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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政治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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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政治经济学分析

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理论分析和发展现状

(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理论分析

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事实:弱“统”强“分”的小规模农户经营与现代市场经济并存。如何将农民“组织起来”提高组织化程度实现自我赋权并参与同其他市场主体的激烈竞争,这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正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它是一个具有“集团”特征的经济组织,“集团中的个人采取的或为了集团中的个人采取的大多数(尽管不是全部)行动都是通过组织实现的,因此对组织进行一个一般性或理论性的研究是很有益处的”。在长期合作与分散的博弈过程中,合作原因、合作困境、合作条件、合作目标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理论分析的逻辑理路。

1.低生产成本、交易费用以及由农产品价值链

分工带来的收益是走向合作的根本原因和核心动力。产品价值链分工与低生产成本、交易费用是社会经济发展和经济高效运行的重要源泉。然而,长期阻碍我国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两大根本问题:一是从农业生产领域来看,极其分散的小块土地上的“小生产”难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分散独立经营使农业生产难以实现科学规划与管理、。农业科学技术推广与应用难以推进、农业机械设施往往重复购置和低效利用,使得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提高困难,农业生产成本高昂;二是从农产品流通领域来看,分散独立个体农户难以走向社会化大市场;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由于农产品产业价值链的各环节基本分离和市场信息传递的不对称性及信息获取的滞后性,导致分散小农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外生巨额交易费用。马克思认为,资本循环三环节即购买、生产、销售在空间上同时并存、在时间上相互继起是社会扩大再生产的必然要求。在“市场一合作社一农户”产业链条中,作为中介环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把属于不同利益主体的资金、技术、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重组,在为农户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系列服务的同时将一系列互不相同却相互联系的增值环节即农产品生产、运输、加工、购销、储藏以及农业科技、资金、信息服务等通过分工与合作形成以农产品价值链为主要内容的利益共同体,在实现一体化经营和农业资源要素集约化利用的基础上共享价值链分工带来的增值收益。这是合作的根本原因和核心动力之一。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总成本由转型成本和交易成本(交易费用)构成,转型成本由劳动消耗、流动资本消耗和固定资本消耗组成,交易费用则包括信息搜寻、、议价、谈判、签约、监督、合约执行和违约等带来的成本。对单个农户进入市场和以专业合作社进入市场的比较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户提供生产、加工、供销等各环节服务,能比单个农户获得更多市场信息、更高谈判能力和议价能力,从而降低生产成本和交易费用,共享“经济合作剩余”。市场农户提供的农业生产投入要素及农产品加工、运输、储藏、供销等各环节服务的供给曲线,即农户获得这些生产资料和服务的边际成本曲线MC;DD为农户对市场中提供的农业生产投入要素及农产品加工、运输、储藏、供销等各环节服务的需求曲线,即边际收益曲线MR:;MC为获取农业生产投入要素、农产品市场信息和产供销各环节服务的边际成本曲线;MR,为市场上农业生产投入要素、各环节服务供给者的边际收益曲线。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市场均衡点在E。,均衡价格为P。,生产者剩余PS。=SaP。E。A,消费者剩余CS。=SAP。E。B。在实际交易中,单个农户只能被动接受价格,市场均衡点在E,价格为P,此时生产者剩余PS:sap,FA,消费者剩余CS=SAPCB,消费者剩余减少了P。E。CP,即单个农户直接进人市场承担的交易成本。假定农户通过合作社进入市场,因市场谈判地位提高和获取更多市场信息,市场均衡点将恢复至E。,均衡价格为P0,消费者剩余为CSO;当合作社的实力增强,市场均衡点在E,此时生产剩余PS=SaP2GB,消费者剩余CS::SAP:CAo消费者剩余会随着农户逐渐加入专业合作社及合作社实力的不断提升而增加,农户也能由此享受更多的“合作剩余”。

2.异质性成员结构下集体行动的逻辑成为分散

小农户实现合作的困境。不同参与主体的资源禀赋、参与目的以及角色的差异导致了社员结构的异质性。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突出表现为异质性成员间的合作。异质性成员合作的实现依赖于个人收益的计算、比较以及对合作收益的判断。曼瑟尔•奥尔森认为,在集体追求共同利益的过程中,“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它某些特殊手段使个人按照他们共同的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奥尔森以“经济人理性”为出发点推演了集体行动的逻辑:理性经济人在个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导向下,由于搭便车行为的存在,个人参与集体行动反而使自身利益受损。这一集体行动的“悖论”逻辑在合作社发展中体现的尤为明显。合作社在为农户提供资金、技术、信息、购销、加工和储运服务以及为提高市场议价能力和谈判地位的过程中,往往有进一步扩大规模的要求,但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小农户即使能为合作社集体利益而舍弃自身利益,由于搭便车行为的存在,并不能保证其他成员也能这样做,这极大限制了合作社的发展。同时,奥尔森在推演集体行动的逻辑时看到了集体利益可能实现的两个根本变量:一是集团的大小,二是是否存在某种激励机制或强制性措施。合作社成员获取收益的份额主要取决于集团的大小,小集团与大集团相比,由成员带来的内部管理成本较低,集体行动更为容易,能获取更多收益。在“一大二公、政社合一、集体劳动、平均分配”的化时期,人数众多、平均主义色彩浓厚以及强制性特征明显,公社内部管理成本高昂,社员集体行动的激励不足,集体劳动积极性和主动性受到压抑。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既能避免单个农户进行农业生产和进入市场的弊端,又能克服大集体存在的诸多弊病。奥尔森认为,由于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存在对立,集体行动的组织必须提供一个独立的和“选择性”的激励,使个人偏好的价值大于个人承担的集体物品的成本,才能使理性个体采取有利于集体共同利益的行动隅]。在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理论中,他又忽视了意识形态对集体行动中搭便车行为的消减作用。因此,通过培育农民合作理念和合作意识、消除农民合作短期行为、建立健全合作社内部成员激励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是突破合作社成员集体行动困境的关键。

3.农地流转、资本和部门下乡、知识溢出或技术扩散是实现合作的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规模经济驱动的,农地流转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效益。恩格斯认为:“小农要免于灭亡,挽救和保全他们自己的房屋和土地,唯一是变他们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为合作社生产和占有,变小生产为大生产。让农民有可能不是为了资本家的利益而是为了他们自己的共同利益自己进行大规模经营,这是他们唯一得救的途径”。因此,农地流转是实现合作经营的前提条件,但在规模化过程中我们必须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并保障农民经营主体地位,这是实现农地流转顺畅和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根本保证。然而,在我国现有的一些农业经营模式中,如“公司+农户”、“企业+农户”,农地流转后其产权界定模糊和经营主体变更,在农民的主体地位受到强烈冲击下,难以从根本上保障农民权益。马克思反复强调法权关系以特定的生产关系为前提,没有相应的经济权力,权利就不能在经济上实现。因此,以农地流转实现适度规模经营为前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真正成为重塑和保障农地流转后农民经营主体地位的最佳组织形式。资本和部门下乡是实现合作经营的关键条件。在偏向的城市化发展战略和工业化导向下,我国农业剩余长期被城市和工业过度汲取,致使农村大量资金外流。在当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够完善的条件下,“金融排斥”现象依然存在,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难以接近金融机构并有效利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同时,由于受资本趋利性的“虹吸效应”和各级政府的GDP政绩影响,资本急剧加速向其他低投入、高回报产业和领域流动,使金融资本原本极度稀缺的农村资金更加紧张。近年来,在“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政策引导下,国家财政支农资金逐年加大,大量社会资本也开始向农村回流,增强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和繁荣了农村市场。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要抓住这一有利契机,提升自我发展能力。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国家战略的深入推进,必须有效发挥国家支农政策和财政支农资金的积极效应,打破国家与农业之间“汲取型”关系,避免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过程中社会金融资本对农业剩余的“第二次掠夺”。知识溢出或技术扩散是实现合作的重要条件。知识或技术具有外部性特征和公共产品特性,其必然在不同产业或创新主体间扩散和运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必须把握这一有利特性,激发知识或技术创新活力,发挥其溢出效应。但分散小农经营在不能带来规模经济效益的情况下,对先进的农业科技具有天然排斥性,农户生产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效益的强烈反差促使分散小农在选择技术投入型、劳动投入型或劳动技术投入复合型时偏重于劳动投入型,这极不利于农业生产技术的推广和运用。因此,客观上要求创新与完善农业经营组织形式,依靠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组织载体推进农业科学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推广与运用;通过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专门人才培育、知识溢出或技术扩散积累人力资本优势,为合作社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和技术环境。

4.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将外部利润内部化、实现共同富裕与社会和谐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最终目标

农业发展方式是指实现现代农业的方式、手段和方法。在农村现有制度框架和自然资源禀赋状况下,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现实选择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实现农业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市场化发展。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其实质是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和农产品流通方式,这就需要充分利用“BC技术+M技术”②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不断创新和完善农产品流通体系。作为适应当前农村生产力发展的特定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方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实现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手段、方法的最优组织载体。它能为农业各再生产环节以及农产品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各纵向一体化环节提供组织保障和服务功能。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农户组织起来,有利于农业机械化、科技化的推广,解决了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过程中直接面对数量众多的分散小农时需要支付的高昂成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目标的统一,不仅体现公有制和共同富裕的要求,又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又进一步完善了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合作社通过对不同利益主体的资金、技术、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优化组合,按照新的利益分配机制,将部分市场环节转化为内部管理环节,使外生市场交易成本内在化、外部利润内部化,有效避免“公司+农户”等产业化模式存在的利润外部化倾向,促进了农民增收和共同富裕,实现了经济发展目标与社会目标的统一。这不仅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属性,也是合作社发展的政治经济学逻辑归宿。

(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近几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自2007年7月1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出资总额和成员总数迅速增长,带动效应明显增强。据农业部和全国工商总局统计,2001年至2007年由1.78万家发展到2.67万家,增长33%,平均每年增幅5.5%,2007年以后出现骤增,由2007年的2.67万家增长到2011年3月底的40.76万家,增长约93%,平均增速为23.2%(图3);2001年入社农户仅为509.89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2.08%,到2010年底,已有2800多万的农户人社,占全国农户总数10%以上,每年新人社农户约254万户;截至2011年3月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总额5024.38亿元,比上年年底增长10.5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迅猛发展带动了农民增收致富,农民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高涨。目前,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有成员总数780.36万名,比上年年底增长9.05%。从空间地域分布来看,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农业大省,分布极不平衡。据农业部和各省工商局统计,2009年9月底,山东、江苏、山西、浙江、河南、河北、辽宁、安徽、四川、黑龙江等l0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占全国总数的66.23%,实有人社农户约1800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7.1%,这10个省中仅四川为西部省份,其中山东省为14954个,山西省为23777个,河南省为23000多个,浙江省由2006年的3916个增加到20686个,而同期新疆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仅为2017个,甘肃省为1548个。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合作社发展相对缓慢,应加大扶持力度、优化内外部环境。从产业分布来看,主要分布在种植业、畜牧业,较少涉及农机、林业、技术信息、农家乐等农村其他产业。据农业部统计,2009年底,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产加销综合服务的占56%,以运销、仓储服务为主的占8.6%,以加工服务为主的占5.3%;至2011年3月底,合作社主要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的比例分别为43.29%、29.68%,仅27.03%的合作社涉及农村其他产业。以农民专业合作社较为发达的浙江为例,从2009年底业务服务内容构成来看(表1),主要集中在种植业、农产品销售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业,分别为10495户、9160户、8799户,其比例分别为50.73%、44.28%、43.40%;农产品加工、农产品运输、农产品贮藏所占比例分别仅为2.68%、0.73%和1.25%,与全国合作社业务服务内容具有一致性,在连接农户与市场的作用方面明显不足,产业不合理;从服务内容来看,逐步从技术互助、信息传播扩展到资金、技术、劳动等多方面合作,从生产领域逐渐向生产、流通、加工一体化经营发展,包括农资供应、农技推广、农机作业、产品加工、储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从合作模式来看,呈种植型、养殖型、销售型、加工型、产销结合型、产贮加销一体型、专业技术服务型、综合服务型等多样化发展趋势。近年来,我国农业现代化、农业产业化日趋发展合作社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及约束瓶颈分析来看,因资以及农产品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一方面,分散小农户金融通、人力资源、组织网络、物质资源等资源禀赋迫切要求组织起来共同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另存在先天性缺陷以及相应战略规划和法制保障不健一方面,各级政府加大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全、内部治理结构和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服务业务持力度,已具备重建农民组织体系的政策环境、法制内容和产业布局不合理,其发展仍有巨大成长空间保障、市场条件和实践基础。以SWOT~分析法对。基于以上分析,为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户为重要力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依托、特色产业展,就必须构建一个以经济利益为根本动因、精英农为支撑、内部治理结构为保障的内部动力机制和以人才培育与技术引进为先导、政策扶持与战略规划为基础、法律完善与制度建立为保证、政府服务与市场调节有机结合的外部条件保障机制的互动关系模型。

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内在动因分析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有其内在动因和内在逻辑,以经济利益为根本动因、精英农户为重要力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依托、特色产业为支撑、内部治理结构为保障的内部动力机制是其健康发展的核心。

(一)经济利益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核心动力

从本质上看,我国农村经济组织经历了一个从强制性的体制到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这一制度变迁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快速增长的重要变量因素。但在当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民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势单力薄、生产规模小、抵御风险能力差等特点,在市场交易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同时,分散经营难以促进农业科技推广和实现产业升级,容易阻碍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发展。因此,作为创新和完善我国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便成为必然,其效率和核心动力在于获取比较经济收益、实现共同富裕。基于特定组织目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动力在于合作的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这一核心动力逻辑是深入研究其内在动因的出发点(图6)。随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化、组织化程度提高,可以观察其发展的边际成本递增、边际收益递减特征,表现为边际成本曲线MC向右上方递增,边际收益MR向右下方递减。按照成员收益最大化预期,当合作社专业化程度在ATBT,、CT三轴线左侧时,相应边际收益MRMR,、MR大于边际成本MC,以此获取包括低交易成本收益、规模经济收益、降低不确定性及规避市场风险收益和维护经济地位收益等。事实上,合作社运行成本是可预期的,预期收益则取决于其内部动力机制的完善和外部环境的改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其内部管理成本、交易成本上升引起农民收益下降,客观要求以“帕累托最优”改进原则通过渐进改革方式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和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合作社参与主体利益最大化。

(二)精英农户或专业大户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力量

精英农户或专业大户在实现农业现代化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人地关系紧张的资源禀赋约束下,随着农村商品经济关系的越加深化以及农村内部资本的形成,农户在收入普遍增加的同时,也出现了收入高低的显著分化”“,即农户日益分化为精英农户(专业大户)和普通农户,形成异质性的成员结构。精英农户以其自身优势掌握着更多生产资料,拥有更多市场信息、较强资金实力、较突出的企业家管理才能和更多的人际关系网络,在建立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比一般普通农户拥有更多自然资源、资本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优势。目前,尽管由精英农户或专业大户牵头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占近7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的辐射带动作用和示范效应。但精英农户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仍具有选择性、排斥性,他们往往选择拥有一定资金、土地和劳动力规模的农户,其“嫌贫爱富”的特点难以将所有农户带动起来。在当前“人多地少”和土地流转不畅的情况下,实现规模经营难度很大,生产大户的数量极其有限。因此,精英农户或专业大户应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力量加以培育。

(三)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依托,确保农民主体地位

虽然精英农户(专业大户)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仍有其弊端,它强烈的选择性特征,对普通农户的排斥,难以承担起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以“精英俘获”式的合作社往往与政府涉农部门,社会资本存在诸多利益联结,难以改善普通农户在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地位,也不能帮助小农在农业生产环节之外的加工和经营环节获取更多利润,严重限制了农户的积极参与,致使其发展失去生存基础。在“公司+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中,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变更农地使用权,公司成为土地经营主体,农户让渡了一定时期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只能作为雇佣劳动者在土地上耕作,其雇佣地位限制了农户对农业生产、经营的广泛参与,农户的主体地位被削弱。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依托,农户自愿参加、自由退出、互助互利、协议共营的劳动者联合的专业合作社,更能体现农户的主体地位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特征。同时,“通过土地确权使农民获得经济主体性,拓展农民参政能力提高其政治主体性,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投入以增强农民主体性的发挥,夯实农村文化教育以提高农民素质”,有利于农民自我表达与组织能力的培育、人力资本优势的发挥和主体性的获取。

(四)以特色产业为支撑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必须以特色产业为支撑。由于农业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相交织的弱质产业,其社会效益高而自身效益低,传统农业面临着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因此,只有“通过平等协商建立起来的契约组织,是承包制下的独立小农得以最终摆脱贫困落后,摆脱自然灾害的侵扰,减少市场风险的最有效、最强大的手段”。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降低农户面临的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降低包括生产成本、运输成本、储藏成本、销售成本、风险成本和决策成本在内的总成本,提高经济收益。但在发展方式上,各地区应依托农村集体经济的优势资源,因地制宜,重点培育以特色产业为支撑、以价值链分工为基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便能形成产业竞争优势,并获取产业链各环节带来的增值收益。相反,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结构性趋同必然导致其经济效率下降。

(五)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内部保障

完善运行机制,形成利益共享机制、民主管理机制、资本积累发展机制和风险共担机制“四位一体”的内部治理结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内部保障。一是以利益共享原则建立健全利益联结机制。通过制定最低保护价、利润返还制度,解决“龙头企业+农户”、“专业市场+农户”、“公司+农户”等产业化模式中存在的谈判地位不对等、利益失衡问题,确保农户在价值链分工中获取平均利润、实现共同富裕;二是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机制。在明确合作社性质、组织程序的基础上规范组织成员自由准人和退出制度;通过民主管理机制的建立增强合作社服务能力和提高合作社运行效率,降低合作社内部管理成本,确保组织成员的平等权利;三是建立健全合作社资本积累发展机制和风险共担机制。我国农业经营长期面临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的强烈冲击,应合理量化合作社公积金比重,积极推行盈余二次返还,并按一定比例从合作社公积金和农户收益中提取部分资金建立资本积累发展基金制度与风险共担基金制度,兼顾农户当前利益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长远发展利益。

三、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外部条件研究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完善以农村集体经济为依托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最好形式之一,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增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依赖于外部条件根本改善的内部制度规范是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关键”[1。

(一)以人才培育与技术引进为先导,营造优良的文化氛围和技术环境

人才培育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第一资源。我国应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纳入《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以农业部“阳光工程”人才培训为依托,重点培养合作社带头人、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合作社农业科技人才,并建立合作社指导队伍体系和实施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坚持以乡土性、时代性与开放性原则培育农村新型和谐文化,促使农户形成对合作社性质和组织程序普遍认同的认知系统、思维方式和行为规范;在技术引进方面,大力引进农业科技人才,发挥合作社在人才培育和技术引进方面的作用,促进农业科技的转化、推广与应用;围绕县域经济和农业现代化发展,培养农业科研青年领军人才,加快基层青年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和普通农民农业科技普及;鼓励和引导农村青年依托自身已有产业、项目和基地创办和发展专业合作社。

(二)以政策扶持与战略规划为基础,构建“四位一体”的政策支持体系

政策扶持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关键。当前,应当重点解决合作社资金不足问题,构建金融、税收、信贷、保险“四位一体”的高效政策支持体系:一是通过合作社法人资格认定,使其达到金融机构放贷条件;加快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步伐,改善外部融资环境,拓宽融资渠道;促进涉农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符合合作社需求的信贷产品。二是地方政府应适当放宽合作社在农业生产要素、农产品加工与物流运输、农产品销售等方面的税收征收范围和征收额度,留足资本积累空间。三是地方政府与合作社可按一定比例出资组建信用担保机构,设立合作社“信贷担保基金”和“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一旦出现贷款损失,按一定比例从信贷补偿基金中对金融机构进行补偿;并实行信用评级制度,对信用好、实力强、前景好的合作社应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四是建立健全合作社农业经营保险制度和设立经营保险基金,地方政府应从每年财政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按一定面积和产量对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运输、销售等进行财政性保险基金补贴,并积极开展涉农商业保险。

(三)以法律完善与制度建立为保证,塑造良好

的法律和制度环境完善的配套法规和制度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按照已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与之配套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同时,完善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核心的现代合作社产权激励制度和收益分配制度;建立健全合作社设立、登记、合并、分立、解散和财务核算在内的各项组织运行及财务管理制度,引导农民依法办社、依章办事,不断提升合作社自我发展能力和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强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环节的标准化管理,完善合作社外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确保合作社运作更加规范。

(四)政府服务与市场调节有机结合,共同助推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政府服务职能和市场机制作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助推器”。在制度建设、法律完善、战略规划以及政策扶持等方面,政府应适时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通过公共财政支农服务、制度管理服务、市场监管服务、经济调节服务以及搭建政府服务平台、开展政府服务公开和服务保障等综合性服务手段解决政府在合作社发展中服务不足、服务不便、服务不透明、服务与管理脱节、服务保障不力、服务监管不严等问题。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生产各部门和再生产各环节之间应以市场为纽带,发挥市场机制在农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向合作社提供金融优先借贷服务,农产品产供销投入品优先供给服务,农业科技优先投入服务,合理配置农业生产要素和流通资源,将产、供、销各环节联结成一个有机整体,提高农村经济活力和效率,增强合作社自我服务能力、自身发展能力以及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和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