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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解约权限制对经济运行的影响;解约权限制对劳动者利益的影响等进行讲述,包括了和资金、机器、厂房等一样,劳动也是一种生产要素、按照价格管制理论,由于减少了企业的生产激励、进一步的问题是,社会净损失是企业承担得多,还是劳动者承担得多等,具体资料请见:
[摘要]由于《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解约权进行严格限制,社会的经济效率不可避免地会遭受较大净损失。而且,由于企业有更强的损失转嫁能力,净损失的大部分将由劳动者承担。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价格管制税负归宿理论
“华为辞工”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制企业解约权问题的高度关注。这种严格限制会给我们的经济运行带来怎样的影响,又会给劳动者的利益带来怎样的影响?这些是我们的制度经济理论研究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鉴于此,本文尝试对此进行深入地分析和研究。
一、解约权限制对经济运行的影响
和资金、机器、厂房等一样,劳动也是一种生产要素。企业要开展生产,需要与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人签订合同:与土地所有人签订土地转让或租用合同,获得土地这一生产要素;与设备制造商签订购买合同,获得机器设备这一生产要素;与原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获得原材料这一生产要素;也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获得劳动这一生产要素。每个生产要素的所有人也相应取得自己的收入,土地所有人取得地租,设备制造商和原材料供应商取得销售收入,劳动者取得劳动收入。
既然劳动力也是生产要素,那么劳动力的价格也和其它生产要素的价格一样,是由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的。进一步讲,跟其它要素市场一样,劳动者是否能获得有更好的劳动收入,也是由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的。如果劳动力供大于求,劳动者的收入就低;如果劳动力供不应求,则劳动者的收入就高。既然劳动者的收入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那么政府的干预就并不能从根本上提高劳动者整体的收入水平。
那么,政府的干预会产生什么其他影响呢?对此问题,我们可以采用经济学上的价格管制理论和税负归宿理论展开分析。在分析之前,我们必须设定一个理论前提:合约就是价格。这一理论意味着,价格并不仅仅是指合约中的价款这种显性价格,还指合约中所有其它条款(如责任划分和风险分配等)这种隐性价格。基于这一理论,我们需要论证的命题就转化为这样的命题:劳动合约就是价格,因此干预劳动合约就是干预价格。
按照价格管制理论,由于减少了企业的生产激励,政府对企业商品的价格管制不可避免地会减少社会产品的总产出,造成社会净损失(DeadweightLoss)。普通人认为,政府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则该税负肯定是由企业主承担了。但是,税负归宿理论表明,这是一种假象。实际上,企业主、劳动者和客户都将共同承担这一税负,而承担的比例由其各自的需求弹性决定。
将上述理论应用到我们目前的问题,我们可以得出类似的结论。根据价格管制理论,政府对劳动合约(价格)的干预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减少企业的生产激励,从而会不可避免地减少社会产品的总产出,造成社会净损失。简单地说,社会的“蛋糕”缩小了。
二、解约权限制对劳动者利益的影响
进一步的问题是,社会净损失是企业承担得多,还是劳动者承担得多?按照税负归宿理论,企业和劳动者承担损失的比例取决于其各自的需求弹性。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更需要劳动者,那么企业承担的损失比例就更高,反之,劳动者承担的损失比例就更高。原因就在于,优势方可以利用其优势将损失转嫁给对方,转移损失的多少取决于双方的优势对比情况。以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情况来看,虽然劳方的讨价还价能力在最近几年有所增强,但还是明显弱于企业。这就意味着,社会损失的大部分将由劳动者一方承担,而不是企业。
我们可以用数字来更具体地说明上述两个结论。假设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社会的收益是10元,企业和劳动者各分配到5元。在政府干预情况下,社会收益下降为7元,社会净损失3元。因为劳动者具有更大的需求弹性,3元的净损失部分企业承担1元,劳动者承担2元。对照没有干预之前,企业的收入从5元减少为4元,劳动者的收入从5元减少为3元。显然,这是一个没有赢者的结局,《劳动合同法》的干预肯定会给企业造成损失,但劳动者损失得更多。
不仅如此,在劳动者整体承受的这2元损失中,还存在内部分布不均的问题。一些劳动者会承受更少的损失,如0.5元,甚至会获得正的收益;而另一些劳动者则会承受更多的损失,如2.5元,甚至更多、直至失业。这是因为前者具有企业更需要的才能,企业很难将损失转嫁给他们,而后者则不具有这样的才能,在劳动力市场上随时可以补充,企业可以很容易地把损失转嫁给他们。在极端的情况下,企业有可能向后者转嫁2.5元的损失,将后者多承受的0.5元补贴给前者。因此,政府管制不仅会在企业和员工之间产生差别的分配效果,还会在员工内部不同人群之间产生差别的分配效果。部分员工会因此受益,绝大部分员工会变得更差。
就此一概否定《劳动合同法》是不公正的,也不是本文所持的立场。其中的大部分条款都是多年成功实践经验的总结,有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但是,《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解约权的严格限制,无论对国家经济的发展而言,还是对劳动者而言,都会带来严重不利的影响。由于劳动法的严格限制,企业无法根据市场变化及时地调整自己的生产规模,日积月累,最终会导致大量破产,从而可能促发经济危机的发生,或加剧经济危机的严重程度。并且,如是所证明的,《劳动合同法》很可能不仅达不到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目的,而且会伤害绝大多数劳动者。因此,《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不仅应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也应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尊重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