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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市场经济中要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国家干预经济就应当克制、谦逊,采取谦抑的方式进行干预,让国家的经济干预政策具有依赖性和后发性,确保市场不受国家干预政策侵扰的情况下发挥作用。法律的谦抑性就是用其他手段达到法律手段所难以达到的效果,保障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本文试图从谦抑性视野出发构建经济法理论体系。
关键词:谦抑性;经济法;理论体系;构建
“谦抑”一词的含义就是谦虚低调的行事,运用在法律中就是引申为立法者力求以最小的代价甚至不用代价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谦抑性的法律视野简单地可以说是对现有法律法规的补充,不用法律的手段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利益。经济法的谦抑性就是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防止经济法的法律法规因国家的干预造成负面影响,让经济法在市场面前保持必要的谦卑,不轻易使用国家干预这一“杀伤性”的武器,正确发挥市场机制。下面我将从目前经济理论体系出发,具体分析谦抑性理论体系的建构。
一、现有经济法理论体系的现状
经济法的理论体系包括经济法概念、基本原则、独立性、体系、程序等内容,最终的目的是为维护整体的社会利益奠定理论基础。目前经济法的理论体系存在以下问题:学界对经济法的研究重点侧重对市场经济失灵情况下的弥补和调控,而不是建立在整个市场经济的范畴,由于市场失灵的情况难以判断,主观性强,学者对此意见不一,很容易让研究对象偏离本质;经济法与实际牵连紧密,而其原则的制定则是从国家的层面考虑,不是从实际层面出发,很容易脱离实际,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缺乏有效的投资融资法律体系;现行经济法律不协调,与市场经济的实际需求相差甚远,经济体系不完善等。在这种情况下更要发挥谦抑性的作用,利用经济法的独立性,从市场实际出发调整各方关系,降低干预的风险,同时保持宽容、谦虚、谨慎、内敛的态度对待干预。
二、谦抑性视野下经济法理论体系的构建
谦抑性视野是经济法理论体系构建的新视角,充实了经济法理论研究体系,同时为国家的干预提供了新思路,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具有指导意义。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国家如何适当干预经济是经济法研究的新课题,这时将谦抑性视角引入经济法理论体系,号召“国家干预”向“谦抑干预”将具有重要意义。
(一)谦抑性视野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市场经济中的关系主体,在谦抑性的视野下,在市场经济发挥主导性的地位时,国家通过辅助性的干预发挥积极效应,即使是在市场经济失灵的情况下,国家干预也只能是通过谦抑的形式进行协调,隐藏锋芒。因此,调整的对象是依然是市场机制及其各种社会关系,但是其方式确实隐形的,力度较弱。由于社会关系比较复杂,干预起来难度大,实际上是“泛干预主义”的理念。经济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基本史实,对调整对象进行细分,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来进行管理,有针对性的构建谦抑性视野下的法律体系。
(二)谦抑性视野下经济法的主体
谦抑性倡导国家干预的谦抑性,那么它必然倡导市场对经济主体起决定作用,而经济主体主要包含哪些方面,其外延和内涵是什么必须做好界定。这样在市场调整经济失效时才能有效发挥国家干预的作用,明确谦抑性视角下法律法规适用的环境,确保经济健康发展。谦抑性的原理下经济法的主体不应当回避市场,确保其主要地位。此外,应当对于主体类型化的现象加以重视,防止因经济法的独立性消解谦抑性。民事主体在获得经济法的主体资格后,在市场范围内发挥能动作用,只有在市场规范失灵的情况下,国家才可以干预。
(三)谦抑性视野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具有提纲挈领的作用,应该在协调好国家和市场的关系下,对市场和国家干预有充分的回应,体现经济法律法规的功能和作用。市场在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时,国家干预是辅助,在市场作用失效时国家采用宏观调控干预,这是经济法的原则之一。那么谦抑性的视角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该怎样做才能不违背谦抑性的内涵?笔者认为谦抑性视野,无论是市场还是国家干预都应当适度,不违背谦抑性的品格,尊重经济发展规律,以恰当的方式确保经济健康而又有活力,这才是宗旨所在,因此,谦抑性的经济原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一是国家干预的对象必须确保市场调节失灵,市场恢复作用后,国家应当及时退出。二是干预的手段要考虑全局经济发展,干预的强度要市场失效的程度相关联,不过度、不刚性。三是对不同程度的市场失效要有明确的认识和标准,而不能主观确定,对干预的手段也要有层级的划分,不滥用权力,发扬谦卑精神,小心前进,试探前进,步步为营,维护市场稳定。
三、结语
谦抑性的理论价值就是进一步确立了市场的主导地位,明确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语境中,谦抑性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经济法理论体系面临的不足之处谈起,从谦抑性的角度对经济法理论体系进行了新的解读,希望能够为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微薄的力量。
[参考文献]
[1]邢琳.谦抑性视野中经济法理论体系的构建[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5(20).
作者:赵开源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