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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建筑工程违法违规的主要表现
从笔者从年来从事建筑工程现场质量监管的实践和从国家住建部等权威部门的检查通报来看,我国建筑行业违法违规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1)报建环节的违法违规
当前建筑治违的突出问题,是报建环节的违法违规操作留下来的后后遗症。有的违建工程压根就没有报建;有的虽然报建了,实际上并没有按照批建的要求执行;有的擅自改变批建标准,本来是电梯房的改成住房;批的是五层建成六层;有的私搭私建;有的消防、环保、防雷、防震不按批准要求做;有的不执行容积率标准,擅自超高。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2)招投标环节的违规操作
即使有正规批建手续,招投标环节的违规操作也层出不穷。最危险的是违反既定的招投标规定,进行权力标、人情标、利益标暗箱操作,从工程建设的源头上埋下日后的安全隐患。近年来许多高官落马,都与在不同程度上利用权力违法违规承揽建筑工程有直接关系。所谓“一个书记一段路,一个委员一栋楼”,凭这“一段路”“一栋楼”就有多少万的进项。
(3)违规转包分包
权力标、人情标、利益标中标到手之后,中标单位并不进行实际的建筑施工操作,而是分转到非中标单位进行建筑施工。而这些实际承担工程建筑任务的非中标单位,恰恰可能是那些与中标工程所需要的建筑资质不相符合的的单位,从而在建筑质量目标的达成上埋下了危险的隐患。特别是有些工程项目,出现层层转包的问题。每向下转包一次,就扣掉一定比例的转包费。一个工程层层剥皮之后,最后真正承建的单位建筑费用不足,又不可能自己垫钱去保证质量,只好想尽千方百计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敷衍了事,从而埋下工程质量隐患。现实中出现的公路验收刚走,跑车上路路就裂,重卡上桥桥就垮的不正常现象,往往是这种层层转包、层层剥皮工程的直接后果。
(4)违反强制性标准
不管是中标单位直接承建还是层层转包单位承建,都有一个利润追求的目标问题。而每一个工程质量目标的达成,都需要实实在在的人力、物力、财力条件去实现。当承建单位在失去各个环节的监管和控制之后,追求利润的动力就有可能使承建者违反强制性标准,埋下安全隐患。如国家住建部曾经通报的诸如剪力墙边缘构件少设箍筋;剪力墙主要受力部位有孔洞、蜂窝、露筋;楼梯板上下排主筋减少设置;灌注桩混凝土质量不达标;楼板浇注厚度不够;钢筋焊接不合格等等问题,都是违反强制性标准的直接表现。
(5)现场监理不到位
现场监理是保证工程质量极其重要的一环。但现实中监理环节弊端丛生。现场监理是一个极其辛苦的行业,监理人员在现场监理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特别是在那些权力工程、人情工程、利益工程中,监理人员(更多的是监理公司)要么被收买,要么就没有相应的管理权限。现场监理不到位,是建筑工程留存质量隐患的重要原因。因为建筑工程不同于其它工程的特殊地方,就是上一道工序往往成为下一道工序的隐蔽工程,有的隐患并且往往是不可逆转、不可挽救的质量隐患。比如桩基工序,桩基不合格,除了推倒重建外,没有别的办法恢复应有的质量状态。
(6)检查验收形式化
表面上看,检查验收环节已是工程建筑完成之后,似乎质量问题已经木已成舟,没有太大的作用。其实不然。建筑工程的检查验收有分段验收和总体验收,其中特别是分段工序的现场单位检查验收,是该分段工序最后的质量保证。在分段工序检查验收中严格依法依规办事,不走过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改正错误的成本最小,对整个工程质量保证起着无可估量的重要作用。现实中很多建筑工程质量问题,都是在相关工序、环节没有依法依规进行严格检查验收造成的。
探析法经济学(LawandEconomics)最通俗的解释就是“用法律原理研究经济学和用经济学原理研究法学”。作为在美国兴起的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学术界一般认为其理论渊源可以追溯到17,18世纪重商主义者的理论和政策建议;作为一门理论巩固的学科成熟期应该是1960-1980年代。1960年美国学者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专著发表,标志着法经济学理论的相对完善。法经济学的逻辑起点沿用了西方经济学理论中“经济人假设”。“经济人假设”把经济活动领域内的所有人都视为“自利的理性人”,这些人的所有活动都是以追求物质或精神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物质利益最大化来自于以尽可能最少的成本获得最大限度的收益,在激励作用下理性人为此穷尽一切手段和方法去获得自己所需要的东西。法经济学借用经济学理论中的“理性经济人”假设,在研究法律问题中进行成本一一收益分析。行为人在进行涉法行为决策时能够做到充分的理性,符合激励原则。内心对效益最大化的渴望会产生一种动力,不断驱使“理性人”将行为的法律成本和法律收益进行比较,选择最优的法律行为。在“理性经济人”假设视野下,所有建筑工程涉及的相关行为人,包括相关执法机关在内的执法人,都是“理性经济人”,都有各自不同的相关利益,都会在追求物质或精神利益最大化目标时,会进行行为的法律成本和法律收益比较分析,从而决定自己的行动。而任何“理性经济人”,实质上还是一个自然人,“趋利避害”是最基本的本能需求。当某个预定的行为付出的法律成本大于法律收益时,他会衡量这个预定的行为是否实施。从这个切入点出发,我们可以找到建筑行业违法违规问题治理和预防的正确方法。
3法经济学视野下的建筑工程违法违规治理和预防
在法经济学视野下的建筑工程违法违规治理和预防,应该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建筑工程直接相关行为人的守法问题,要从法律成本和法律收益的比较中,加大其违法违规的法律成本,促使其从物质经济收益和精神道德收益上自觉守法,从而从根本上杜绝建筑工程违法违规现象。另一方面是从执法管理层面的相关执法行为人角度,加大其违法违规执法的法律成本,促使其自觉依法执法。以往有个观念,认为治理和预防建筑行业(也包括其它经济领域)违法违规问题,只要国家执法机关加强法治,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治乱世用重典,严处严罚,就可以达到目的。在实践中,我们会发现另外的抑或是更根本的问题,那就是建筑行业(也包括其它经济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的利益相关人中,国家执法机关相关的执法人本身,也是这种违法违规问题的利益相关人。这种利益相关,倒不完全是指这些人与这些问题工程一定有什么直接的利益瓜葛,而是指国家执法机关中相关的执法人本身,他也有他自身的利益需求。比如他的工资、饭碗、职务升迁等等,都寄托在他的上级机关领导手中。他在日常社会生活中,他也会有他的亲朋戚友和人脉关系,这些东西也是他的生存基础。当他的上级机关(领导或自己的亲朋戚友是某个问题工程的利益获得者时,他的执法行为就会受到自己的工资、饭碗、职务升迁以及亲情、人情、自己的人脉关系等等另外一个成本收益系统的干扰。现实中往往是这种干扰,可以将执法功能化解于无形,最后致使各种违法违规问题泛滥成灾。所以,治理和预防建筑行业(也包括其它经济领域)违法违规问题,最根本的途径还是坚持党中央领导的反腐败战略,建立以法治国的规则体系,把权力老虎关进制度笼子,通过“依法执法”促进“依法守法”,用这样的办法,达到法律治理的目标。
作者:李竞睿 单位:海南医学院国资部基建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