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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济法主要就是规范经济公害的行为,并且经济公害行为的特点也决定了经济法采取的主要规则及形式上的事前规制规则。因此,经济法的研究不能紧紧遵循个体的权益,并且以社会责任为具体的核心内容,对经济公害的行为进行良好的防范。
随着我国社会情况的不断发展,经济立法的发展也逐渐开始变的越来越完善,司法也逐渐开始广泛的展开,这些经济法的深入探讨和探究准备了实证材料。但是经济法理论研究过程中,经济多年的积累,经济法的基本理念也逐渐开始反思准备出了成熟的理论条件。
一、经济法是社会经济秩序的保护法
(一)经济法所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不管是哪一种法律作为一种制度都是应对社会的问题所出现的产物,并且这也是社会问题的主要解决方式,也正是社会问题的产生,能够良好的解决法律的发展情况并且确定了自身的赋税的主要任务,这样引发的法律目标或者是任务是有所不同的情况。所以法律部门不同于其解决问题的主要类型,这样也是最终引起目标或者任务的不同情况。
(二)经济法保护的利益。
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社会经济背景,决定了人们在利益结构中公共利益已经具有非常高的权重,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人们所能够过去的分享的权益,还需要在其所处的社会经济秩序以及公共物品中所分享的公共利益有着直接的关系。
(三)经济法的问题、利益以及经济秩序。
在19世纪开始,世界各国间经济的发展能表民,一个国家整体经济发展的问题起关键的内容就是经济是否能够持续和稳定有效的发展,但是这一问题的主要解决方式还在于能否形成比较好的经济秩序。
二、经济法是规范经济公害的行为法
(一)主流观念和选择。
法律作为社会的规范,之所以能够发挥其有效的作用,也主要是由人所具有的理性,以及其行为的主要意志支配的,也正因为如此,法律所规范的行为就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但是人作为理性的存在,其根本的性质也决定了人的所有行为,但这些情况主要的原因都是利益的行为。
(二)行为分类和法律部门。
(1)行为类型和特点。
在行为损害利益的视角能把造成损害的行为分成私害行为及公害行为。其中私害行为指的是为损害个人利益产生人的私益。而公害行为指的是为损害的利益主要就是人的公益。这两种行为的主要特点就是由其损害利益及受害的主体特性所决定的。
(2)行为类型和法律规范的演化。
在国家产生之后,人在社会活动的过程中不仅是其他人或公共机关两类主体之间的相互统一,因此,对人的损害也无非分成两种性质和主题,在现有的法律部门看民法、商法主要是私害行为的防范和控制,并且社会的主流观念也是自由主义的个人观念,所以近些年来,在对于利益的法律保护过程中,民法和行政法长期处于部门的主导地位。
(三)经济公害行为和经济法。
(1)经济公害行为的法律规范路径。
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期的阶段,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有计划程度不断提高,人们的利益结构和行为发生了严重的变化,其中公共的利益占有的权重逐渐增加,同时对于社会的主观影响也在不断的加强,甚至公害行为所导致的严重的甚至是灾难性的损害后果也逐渐呈现出来,导致公益保护逐渐被法律所重视程度。
(2)经济公害行为和经济法规构造。
在复杂的经济体系中,很多行为不属于经济公害的行为,这一点不仅仅和行为者所处的经济系统以及其行为在系统中的角色以及经济实力有关系,这也和方式的社会主流以及经济学观念对于这一行为有深刻的认识。因此在经济法中一般情况下没有设置专门的执法机关,这一点也决定着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规则是否合理,这个也是能够有效控制经济公害的主要因素。
三、经济法是事前规制的主导法律
(一)决定规则选择的影响因素。
在经济法的领域中,很多损害的行为是损害小但是分布却非常广泛的情况,例如:市场规制中各种损害消费者行为的,甚至很多行为有害性甚至展现出非常长的时间,限制市场竞争行为,对于市场竞争产生严重的影响,对于产业结构产生的主要影响等,甚至有些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关系并不明确。
(二)决定规则运行的损害性特征。
对于法律法规中的事后真让人规则,还需要有效发挥其主要的功能条件,并且需要在经济公害中被完全的颠覆,事前规则的设置主要还需要设立的专门机构进行调研,这也是在意义上来说以事前预防为主,防治经济公害的方式。结论:根据以上内容能看出,经济法的发展和产生,碎玉社会的经济背景以及社会观念,产生了决定性的作用,这也是保护整体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并不是个人如何自由利用自身要素更好生活的问题,参与协商民事行政诉讼且加以改造,这样也能够建立起最新的诉讼形式,建立起最新的公益诉讼制度。
参考文献:
[1]张继恒.从“规范教义”到“法理守则”:经济法学研究之转型[J].法商研究,2015,05:63-72.
作者:齐望均 单位: 吉林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