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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因素策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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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因素策略研究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倾销及反倾销概述;中国企业屡受反倾销之害的主要原因;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对策等进行讲述,包括了“非市场经济”问题、不应诉或应诉不力纵容反倾销、价格竞争诱发反倾销、充分发挥商会作用,加强政府宏观管理、转变企业经营观念,积极应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应诉反倾销案件、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等,具体资料请见:

【论文关键词】反倾销价格竞争商会

【论文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经济及对外贸易也有了较快的发展,然而中国出12产品正在遭受前所未有的反倾销,这给我国经济及贸易的发展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本文主要论述了我国企业屡受反倾销之害的主要原因及我国的对策。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对外贸易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与此同时,与改革开放的历史相伴相长的国际反倾销浪潮却给我国外贸出口前景投下了阴影。现在对我国反倾销的立案已达480多起,涉及的产品达4000余种,使我国每年至少损失100—200亿美元的出口。国际社会频繁的反倾销调查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倾销及反倾销概述

所谓倾销是指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倾销本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手段,因此,WTO及其前身GAq--I~都制定并完善反倾销协议,各国也制定自己的反倾销法规,对倾销行为进行打击,以维护公平贸易秩序。但许多发达国家利用制度上的优势,以合法的理由为借口,通过更加隐蔽的方式设置贸易障碍,以保护其本国的自身利益,从而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所以,对于国外的反倾销,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只是一种贸易保护的措施,它是新贸易保护主义实行贸易保护的最高级工具之一,具有高度隐蔽性的特征,能够利用反不正当竞争的合法行为作掩护,实施贸易保护,行之也最有效。

二、中国企业屡受反倾销之害的主要原因

(一)“非市场经济”问题

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的第2款第7条是专门适用于“那些对贸易实行全面的或大范围垄断且国内价格有政府制定的国家”,即非市场经济国家。该条款承认,在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的价格比较,是存在特殊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世贸成员国可以将相同产品的价格,或以产自另一个国家(第三国际)的相似产品为基础确定的产品价值,作为从这个国家进口的正常价值。只要在任何一个特定的案例中确定正常价值所使用的方法是适当的而不是不合理的,这种确定就是有效的。这些条款事实上造成了在实行反倾销措施时,允许使用不同的标准。理论上应找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第三国作为替代国,但美国、欧盟国家、日本、澳大利亚、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斯里兰卡等国都曾被选作中国的替代国。尽管是相同产品,但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原料选用问题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资本构成、资源开发方式和经济水平差异问题使我国很难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

(二)不应诉或应诉不力纵容反倾销

反倾销是世贸组织赋予的一项合法权利,反倾销问题在本质上是一个法律问题。面对国际反倾销调查,我国企业应从法律的角度去寻找原因与对策,而不是逃跑或过分关注法律以外的其他动机与因素。我国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如无力支付高额的律师费用、不懂反倾销的运行机制和法规、不重视受到反倾销调查的市场或希望坐享其成,借助其他企业的应诉保住自己的出口市场等原因拒绝应诉或应诉不力的后果,不仅引发高比例倾销案成立的裁定,还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进口国企业不断运用反倾销手段对我国施压。

(三)价格竞争诱发反倾销

中国企业长期以来,出口受国家宏观调控,一度出现亏本出口以求换汇的目的。虽然现在进入市场经济体制这种情况已发生改变,但中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似乎还没有从市场经济中学会调整目标,重新定位自己的企业和产品,一味用从前的经营策略出1:3产品,主要表现在出1:3产品时,采取价格策略,即以低价作为进人市场的方法,将开拓国际市场的希望寄托在低劳动力成本所形成的价格优势上。在具体产品出口时,部份企业又会恶性竞争,不断压低价格报价,甚至不惜成本地同国内企业或其他国家企业竞争,这种做法不仅造成国外对我国产品质量的质疑,而且使中国产品遭受反倾销的指控。

三、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对策

(一)充分发挥商会作用,加强政府宏观管理

我国外贸商会建设远远滞后于对外贸易的发展,一些本可以由行业协会来统筹管理的工作无法落实,造成了不良后果。我国应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充分利用商会开展国际市场调研工作,及时全面地掌握有关信息,在企业和政府之间架起一座能够迅速传递信息的桥梁。一方面,商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帮助下,管理好行业的经营秩序,防止企业之间出现低价竞销的行为,减少不必要的内耗,使企业能够通过分享市场份额,达到共同发展;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可以根据商会本身的特点,促进商会、商检、海关和企业的沟通合作,发挥商会的协凋作用。对一些出口商品,只有商会核定符合行业协议价格的,海关才允许出口,这样就能有效地避免我国出口商品价格的混乱。同时,加强政府交涉和管理。首先,国家有关部门要对不应诉或应诉不力的企业给予严厉制裁,将反倾销应诉与出口管理结合起来,制定真正体现“谁应诉、谁收益”的具体措施。其次,需要同家采取一些有力的措施,如规定出口定价,禁止低价出口,惩罚低价竞销者等。

(二)转变企业经营观念,积极应诉

首先转变传统的经营观念。长期以来我国企业一直遵循“创汇第一、利润第二”的经营思想,但是随着外贸体制改革的深化,必须使外贸出口企业尽快建立和健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机制,使企业的经营目标转移到追求利润最大化上来。这样出口企业就能提高自律意识,着眼大局,考虑整个行业的利益,改变我国外贸中低价竟销、出口增量不增值的现状,为国家争得应得的利益。其次由于倾销指控一成立,其造成的损失不会只是某一家企业,而是整个行业、整个民族工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因此要想胜诉,每一个涉诉企业必须团结起来积极应诉。实践证明,在反倾销问题上是否积极应诉,其结果大不一样。我国应诉的企业,即使最后裁决倾销成立,其倾销幅度也仅为原来被指控的几分之一甚至十几分之一,何况相当部分的反倾销调查根本就不成立。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应诉反倾销案件

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和国际通行规则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外经贸行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需要,也是推进进出口市场多元化,整顿外贸经营秩序的需要。反倾销工作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应诉,否则工作将无法开展。中国需要加速建立反倾销法律体系,以国际公认的反倾销法则来规范自己的竞争行为。这不仅是我国的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而且也是在国内市场进行反倾销执法的需要。尽管我国反倾销方面的立法才刚刚起步,《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初步改变了反倾销应诉无法可依的局面,这既可以保护国内企业的正当利益,又可以用来制约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的歧视。今后要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加大对某些不良行为的制裁,进一步完善反倾销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应诉国外反倾销案件。

(四)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

一是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引导企业多出口高技术产品,走内涵式增长道路。鼓励优质产品出口,让企业看到生产优质产品的经济效益数倍于劣质品,优先出口优质产品,限制劣质品出口,改变传统的外贸绩效评价指标,由量向质转变,由总额向附加值转变等。二是在提高商品档次的同时,争创世界名牌。首先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提高商品的内在质量。其次要积极运用非价格手段,如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策划等组合策略来参与市场竞争。这样经过长期的努力就能创造出我们的世界名牌,我们的产品就可以真正走向世界。同时,要改变我国外贸出口商品约有80%以上集中于西欧、北美、日本市场(其中包括转口贸易)的局面,实现贸易多元化战略。以多元化的市场替代单一市场的出口,以多样化商品出口替代少数几种主要商品出口数量的扩大,在巩固和提高现有国际市场的前提下加强对东欧、非洲、拉美、独联体等市场的开拓,这样可以避免短期内出口的增长速度与绝对数量增加造成倾销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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