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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论文按消费者对食品生产渠道及安全性的关注。分析了生产渠道和安全经营的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信息,应当提供充分的信息,应当提供明确的信息,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消费者获取食品安全信息的基本渠道: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信息、大众传媒提供信息、消费者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信息.
论文关键词:消费者食品安全信息基本渠道
论文摘要: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真实、充分、明确的食品安全信息;大众传媒客观、全面的宣传报道食品安全信息;消费者协会切实履行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的法定职能;政府以主动公开为主体、被动公开为补充,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是消费者获取食品安全信息的四条基本渠道。本文指出只有在政府的主导下,建立起统一、完善的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反馈机制,才能真正实现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情权。
“民以食为天”,食品是最重要的生活资料,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为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然而,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形势却不容乐观,消费者甚至不同程度的陷入了食品安全恐慌中:吃牛肉恐惧“疯牛病”,吃猪肉害怕“注水肉”,吃鸡、鸭、甲鱼怕含激素太多,吃水发海鲜怕用甲醛泡过,吃蔬菜瓜果担心“残留农药”,吃大米怕拌了工业油,吃面粉怕掺了增白剂,喝牛奶担心受三聚氰胺污染……要消除消费者的恐慌,一方面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保证食品的安全性;另一方面要明确相关主体的食品安全信息提供义务,使消费者可以通过不同渠道获取必要的食品安全信息,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知情权的实现。笔者认为,消费者获取食品安全信息有以下四条基本渠道: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信息
从食品生产经营者处获取食品安全信息,这是消费者实现食品安全知情权最主要的途径,也是最直接、最常见的途径。笔者认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情权能否通过这种途径实现,主要取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依法履行其信息提供义务,即是否向消费者提供了有关食品的真实、充分、明确的信息。经营者提供食品安全信息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应当提供真实的信息。经营者通过标签、说明书、包装、样品、各种形式的广告(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以及直接的口头介绍等方式对食品的宣传必须与真实情况相符,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所谓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就是可能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信以为真的不实宣传。真实性是经营者信息提供义务的首要标准,我国《食品安全法》第48条第1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第54条第1款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这些规定都是真实性要求的具体体现。不真实的信息对消费者来说不仅无益,甚至还有害,经营者必须保证其提供的食品信息的真实性。当然,对于经营者宣传食品时所作的明显的艺术化的夸张,因为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法律无须加以禁止。
第二,应当提供充分的信息。食品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有关食品的信息,不仅应当真实,而且应当充分。对于可能影响消费者正确判断、选择、消费的信息,经营者都应如实提供,不能“报喜不报忧”。《食品安全法》第42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并明确了标签应当标明的具体事项。该规定确立了食品信息充分性的最低标准。为保证信息的充分性,食品生产经营者实际提供的信息应以此为基础并作适当扩展,而且这种提供充分信息的义务不以消费者的询问为前提。需要注意的是,提供充分信息并不是说要求经营者提供与食品有关的一切信息,如对于食品的具体配方,经营者一般无须告知消费者。来源于/
第三,应当提供明确的信息。经营者提供的信息除了要求真实、充分外,还要求明确,即明白确切。明白,要求经营者提供信息所采用的语言、文字应浅显易懂,尽量不使用晦涩难懂的词句,以使一般消费者能够理解;确切,这是使消费者明白的前提和基础,它要求经营者提供信息在表达方面应清晰准确,不会产生歧义。对此,《食品安全法》也有明确的规定,如该法第48条第2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根据以上分析,可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息提供义务的基本要求概括为:真实性、充分性和明确性。真实性保证所提供食品安全信息的“质”,充分性保证所提供食品安全信息的“量”,明确性保证所提供食品安全信息的“效”,三者缺一不可,从质、量、效三个方面确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信息提供义务的一般标准。
二、大众传媒提供信息
大众传媒,一般指的是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为大众提供信息的传播媒介。这里所称的大众传媒提供信息,限于大众传媒基于社会公益向消费者披露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的行为,不包括食品类商业广告等以营利为目的的信息传播行为。大众传媒对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揭露、批评,有利于打击制裁违法经营者,也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质量万里行”、“百城万店无假货”等的成功实践表明,大众传媒的舆论监督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大众传媒在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和舆论监督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揭露、批评应建立在可靠的事实和充足的证据基础之上,以免误伤合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大众传媒对食品安全所作的宣传报道,不但应当客观,而且应当全面,既要报道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也要宣传政府在食品监管中所取得的成效,尽量避免因报道的片面性而使消费者产生认识上的偏差,更不能一味追求轰动效应而作夸张不实的报道,引起不必要的恐慌。
三、消费者协会提供信息
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向消费者提供包括食品安全信息在内的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是消费者协会的法定职能。为保证其宗旨的实现,消费者协会应切实履行职能,尤其要增强为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和咨询服务的主动性,将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信息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各种途径如设立咨询电话、举办讲座、设立宣传橱窗、开办培训班等向广大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关于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提供信息能否推荐食品的问题,一直存在不同的意见,《食品安全法》(下转第221页)(上接第219页)第54条第2款对此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这是对特定主体推荐食品行为所作的禁止性规定。根据该规定,不论出于何种目的,也不论采用何种形式,消费者协会均不得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依笔者之见,禁止性规定是为了避免被禁止行为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食品安全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一是为了避免推荐行为可能带来的对消费者协会的形象造成损害的后果;二是为了避免推荐行为可能带来的对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的后果;三是为了避免推荐行为可能带来的对其他未被推荐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后果。由大众传媒、消费者协会为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信息,体现了对消费者的社会保护。“消费者的社会保护,是指消费者组织、社会舆论等通过一定的形式,所采取的对消费者权益施以保护的活动。”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需要社会力量的支持。基于大众传媒的巨大影响力(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受众人数多)和消费者协会的宗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消费者知情权的社会保护应以大众传媒和消费者协会为龙头。
四、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信息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者为了自身的发展,会主动或被动的向消费者提供一定的食品安全信息。“但是,市场机制提供消费信息存在两个严重的问题:第一,市场机制提供的消费信息良莠不齐、真假难辨,缺乏公信力;第二,对经营者不利的消费信息往往被掩盖。政府向消费者提供信息的最大优势在于政府能够运用国家权力获取被经营者掩盖的真实信息,并向社会公布。”政府具有强大的公权力和发达的信息系统,可以比消费者更有效率的获取食品安全信息。可见,由政府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既是必要的,也是重要的。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的职责,这与其作为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法的地位是不相称的。我国《食品安全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职责,该法第82条还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先进性。
政府向消费者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政府主动公开食品安全信息(主动公开),另一种是政府依申请进行信息公开(被动公开)。为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知情权的实现,政府应抛弃“重管理、轻服务”的旧观念,切实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以主动公开为主体、被动公开为补充,向消费者提供准确、及时、客观的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信息、大众传媒提供信息、消费者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信息,这是消费者获取食品安全信息的基本渠道,也是消费者实现食品安全知情权的主要途径。“权利来源于社会现实,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则是社会事实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并非是单纬度的,而是各种关系之间纵横交错成网状结构相互联系”。消费者食品安全知情权是来源于社会现实的法律权利,是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涉及的社会关系也不是单纬度的,因而其实现途径即消费者获取食品安全信息的渠道必然也不是单一的。仅靠某一方主体的努力,或者说仅通过某种单一的渠道或途径,都无法真正实现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情权。从整体上(而不是局限于某个消费者、某项交易)来看,只有交错成网状结构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主体协同努力,在政府的主导下,建立起统一、完善的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反馈机制,才能真正实现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情权。
参考文献:
[1]余卫明,梁小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例说.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
[2]胡小红.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障.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3(8).
[3]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