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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的转型期经济法的发展也处于一定的变化之中,对经济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目前从整个经济法的研究状况来看,更多的学者致力于经济法的本质、理念等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而关于经济法精神问题的研究却非常之少。
一、经济法精神之重要性
对法的精神的理解,在国内也存在不同的观点,如“本质论”“原则论”“理念论”等。如有学者提出将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囊括在经济法的理念之中。其实,我们也可以从更高的层次、更多的角度去探求经济法的精神实质,如近年来有些学者开始打破常规思路,尝试着从人性的角度来分析经济法,为经济法的发展寻求更多的理论支持,其中对于经济法精神问题提出了人性和谐的观点。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是随着渐进式的改革开放进程而不断前进的,是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而不断完善的。经济性和社会性是经济法的重要特征,理想的经济法也必须是根据一国的经济情势、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而不断修正完善,因此经济法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和模糊性。这种开放性和模糊性决定了我们更应该加强对经济法精神的关注,探索经济法精神实质,这样才能在实践中把握经济法运行的正确方向,发挥经济法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二、经济法精神的确立标准
从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对比、经济法内部的各个部门法的关系以及经济法自身的发展特点等方面探讨经济法精神的确立问题,经济法精神的确立标准应该包括以下三点:
1.独特性标准。
从法的本质来说,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都是一种治理国家的工具,但具体来说,作为一个相对年轻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与民法等法律部门相比存在着很多不同之处,具有着明显独特的特点。从调整对象、渊源、宗旨、目标等方面,都可以看到经济法的独特性,其突出特点主要有经济性、社会性等。因此,在确立经济法精神的过程中,必须从经济法的独特之处出发,必须从经济法的理念、宗旨等方面进行提炼,确立真正属于经济法的精神。
2.普遍性标准。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但其本身又有自己的体系。关于经济法的体系的具体构成,目前主流观点是把经济法的体系分为宏观调控法与市场监管法,具体细分,前者可划分为财政法、金融法等,后者又划分为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既然在经济法体系下存在这么多具体的部门法,那么在探讨经济法精神的问题时,不可以忽视各个小的部门法之间的共性,应当有一种精神凌驾于经济法内部的各个部门法,注意遵循普遍性的原则,达到一种总体上的高度概括。
3.开放性标准。
关于法的精神的时代性,从法理学看,有学者有过这样的论述:“法的精神根源于它所调整的各种关系自身的规律和法律自身的特性,同时又受不同历史时代和不同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的现实条件的决定、影响和制约。因此,它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不同的时代,有不同时代的法的精神”。在确立经济法精神时应当将开放性、时代性作为一个考察的标准。
三、经济法精神的内容
1.彰显公平、正义。
经济法,尤其是我国由社会主义公有制主导之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观,在于实现社会范围内的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这种正义观,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之福祉的、社会主义的正义观。相对而言,经济法注重的更是一种实质公平和实质正义,是符合社会正义的公平,是符合社会公平的正义。社会总体公平要求的是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间必须公平,而不要求所有的社会成员间都绝对的公平。为了整个社会的总体公平,有时候需要牺牲少数人的利益,需要存在某种程度的“不公平”,而且这种“不公平”仍符合经济法的宗旨和价值。关于正义,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强调了“正义”在法律中所占有的重要位置和意义,任何一种法都不可以忽视正义,不能够不讲究正义。实现正义是法的根本目的所在,经济法亦是如此,而经济法追求的正义更是实质意义上的正义,不仅关注社会整体结果的公平,更要求同一情况适用同一法律调整。
2.坚持社会本位原则,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社会本位”即“个体基础、社会优位”。实际上就是说经济法的理论研究、立法和司法实践均应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出发,以尊重个体权益为基础,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把社会整体利益作为衡量一切行为的标准。经济法作为一种社会性法律,它把社会本位作为立足点,从社会总体角度出发,重在提高社会经济效率和维护社会公平。在这里,经济法坚持社会本位的原则与彰显公平、正义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从根本上都是维护的社会整体利益。我国当前市场经济建设仍处于转型期,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重要问题仍是解决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而经济法最大的特点就是国家以“有形之手”适时地干预市场,减少“无形之手”的弊端,通过干预和调节使社会利益最大化,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能够享受社会所带来的利益。以社会本位为原则,也突显了经济法的社会性这一大特点。实际上,经济法在坚持社会本位时,追求的就是达到一种具有普遍性、全局性、大众性的效果,是站在更高角度和更高层次去协调这个不协调的社会,使社会更加稳定、有序发展,更利于市场的自由、秩序,也符合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观。
3.通过“协调”达到“协调”。
通过“协调”达到“协调”是经济法基本精神所在,在这个过程中既有动态又有静态,国家根据社会的具体发展状况,依法通过一系列的协调手段使社会达到某种“协调”、“和谐”的状态。经济法更追求一种从资源配置到财富分配、从调整手段到调整目标的“和谐”或“协调”,这种追求是经济法的一种基本理念,是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一种基本精神。事实上,经济法追求的就是社会的一种整体上的协调,国家通过协调的手段力求社会的和谐、协调,这也是经济法应遵循的一种基本的精神。坚持经济法通过“协调”达到“协调”的这种基本精神,不仅有利于正确引导我国经济立法的实践,有助于实施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同时又符合了社会、经济、法律的发展趋势。
四、在经济法精神的指导下应注意的问题
1.经济法的利益保护问题。
从基本的经济层面来说,各类主体都会追求不同的利益,在此存在着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划分。一般认为,传统民法的精神是个人自由,强调意思自治,保护的是个人利益,另外就行政法精神而言,追求的是国家自由,强调暴力合法化,保护的是国家利益。而经济法所要保护的特殊法益的重点是什么?目前,许多学者认为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侧重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事实上,经济法虽然重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但也必须统筹兼顾,不能绝对地、完全地忽视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地达到个人、社会、国家的和谐、协调发展,实现公平和秩序等价值,体现经济法精神所在。德国法学家赫克曾说,法的最高任务是平衡利益。但由于经济法本身的特点和本质,就决定了其不可能使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三者达到完全的均衡发展,只能在注重社会整体利益时要注意统筹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在追求社会整体利益时,可能会牺牲少数人的利益,但这种牺牲必须有一定范围、一定限度。
2.经济法精神与经济法的宗旨、原则、本质等之间的关系。
实际上,进一步深入剖析一下,经济法精神与经济法的宗旨、原则、本质等存在着内在的一致性。经济法精神可以说是这些基本理论的集中体现,是在对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全面的把握和分析后进一步提炼和总结出来的,虽然在根本上有一定的区别性,但不可否认的是其内在的一致性。每一个成熟理论,都应该是系统化的,各个内在要素是和谐统一、相互关联的,而不是矛盾重重、甚至各不相干的。那么,在研究经济法精神问题的过程中,应当将其与经济法的宗旨、原则、本质、特征等理论统一起来,并随着这些理论的发展和完善进一步全面揭示经济法精神所在。市场经济越发展越需要经济法治,而经济法作为渗透着经济精神的现代法,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经济法作为经济法治的一股重要力量,应当本着追求实质公平和正义的理念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应当致力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通过“协调”手段达到社会的“协调”。可以说,经济法精神也是体现于此。
作者:孙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