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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下新农村建设创新浅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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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下新农村建设创新浅论

摘要: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对于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状态深度关注。农村经济具有一定的自主性、简易性和不可控性,面对这些特点,全面落实经济法的制度和规则,可以实现财政调整,落实农业税规划;规范农产品价格,构建市场监管环境,打造科学的新农村保障体系,提升农业发展管理团队的综合质量,在此基础上指引新农村建设走向创新之路。

关键词:经济法;新农村建设;融合创新

新农村建设不仅是国家对整体社会发展的协调策略,也是以经济法为本质,实现法治功能体系和经济发展需求相融合的需要。因此结合经济法的实际演变规律,建立在经济管控模式的基础上,以新农村建设为目标的融合性经济发展体系,不仅是本文论述的重点,也是进一步提高我国经济法治建设质量的重要研究课题。

一、我国农村经济特点以及新农村建设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

从中国农村的传统发展模式上来看,文化以及自然经济体系具有极强的强势地位,在交易信息传输以及挖掘的过程中也有着较强的隐蔽性,这导致在当前农村经济市场流动的过程中,竞争秩序以及流动自由性无法得到保障,有着较多的限制,这让农村经济资源失去了自主配置能力。另外在关系经济的影响下,农村的交易成本较高,这并不利于农村市场的统筹发展。部分交易随着成本的上升被扼杀,不仅会耗费较多的经济资源,也会导致相同资源的经济价值逐渐下降。但是随着当前农村建设的全面推进,农村的经济发展体系也逐渐趋于现代化,首先科技创新性逐步增强,新时代的农民更喜欢利用科技以及机械手段实现农业创新,从一定程度上来讲,这增加了农村经济的实际科技含量[1],另外农村经济的服务体系也趋于完善,由于整体的农业生产规模扩大,农产品存在的特色化以及品牌化的发展趋势,具有针对性的开拓市场,成为农村经济当前发展的主要趋向,与此同时,农村经济受限于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地理环境,因此规模较小,大部分以合作承包以及股份制为主[2],相对总数较大,发展过程中呈现较强的个性化特点,因此整体的农村经济环境较为复杂。

(二)新农村建设的现状

1.市场参与能力以及业务知识水平较低。受到关系经济的影响,当前绝大部分的农民群体在参与经济运行的过程中,缺乏对市场经济规律的了解,针对相关的业务知识以及科学管理认知,掌控力度不强,不仅不适应当前的现代化经济管理模式,也会导致原有的农村经济市场存在生产效率低下以及产业零散的现象,无法实现集约化管理和规模化管理。2.管理模式和技术较为落后。21世纪,信息技术已经成为各个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尤其是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转变传统的发展模式和管理模式,利用技术体系构建智能化和自动化的管理方案,是提高农业经济市场运转效率和自由度的关键[3]。但是当前部分偏远地区的农民生活半径较为狭窄,缺乏对现代信息体系的了解,也缺乏现代化的市场转型意识,绝大部分的新农村建设往往以资金成本效益提升为主,对于经济技术和管理模式的现代化转型重视力度不够。3.缺乏现代化市场风险管理意识。和现代经济市场相比,农村的交易市场有着极强的个性化特点,部分农民群体缺乏风险认知,认为单纯地进行生产模式和产品配置的管理便可以完成改革,在这其中部分安全隐患未被挖掘出来,追求潮流并不是新农村建设的主要方式,盲目地进行改革,不仅无法达到目的,还可能会产生产品过剩以及滞销等情况。4.农民群体的综合素养和法治意识有待提高。当前大部分农村群体对民主法治理念的理解不够深入,虽然能够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对于经济贸易方面缺乏法治观念,综合素养较低,同时政治素质也有待提高,与当前的城市化平衡发展目标有一定的差距,也阻碍了新农村建设的高效发展。

二、经济法对新农村建设产生的影响

经济法是建立在合理分配原则的基础上,实现物质利益以及资金利益的合理分配,具有极强的权威性和保障,涵盖当前经营市场运转过程中的法律制度、宏观调控、市场监督以及社会保障[4],能够有效解决农业发展过程中的多种问题的金融、税收、财政以及政策工具等。经济法与财政调整相融合,能够为资金控制和经济转型提供依据,尤其是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县级以及县级以下政府在进行农村地区经济调控的过程中,经济法能够为其提供依据,能够实现农村金融政策以及资产投资的有效转移,将其从城市转移至农村市场体系中,可以确保当前现代的经济管理理念和农村的市场经营调整相结合,为其提供科学的发展方向。与此同时,在农业税调整方面,若按照传统的市场经济原则进行改革和创新,则有可能造成故步自封的局限,因此在落实城乡统一税制调整的过程中,农业税改革必须建立在安全保障的基础上,结合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税收体系进行调整,这个过程需要经济法的参与。

三、在经济法视角下新农村建设的优化策略

经济法是当前社会所有主体成员在进行经营发展过程中,建立在自身愿望和需求的基础上行事的根本法则,是以经济发展为目标制定的具有针对性和约束性的法律条例,它具有极强的大众性属性,同时能够平衡社会的多种资源,能够确保参与者利益统一,是在整体社会经济发展规范性的角度制定的最高标准。因此在以经济法为基础打造良好的新农村建设体系的过程中,可以结合以下几个层次进行针对性分析。

(一)制定农产品价格法治规划,打造稳定的市场运行体系

为了进一步稳定农村的市场供求关系,构建相对平衡的运行体系,必须结合农产品的价格,落实法治约束。可以打造农产品市场信息公开制度,结合农产品的单价、流通、供给、储备等环节制定相应标准[5],加强农产品进口管制,落实农产品价格限制,实现价格保护,落实临时收储制度,这些能够促使农产品的价格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同时也可以进一步构建稳定的农村市场贸易环境。同时在市场资源分配的过程中,要通过经济法的价值来提升资源分配的有效性,进一步打造平衡的农产品社会,强化商业和农业之间的促进关系,商业发展能够为农业的优化提供资金,农业的繁荣能够为商业的推进提供资源和保障,通过多种产业结构的调整,实现农产品价格的转换,避免农业市场垄断现象的发生,避免不公平的农产品价格竞争行为的出现。

(二)改善法律市场监管环境

当前部分农村地区在新农村建设的基础上,已经开展了农村普惠制金融建设,能够维持最基础的公平协调局面。在创新理念的基础上,应该落实农村金融法律保护以及创新机制,构建新的目标和发展方向,进一步增强农村的自我发展能力和造血功能,通过农村既有的生产资本以及人力来创造更多的财富,确保农村的弱势民众能够获得金融利益的支持,并且在合法金融体系的基础上实现农村微型企业以及农民群体的高效发展。

(三)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体系是建立在农村农民群体的基础上的法治化保障依据,与此同时也需要将农业市场的发展稳定性纳入其中,根据不完全统计,在当前的社会发展过程中,自然灾害依旧是对农业产生极大影响的重点因素,尤其是在灾难年代,有超过1.5亿人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这其中从事农业的人占据绝大部分的比例,因此落实受害者救济,实现农业社会保障的建设,是当前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重点。在我国当前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城乡保障体系不平衡的矛盾尤为突出,因此,需要打造城乡统筹保障体系,进一步缩短城乡发展的差距,尤其是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将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作为主要的发展目标,利用保障制度改革,进一步消除城乡之间的体制障碍。

(四)打造高质量的农业发展管理团队

综合上文所述,我们可知在当前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民群体的综合素养较低,尤其是缺乏法治观念,在农业贸易以及市场管理的过程中,有着较强的自主性,法治意识淡薄,将直接限制新农村建设有效性的提升,因此打造高质量的农业发展管理团队至关重要。首先必须拓宽农业管理人才的引进渠道,打造新形式的培养方法,进一步强化农业专家人才的引进,尤其是针对偏远地区的农业发展情况来讲,要建立在人才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人员结构,提升三农人才的占比,还要打造具备创新能力的管理团队,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为核心,构建新型的农民专业种植体系,面向现代化的农业发展理念,构建新的服务模式,同时可以以地方的龙头企业为引导主体,通过合作的方式来加大对农民群体的培训和教育力度。通过阶段性的信息宣传以及文娱活动,来强化农民群体的法治观念,打造具有法治约束力度的市场管理体系,可以带动农民群体积极开展合作养殖和种植产业,落实合作社,实现新型农业产品和生产方式的传播。另外还需要打造新型的农业管理技术体系,通过对现代化技术的引进,实现农业生产、管理以及运营的智能化发展,强化人员团队的技术掌控能力和创新能力,利用技术体系优化环境,通过环境的优化为农业发展提供新的渠道,同时也能为人才留存提供保障。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明确了经济法和新农村建设之间的关联之后,需要从新农村的经济发展体系以及农民群体的特点角度出发,打造新型农业市场调整模式,构建个性化的管理规范,确保经济法能够与新农村建设融合起来,为农业经济发展体系的转型提供依据,同时打造高质量的农业管理人才队伍,实现农业信息技术的优化创新,从基础设施和制度体系方面进行优化,确保新农村建设符合当前的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理念,同时也能够为农民的未来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葛方林.农村经济法理念探析:基于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思考[J].理论月刊,2013(8):172-177.

[2]罗向梅.西部新农村建设的经济法思考[D].昆明:云南大学,2010.

[3]葛方林.农村经济法理念探析:基于我国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的思考[J].人民论坛,2013(11):96-97.

[4]王晓艳.基于经济法视角分析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权益保护[J].法制博览,2017(15):80-81.

[5]胡宁.经济法价值与政府社会责任探讨[J].老字号品牌营销,2020(8):41-42.

作者:顾兆姝 单位:山东理工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