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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现有的经济法视野之下,公共利益保护存在明显的保护不足以及救济模式局限性问题。本文根据以往工作经验,对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并从改变实体法角度、维护经济性秩序、保障社会公平、促使国家经济有序运行四方面,论述了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法律限度的突破策略。
关键词:经济法视野;公共利益保护;法律限度
从目前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公共利益受损事件时常出现,这使得公共利益保护工作显得十分重要。在相关保护法律中,经济法的作用十分显著,然而当前经济法在公共利益保护方面依然存在很大的限制。作为一名法律研究人员,应该在公共利益基础上了解经济法事业,从而对法律限制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其突破策略进行研究,使公共利益得到良好保护。
一、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产生原因
首先,现行的经济法依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下,其发展与市场成熟度密切相关。现阶段的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很多经济制度还不成熟,再加上很多新型立法不断被推出,我国法律的变化程度十分激烈。另外,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具备一定的特殊性,在政府之外的市场中缺乏主体性,在公众利益方面,表达机制也十分匮乏。其次,经济法的形式缺乏理性。经济法的主要作用是对经济社会中的复杂问题进行处理,并确保问题得到合理解决。从当前经济法对公共利益提供的保护来看,问题主要出现在以下两方面中:第一,在公共利益保护层面的界定上缺乏具体标准;第二,在操作上不具备可行的程序规则。如果从实体角度方面进行考虑,公共利益保护的实质就是一种价值的选择过程。但价值的选择具有多元化特点,一个好的选择可以将价值问题转化成程序问题。
二、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法律限度的突破策略
(一)改变实体法角度
在现有的公共利益定义模式之中,我国相关权利机构应该对经济法的内容进行合理明确,可利用“一事一议”措施。另外,立法机关也需要利用法律的形式,对实体法进行合理确定,该过程可通过我国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明确。只有保证实体法的依次运行,才能减少职权滥用、以权谋私等情况的再次出现,实现对公共利益的全面保护。除此之外,还应该借鉴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对公共利益概念和范围等进行明确,完成对公共利益类型的有效划分[1]。
(二)维护经济秩序
想要实现我国经济的良好发展,应注重经济秩序维护工作的良好开展。换句话说,我国应做好经济自由工作,将市场的调价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与此同时,还可以对市场的准入准出标准进行严格界定,避免出现市场调节无效现象,这对于公共利益的保障具备明显的促进作用。例如,现阶段很多企业出现了破产危机,主要是由于经营状况差、工资发放不及时等。相关政府可根据这一情况,构建出破产预警审判机制。在此过程中,相关金融部门可进行联合,重点对企业的台账进行建立,对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提前实施风险预判,提前做好应对预案。
(三)促使国家经济有序运行
保证我国经济的有序运行,一方面能够增强我国经济的整体实力,另外,还能对我国的公共利益提供良好保障,实现整体经济的有序运行,以及产业结构的合理优化。在经济有序运行方面,我国可以利用税收调节,以及产业升级过程,将企业运营成本有效降低,从而为国家整体的公众利益提供全面保障。由上述介绍可知,公共利益与国家整体利益存在着密切联系,公共利益的合理完善,可带动我国整体经济发展,也正是由于经济发展的完善,公共利益的保护也会变得更加全面。
(四)保障社会公平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社会公平的全面维护,并将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可提升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为此,相关部门可以通过法律内容的增加、新法律法规的颁布等对社会公平进行合理维护。例如,在《劳动合同法》相关条例中主要以构建和谐的雇佣关系为主,确保企业对劳动者的权益提出足够尊重,从这里也可以看出,社会劳动人员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法律条例实施过程中,不但要重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还要保证雇佣者的权益不能受到侵害,这对于劳务纠纷案件来说,受众利益的均衡分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总的来说,我国想要将经济法的价值充分体现出来,必须在社会发展中将法律的作用彰显出来,不但要对弱势群体提供全面保护,还要以公共利益保护为突破口,实现在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法律限度的有效突破[2]。
三、总结
综上所述,经济法虽然在我国法律中具有重要作用,却不能在公共利益保护中起绝对性作用,但该法律可以为公共利益保障提供很多有利条件,尤其是在立法执法等方面可提供一定支持。经济法的存在,还能对我国相关法律进行完善。为公共利益保护法律限度的有效突破,我国还应积极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实现法律限度的有效突破。
[参考文献]
[1]肖峰.我国公共治理视野下“公众”的法律定位评析[J].中国行政管理,2016(10):68-73.
[2]刘剑文.公共财产法:财税法的本质属性及其法治逻辑[J].财经法学,2015(01):13-21.
作者:刘琪瑶 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