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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经济的问题及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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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经济的问题及出路

一、股份合作经济的界定

股份合作经济,是兼收并蓄股份经济和合作经济的部分特征而成的一种新型合作经济。首先,它是合作经济,而不是股份经济。股份经济与合作经济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是资本的联合,后者是劳动的联合。股份合作经济正是以劳动的联合为基本特征的,入股者同时也大多是企业的生产者、经营者,基本上实现了所有者和劳动者的统一,带有“出资入股,联合劳动护的性质。而且,任何劳动者进行合作都不把自己的财产折股入社是不可能的,合作经济历来都通过股份的形式集资。

己鲜明的“个少、”风格。供销合作社的企业化有两层含义:其一,同其它类型的流通企业一样,供销合作社应该法人化、独立化,同政府及其他经营组织之间是纯粹意义的契约关系,不再作为政府的准职能部门存在;其二,不再具有强烈的社团色彩。分工分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选择,也是人类要求不断提高效率的需要。必须明白,供销合作社的服务性并不等于其社团性。为了实现农民节约交易费用的目的,为了提高服务效率,必须保证供销合作社目标的一元性。

2、试图将供销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及服务内容通过改革而一劳永逸地固定化是图劳的。农民节约交易费用的需求本身就决定了他们对供销合作社的主动选择性,市场条件的不断变化、农民经济活动方式及内容的不断变动,都决定了供销合作社内部结构、活动方式和内容等方面的流动性。改革不是要把供销合作社在新的模式上固定下来,而应该也必须是建立一种体制,在这种体制下,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及活动内容富有适应农民需要的流动性。

3、企业化的供销合作社仍然能够保证盈利与服务的统一。现在有一些供销合作社在加强服务的同时,无法保证盈利的同时实现,其实只是由提高服务的途径不完善造成的。经营多样化、综合化既能保证服务的多样化、综合化,也能够通过增加规模效益而增加盈利。这其中有一点很重要:为了使盈利与服务相统一,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以不要求经营多样化、综合化与服务的多样化、综合化完全重合。

4、通过经营的多样化、综合化来实现供销合作社盈利与服务相统一的具体途径是,以供销合作社为先导,建立农业经济的贸工农一体化。其含义有三层:其一,农业经济自身由供销合作商业、加工业、农业作为产业结构基础而相互作用并协调发展;其二,实行供销合作商业、加工业、农业及供产销相结合的一体化经营;其三,与本区域以外的城乡商业、加工业、农业三者建立多种经济联系,开展联合经营。

其次,股份合作经济具备了股份经济的某些属性,不同于传统的合作经济,表现在:(l)企业全部资产股份化,并向股东发了股份证书,承认财产的个人所有权。(2)分配上引进按股分红,企业税后利润除60%以上应用于扩大再生产(其中50%作为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并按股记入个人名下,可以取息分红)外,其余20%用于股金分红,20写用于集体福利、职工奖励。(3)管理方式上,合作经济的以人定权一人一票制,与股份经济的以资定权、一股一票制,在这里以家庭为单元得到了统一。股东(或股东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选举产生董事会作为常设机构向其负责,决定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间题。(4)企业入股者一般不得退股,股权可能依法继承、转让、馈赠,但须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这点也与传统合作经的退股自由不同,而与股份经济相似。因此,股份合作经济是股份制改造、传统合作制发展的结果。

二、实践意义:合作经济组织改革的方向

股份合作经济的最根本作用,是实现了服务与效益的结合,从而可以成为合作经济组织改革的方向。

1.引入股份经济的效益性,克服了传统合作经济效益低下的弊端。一方面,股份合作经济在保留农民财产个人所有权的条件下,实行群体共有、合股经营,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公共积累虽不可分割,但折股到人,股东可以按股取息分红,这些为农民的财产提供了保值和增值的动力与保障,有利于鼓励农民集资。同时,由于合股形式灵活多样,能够有效地聚集民间资金、物资、技术、劳力实行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提高企业的效益以至个农村的生产力水平。另一方面,由干企业内部劳动者也大多是所有者,企业利益同时反映他们的利益。他们追求财产收益、关注自身利益的欲望和行为,就会转化为对企业资产的关切度,从而生产劳动中认真努力,最终提高企业的整体效益。

2.保留了传统合作经济的服务性,克服了股份经济只讲效益、不适应我国农村现实的不足。农民创办合作社的根本目的在于得到服务,改善自己的生产、生活条件,维护自己的应得利益,而不是谋求资金红利。一旦合作经济改成了股份经济,对农民也就失去了意义。毕竟合作经济在组织分散的小生产自助发展方面,有着自身的优越性。就是在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里,至今也没有把合作经济与股份经济混同起来。在生产水平低、农民资金有限的我国农村,就更不能抛弃合作经济。

因此,运用股份合作这一新的经济形式对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改革,将有利于其兼顾服务与效益,在服务过程中自觉讲究效益,实行更高质量的服务,为农民带来更多的利益,更好地推动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思路

不可否认,作为新生事物,股份合作经济还不完善。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间题有:

1.关于股份合作企业的性质间题。对于股份合作企业,尽管农业部制定的《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第三条已明确指出其实质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但以此给农村中所有名曰“股份合作经济”的企业定性,往往令人难以信服。

目前,农村股份合作企业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农村集资新组成的,包括集体单位间、个人间、集体单位与个人之间、每种经济单位之间的集资。这一类股东多元,但其原始产权转为股票,实物转为企业所有,股东只有参与决策权,而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经营,也不能随意退股抽资。每个股东都不是企业所有权的主体,企业属全体股东集体所有。这类企业基本上就是农业部《规定》中所指的规范股份合作企业,可以认为是集体所有制性质的。(2)社区合作组织通过引进股份制,使原集体经济改为股份合作经济。这一类体现了个人所有基础上的合作占有,将其定性为集体所有制,一般是没有异议的。(3)个体企业、私营企业、联户企业引进股份制形成的。对这类企业往往难以定其为“私营股份企业”,抑或“集体性质的股份合作企业”,也最引起争议。尽管这类企业也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并提取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但由于原业主占有相当的股份,相应地,利润分配中也有相当部分是他们的,加上企业的民主管理制度不完善,他们往往便成为企业的实际所有者。这类企业也已含有集体经济的成分。

为此,当前解决股份合作企业的定性问题,应抓住第三类企业。有三条思路:(1)严格按股份合作企业的标准对其进行规范,适当降低股金分红的比例,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2)在企业性质一栏中增添“私营股份经济”这一“户口”将其从股份合作经济中分离出来,实行相应的政策。(3)改革现行行政色彩还很浓的企业管理制度,取消对企业的定性,只要是适应农村现状、有利提高农民积极性、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就应给予支持和鼓励。

2.关于分配上的问题。(1)分配过多地向个人倾斜。股份合作企业中,股东普遍参与二次分配,按股领取固定利率的股息,列入成本,不受企业经营好坏的制约,为税前分配;税后利润中除20%用干分红外,另外的用于集体福利、职工奖励以及公共积累的部分,股东也都是有份的。温州实证调查表明,税后利润中按股分配部分约占70%左右,分配明显向个人倾斜。而且,股东旱涝保收的税前利益远远超过税后红利(风险收益),不利于企业风险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因此,按资分配部分应提高税后红利的比例,逐渐取消税前固定股息。(2)关于公共积累的不可分割,有两个尚待明确的问题。一是当企业破产或因其它原因停止经营时,公共积累归属如何?是政府还是股东?二是当有股东因故要退出企业,转让股份时,公共积累的相应部分是否也要计价?

这两个问题实质上就是公共积累最终可否分割到个人的问题。回答为“可”,则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有名无实;“不可“,则又难免企业分配上多分红少积累的短期行为产生。对此,可以在企业经营时期仍给予其集体所有制的待遇,但需将国家给予的减免税和扶持基金另列帐目。当企业终止经营时,在公共积累中应优先一次性还本付息(利息可按银行长期贷款的利率),归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所有,用于发展其它集体经济。剩余部分方可用于股东分割。股东退社时,类似地,公共积累中的这一部分也应按股计价。由于只是股权的转让,资金并未被抽走,不会影响企业稳定、扩大经营,公共积累也仍作为一个整体,由企业新股东按股集体共有。这一做法在客观上并没有造成公共积累被分割的结果,不影响企业经营时期的集体所有制性质;但企业自身积累部分实际上是可以最终分割到股东个人的,这就将有利于把企业的长期发展与股东的现实利益更好地结合起来,有利于克服企业的短期行为。

3.关于企业的内部管理问题。总的说来,企业内部管理是比较混乱的,虽设置了董事会、监事会,但往往流干形式;有的企业则根本不曾设置。同时,一股一票与一人一票相结合,在实践中存在操作上的困难,二者往往难以统一。而且,企业内部股东关系复杂,亲缘较多,既加大了决策的难度,使企业在多变的市场环境中,常常由于决策迟缓而贻误时机;也由于很大程度上靠感情的维系,造成企业稳定性差。

因此,应切实加强企业的规范化管理,由股东民主讨论修订企业章程,建立、健全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监察机构,制定各级管理制度,使企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一人一票还是一股一票问题上,应选择绝大多数股东乐于接受的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