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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循环经济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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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循环经济法论文

一、农业循环经济立法的可行性

农业循环经济的立法属于专门性立法,我们呼吁对其立法,是为了长远而有效地推动循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保护环境的同时促进经济又好又快的稳定发展,是为了人类长远利益的考虑。农业循环经济立法存在可行性的原因如下:第一,近年来我国多地的循环经济理论、实践活动和政策法律制定工作都有新的进展,而且循环经济的研究在学术界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关于循环经济的相关理论学科,例如生态学、环境科学、工业生态学等理论和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也取得了重大的成果。另外,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在全国支持并建设了八个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在农村主要建立生态园和生态示范区,在以农业发展为主的地区建设生态县、生态市和生态省。一些省市还专门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保障循环经济发展,更好的促进循环经济各方面环节发展。第二,建立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议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相关部门及地方立法机构多次提出。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期间和近些年召开的环境资源和经济立法工作会议中,也有许多专家学者提出立法建议。这充分证明发展循环经济离不开法律推动。第三,关于农业循环经济的立法也要从国际经验的角度出发,目前有许多国家都很重视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每个国家都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农业生产方式,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例如日本的《食品、农业基本法》和瑞典的《农业环保法》,对农业循环经济做出了明确规定,在世界范围内都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对我国也同样有启示作用。

二、农业循环经济的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立法目的我国的大部分农业产业还存在着资源利用率较低、产业链不完整、收益空间有限等一些要改变的问题,因此我国的农业生产一直被资源和市场制约着。加快我国的农业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有利于减少农民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因为大量使用农药、化肥、地膜等而造成的水污染、土壤污染、农作物减产等问题。我们国家必须要进行农业循环经济的立法,只有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才能有力的推行清洁生产,改善农村资源短缺、生态环境恶化的现状,将经济活动造成的生态影响降低最低程度。发展循环农业和发展循环经济一样,都要深刻考虑代际问题,采用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方式,技术和经济上适当可行,以及被社会大众所认可和接受的农业发展战略。加快农业循环经济法制建设,明确农业循环经济立法的宗旨,同时立法也是实现保障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

(二)指导思想第一,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和落实“十二五”计划,走好中国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加速转变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农业生产力和市场竞争力,完善现代农业体系;加速推广区域性的农业技术、农产品质量检测等公共服务机构;加快治理农药、化肥、地膜、畜禽养殖带来的污染,保证良好的生态环境;鼓励广大农民设立多元化的农业性质的组织;因地制宜的发展当地特色的农业种类。第二,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并立足国情。我们知道,农业循环经济立法在德国,日本等国都比我们早,所以我国在立法上要从国外先进的立法理念学习,再一直到我们自己的法律中,要让我国的农业循环经济法制建设有中国特色。第三,重视农业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有效性。法律可操作性差是我国立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会导致法律的实施效果不佳。在农业循环经济立法时,我们要在深入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找准现代农业各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另外,在法律法规中的语言不能太过空泛,或者模棱两可,把类似于“应当”、“应该”等词语变为具有肯定意思的“必须”。

(三)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原则进行农业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离不开政府主导和市场调节,政府各个部门都要摒弃以往的传统发展思维模式,搞好规划,引导激励农村生产者和社会一同推动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政府与各部门共同合作,将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一同使用,科学制定循环农业发展计划,优化循环农业发展环境。政府应当提供补助金、减免税收、零利息贷款等优惠政策,并利用市场调节机制,实现农村的资源合理化配置。2.遵循自然和社会发展规律原则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应当遵循相应的规律,进行农业循环经济立法也要遵守自然和社会发展规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才能实现农业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终极目标,我们应当重视控制人口、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样才能推动我们的社会向着生态文明、生活富裕的道路不断前进。

3.系统筹划综合利用原则目前有众多因素影响和制约着农村环境的发展,为了能让农村环境改善,就要对农业和农村的资源进行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对循环农业发展实行统筹规划,科学合理的安排,提高资源利用率,合理处理农业废弃物。

4.明确各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原则有了科学合理的明确规定,就能在现实操作中有效维护各主体的合法权益,遇到问题时及时向责任方追究违法行为的责任。

三、农业循环经济立法调整的主体类型及其基本要求

(一)政府部门农业循环经济是循环经济的一个关键,在市场经济中难免会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于是就要求政府利用经济杠杆和政策法律,以及行政手段进行宏观调控。农业循环经济立法的一大主体就是政府部门,一些以发展循环农业为主导的企业,政府要给予一些适当的指导和扶持,对这一类的企业要进行激励,对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重点地区负责,严格遵守法律制度,规范经济参与者的行为。

(二)农业生产单位农业生产单位在建设循环型农业中发展着重要作用,农业生产单位应当进行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农村土地进行集约利用,采用节能、节水、节肥的科学种养殖技术,把生态农业发展作为首要目标。

(三)农产品经营销售单位要在农业循环经济立法中,针对这类企业和单位,要求其从事经营和销售经过生态农业生产而收获的绿色农产品、有机食品等。要制定严格的经营销售标准和产品质量保障制度,如果农业生产者和产品销售者就强制回收的产品达成委托回收协议的,农产品经营和销售单位必须依照合同进行合理的回收。

(四)农业废弃物循环利用单位废弃物循环利用单位主要包括回收单位、再制造单位、综合利用单位等企业事业单位。资源循环利用主要包括自然资源的综合利用,在生产和加工过过程中对一些农业废弃物,例如果蔬残渣、腐烂变质的农作物等进行再利用和资源化,变成种养殖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肥料等。

(五)消费者消费者是绿色农产品的主要购买者,消费者的环保意识和绿色消费观念影响着农业循环经济的运行。农业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是否进行绿色产品的生产销售,与消费者的需求有着密切联系。现在越来越多的公众环保意识增强,越来越多的开始重视食品安全,在消费时都选择绿色健康以及带有国家质量检测标志的产品。因此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十分重要,许多发达国家在日常生活中就能体现出公民的环保理念。我国也应该效仿发达国家的先进理念,引导消费者在购买绿色产品时要节约资源、重视环保、注意产品的使用和回收再利用。

四、我国农业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建设构想

(一)对《宪法》的修订和完善无论我们的立法构想是怎样的,我们首先要把循环经济的理念和内容贯穿进现有的法律中,因为这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方式,对全社会的各方面发展都会有影响,所以要从根本大法入手,将“国家坚持可持续发展,走循环经济发展道路”纳入《宪法》,把循环经济的国家发展战略贯彻落实。

(二)对农业类法律的修订对已经颁布的农业类法律进行修整,全部注入循环经济的理念并且融入其中,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对农业循环经济的建立给予大力支持。还要将我国已经出台的涉及到现代农业发展的单行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尤其要对农业上的各种资源节约利用、农产品绿色生产、废弃物的科学处理、综合利用作出明确的规定。与此同时,还要完善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相应的配套措施,加快立法脚步,把国外立法经验与我国国情相联系,制定出适合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三)修改政府法律责任在我国目前颁布与循环经济有关的法律中,尽管规定了各级政府对管辖内农业生产活动负责,但却没有具体细化到负什么责,以什么样的方式来负责,导致很多地方政府并没有真正的履行自己的义务,严重制约了我国循环经济的和谐发展。因为农业循环经济是新型经济发展模式的重要环节,所以要把政府对循环农业发展的扶持和相关经济政策的内容纳入到现行法律中,对《政府采购法》、《商业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进行修订。在明确地方政府和一些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上,除了行政处罚外,也要用配套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来完善,为农业循环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条件。立法要有明确的目标和方向,要顺应时间,要因地制宜。注重公平,注重政府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作用,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重视人才,重视科技研发,提高全民意识水平,鼓励多方参与,明晰责任权利义务。构建“金字塔”模式的法律体系,一部龙头法,多个专项法。现如今这不仅是构建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办法,对构建农业循环经济法也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

作者:袁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