不同的方法,进而使用不同的公式、参数,得到的评估结果就不一样。评估结果的正确性没有合理的判断标准,不具有“精确性”。一般认为,评估结果在±5%范围内浮动是正常的,在±10%范围内浮动也是允许的。
2.职业判断。在实际操作中,职业判断贯穿于评估过程的始终,既要判断资产占有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又要判断所使用评估方法的恰当性、有效性。而职业判断具有经验性、风险性、主观性、前瞻性和滞后性、复杂性等特点,需要评估人员具有各种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不同水平的评估人员职业判断能力不同,得出的结果也不同。
3.数据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分析。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要求评估人员收集评估所依据的信息,并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和适当的。这要求评估人员不仅要详细掌握每一种具体方法,而且要善于方法取舍的判断,难度很大、技术含量很高。如对抽样这样较为科学的方法体系,评估人员还不能完全保证抽取的样本能代表全体,以致主观的结论和客观的事实之间总是存在偏离。
二、资产评估法律责任形成的内部主观因素
1.评估机构责任意识淡薄。评估机构由挂靠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改制而来,在执业过程中难以保持实质上的独立性。评估机构受到严重的行政干预,不能真正承担各种法律责任,淡化了责任、风险、质量和信誉意识,助长了业务操作中不顾执业质量,片面追求利润的风气,导致违法违规的现象发生。另外,为了获取高额利润,评估机构总是“压缩”成本,内部管理极不规范。不重视对员工的培训和后续教育,不按法定的程序评估,甚至搞承包、收入分成,为了抢占市场份额,不顾职业道德,无视评估法规,承揽超出自身业务能力的评估业务。
2.评估人员专业胜任能力不足。评估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实践性,而一部分评估人员是“授予”而来,专业知识薄弱,对新制度、新规章的理解能力不够;另外一部分评估人员,虽然取得了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资格,但缺少应有的培训和锻炼,缺乏实践经验,不重视后续学习和培训,不拓展自己的知识面。在自身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片面追求经济收入。只要能争取到客户,不惜利用任何手段,置国家的法规和执业的规则于不顾,故意迎合被评估单位的不合法要求。
三、资产评估法律责任形成的外部主观因素
1.道德因素。由于评估机构与资产占有单位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在评估时,必须依赖资产占有单位提供的经过审计的会计资料。但是,如果被评估单位的财务处理不当甚至内部相互串通,故意做假帐,不能审计出其财务报告的瑕疵和虚假,评估机构得到的财务信息和会计资料也就不真实。另外,资产委托方不按照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要求合理的使用评估报告,为了谋取自身利益,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一旦使用的结果不符合其预期结果,就要控告评估机构。资产委托方的种种不良行为,无形中增加了评估机构的负担。
2.社会因素。社会公众对评估的期望大大超过了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对自身的认识。社会公众不仅认为资产评估值应该是真实的、客观的和公正的,而且认为评估应该为其“保险”,能揭露出被评估单位的错误和虚假甚至一切对自己不利的行为。事实上,由于现代社会经济的复杂性,评估人员在执行工作时受到很大局限,使得评估值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社会公众认为“花钱”雇佣了评估人员评估,评估人员就要按自己的意志行事。一旦结果达不到自己期望的标准,往往不从自身找原因,而是控告评估机构。
四、资产评估法律责任形成的外部客观因素
1.管理因素。资产评估涉及的行政管理部门很多,各部门各自为政,自成体系。相关法规的表述不统一,尤其是有关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业务,评估人员无论依据哪一个规范都可能被控告。此外,我国目前的评估管理模式没有使行业协会真正发挥作用。总之,政府的监管不力,行业协会不统一,评估机构往往无所适从。
2.风险因素。经济环境日益复杂,评估执业环境日益恶劣。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加剧,企业破产、倒闭的事情时有发生,投资者、债权人等相关利益主体遭受意外损失的可能性增加,评估的业务操作越来越复杂、难度也越来越大。评估法律诉讼案件增多,评估风险增加,评估法律责任也由此增加了。
3.法律因素。(1)评估界和法律界认识上的差距。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将成为评估法律责任的主要部分,人民法院将成为最终裁定机构。然而,法律界和评估界在认识上存在着巨大的差距。法律界在判案时按过错责任归责;而评估界则认为应依据评估准则。(2)诉讼成本增加。随着评估法律诉讼的增加,诉讼成本也不断增加,一些被告宁愿在庭外支付更高的赔偿,以“私了”方式解决纠纷,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程序和麻烦,而且还有利于保守秘密。评估界的这种心理反过来诱发了原告针对评估机构的法律诉讼,他们利用评估界的这种心理,提高财产赔偿的数量,形成“滚雪球”效应,针对评估机构的法律诉讼增加了。(3)法院判例的示范效应。国际司法界流行着“深口袋”理论,即只要受害方提起法律诉讼,不管错在哪里,或者是否有过错,作为有赔偿能力的被告方都要对受害方进行补偿。这使法院在判案时明显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以不妨碍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我国依据成文法判案,但大量的判决案例广为传播,促动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诉讼之争,怂恿了律师在利益的驱使下,建议原告追加注册资产评估师为被告,以求迅速结案。
总之,资产评估法律责任的形成既有评估机构、评估人员,评估方法、职业判断、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等方面的内部因素,又有道德、社会、管理、风险、法律等方面的外部因素。
[摘要]市场经济的任何社会经济活动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资产评估活动也不例外。我国评估业经过二十年的发展,“诉讼爆炸”时代已经来临。因此,我们应该深入分析资产评估法律责任的形成因素,本文着重从内部外部的主观和客观因素进行分析。
[关键词]资产评估法律责任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