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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市场规范发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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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市场规范发展途径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现状;规范我国产权市场的建议等进行讲述,包括了产权交易中政府行为介入严重、产权交易市场各自为政、我国企业的产权关系不明确、产权交易机构的设立和运作欠规范、产权市场发展结构不合理、产权交易机构的层次建设和职能定位等,具体资料请见:

内容摘要: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产权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要健康发展就必须对其进行规范。

关键词:产权产权交易产权市场规范

产权交易市场是整个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客观上需要有一个健全和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化,产权的商品属性正逐渐为人们所认识。在经济生活中,企业兼并、出售、拍卖、租赁、股权转让、闲置资产调剂等产权交易活动日益增多。因此,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正在迅猛崛起,从1988年至今,产权市场从无到有迅速发展,目前全国有省、地、县级产权交易机构230多家。它对促进企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搞好资产的调剂利用,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起了重要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发育还不成熟,不规范,不能完全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现状

(一)产权交易中政府行为介入严重

我国各地产权市场一般隶属当地国资委,组织机构被打上明显的政府机关烙印,政企尚未彻底分开,导致有些产权交易机构发生性质与功能的变异,产权交易不能严格坚持交易的平等自愿、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不但使其盘活资产存量、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大打折扣,而且容易滋生腐败现象,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此外,产权交易活动中政府行为、外部推动作用过大过多,导致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和效益原则的“拉郎配”现象时有发生,企业集团发展有拔苗助长之嫌。把规模经济等同于经济规模,使资产重组简单地走入“归大堆”的误区,使效益好的企业被效益差的企业拖垮的事例时有发生。

(二)产权交易市场各自为政

我国各地产权交易所一般是从上到下,以中心城市为基础自发筹建的,都有自己的组织系统和服务范围,按照各地自定的产权交易暂行规定进行运作。由于受传统体制条块分割和部门分头管理的影响,各地产权交易所也被按地方或行业割裂开来,同一地区的企业产权交易、技术产权交易、股权托管交易分属不同部门分开主管,地区和行政分割限制了产权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当产权转让行为涉及地区间财税关系变化,影响被转让企业所在地政府财政收入时,当地政府往往采取行政手段进行干预;当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发生产权转让时,各专业银行之间、同一银行系统不同地区之间信贷额度的划转十分困难,这些情况阻碍产权的跨地区跨行业流动,不利于社会资源最优配置和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

(三)我国企业的产权关系不明确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企业的产权关系还不明确,一方面,有的地方在进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搞突击评估、限时评估、低价评估,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利用中央与地方产权关系尚未明确之际,将产权出让收入收归地方,侵占中央国有资产权益,甚至有些企业通过出售部分产权,直接侵吞国有资产。由于我国产权改革尚待进一步深化,企业产权界定不清晰,产权交易中交易主体不明确,有的甚至出现企业自买自卖的行为。

(四)产权交易机构的设立和运作欠规范

1992年以来,各地的产权交易机构发展较快,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现有产权交易中介机构230多家。这些机构中有相当一部分名不符实。此外,由于产权交易机构本身存在问题,导致产权交易程序不规范,产权定价不合理,再加上政府有关部门的胡乱干预,严重损害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他们绕开产权交易机构,自行协商,仓促成交。在交易过程中,忽视产权归属问题,也不对资产进行严格的评估,在交易完成后,不进行企业变更登记、司法公证、产权登记等合法手续,产权转让收入的收缴、使用随意性很大,这一系列不规范行为为以后的产权纠纷埋下隐患,为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开了口子,极不利于我国产权市场的健康发展。

另外,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不完善,各地的产权市场发育也很不平衡,致使各地的产权交易活动缺乏统一的规范和约束。

(五)产权市场发展结构不合理

企业产权交易前的产权界定、评估、债权债务重组方案策划、转让价格方式的咨询和产权交易结束后的企业诊断整合,一般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咨询机构承担。这些机构和他们承担的工作构成了产权交易无形市场。

无形产权市场是有形产权市场的基础,没有无形产权市场,有形产权市场也是不稳定的。

(六)现有的企业产权市场层次低

相当数量的产权转让主要是通过实物性财产交易,而不是通过股票交易即股权的转让来实现,从深层次来看,这与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的发育程度有着直接关系,也说明我国现有的企业产权市场尚处于低层次阶段。

(七)偏重资本经营而忽视生产经营

目前许多企业把资本经营理解为企业的一个独立业务构成,热衷于兼并、证券、期货等资本经营而忽视生产性经营这一主业,还有的企业在实行股份制改造中,不是通过资产证券化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而只是试图通过上市来快速赚钱,这种不以增强企业发展后劲为目的的上市公司,最终只能将新的增量变成低效的存量,使企业再次陷入困境。

规范我国产权市场的建议

(一)法规建设

上海、福建、天津、北京、河北等不少省市还出台了实施细则,这些都为我国产权交易事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法律约束有限。在通过的地方性规则中,只有河北省少数几家是经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其他都是以政府名义颁发的,法律对市场的约束不到位。另外人为地形成市场分割。长江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成立七年多了,由于区域内各省市规则的不统一,交易障碍很多,人为地分割市场。为此,本文建议在法规建设方面应予以重视,具体而言:

国家尽快出台《产权交易法》,《产权交易法》不仅约束国有集体的产权交易,而且要对各类产权交易提出约束要求;制订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机构资质标准和组织条例;制订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从业人员资质标准和考评制度;制订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行业自律准则;制订产权交易经纪机构、经纪人的资质标准和管理条例。

(二)网络建设

全国联网交易统一市场的建设,即利用EDI、数字化和互联网技术,实现信息共享,使产权交易信息快速高效准确地传递,同时与国际经济大循环和国内经济小循环实现对接。具体而言则表现为各产权交易机构应该具有统一的服务功能,包括程序的统一、服务标准的统一、文本的统一、结算方法的统一。各地产权交易机构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通过建立和健全长江流域、北方地区、黄河流域、珠江三角洲、西南等区域性组织,逐步过渡到全国联网的,互惠互利,跨地区经营的全国产权交易大市场,大大降低交易的成本。

(三)产权交易机构的层次建设和职能定位

1.全国产权交易机构的设置。设置全国产权交易协会。作为全国产权交易中介机构自愿参加的行业组织,协会实行会员制,接受国资委的监督和指导,是政府联系市场的纽带。负责制订产权交易市场统一运行准则、统一交易程序;制订市场建设的近期发展要求和长远规划;协会按章程开展工作,按章程收取会费;协会设立精干的常设机构,常设机构的日常服务不收费,并且不参与产权交易的具体业务,费用开支接受国资委监督和协会年会的审查。同时,设置全国产权交易股份公司,股本设立为5000万,国资委出资1000万,占20%,省市一级机构共出资3000万,剔除市场网络、信息平台和设备设施等,有形、无形资产和换股份额等,每家实际现金出资15-20万,地市一级出资2000万,剔除有形、无形资产和换股份额外,每家实际现金出资5-10万。股份公司是全国产权交易的信息平台、交易和结算中心。全国产权交易股份公司,接受国资委的行业管理,是政府联系市场的纽带,是全国产权交易行业自律组织,是全国统一市场的组织机构。股份公司与参股单位实行业务双向制。全国公司制订公司章程,股东代表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公司各项活动按公司法规范运作。另外,在成立全国产权交易协会的同时,成立全国产权交易股份公司,前者行使行业自律职能,后者行使市场服务和市场组织管理职能。

2.区域性产权交易机构设置。为突破地域障碍,实现跨地区,跨部门产权交易,按照自愿平等、互惠互利、权责明确、共同发展的原则,在我国相继组建了长江流域、黄河流域、北方地区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其他一些地区的机构也正酝酿着成立类似的区域性组织。有些区域性组织日渐成熟,建立了统一的产权交易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异地挂牌和异地交易。区域产权市场的建立,是我国发展产权交易事业的成功探索。

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大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会员制,目前还是一种松散联邦的模式,激励作用和约束力不够。我们建议各区域性组织对各种资源进一步进行整合,以换股的形式组建成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健全交易平台、开拓公司自己的主营业务、成为既是区域内市场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同时又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跨地区产权交易经营实体。

健全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将为我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产权市场建设打下扎实的基础。

3.省(市)级产权交易机构的设置。建议在省(市)级只设一家提供包括企业产权交易和技术产权交易综合服务和场所的省级机构为宜,重复设置的进行整合,以避免市场分割和恶性竞争。省级机构可以是企业法人,也可以是事业法人。省级机构接受省级国资委的指导和管理,是当地政府联系市场的纽带,是省级地区的行业自律组织。组织和管理当地的产权交易场所、产权交易经纪公司、产(股)权托管交易公司、产权拍卖公司、实物资产调剂公司、产权交易咨询公司。行使产权市场的组织管理职能。

4.地市级机构的设置。在地市级只设一家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机构,也可以是省级单位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为了实现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地市级机构应成为省级机构的会员单位,实行业务双,收入实行分佣制。在县一级不设立产权交易的独立机构。有必要的地方可设立机构。另外,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是产权交易机构服务的客户,双方是平等的业务合作伙伴。

5.评估、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是产权交易的相关服务机构,已有各自的行业协会,按国家行业管理。

总之,要规范和建设产权市场,就要解放思想,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促进在国有经济需要退出领域中的各种产权对市场全面开放,允许私人资本,民营资本,境外资本和国外资本按照我国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和政策规定收购各类产权,通过规范的协议转让、竞价购买、投标购买、公开拍卖等形式,充分体现产权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提高资产变现率,充分利用科学技术,实现产权交易法规、产权交易项目、产权交易程序等信息资源的广泛、及时披露,实现信息对称,公平交易,要突破部门、行业、地区障碍,破除交易中的政策壁垒和市场分割,做到各类产权能按照市场规律在国内自由流动重组,优化配置资源,促进各类产权的流动重组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中。

通过加快法律法规、运行规则、交易程序、行业自律的建设、加快市场结构和体系建设,通过努力,把中国产权市场建设成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交易准则规范,行业自律到位,产权不分南北,交易主体不分身份,价格公平,货畅其流,与经济发展相匹配的具有广泛参与性的中国资本市场健全的初级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