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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亮点爬梳
在我国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革的背景下,实施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初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此次该法的修改针对新的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诸多的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赋予消费者新的权利与增加
经营者义务并重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秉承了对消费者倾斜性保护的一贯立法原则。在网上购物蓬勃发展之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成为了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有的商家通过有偿的方式将消费者个人信息透漏,这样使消费者经常受到获取信息的商家的打扰,更有甚者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受到犯罪威胁。因此,该法在修改后增加了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受到保护的权利。网上购物等新兴的消费方式除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存在潜在威胁外,仍与现实购物有较大差别,诸如网上展示物品与现实有较大差别等。针对此,该法在修改时明确赋予了消费者无需说明理由的七日“反悔权”,这样通过使用“反悔权”可以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加经营者义务是对消费者权益倾斜性保护的另一种方式。随着汽车、电脑、电视等耐用消费品进入寻常百姓家,这些耐用消费品领域的纠纷急剧增加。由于消费者专业知识的欠缺导致在纠纷发生后维权异常困难。因此,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设置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即在消费者接受特定耐用消费品或者是有关装修等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发现存在有质量问题的,由经营者来承担举证责任。这样可以有效地弥补消费者由于专业知识的欠缺而产生举证困难的问题,从而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二)强化政府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
在消费市场上,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使得其权益很容易受到损害,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除了通过立法的形式对消费者进行倾斜性保护外,还需要政府有形之手的庇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政府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职责,诸如领导、监督等职责,这样使政府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强有力后盾。该法修改后,在原有的政府保护消费者权益职责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从而强化了政府的职责。针对政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该法新设了政府的抽查检验和向社会及时公布制度,与此同时,在抽查检验的过程中若有严重违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采取警示、召回、停止生产等措施。
(三)提升消费者协会的法律地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后,通过明确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责大大提升了消费者协会的法律地位,从而更加有利于发挥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的维权作用。比如,该法明确提出消费者协会具有参与制定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法律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职责,这样可以使得消费者的利益诉求得到有效的体现。此外,该法首次赋予了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的职权,这样使得省级以及以上的消费者协会享有了代表消费者进行诉讼的权利,这样拓宽了消费者的维权司法途径。与此同时,为了保障消费者协会履行职权与承担职责,该法还明文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消费者协会给予必要的经费等支持,并且消费者协会应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创新与加重法律责任
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方面的规定从创新法律责任形式与加重传统法律责任两方面入手。该法创设了经营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以及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的诚信责任。精神损害赔偿与诚信责任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责任的一种创新,尤其是诚信责任的创设,这在目前立法方面属于法律责任的创新。在创新法律责任形式之外,该法由原来的对消费者增加一倍赔偿加重为三倍赔偿,即俗称的“双倍”赔偿加重为“四倍”赔偿。与此同时,该法还明确规定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来计算,这也充分体现了加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济法解读
(一)经济法回应性的充分体现
经济法作为一种现代法,具有一系列的新特征。经济法的时间性特征,要求我们运用动态的而非静止的辩证方法对经济法进行学理研究。易言之,为契合研究对象的发展需要,经济法学的理论与实践必须对变动不居的现实予以频繁和适时的回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的二十多年间,我国经济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相应地加大了消费者维权的成本与难度。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网上购物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成为新的问题,出现了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举证困难等问题。作为经济法中市场监管法重要组成部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修改,对现实中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相应的法律规范,从而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显而易见,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充分体现了经济法的回应性。
(二)政府在国家干预经济中的科学定位
在现实生活中,国家通常不会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干预经济,国家干预经济的职能往往由比国家更为具体的主体代表国家承担。政府作为干预主体在经济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法律制度的构建规范政府的职责,以有效地防范政府失灵提高干预的效果。经济法把政府干预经济定位为两个方面:微观层面的市场监管和宏观层面的宏观调控。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是市场监管的重要领域,此次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明确了政府要落实保护消费者的职责,而且明确了具体的监管措施,这样使得政府在消费市场的市场监管法制更加完善。由此可见,此次修改充分体现了政府在微观市场的市场监管的科学定位,从而可以有效避免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干预或者干预不到位。
(三)社会中间层在干预经济中地位的凸显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和市场在不断地融合和渗透,因而,在政府和市场中间逐渐出现了一种社会中间层组织。一般而言,社会中间层是指独立地存在于政府与市场之间,能够有效地促进政府与市场良性互动的社会组织,比如诸多行业的协会等。消费者协会是一种典型的社会中间层组织。社会中间层的经济法干预主体地位已经得到经济法学者的广泛认可。此次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协会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法律的制定权以及省级以上的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权,这样使得社会中间层干预经济地位在消费市场得以凸显,从而可以有力发挥其社会中坚层的优势,进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该法对社会中间层的干预地位的凸显对我国其他经济法领域的法制完善具有巨大的借鉴作用。
(四)经济法责任的创新
法律责任是法律的必要组成部分,缺少责任制度的法律是一个残缺不全的法律,也不具有法律的完整功能。关于经济法责任学界仍存在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并没有独立的责任形式,只是在援引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经济法除了援引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外,还有自己独特的责任形式,诸如惩罚性赔偿、产品召回制度等。笔者认为,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除了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外,还有其特有的经济法责任形式。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创设了对经营者的一些违法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对社会公布的责任,即诚信责任。诚信责任创新了经济法的特有法律责任形式,从而为经济法责任理论的成熟提供了立法的素材与支持。
三、总结
纵观上文,可以看出随着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现已将有关研究成果应用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实践中,从而有力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同时消费者立法的有关具体制度也丰富了经济法的理论。由此观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力地诠释了经济法理论研究与经济法具体制度设计之间的相互促进,从而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造了一个健全的法治经济环境。
作者:刘子华单位: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