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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欺诈原因方案治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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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欺诈原因方案治理对策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商业欺诈成因的经济学剖析;治理商业欺诈的对策思路等进行讲述,包括了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是商业欺诈产生的首要条件、短期化一次性交易行为为商业欺诈提供了大量生存土壤、市场经济中的制度缺陷是商业欺诈得以盛行的重要原因、商业欺诈的出现也是如此、行业协会也要承担义务教育消费者的功能等,具体资料请见:

摘要:目前,经济领域中各种商业欺诈行为愈演愈烈,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问题而受到普遍关注。商业欺诈行为的泛滥一方面反映了经营主体的道德沦丧,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现有市场经济存在的诸多制度缺陷。当有道德缺失的经济主体发现利用信息蒙蔽进行商业欺诈有利可图,并得不到现有制度的有效惩罚,就会铤而走险,并因示范效应而引发更多的类似行为。通过从信息经济学、博弈论和制度经济学等诸多角度,对商业欺诈的成因进行深入探究,以期从伦理德性及制度理性两方面结合找到治理商业欺诈的综合有效的良策。

关键词:商业欺诈;成因剖析;治理对策

商业欺诈是指经济领域中某些经营主体为了获取短期经济效益和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在经营活动过程中采取的种种欺骗他人、损害他人利益的欺诈行为。目前,国内各种商业欺诈投诉案件连年上升,众多消费者和企业深受其害,商业欺诈已成为扰乱我国正常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原因。事实上,商业欺诈并非我国独有,而是一个普遍的国际现象。世界知名的反商业欺诈机构卡罗尔(KROLL)推出的《2007-2008全球反商业欺诈报告》中的数据显示,过去3年中,全球每5家企业就有4家成为商业欺诈的受害者。收入在50亿美元以上的大型企业因商业欺诈蒙受的平均损失超过2000万美元,其中10%的企业损失逾1亿美元[1]。可见,商业欺诈是一个世界性难题,防治商业欺诈是各国政府和经济组织的共同目标。多年的实践表明,要有效治理商业欺诈,必须挖掘出其背后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和机理,才能找到综合治理的具体良策。

一、商业欺诈成因的经济学剖析

商业欺诈行为的泛滥一方面反映了经营主体的道德沦丧,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现有市场经济存在诸多制度缺陷。当有道德缺失的经济主体发现利用信息蒙蔽进行商业欺诈有利可图,并得不到现有制度的有效惩罚,就会铤而走险,并因示范效应而引发更多的类似行为,最终导致市场上劣币驱逐良币,推动商业道德进一步滑坡[2]。因此,对于商业欺诈形成的原因,我们不仅要从道德层面上加以溯源,还应从信息经济学、博弈论和制度经济学等诸多角度加以深入探究。

(一)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是商业欺诈产生的首要条件

信息经济学对商业欺诈产生的基本条件做了深刻的分析。信息经济学家告诉我们,现代经济社会中的商品交换绝大多数是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发生的。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经济主体对于同一经济事件掌握的信息量有差异,即部分经济主体拥有更多更良好的信息,而另一部分则仅拥有较少的、不完全的信息。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因交易双方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例如,生产经营企业对于产品质量和成本的信息拥有量相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是不对称的,消费者有关商品效用状况的信息经常是直观的、肤浅的、零碎的、似是而非的,消费者在交易活动中由于信息方面的缺陷而构成了消费盲区,这一消费盲区的广泛存在为商业欺诈提供了生存空间,使得商家极有可能利用信息缺失甚至有意制造虚假信息来进行欺诈牟利,从而使交易行为产生了一定的道德风险[3]。

一般来说,若市场主体在确立某种经济关系或签约之前后,相互对应的参与人之间出现信息分布不对称状态,当掌握信息优势的一方在确立某种经济关系之前,通过提供虚假资料与掩盖真实情况——即隐蔽信息,而获得对自身有利的合约;或者在确立某种经济关系之后,通过隐蔽行动而转嫁风险或直接侵占委托人的利益,这就是现实生活中所谓的经济“机会主义”行为。与诚信背道而驰的经济“机会主义”行为在一方谋取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不仅直接损害了另一方的利益,而且最终大大降低了市场运作的效率。HalVarian(1992)的研究得出,一个低质量的企业往往通过广告、做宣传和做活动等方式来发出信号,提高产品知名度进而形成与高质量产品相似的市场影响,这个过程,可以简单描述为通过价格和信息公开度模仿寻求一种混同效应[3]。劣质产品在其“一锤子”买卖中,只要其广告能吸引足够多的消费者,使其销售利润高于公司对该产品的广告支出,劣质产品企业就会通过较高的广告投入,混淆信号给消费者高质量的印象,从中牟取暴利。这样,劣质产品企业传递的信息就制造了噪音,使消费者无从区分不同品质的产品,形成优质和劣质产品的混同均衡,在这种情况下,最终可能出现“柠檬市场”和“逆向选择”问题,扰乱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

由于“机会主义”行为的普遍存在,要解决市场中有关信息模糊不清的问题,需要进行信息甄别。以斯蒂格利茨为代表的信息甄别理论,正是研究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处于劣势的一方如何调整交易合同以筛选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从而确立起诚信原则。这种信息甄别理论是建立在信息优势方说真话的基础之上的,即通过提供不同的交易合同,让信息优势方自我选择,只要信息优势方是理性人,他就无法隐瞒也不愿隐瞒自己。但如果信息优势方不愿说真话或故意说假话,则信息甄别理论本身无法解决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柠檬市场”问题。因此,这就需要加入一种外力,促使信息传递渠道通畅,信息披露完全,并努力消除各种信息噪音。

(二)短期化一次性交易行为为商业欺诈提供了大量生存土壤

为了进一步了解商业欺诈产生的原因,还可以从搏弈论中寻找解释。首先从构建一个简单的搏弈模型,参与博弈的双方具有以下共同特点:(1)博弈双方所有可选策略只有两种:诚信与欺诈;(2)博弈双方都是理性人,追求利益最大化,并具有机会主义倾向,即当企业发现欺诈可以获利时,企业就会选择欺诈策略。构建的这一搏弈模型非常类似“囚徒困境”,有四种不同的效益组合:双方都讲诚信,即双方都得5个单位的效益;乙诚信,甲不诚信,则甲得到的10个单位的效益,乙则损失5个单位的效益;甲诚信,乙不诚信,则乙得到10个单位的效益,而甲损失5个单位的效益;若甲和乙都不诚信,则双方各得0个单位的效用。从上述分析中可看出,为了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甲、乙双方都希望对方讲诚信,而自己选择欺诈。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结局,是因为在单次博弈过程中博弈双方均发现在不知道对方是否信守承诺(即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如果对方欺诈,而自己诚信,诚信则有可能吃亏;如果对方诚信,而自己欺诈,欺诈反而可以得利。因此,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欺诈自然是博弈双方的最优策略。但是,如果上述博弈是重复进行的,即交易双方的一次性博弈能演变成为以一次博弈为原博弈的无限次重复博弈,则双方都不会为了占一次便宜而牺牲掉继续合作、长期获利的机会。如果某方企业在上一次博弈中因采取欺诈策略获利,则在下一次博弈中另一方企业将会选择欺诈策略来报复对方,最终两败俱伤。在重复博弈里,参与者每次行为都会关系到他们名声的形成,任何失信,都会造成合作的中断、利益的受损。因此,以彼此间诚信为基础进行的重复博弈所形成的合作才会维持下去。

当然,如果每次欺诈行为发现概率很大且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则经济主体会重新评估欺诈和诚信行为的代价和收益,此时,依赖欺诈行为获利的动机将减弱,当事者为了合作的长远效益,愿意抵挡欺骗带来的一次性短期效益的诱惑。因此,在一次性博弈中,交易中任何一方都没有信守道德承诺的动力,骗一次就跑是一种经常发生的现象。只有在多次博弈中,诚信道德才显示出应有的价值[4]。而经济社会中一些小企业本着“捞一把是一把”的心理,根本不打算进行多次重复博弈,于是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选择了商业欺诈行为。即使是一些大企业由于过分注重眼前的经济效益,忽视了商誉所带来的长期经济效应,对于一些欺骗消费者和交易伙伴损害商誉的做法不予警惕,反而沾沾自喜于一点蝇头小利,导致企业经营行为短期化、经营方式边缘化、经营手段灰色化越来越普遍。

(三)市场经济中的制度缺陷是商业欺诈得以盛行的重要原因

制度经济学对商业欺诈盛行的根本原因做了最好的注解。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经济人的行为是有限理性的[5]。这种有限理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环境的复杂性,人们面对复杂的环境不能掌握完全的信息;二是人们对环境的认识能力有限,不能准确预测未来的变化。因此,这就必须通过设立制度或进行制度创新来降低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风险,协调不完全契约引起的利益冲突。此外,由于经济人天生具有机会主义倾向,在追求自身利益时会采用诸如说谎、欺诈或毁约等不正当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因此,政府要通过设立各种制度来约束人的行为,以便抑制人们的机会主义倾向。

一系列的约束人们相互行为的规则之所以能影响经济人的选择行为,是因为随着行为的约束规则的变化,当事人的收益预期也会随之改变,从而会使追求自身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个人行为发生变化。因此,有什么样的制度就会有什么样的经济人行为[6]。路径依赖原理也告诉我们,一旦某制度被选定,该制度所带来的收益就决定了制度变迁的方向:当收益递增普遍发生时,制度变迁极大地调动了人们的积极性,使得人们不受约束地把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都用来从事收入最大化的活动,这反过来又成为推动制度进一步变迁的重要因素,从而出现互为因果、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局面;当收益递增不能普遍发生而是有利于少数特权阶层的利益需要时,制度变迁就沿着非绩效的路径发展,并且愈陷愈深,最终陷入“锁定”的轨迹中[7]。

商业欺诈的出现也是如此,当社会制度不完善使诚信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效益而欺诈行为却能获取暴利时,商业欺诈会越来越盛行,诚信危机会越来越严重,越陷越深。如果市场机制完备,政府监管有力,商业欺诈行为发现概率较高,则意味着其所付出的代价较大,这种高昂的成本将迫使经济主体遵循道德规则。就我国的情况来看,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内在约束机制和外在法律制度尚不健全,为欺诈者提供了可乘之机[8]。一是市场自身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尚未建立,源自市场自身通过道德工具来配置资源的功能尚未形成,有德者并未获得相应回报,无德者也未获得相应惩罚;二是法律制度尚未健全,还存在许多法律漏洞,且执法力度不够,我国经济实行市场化以来屡禁不止的造假现象在某些地区是公开进行的,甚至被作为利税来源加以保护,这无疑是我们法律制度缺陷所造成的。上述问题带来一个怪圈:一方面由于市场机制还不完备,还不能真正让市场机制褒奖有德者,淘汰背弃无德者;另一方面由于政府缺乏监管经验和存在法律及规章制度上的漏洞,欺诈行为被发现的概率低且惩罚过轻,难以形成有效震慑力。在违规经商可以逃避制裁而能获得丰厚利益回报的制度环境下,不讲商业道德的奸商就会多起来,这正是我国目前经济生活中商业欺诈行为扩大蔓延的主要原因。

二、治理商业欺诈的对策思路

毫无疑问,商业欺诈行为不仅将扰乱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也将严重破坏一个社会赖以形成的诚信基础。由于商业欺诈的产生既有经济人内在的伦理根源,又有市场经济外在的制度根源,治理商业欺诈将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有外在的制度保证,也要有内在的道德保证,亦即不但要构筑制度的堤防,更要构筑道德的堤防,这就需要企业、政府和行业协会等多方面力量的共同努力,最终形成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首先,由于经济领域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为了尽量消除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负面影响,提高消费者的信息甄别能力,诚实守信的企业必须加大自己的信息披露,努力提高自己的信誉,塑造自己的品牌,通过品牌,将产品的属性、利益、价值、文化、个性和使用者形象等信号传递给相关的消费群体,使之区别于一般企业产品。其次,企业内部要加强伦理道德建设,大力倡导企业诚信价值观和诚信文化。基于伦理道德的企业价值观管理要在企业中扎根,最重要的是伦理道德观念在企业内部的培育、维护和扩展,从企业内部培育出一种内在的、自发的、不需第三方力量强制的诚信道德观念,只有如此,才能从企业内部治理企业经营中的欺诈问题。企业诚信道德不仅仅是约束防范性的,还具有进取性的功能,这是人们从长久以来对诚信道德发展的历史及其本身职能的探索中得出的结论,也是为经济活动的实践所证明的。许多企业在一些无法预测的突发事件面前,宁愿自己亏本,也要信守合同,虽然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却换来很高的美誉度,使公司绝处逢生,创造出丰厚的收益。因此,企业必须把诚信当作资本来经营,牢固树立诚信道德理念,要在企业中形成讲信用、重信誉的企业文化,尤其要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客户管理、营销管理、资金管理、税务管理、公共关系等环节严把信用关,在市场中树立良好的诚信形象。只有每个企业牢固树立了自己的诚信文化,全行业的诚信伦理建设才有望形成并得以长久。

从政府的角度来看,要加快建立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加大信息透明度,实现信息共享。在“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普遍存在的商业环境中,进行买卖交易所需要的“准确信息”不可能全是企业的诚实守信所能保障给予的,会出现一些不良企业的“搭便车”行为。当有关产品和服务的信息制作者和提供者有意造假,并把承诺当作谎言和戏言时,获取准确信息就会成为很大问题。因此,建立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我国当务之急是要加快建设企业征信的专门信用制度,包括对信用记录的征集、调查、评估、保证等信用业务活动的组织及信用机构的设置等加以规范,以确保信用活动的正常进行。要尽快规范税务、工商、海关、司法、银行等与公共信用记录有关的政府部门与企业的行为,必须要求这些部门依法向社会信用机构和公众提供信用信息,并制定可操作的信用服务规则和信息传递披露机制,增强经济主体道德状况的透明度,使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信用状况真正成为其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

政府要继续完善各项法规和管理制度,加大对商业欺诈的制裁力度。任何一种法律制度,只有在实际运用中能基本杜绝它要禁止的那些不当行为发生,才能算是有效的,反之只能是低效或无效的。必须根据这个标准去逐一衡量和修订既有的法规制度,使其变得合理有效。一旦消费者或企业受到商业欺诈的侵害,可以依法追索超额补偿。其次要加大对商业欺诈的制裁力度,让商业欺诈行为在经济上得不偿失。要在法律制度安排上要鼓励诚信行为,让讲信用的人通过依据其道德资产获得利益的可持续增长,让企业通过靠道德资本作为扩大规模的必要条件。同时,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层面上,一定要讲法律信用,起到惩罚欺诈行为、警示企图败德者和保护有德者的效果。让欺诈行为及时曝光并受到应有的经济和法律制裁,让进行商业欺诈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无法找到交易伙伴,让“有德者”能够“有所得”和“无德者”倾家荡产。只有这样,经营者就会视商业欺诈为畏途,商业欺诈就会失去自我繁育功能而呈现萎缩和消亡趋势。

从行业协会等角度来看,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作用,促进行业自律。由于市场经济中人们之间的交易手段日益多样化和隐蔽化,诸如票据,存折和电子商务等,主体间面对面的交易日益式微,主体间的距离的放大无疑为商业欺诈提供了机会,而社会中介组织本身具有多方参与自治自律的特征和在交易中保持中立性公正性权威性的独特优势,它们大多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监督和沟通的作用,例如具有公正和监督功能的公正处、仲裁处、质量检测处、计量认证处、资产评估处等,具有沟通功能的各行业协会和商会等。因此,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有义务有能力发挥自身的协调、监督和制约职能,在反商业欺诈中成为一支重要的力量。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要积极开展社会信用管理和研究,提出有关信用的立法建议或者接受委托研究信用立法,提出有关社会和国家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规等;制定各行业从业标准以及行业涉及的有关规章;协调企业与政府、媒体、消费者和企业等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与沟通等;促进行业自律,加强信用服务行业人员培训,健全惩罚机制,确保市场诚信行为不断生成。

行业协会也要承担义务教育消费者的功能,提高消费者的鉴别能力,帮助消费者识别商业欺诈。要向消费者如实介绍产品检验的性能、质量标准、检测手段、成本信息,帮助消费者掌握各种反欺诈的方法。对本行业出现的商品质量问题追查源头,从流通领域一直往上追溯,以彻底消灭假冒伪劣产品出现的窝点。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要积极接受消费者的申诉,代表消费者向商家进行协商,并将发现的商业欺诈行为提交有关部门处理甚至上诉,通过各种形式为受害者争取补偿和应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