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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社会公共性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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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社会公共性浅谈

摘要:经济法的价值本位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的整体公平。经济法运用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的手段,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社会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进行调整,达到维护公平、效率,社会正义的目的,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公共利益;宏观调控;市场规制;社会公共性

一、社会公共利益

马克思认为,公共利益是社会分工的个体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边沁认为,共同体的利益是其构成成员的利益总和。李昌麒教授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广大人民的利益。张千帆教授认为,公共是由个体构成的,公共利益就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姜明安教授认为,公共利益是社会共同体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就是维护社会中大多数人的利益。

二、经济法已经达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共识

以社会责任为本位,在经济法学界已经达成共识。经济法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准则。国家代表全体国民的整体利益,在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国家机关以及相关组织以各种方式途径参与到实体经济中。国家还依法行使权力,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对妨碍和损害市场行为的主体,予以严厉打击。国家机关对非法侵害和损害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依法予以规制,以达到社会各主体的整体利益的平衡,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达到经济健康、稳健、可持续发展。市场经济的各参与主体,都要坚持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不能恶意竞争,不能损公肥私。在利用资源的时候,不得只顾自己索取,而损害其他人的权益,也要顾及到代价公平。最近大半个中国被雾霾笼罩,每一个公民都有责任,为保护共同的律师环境作出贡献,这也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体现。经济法中的部门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为调整此症结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体现了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法运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为社会整体利益而干预、协调。经济法有一系列系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同时社会贫富悬殊日益变大,社会矛盾随之严重。19世纪末20世纪初,垄断资本主义出现。垄断资本的出现,使得竞争恶化,严重侵害普通消费者的利益。市场经济这只看不见的手,不是万能的,尤其是在保护弱者的时候。这时看得见的手———经济法通过干预、调控的方式参与到协调经济利益的关系中,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经济法以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为基本价值本位

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价值本位的经济法,最大的责任是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公平。经济法协调整体利益和个体的平衡,达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全体社会成员的平等地享有社会资源,同时也给子子孙孙留下足够的可开发的资源和洁净的环境。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就是时时处处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促进公平交易,促进效率,促进发展。经济法以维护社会公共经济利益为出发点,这是由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目的决定的。经济法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引起的一系列问题:它的调整领域包括消费关系、劳动关系、垄断关系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赔偿等惩罚性条款,都体现了经济法对弱势群体的特别关注。反垄断法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贫富悬殊和社会资源享有不均,影响社会基本秩序和社会公平。经济法只有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才能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国家在加强宏观调控:税收优惠、产业结构调整等,在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合理、健康的社会整体经济,能够保障社会整体的经济利益,达到维护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目的。

四、结论

经济法一手牵着市民,一手牵着国家,以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为指导,平衡协调国家和市民社会。经济法的主旨在于调整市场失灵和调制政府失灵。经济法融合公法和私法于一体,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以适度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手段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整,适应和谐健康发展的需要。对《反垄断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其大量的规范都是从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为出发和落脚点。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都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彰显了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

[参考文献]

[1]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2]徐孟洲.耦合经济法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3]邱本.法的澄明[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4]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作者:薛虹 单位:云南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