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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济法的程序机制,对于经济法的实施和作用的发挥,对于经济法价值的实现,对于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本文首先阐述了经济法的主要程序机制,接着从经济法诉讼程序和经济法立法程序两个方面分析了当前经济法存在的不足,然后提出了经济法程序机制构建的设想,最后得出结论。
关键词:经济法;程序机制;诉讼程序;立法程序
一、经济法的主要程序机制
(一)对话与交流
相比较于民商法而言,经济法具有更强烈的公共意志色彩。经济法自身并不能证明其立法内容、执法决定、司法裁决的正当性,而是由其产生程序是否具有对话和交流性来决定的。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对话与交流并不是人与人之间的一句一答,而是在社会历史背景较为特殊的前提下,社会主体之间为了解决存在的利益冲突而开展的思想交流,各社会主体之间致力于达成共识,从而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并完成在现在与未来之间的转换。由此可见,法律意义上的对话与交流其实质就是分配权利和义务,所有法律法规所分配的权利和义务,只有通过对话与交流才能确保其有效性。因此,在民主法治的社会背景下,经济法的相关规定必须有对话与交流来进行支撑与证明。
(二)谈判与妥协
在法律上,谈判就是指法律主体双方或多方出于消除分歧的目的而进行意见交换,或者为了寻求共同利益而进行相互磋商的一种过程;而妥协指的是在一定前提下的利益或者权利的一种交易和让渡。法律制度的本质就是对主体之间进行的和平谈判与达成妥协进行的一种规范,在存在利益冲突与矛盾的社会历史背景下,法律的最大作用就是依靠法律的约束来平衡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使其最终达成共识。从法律的视角来看,谈判其实就是一种妥协,由于行为主体或谈判主体在行为目标、环境和条件方面的不同,妥协通常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各主体经过磋商而改进各自的观点和主张,从而形成共识,这种妥协多适用于商业交易领域;第二种是搁置争议,通过谈判求同存异达成全体共识或者局部共识,这种妥协多适用于外交和立法领域。
(三)自主或自治
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是以公共利益为基础的,其适用的原则就是公共理性对个体理性的校正,其自治性有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个含义指的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市场经济与国家干预之间的相对独立性,市场经济主体作为所有经济行为至始至终的决裁者,政府部门对于其自治权只能进行保障而不能进行干涉;第二个含义指的是国家进行经济干预本没有独立的自我价值,这种干预权只是引导市场主体自治的一种途径,其产生和运行必须由原始权利主体的认可并参与全程监督[1]。
二、经济法诉讼程序
(一)经济诉讼程序的理念
经济诉讼,通常也被称为经济审判,指的是由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人民法院对于经济纠纷案件进行依法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法律活动。通常,经济诉讼案件多发生于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因此,经济诉讼主要可依据《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规定。
我国的诉讼法对于原告的资格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只有跟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才能作为案件申诉人。因此,在社会经济公益问题案件中,公民通常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法庭通常就不会承认其原告资格,这是我国经济法诉讼程序中存在的较大的纰漏。
三、经济法立法程序
(一)经济立法程序的理念
经济立法具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指对于同经济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第二层指有关经济方面的各种立法活动,包括起草、拟定、颁布及修改等。
(二)我国经济立法程序的失范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在市场经济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国家参与、管理、监督、调控经济生活是一项重要的职能,政府对于经济资源与政治权利具有绝对的掌控权。我国的经济法是国家履行经济管理职能、实现国家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一种有效手段。我国经济法立法过程中,往往因为各部门权利的不明确导致了立法的冗杂、交叉、混乱[2]。
四、经济法程序机制构建的设想
为了弥补我国经济法程序机制的不足,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和权益,构建我国的经济法程序机制就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经济立法程序机制
1.经济立法专业化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的宏观调控如果缺少了经济权力的约束和限制,就会影响市场自身的调节能力,因此,构建经济法程序机制的关键在经济立法专业化。为了使经济法具有必要的正当性与确定性,就必须构建职能化、专门化的立法模式。专业化的立法有三个方面的优点:第一可以避免立法出现冗杂、交叉、混乱的局面;第二可以最大限度的节约司法和执法的成本;第三可以提升公民的认同感与依赖感,从而降低诉讼成本。
2.兼顾核心制度与变量规范
经济立法既要保持稳定性,又要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相适应。因此,在构建经济法程序机制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核心制度应该保证其稳定性,对于存在的不可预知的经济行为,则可以预留适度的空间,通过合理的授权让法律实施部门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从而更好地应对复杂多样的市场经济行为。
(二)经济执法程序机制
当前,我国主要依赖于行政机关的调整来履行经济法的相关职能,因此就容易出现在行政机关或行政人员滥用行政权的问题。另外,这样的方式并不能使用于任何情形,过分行使行政权就容易出现行政部门干预经济事务处理、一家独大的局面。
(三)经济司法程序机制
为了弥补我国经济法诉讼程序的纰漏,保证市场经济的秩序,针对我国当前的状况,构建独立的经济诉讼司法程序机制显得十分必要。要构建独立的经济司法程序机制,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1.建立和完善经济公益诉讼机制,使权力与权利相互制衡依据经济法的基本理念,重新确定诉讼主体、诉讼权利、责任方式。具体而言就是针对社会经济公益问题案件,在确定经济主体的范围时,应当将跟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同样视作为案件申诉人,并保护其合法的法律身份;另一方面,强化举证责任的倒置,特别是针对环境污染、产品侵权等等涉及多数人主体的案件;在经济责任方面,可以采用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多样的责任形式来惩处经济违法行为;最后,还可以采用调解结案等多种灵活的程序机制。
2.设立独立的审判机关,对其受案范围进行明确当前欧美发达国家在的审判经济案件时的通行做法,是设立专门的经济审判庭,或者依据案件的特殊性与复杂性设立专门的法院或法庭,这样能够有针对性地处理各种经济案件。但目前,我国还不具备设立专门的法院或法庭的条件,但是可以设立独立的审判机关,明确其受案范围。当市场经济与法治水平达到一定程度后,可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做法设立专门的经济审判庭[3]。独立的审判机关,可以审判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市场经济秩序案件;(2)市场主体规制案件;(3)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秩序的案件;(4)涉及可持续发展的案件以及劳资、社会保障类案件。
五、结论
综上所述,构建我国经济法的程序机制是一个较为复杂而漫长的过程,涉及到许多方面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就会出现各种新型的经济纠纷,对于市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而构建我国经济法的程序机制既能更好地解决这些纠纷,弥补传统经济法存在的不足,又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李明娟.经济法的司法程序机制研究[J].现代交际,2016(16):15-16.
[2]钟义汶.经济法的运行及其程序机制研究[D].云南民族大学,2013(06):52.
[3]沈显武.我国经济法程序问题研究[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6(01):100
作者:董静雯 单位:中国银行扬州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