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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体制改革同市场经济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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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体制改革同市场经济的关系

一、热点问题的冷思考

党的十四大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确定了在我国加快经济发展速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战略决策。教育战线—从高等教育到基础教育,从职业技术教育到成人教育—的行政宫员、理论工作者、实践工作者都在思考“教育面临着什么样的机遇、冲击和挑战”、“教育如何积极主动地适应经济体制变革的形势”等向题。

于是,“教育与市场经济的关系”一时间成了热点问题。然而,当着人们应用“市场机制”、“竟争机制”这些时髦的主题词,形成各种提法和口号(有些口号带有导向性质)时,事实上无论观念上还是认识上都并不完全一致,甚至对于“什么叫市场机制”、“什么是观念转变”尚不清楚,或尚不完全清楚。在诸如“把市场机制、竞争机制引人教育”、“把教育引向社会、把学校推向市场”、“校长既是教育家,又是企业家”、“在不违背教育规律的前提下按市场经济规律办教育”等提法和口号中,有的正确,有的似是而非,有的部分是部分习卜。

因此,笔者认为,在研究教育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时,有必要明晰而又准确地界定市场经济体制的内涵和运行方式。概括起来,大致是以下几个方面:

—凡是商品(不论消费资料还是是生产资料,不论产品还是生产要素),其交换和流通都应通过市场,并遵循等价交换原则;

—社会经济系统的运行必须符合市场供求规律,大量经济活动主要靠市场调节;

—竞争机制发挥优胜劣汰作用,激励先进、鞭策落后、刺激效率;

—市场中的交易和竞争是公平、公正和公开的;

—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反映着资源供求关系和相对稀缺程度;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上述六个方面的核心是竞争。作为经济行为,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竞争主要表现在:

—财力(资本)的竞争;

—产品的竞争,

—劳动力的竞争。但是,教育和市场经济毕竟是两个不同的社会领域,是社会大系统中两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子系统,两者之间既不完全割裂,又不能划等号。笔者认为,在上述市场经济三个方面的竟争中,只有“劳动力的竞争”直接与教育相关,包括劳动力的数量、劳动力的素质、劳动力创造价值的能力等等。这样,我们就可以引出下面两点认识:第一,当着我们说“把市场机制、竞争机制引人教育”的时候,并不是把市场经济内涵和运行方式的全部内容引人教育,并不是(或主要并不是)让教育部门(学校)之间去竞争财力,并不是让学校之间去竞争经济产品(工科大学科技成果转让和产品开发除外),也并不是要学校按市场经济规律办教育,而是要看教育部门、一所学校在现今的和未来的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竞争中是否有竞争能力。第二,作为育人的活动,教育有其自身规律,一方面它具有长周期、迟效益的特点,另一方面又必须面向未来,具有超前性的特点。因此,教育上来不得半点急功近利。何况,我们的经济体制还只不过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阶段,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在初创时期。在这种情况下,教育领域要尽可能避免提出一些随意性的导向口号。我们的教育经过建国后前30年的几起几落,再也经不起折腾了。

据此,笔者的结论是:当着社会的热点问题—如经济体制改革—冲击教育的时候,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理论与实践)工作者,要以积极的态度进行冷思考。冷思考并非消极的、保守的思考,而是冷静的、科学的思考,包括明确事物的内涵,区别不同事物的界限,重视背景和地区的差别,兼顾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等等。

二、市场经济国家的教育体制是按照“市场机制”运行的吗?

教育管理体制的核心是研究政府与学校、学校内部职、责、权的分配向题。通过合理的职、责、权的分配,使得教育系统按照一定机制运行。

通常,人们把世界上的教育管理体制分为三种:中央集权制、地方分权制、中央和地方合作制。中央集权制是指行政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下属地方政府没有或很少有自主权,一切教育措施都必须以中央制定的法令和指示为准。在教育上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典型代表是法国。地方分权制指下属机关和地方政府在其管辖范围内,有完全独立的权力,中央政府对其在权限内的事务不加干预。在教育上实行分权制的典型代表是加拿大和美国。中央和地方合作制是一种介于集权制与分权制两者之间的制度,实行这种制度的典型代表是德国和日本。笔者曾详细地考察了加拿大、美国、德国和日本的教育管理体制的形成、发展和特征(限于本文篇幅,各国教育管理体制的具体运行情况,这里不予展开),发现:(1)这几个国家虽同属市场经济国家,但教育管理体制很不相同;(2)任何一个国家教育管理体制的形成都不是一步到位;(3)各国教育管理体制在运行中不断改进,不断完善。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40多年,不论实行分权制的,还是实行集权与分权合作制的国家,其教育管理体制有下述4个共同的演变趋势:(1)宏观上越来越强调各级政府的规划和协调功能;(2)微观上越来越强调学校办学的自主权;(3)越来越注重与区域经济相配套的区域教育;(4)民间协调机构在教育管理体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这些共同的演变趋势为我们研究市场经济国家中教育系统运行的机制提供了分析的基础。文献研究表明,尽管各市场经济国家的教育运行机制不尽相同,但大体上由4个要素构成:

—国家,包括政府、立法系统和司法系统。国家干预教育的主要手段是教育立法和教育经费分配;国家干预教育的主要内容是确定教育方针,选择战略重点,协调教育的总体规模、发展速度和学校布局。

—市场。在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系统的运行与市场机制无关,而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系统(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运行中,市场机制是通过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直接或间烤地控制和影响着教育的规模、结构和人才的数量、质量。这里,劳动力市场的竞争以压力的形式迫使学校及时地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从而影响着学校的招生、学生就业、教师招聘等方面。然而,由于市场的作用是自发的,是一只“看不见的手”,因此,要求国家在宏观上进行千预,形成了有限的市场调节和适当的国家干预相结合的互补局面。

—民间协调机构与社会参与。这主要指各种名目的协调委员会、咨询委员会、评(审)议委员会、校长联席会议等,形成了国家和市场之外控制与影响教育的新的力量。其覆盖面包括企业界、行业工会、家长、学生及有关团体。这些社会的民间协调机构在参与教育的宏观决策,参与制定办学方针,参与学校课程改革和进行社会评估等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有的甚至成为独立于教育行政部门之外的权威机构。例如,德国的大学校长联席会议每年一次年会,研究高等教育的大政方针,其主席由联席会议推选,联邦教育部长仅能列席会议。

—学校,指义务教育后的各级各类学校。众所周知,西方近代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传统是所谓“大学自治”。但是,近30年来,大学所面临的政府、市场、社会的控制越来越多,其自治权越来越小,大学并不再是一个拥有一切决定权的、完全独立意义上的办学实体。它的活力与其说是来自学校的自治权,还不如说来自政府、市场、社会的压力、推力、吸引力和学校一定的自治杖力的结合和交互作用。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市场经济国家教育系统的运行机制并非是单纯的市场机制,而是国家、市场、社会、学校4个要素共同作用的联合机制。这个结论的直接启示是,在我国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以及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起来以后,不宜笼统地提出或不适当地强调把市场机制作为教育系统的运行机制。

三、关于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这里,笔者不准备全面论述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问题,只是据前文的观点和结论,围绕教育同市场的关系提出几点不成熟的思考。

1.认真研究、严格区分不同类型教育的特点,避免基于市场经济的笼统的导向口号。总的来讲,以育人为己任的教育不能商品化,学生不能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出售,学校不能成为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部门。

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基础教育,应强调其“国民公共事业”的传统性质,力求由国家包下来。这里的“国家”包括中央、省、市、县、乡各级政府。1985年以来,农村“三级办学,两级管理”的教育体制改革成功地调动了各级政府兴办基础教育的积极性,促进了普及义务教育的发展,要强化各级政府在多渠道筹资增加教育投人,改善教师待遇中的主导作用。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在普及义务教育阶段让中小学校长自己去抓钱,去“创收”,要逐渐把中小学校长的精力引回到抓育人环境,抓师资队伍建设,抓教育教学质量上来。对于中小学来说,学校永远是学校,校长永远是校长;学校不能兼办工厂,校长不能兼作企业家。“生存靠国家,发展靠自己”的提法不适用于基础教育,目前,地方上许多中小学校长把这个提法形象地描述为,这实际上是让基础教育“饿不死,吃不饱,养得活,长不好”,这对于面向21世纪提高全民平均素质是不容忽视的损害。

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亦要区别对待。对高中教育、高等教育中的人文学科专业和稀缺专业,国家要采取有倾斜的经费保护政策,不熊简单地提“优胜劣汰”,对职业抹术教育要从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出发,充分发挥校企结合的优势,通过实习基地的建设,兴办校办产业,开发产品,以厂养校,直至过渡到与国拨教育经费脱钩。对理工科高等教育,则可采取较大、较快的改革步骤。一方面促其直接为企业、为社会承担科学研究和产品开发项目,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周期,另一方面,对有条件的专业和学校亦可以同专业密切相关的产品为重点,发展校办企业。职业技术教育和理工科高等教育的这种直接为经济服务的活动已不再是仅仅适应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的需求,而是直接介入了经济领域,参与了市场中的资本竟争与产品竞争。尽管如此,近几个月来所哄起的学校办公司(特别是商、贸性质的公司)的“热潮”似应降温。

2.在教育管理体制上要有利于国家、市场、社会、学校综合机制作用的发挥。

首先,管理层次要分明。国家(政府)管理教育的首要职能是教育立法。12亿人口大国的教育系统只有一个半法规的局面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没有立法,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就没有依据,就难免盲目性和随意性。这是我国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各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正是通过执法,才能根据市场和社会对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求,形成宏观控制、协调的手段与措施。

其次,各不同层次的教育行政机构要有明确的职、责、权的分配,要理顺关系。最近,我们经常听到所谓“上级要放权”、“向上级要权”的说法。其实,这种说法至少是不淮确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职、责、权的分配应该有着客观的、合理的依据,并受着教育法规的制约。历史的经验表明,“放”下来的权还可以收回,“要”来的权很容易丧失。如果我们采取中央和地方合作制的管理体制,关键是依法规定每一级机构应该管什么,管到什么程度,怎么管。没有涉及到的就不管,自然属于下一级的职、责、权。逐级类推。

第三,关键是精兵简政。目前,我国庞杂、臃肿的教育行政机构完全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一切统管造成的。机构重叠,多头管理是理不顺关系的症结。例如,一所部委的师范院校,部委教育司要管,教委高教司要管,教委师范司也要管;职业技术教育到底是职教司管,普教司管,还是劳动部门管。最近,经常听到学校要求教育行政部门“松绑”,这主要是因为有“绑”的机构和人,致使许多简单问题复杂化,或多头主管部门之间扯皮.机构精简要从上到下进行,因为只要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机构不调整,下属各级的相应机构都无法变动。

第四,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如果前述三点得以实现,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扩大实际上成水到渠成、顺理成章之势。凡学校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职、责、权以外的,自然归属于学校。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表明,学校拥有起码的、必要的办学自主权,就可以对不断变化的市场、社会的需求作出及时的、主动的反响,学校就可以有活力。当然,在现代社会中,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可能意味着在一切问题上都是学校校长说了算。至于在我国,什么是起码的、必要的办学自主权,需要通过“转轨”期间的各种改革措施逐步明确起来。

3.教育的民间协调机构、咨询机构、各种专业委员会应逐渐形成体系。

首先,教育的民间协调机构承担着反馈功能,是政府同市场、社会之间的桥梁。这些教育的民间机构涉及了社会大系统中的各个子系统,形成了企业家、经济学家、科学家、教育家、家长、学生各阶层构成的民间机构群体。他们对于市场、社会对教育的需求最敏感、最直接,因此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中起着教育决策者智囊团的作用。这是完善我国教育管理体制的重要环节。

其次,教育的民间协调机构对于教育行政部门应具有相对独立性,教育行政部门同这些民间机构之间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其关系主要依赖于教育法规的制约。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民间机构的社会参与、社会评价的作用。例如,在调整招生规模和比例、调整专业设置、调整课程结构、师资培训等方面,民间协调机构可以直接会同学校作出相应的建议,以形成教育行政部门的宏观调控决策。

4.扎扎实实地抓好单项教育管理改革。鉴于在“转轨”期间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我们要对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有明显弊端的一系列管理措施进行有效的单项改革,例如考试制度,招生、分配制度,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等等。各单项改革的核心是改变“大一统”、“一刀切”的局面,体现差别,体现阶段,体现步骤。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我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要逐渐变纯行政型教育管理体制为政府、专家、社会相结合的综合管理体制。

作为本文的结束语,作者想表明,我国正处在一个重要的、特殊的历史时期,教育战线一方面要抓住时机,充分发挥改革的正面效应,发展教育事业;另一方面又要以正确的舆论导向,防止可能出现的负面效应。只要我们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工作者在积极、主动适应的总态势下,遵循教育自身的规律以及教育与经济、社会交互作用的规律,进行冷静的、科学的思考,就能逐渐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