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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分配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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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分配制度研究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的含义;价值补偿和价值分配的关系;社会主义社会的“按劳分配”等进行讲述,包括了“按劳分配”的实质就是按劳动力产权分配、价值补偿是补偿要素在生产过程中转移、损耗了的价值、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等,具体资料请见:

内容摘要:生产要素包括物质要素和劳动力要素。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按物质产权和劳动力产权共同分配劳动成果。“按劳分配”是按劳动力所有权对剩余价值的分配,工资是劳动力价值补偿,不属于“分配”范围。明晰产权关系,就是要明晰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劳动力所有权的关系;明晰劳动力价值补偿和“按劳分配”的关系;明晰劳动力商品和劳动力资本的关系。

关键词:按劳分配劳动力产权价值补偿生产要素资本要素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理顺分配关系、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近几年来,中央提出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确立资本、技术,劳动、管理等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笔者以为,要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关键是要正确理解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的内涵。“按劳分配”在本质上是一种按要素所有权分配的方式。

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的含义

“按劳分配”的实质就是按劳动力产权分配。产权就是资本所有权或者说是要素所有权。马克思把社会资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不变资本,另一部分是可变资本,前者是指生产资料,后者是指活的劳动力。产权就是这两部分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传统经济学对产权的解释只是指生产资料所有权,没有把劳动力所有权包括进去。所谓按要素分配,只限于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参与分配,把劳动力排除在要素分配范围之外,实质上否定了劳动力是生产要素,这是和马克思的原意不相符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明确指出:“资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为购买生产资料而支付的货币额c,另一部分是为购买劳动力而支出的货币额v。”“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这里马克思很明确地指出劳动力和生产资料都是生产的因素。

马克思虽然没有提出产权的概念,但他把劳动者和生产资料都看作是资本的因素,二者是缺一不可的。马克思把工资和工人本身区分开来,指出“劳动分解为自身和工资。工人本身是资本、商品。”特别指出:“劳动是资本的要素”。这里要分清两个不同的概念,从生产要素角度来看,工人本身是资本,是因为他是劳动力所有者,劳动力就是资本的要素;从劳动力的价值角度看,工人本身又是商品,因为劳动力又被劳动力所有者当商品出卖了。这样,一方面,劳动力作为资本的要素,劳动力所有者就拥有劳动力产权。按生产要素分配生产成果,就不能把生产的两大要素之一的劳动力产权从资本要素中排除出去;另一方面,劳动力又是商品,资本经营者是按劳动力的价值和相应的价格购买劳动力的。“工资是劳动力价值的表现形式”。而“劳动力价值是由平均工人通常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的。”因而,工资是劳动力所有者在生产过程所耗费的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补偿。其意义,相当于其它生产资料磨损的折旧费。

劳动力作为资本要素,和生产资料、自然资源一样,都是创造价值的必要条件。既然承认劳动力是生产要素,就不能否定劳动者享有和其它生产资料所有者同等权利,因而不能剥夺劳动力所有者参加分配生产成果的权利。劳动者获得的工资,只是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工资是劳动力在生产中损耗的价值补偿,这和其它生产资料在生产中磨损、消耗的价值补偿以及提取折旧费用没有什么不同。因此,把劳动者获得工资理解为“按劳分配”是不对的。

价值补偿和价值分配的关系

价值补偿和价值分配是两个不同的经济范畴,不能混为一谈。价值补偿是投资的手段也是再生产的基本条件,离开价值补偿连简单再生产也不可能。分配是投资的目的,也是消费的前提,投资是为了获取利润。利润是要生产出来的,分配的对象只能是生产成果,只能是剩余价值或者说利润。资本要素的收益只有通过分配才能实现,通过分配才能进入交换和消费。在再生产中,首先要保证生产要素的价值得到补偿。然后根据扩大再生产的需要提取积累基金和社会必须的各项扣除之后,各生产要素所有者才能按投资的份额对利润进行分配,但不能分配成本。

价值补偿和价值分配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价值补偿是补偿要素在生产过程中转移、损耗了的价值。分配属于投资收益,可分配的只能是剩余价值或者说利润;价值补偿作为资本的投入,是获得利润的手段;分配作为投资的目的只能在价值补偿和社会必须的扣除并获取利润之后;价值补偿是社会生产的基本条件;而分配则是随着企业经济效益而变化的,盈利多就多分配,盈利少则少分配,没盈利就不分配。利润多少和工资没有关系,工资和其它生产资料一样属于生产成本。利润增加工资不一定会增加,同样利润减少工资也不会减少;工资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货币表现,工资的量是由生产劳动力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劳动力买卖双方是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分配”是资本所有权的实现,是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根据资本占有份额分享利润;“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或者说“按资分配”是同义反复,并不矛盾。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劳动力也是生产要素”,“工人本身是资本”,“劳动力是资本的要素”,“资本就是积累的劳动”,生产资料和劳动力都是生产要素,都是资本。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区别只是死劳动和活劳动、过去劳动和现在劳动的区别,它们是可以换算的。

资本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可以分开的,劳动力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也可以分开。资本经营者在市场上购买了劳动力,获得了劳动力的使用权,但劳动者出卖的是劳动力,不是劳动者本身,不是卖身为奴,他还是劳动力所有者。劳动力不可能离开劳动者而存在,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在生产中同样有损耗,这样需要在新创造的价值中提取相应的劳动力的价值作为价值补偿,工资就是劳动力价值补偿。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进入了劳动过程创造了比原有价值更大的价值,劳动力和生产资料都是资本的要素,劳动力产权理应得到承认,劳动者应当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

社会主义社会的“按劳分配”

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这里所说的“按劳分配”是包括死劳动和活劳动在内的产权计量尺度。各种要素(包括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扣除价值补偿(即成本)、扩大再生产提留的基金以及社会必须的扣除之后,按所投入生产过程的价值量,按比例对生产成果——利润的分配。直到现在,我国劳动者所得到的只是劳动力的价值补偿部分,劳动力产权作为生产要素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

资本所有权不仅仅是物质财产所有权,也应当包含劳动者投入生产过程的劳动力所有权。劳动力是劳动者的资本。生产资料只是生产要素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凡生产必须有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两个基本要素的结合。产权包括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劳动力所有权。众所周知,没有生产资料或者没有劳动力都不能创造价值。特别在现代生产条件下,劳动力(生产中的人的因素)是生产要素中的主要成份,同时又是资本,而且是可变资本,使价值增值的资本。劳动力资本就是劳动者拥有的产权。

社会主义国家都是在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首先取得胜利。而社会主义国家的诞生又往往受到国际资本主义的包围和扼杀,因而不得不实行低工资、高积累的办法发展本国经济。正因为积累过高,剩余价值中除了必要的社会保障外,可分配部分就很少了,而劳动力价值补偿对社会再生产是不可缺少的,这就容易把劳动过程耗费的价值补偿误解为对劳动力资本要素的分配。高积累掩盖了劳动力产权对剩余价值的分配权,模糊了劳动力产权和劳动力价值补偿的关系。

“多劳多得”是“按劳分配”的另一种表述方式,同样是包括各种生产要素换算成社会必要劳动量,然后根据各种生产要素损耗的价值量或价值补偿量,按比例对剩余价值的分配。仅仅从劳动者领取工资意义上的“多劳多得”只是活劳动力的价值补偿,而不是“按劳分配”。因为,劳动者领取工资量的差别,只能说是根据劳动力价值损耗量的差别所取得的补偿的差别。谁付出的劳动力多,损耗的使用价值就大,当然应得到更多的价值补偿,这是补偿生产成本,不能称之为“按劳分配”。

劳动力所有者获取工资,又参与利润分配,并不是两次收益。工资只是劳动力价值表现形式(包括劳动者维持生命的生活资料的费用、学习费用、繁衍后代费用),这是劳动者生存的条件,不能算收益。劳动力作为资本要素,作为投资就必须有收益,投资的收益只能是生产成果—剩余价值或者说利润。劳动力生产要素和其它生产要素一样参与剩余价值或者说利润分配是理所当然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说我们实行了真正意义上的“按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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