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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化的必要性
我国展览业数据统计工作这种缺乏统一概念、没有统一标准的现状,不仅造成了混乱的局面,为企业经贸活动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和更多的沟通成本,也直接影响了对展览会的管理、统计、评估和改进等工作,由此而产生的监管困难、统计数据缺乏连续性和可比性、展览会缺乏吸引力和竞争力等各种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2012年,商务部等共同开展的各地展览业专题调研中,也将对各地展览场馆和展览会基本数据的调研设定为重要的调研内容,由此可见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意义。可以说,制定和实施经济贸易展览会数据统计国家标准,对优化我国经济贸易展览会发展的软环境、健全展览管理体制、规范招展与办展等经营行为、促进展览业跨越式发展、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等方面将发挥重要的基础规范作用,具体可体现在以下方面。
(1)推动纳入宏观统计,提升行业地位。形成并固化一套为各界广泛接受的统计方法,是行业成熟的必备要素之一,也才有可能将会展业纳入到国民经济产业分类管理体系中去,从而提升会展业作为独立的现代服务业的行业地位。
(2)有助掌握实际情况,有效规范引导。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等部门只有准确掌握会展业的真实情况,才能有的放矢地研究制定能够行之有效的相关政策,规范、引导和推动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3)提供内部管理工具,使其精细化、针对性发展。统一的数据统计标准将成为各展览会主办单位的有效管理工具,在准确把握自身运营情况及在行业内的地位等后,便于开展精细化管理,针对性发展。
(4)有利于良性有序竞争,优化市场结构。透明客观且具有行业内可比性的展览会数据可直接影响参展商和观众对展览会的选择,有利于通过市场的手段实现优胜劣汰,形成良性竞争氛围,最终优化市场结构,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基于以上认识,在有关主管部门的支持和行业组织的共同努力下,全国会展标委会提出的《经济贸易展览会数据统计》国家标准已编制完成并报批,预计将于近期实施。标准的将极大地促进展览会数据统计工作规范有序发展。
2国内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数据统计工作进展
欧美国家会展业相对其他国家和地区而言更为发达。这些地区不仅会展业发展时间较长,在国家的推动会展业规范发展的道路上也走在了世界的前沿,一些专业的会展协会或国际组织先后着手研究和制定了一些自律性标准,在实践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德国展览统计自愿控制学会(theSocietyfortheVoluntaryControlofFairandExhibitionStatistics,FKM)拥有自己的经济贸易展览会统计方法系列标准和审计系列标准《StatuesandRulesforTradeFairandExhibitionStatistics》,在欧盟国家具有很高的认可度和权威性,每年对数千个欧盟国家主办的展会进行统计和分析。国际展览业协会(theGlobalAssociationofExhibitionIndustry,UFI)成立于1925年,是最早成立的国际性展览业协会之一,其出于统计和审计所认可的展览会的需要而制定的《UFI计算标准和定义》和《UFI认可项目评价审计准则》等标准,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认可和使用。总部在美国德州的展览业研究中心(CenterforExhibitionIndustryResearch)过去30年来一直致力于展览业相关研究、培训和审计等,在其的《CEIRResearchIndex》展览业指标体系中明确了表征展览会状况的四个核心指标:展览净面积、专业观众、参展商、展览总收益,并对这些指标的统计方法进行了详细说明。国际展览统计联盟CENTREX也在管理和实践中固化了一套展览统计方法,并据此每年对其会员单位的展览会进行审计后展览会统计报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近年也开始关注会展标准化工作,在其TMB和部分会员国的努力下,2007年成立了ISO/TC237展览术语技术委员会,我国是该委员会的P成员。该委员会于2008年11月正式了两项国际标准ISO25639-1:2008Exhibitions,shows,fairsandconventions—Part1:Vocabulary和ISO25639-2:2008Exhibitions,shows,fairsandconventions—Part2:Measurementproceduresforstatisticalpurposes。其中,第2部分着重规定了以统计为目的的指标计算方法,共给出了“个人与组织”、“活动类型”、“展览设施”、“其他”共4类50余条统计指标,但基本仍以明确指标概念为主,缺失具体的统计或计算方法。
3经济贸易展览会关键指标的确定
纵观经济贸易展览会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经济贸易展览会的关键指标类别呈现出较强的稳定性,至少都包括3类基本指标:观众、参展商和展览面积,但在具体的指标项上也显现出一定的差异性。各统计方法所涵盖的指标项显现出以下特征(见表1)。(1)观众指标方面。观众人数是所有统计方法都具备的指标项,其次,参观人次和国际观众人数也为大多数统计方法所采用。(2)参展商指标方面。参展商数量是所有统计方法的必备指标项,另外衡量参展商国际性的指标也为一些统计方法所关注。(3)展览面积方面。展览净面积是所有统计方法都要求的指标项,此外对展览总面积要求的也比较多。通过对我国针对展览会管理和扶持的相关政策的梳理不难发现,我国有关统计工作通常要求的必备指标项与国外主流相对一致,另外,我国还关注观众的国际性、参展商的国际性、场馆使用情况和经济性指标等。综合国际主流统计方法及我国的行业管理运行实践,经济贸易展览会统计的关键指标可基本确定如图1所示结构,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删。
4经济贸易展览会关键指标的统计方法
4.1关于观众、专业观众和境外观众
观众是展览会上除参展商外最重要的利益相关方,观众人数是衡量展览会成功与否的重要指标之一,其中,专业观众和国际观众是体现展览会专业性和国际性的重要指标。(1)观众。对观众的判定应符合GB/T26165—2010《经济贸易展览会术语》中2.3.9的定义,组织者、展览场所、服务商、参展商的工作人员不应计入观众数据。统计观众人数时,同一观众不管其在展期内参观多少次,均只统计1次。统计参观人次时,多次参观展览会的同一观众,按其进入展览会的次数统计,但同一日内最多统计为1次。(2)专业观众。鉴于行业、专业分类比较复杂多变,且关联专业的确定亦没有客观明确的依据,展览主(承)办单位应在展出前根据展览会主题和参展商商业目标等因素预先设定专业观众的判定依据,数据以累加获得。(3)境外观众。判定应符合GB/T26165—2010中2.3.12的定义,以观众登记的通信地址或身份证明为依据,其中任一信息显示为境外的,判定为境外观众,数据以累加获得。
4.2关于参展商和境外参展商
(1)参展商。与展览主(承)办单位签订参展合同并被列入展览会参展商名录的组织或个人,方可作为一个独立单元计入参展商数量,其中,签订参展合同但未出席,不应纳入统计。另外,同一参展商使用多个独立展台的,如各展台的展品确属不同类别且符合所在展览会分区的类别,可按其展台数作为多个参展商计入统计。(2)境外参展商。符合GB/T26165—2010中2.3.7的定义,以注册地为判断的依据,数据以累加获得。
4.3关于展览净面积、展览总面积
(1)展览净面积。以展台净面积代数加和获得,以展览主(承)办单位与参展商签订的参展合同上所注明的展台面积为准,不包含公用区域,展台获得方式可包括购买、赠与或交换等多种方式。(2)展览总面积。与展览净面积相对应,是展览活动实际使用的全部场地面积,场馆附属的办公、餐饮、仓储等区域面积不计入展览总面积。租用场馆中整个展厅的,可以展厅设计使用面积为统计依据。
作者:马娜单位:上海市标准化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