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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经济组织发展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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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经济组织发展思路

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现状和重要意义

1990年代以来,我国农业与农村经济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农产品市场格局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农产品竞争由国内市场转向日趋全球化的市场,我国农业进入了战略性结构调整和发展的新阶段。如何在这一背景下,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引导千家万户农民与大市场有效对接,不断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增强农业的综合效益和整体竞争力,是当前我国农业与农村经济工作亟待解决的重要战略和现实问题。在这种形势下,作为当前我国农业与农村经营体制的重要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已势在必行。农业生产的基本特点决定了农业存在着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这意味着农业与其他产业相比,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增强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和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是克服农业弱势地位的两条重要途径,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则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有效途径。从国际上看,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很普遍,其作用极为重要。许多发达国家农场主生产的农产品80%左右由合作社加工和销售;在农场规模较大的美国,参加合作社的农民约占农场总数的90%;我国的台湾和韩国的农民合作组织也发展得不错,通过这些合作组织,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农民利益得到了比较好的保护,农业生产走上了产业化、商品化和现代化的道路。从国内来看,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农村出现了多种形式的农民联合与合作。据统计,全国具有一定规模、运行比较规范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达14万个左右,带动农户400多万户。就浙江省而言,据省农业厅统计,到2000年底,浙江省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667家,社(会)员20.18万个,而到2002年底,浙江省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达到3400个,社(会)员达到25万个,分别比2000年底增加27%和23%。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围绕当地农业的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农资供应、产品加工、产品销售、市场信息、技术交流等服务,有的还起到了统一品牌、调控价格和利益协调的作用,不仅保护了农民的利益,而且增强了农业的竞争力。实践表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重要意义。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可以认为,通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粮食购销市场化等一系列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已基本确立。然而,随着农业市场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和农产品供求结构的不断变化,农业经济的基本矛盾———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的矛盾却日益加剧。解决这一矛盾的基本途径有两条,一是扩大农业的经营规模;二是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前者可以通过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和土地的合理流转来实现,后者则主要是通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来实现。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助于推进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核心是农业的纵向一体化。通过各类龙头企业和中介带动农户的“公司+农户”模式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种形式,它在实践中既发挥了积极作用,又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主要是绝大多数龙头企业或中介与农户基本上是两个独立的利益主体,他们的利益联接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大多停留在一般的市场合约基础上,难以在市场波动时结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根植于广大农民之中,既能保持农户家庭的独立经营,又可以按照合作制的规则,克服单家独户在经营中的局限性,维护农民的利益,使入社农民形成利益共同体。合作组织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理想载体,它既可以通过在组织内部发展龙头企业来实现产业化经营,又可以依托自身的组织优势,在龙头企业和农民之间发挥中介作用,推进农业的产业化经营。

(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助于提高农民自身的素质以农民为主体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际上也是一种学习型组织。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合作制的运作,可以使农民在科技推广、分工协作、组织管理、市场营销、对外联系以及民主决策等方面得到锻炼,这既有利于农民科技意识、营销能力和合作精神的培育,又可以增强农民的民主意识与参与意识,提高农民自我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能力,进而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从这一意义上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学习市场经济、学习科学技术、学管理、提高自身素质的好学校。

(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助于改善政府对农业的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兴起和发展,是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再造和创新,它不仅架起了联结农民与市场的桥梁,也架起了联结政府与农民的桥梁。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一中介来指导或引导农民,把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措施落在实处,减少农民生产的盲目性和无序性。另一方面,农民通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把自己的愿望和要求,及时反映给政府,并及时得到由政府的真实可靠的农业产销、科技和政策等信息,从而大大提高政府对农业与农村经济调控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政府在实施“绿箱”政策和“黄箱”政策时,可以通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一载体,加大对农民与农业扶持力度,如通过农业科研、技术推广、人员培训、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以及在食品安全、作物保险、灾害救济、区域开发、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补贴措施,合法有效地支持农业发展和保护农民利益。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而获得的效率主要表现在:(1)通过专业合作组织,农民可以共享大型农用生产资料,采用农业科技成果,从而提高农业生产率和农产品附加值。(2)专业合作组织可以统一为其成员开辟、扩大和深化市场,从而节约流通成本。(3)专业合作组织可以统一为其成员搜寻市场信息,进行市场谈判,处理市场纠纷,从而减少单家独户进入市场的交易费用。这些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所实现的基于经营合作基础上的规模经济和基于土地流转基础上的规模经济,是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整体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从这一意义上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农业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农业经营体制创新,无疑有助于实现邓小平所预言的“两个飞跃”。

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农民组织,既能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又倡导了自愿、平等、民主和团结的价值观,进而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更能切实改善农民的生产经营条件和市场交易地位,维护农民的经济利益,符合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从这一意义上讲,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思想的重要体现。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遵循的原则

(一)必须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原则我们现在所倡导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过去的合作化运动有着根本的区别。过去的合作化运动是把农民土地所有和家庭经营改造成土地集体所有与集体统一经营,而今天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则是建立在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基础上的。这样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不仅不会动摇农民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反而会在新的层次和意义上深化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因此,在引导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后,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不影响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家庭财产所有权,不仅如此,还要明晰专业合作组织与合作社成员的产权关系,使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得到健康的发展。

(二)必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来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原则如果说过去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中发生和发展的,不存在经营问题,因而可以看成是在计划指令和统购统销下的生产联合体,那么,今天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发生和发展于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它们直接面对市场进行生产和经营,是建立在分散生产、统一服务和平等交易基础上的经营联合体。因此,在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围绕主导产业、特色产品和重点区域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形成农业产业化经营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相互兼容、互为促进的发展局面。

(三)必须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合作组织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民自己的组织,必须体现“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各地在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时,在民办上,要突出农民为主体的指导思想,尊重农民意愿,使其独立自主、进出自由地开展劳动合作、资本合作、技术合作和营销合作;在民管上,应注重“一人一票”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在民受益上,要坚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内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有效服务、保护价、最低价收购或二次返利等办法,使社员享受到真正的经济实惠。

(四)必须坚持尊重农民创造性,鼓励多种形式共同发展的原则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由于各地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不尽相同,在其创建和发展过程中,不宜强求统一的模式或简单地照搬国际经验,而应该因时和因地制宜,尊重农民的创造精神,鼓励大胆探索和开拓创新,积极扶持其发展,以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民合作经济发展格局。在此基础上,再按照“边发展、边引导、边规范”的工作方针,加强对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管理和引导。

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若干建议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从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化农村改革,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将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放在重要位置,摆上议事日程,明确指导思想和发展思路。从实践看,当前迫切需要达成以下几点共识:1•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工作来抓。如果说前一时期农村改革的重点是坚持和完善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那么下一步农村改革的重点就是推动农业经营体制的再创新,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行业协会是其中的主要内容。要用改革的思路,走出既坚持合作思想,又符合中国特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新路子。2•深刻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不要谈“合”色变。作为一种农业经济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仅符合农业生产经营特点,也符合世界农业发展规律,更符合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现状,是农业现代化、市场化进程的必然产物。它与过去的合作化运动在土地制度、经营体制、政社关系等诸方面均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应打消疑虑,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3•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坚持民办性质,减少政府干预。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过程中,政府必须对自身角色正确定位,要推动而不强迫、要扶持而不干预、要参与而不包办。只要能够解决农民的实际困难,改善农民的境况,就应允许其存在和发展,不必看重在兴办形式上是否存在依托或者存在何种依托,不宜过分强调应该怎样或不应该怎样,不要强求服务经营的内容和手段一律,应允许、鼓励和坚持多种形式发展。政府不应代替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决策,不要任命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负责人。政府部门的在职干部不宜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兼职。政府应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和优惠政策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服务,对其进行推动、扶持、引导。切忌操之过急,搞统一模式和一哄而上。

(二)加强立法工作,尽快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要的法律支撑国际经验表明:凡是合作社立法比较完备的国家,合作社事业都取得了持续稳定的发展。我国搞合作经济已届50年,至今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合作经济法律,这使得不论是农村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和经营中遇到了不少困难,尤其是法律地位问题。因此,应尽快制定有关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在国家相关立法还没有出台之前,建议地方政府先出台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立法问题,关键是对合作社进行科学的界定。

1•合作社既不同于一般企业,也不同于一般社会团体,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法人主体,是一种“用户所有、用户控制和用户受益”的企业。这一点必须明确。

2•在界定合作社法人地位时,必须充分尊重国际合作经济界的主流界定以及世界各国对合作社法人的基本界定,换言之,必须充分尊重“自愿、自治和独立”、“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成员民主控制”、“按惠顾额返利”等合作社的本质规定。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既要尊重合作社作为改善弱势群体利益的经济组织的人文意蕴,又要考虑对合作社法人界定的法定扶持措施与世界主流惯例的接轨,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减少政府对其的管理成本和扶持费用。

3•对合作社法人地位的界定,也应充分考虑我国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实际情况。目前国际上一些“新一代合作社”的发展模式比较符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实际。因此,参照“新一代合作社”模式来界定和规范目前的专业合作社,将是一种更为现实和符合趋势的选择。如果这样,则相关法规应对成员资格和进出限制,资本报酬的有限程度,公共积累的处理和分配,按惠顾额返利的具体方式,一人一票的具体实施形式以及对一股独大的限制等诸方面有一定程度的宽容和变通。

4•对合作社法人地位的界定,必须有助于廓清国家与合作社的关系、合作社与产业协会或行业协会等的关系。

(三)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良好政策环境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在发展初期,政府应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建议采取以下几条措施:

1•各级财政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建立农业合作发展基金,用以支持符合政府产业政策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发展、技术进步、贷款贴息、教育培训等。

2•允许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工商登记,以确立其经营主体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

3•在合作经济组织自产自销、产品加工、社会服务、增值税抵扣、出口退税、“绿色通道”、生产经营用地等方面给予切实的税费优惠。

4•加大信贷投入。各级农业银行或信用社应提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所需贷款;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扩大经营规模、增加设施投资等,也应给予相应支持。

5•允许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营与本专业有关的生产资料,包括种子、苗木、肥料、农药、原材料等,支持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建农产品批发市场,经销合作社生产的产品。

(四)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和服务

1•理顺管理体制,搞好指导和服务。为了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管理,消除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体制弊端,建议在政府机构改革与功能整合基础上,明确由政府农业综合部门牵头主管,切实承担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情况调研、政策制订、组织建设等工作。工商、科协、财税、金融、民政等各有关部门应围绕各自的工作职能,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排忧解难,提供方便,搞好服务。

2•积极组织培训,普及合作组织知识。应对各市、县、乡的农业部门主管领导、合作组织的负责人,以及从每个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选取一定比例的农户成员,进行分期分批的培训。要培养一大批有合作思想、懂得如何指导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领导干部和一大批具体管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和参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通过他们的切身体验和传播,使更多的基层干部和农民了解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规则和功能。为此,要充分利用政府的农村社会化服务网络体系和教育资源,结合农业技术普及与推广工作,对广大农民开展合作教育。

3•抓好试点示范,推广成功经验。从2001年起,浙江省已陆续确定了2批45家省级示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给予大力扶持,这一措施极大地鼓励和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建议要及时总结经验,有效扩大示范面,同时,应根据省级示范组织的界定去认真规范和完善这些合作社。需要指出的是,在推广经验时,不要搞强迫,要以总结经验、宣传经验为主,要让农民自觉地去接受这个新事物,自愿地选择各种发展类型,自己对号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