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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农为本的传统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维系几乎都依赖于土地的数量和质量,然而在传统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下,人们对土地的开发通常难以和人口的快速增长保持同步,于是租佃关系及其具体形态便随着人地矛盾的激化而不断改变。押租制的出现及其在近代中国农村的快速普及就是人地矛盾不断趋向尖锐的结果。然在以往的研究中,却鲜有涉及,更无专题研究成果,本文拟对此作一初步探讨。
一、押租制的由来与发展
押租制出现的准确时间很难查考,但至少到清朝康熙、乾隆年间,在全国各地特别是人口稠密的华北、华东以及西南部分地区就已十分普遍,只是各地所缴押租金无论是绝对量还是相对量,都相差甚大。至少到清代前中期,押租制已在不少地区广泛出现了,需要强调的是,表1中所反映的情况,还仅是在有关刑事案件中涉及押租制的,实际生活中的押租情形当更为普遍。各地押租的数量差异极大,一般来说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人口稠密的地区,押租量相对较高。近代以来,押租制的扩展更为迅速。从表2中可见,最高的地方实行押租制的比例竟达80%以上。比较而言,人多地少、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押租制比例相应地也就较高,而在人少地多的东北或邻近城市、农民有较多的其他谋生手段和机会的地方,押租制的比例就相应地要低些。押租在各地的名称颇不一致,安徽潜山称系庄、当涂称押绍、安庆称基脚费、来安称押板、天长称讨田礼、贵池称顶礼银,湖南通称批规,但各地还有其他称呼,如湘潭称进庄、常德称批价、宁乡称佃规,江苏靖江称顶首银,河南光山称礼银,江西新建县称押脚、靖安称批金、横峰称顶价,浙江有系庄、大顶、佃札、札银、填租、垫钱等称法,湖北有活批、靠庄、批庄、活庄、庄银、顶头或寄庄钱等称法,四川则有稳租银、重稳稳之称,广东高要称批头,广西有披头钱(玉林)、押批金(藤县)、按租(横县)、批银(桂平)、犁口钱(凤山)、按租谷(博白)等称呼。在苏南地区,押租俗称押金,也有押租银、押佃钱、上庄钱、寄庄钱、揽种钱等之称。如太仓、江宁、溧阳、溧水等县称押板,南汇县称赋图、凭规、大佃,川沙、奉贤、宜兴等县称预租,常熟县称榷租,扬中县称系脚钱,武进县称下脚,松江县称台租,太仓县有些地方称顶首。江阴叫摧租,也称承种租、承种洋钱,溧阳等县叫现佃租,高淳叫超租,丹阳叫寅交卯租,常熟叫烂租。大凡一地有多种称呼者,说明该地押租远较其他地区盛行。在有些地方,押租又被称为“预租”,其实押租和预租虽有某种程度上的相似性,即都要在承租土地时提前交纳一定数量的地租额,都会加重对佃户的剥削程度,如预租额一般占常年生产量的40%~50%。在歉收时,有些地方如高淳县则占生产量的100%以上,最高者竟达160%。预租制一般可分为“预收半年租”、“预收翌年租”、“预收几年租”三种情况。因其征收时间一般在农作物收获之前,致使很多农民不得不出借高利贷而受重利剥削,从而有利于佃主的财富积累和集中。但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押租是主佃双方订立租约时佃农向地主交纳的押金,即“在租佃耕种以前,将金钱或谷子,押给地主,作为田租的担保”,用于抵押佃农所欠的租金、债务等,目的是“保障地主恒得稳当的田租收入”。因此,押租也可以看成是一种“保证金”。对佃农来说,这是一种额外的负担。用一位外国学者的话说就是:“所谓押租,是佃户从地主那边获得土地家屋山林底使用收益,负年年纳付一定的佃租的债务以作为代偿,又对于土地家屋山林如有毁损负赔偿的义务,地主惧佃户拖欠佃租及毁损土地家屋山林,为确保其债权,而征收的所谓保证金。”而预租则为主佃订立租约时佃农须预先交纳一年的租钱。在押租制条件下,佃户除了要预先交纳押金(即押租)外,还需另外再交纳地租,而预租只是提前交纳的地租,一旦交纳,便不需要重新交纳地租。预租制也叫“上打租”,即年初交租。地主不管收成好坏先将地租拿到手。关于押租产生的原因。20世纪30年代有学者指出,押租制“通行于华中华东以及西南等租佃发展、佃农较多的省区,特别是在租佃发展,而交通阻滞、工商幼稚、佃农缺乏其他出路的省区”。一般来说,押租制是因人多地少的矛盾而引发并逐渐普遍盛行起来的。因此,在总体上呈现出逐渐增加的趋势。具体见表3:从表3中可见,江苏昆山、南通二县在不到20年时间里,押租比例快速提高,说明农民受压迫和剥削程度的加重,从而进一步说明,在20—30年代的中国,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缓慢,农民除了从事农业生产外,没有其他更好的机会走出农村,大量农民被迫留在农村寻找生计,人地矛盾日趋紧张,地主遂得以通过提高押租数量和比例来加重对农民的剥削程度,农村经济日趋破产,阶级矛盾趋于严重。20世纪50年代初,苏南对各地的调查材料同样表明,随着人口的快速增加,人多地少的矛盾日趋严重,农民承租土地被迫接受相对苛酷的条件。时,昆山县花溪乡农民说:以前这里没有押租的,眼面前20年才有的,但是也不多。因为这里的田绝大部分操在地主手里,农民占有极少,而在民国以前地少(多)人稀,虽然地主盖(有)的田多,而种田的农民却不多,地主本身不会耕种田,因此尚有许多荒田。在这种情况下,押租自然不会出现。不仅如此,那时地主要招佃耕种,必须把水车盖好装好,才有人耕种。随着人口的快速增加,租田的人越来越多,不仅好田抢着租种,而且连坏田也供不应求。于是,押租便应运而生。据对昆山县花溪乡两个村的调查,押租制的出现都出现于民国时期,同泾联村的6起押租情形(共涉土地117.4亩)发生于民国二十年至三十七年,除一起发生于民国三十七年外,其余5起均发生于1930年代。但经进一步研究后便可以发现,人口稠密并不是押租制产生和盛行的唯一因素,各地押租制出现的具体原因并不完全一样。比如,华东各省特别是苏南地区人口稠密虽是事实,但这里历史上工商业就一直特别发达,农民的谋生手段历来是多元的,有的进城,有的下海(南洋),有的经商,农村手工业也十分兴盛,并非如有的论者所揭示的那样“交通阻滞、工商幼稚、佃农缺乏其他出路”,但却普遍盛行押租制。可见,关于押租制产生的原因,尚需认真探讨。一般来说,工商业较为发达的地区,对资金的需求也就较为强烈,以保证有尽可能多的资金用于工业生产和商品流通之中,这或许能部分解释押租制或预租制盛行于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原因。此外,押租制的出现和迅速增加,还与乡村地主的不断向城市转移有密切关系。由于城居地主的增加,其对佃农生产经营的监管就很难到位,按时收租的困难也随之增加,因此在“招佃户耕种时,时虞佃户潜逃及损坏建筑物,当订立佃约时,佃户须缴纳押金”。但也有例外情形。清朝末年,出于移民实边的需要,东三省宣布开禁,允许并鼓励旗汉民人领荒开垦,但需交纳押租。租价总体上非常低廉,但差别较明显,每垧地低者仅需钱1吊零五十文,高者则需5两多。即便如此,也还经常出现无人认领的情形。这种由政府出面大面积放荒公地、收取押租的做法,实际上近似于买卖性质,与内地各省因土地稀缺而由地主收取高额押租的做法显然有着本质区别。押租制并不是突然产生的,在押租制正式出现前,有保租制作为过渡。据时昆山县贫农陆付祥回忆:“以前是没有押租的,只有保租,要种地主的田,押租到(倒)弗(不)要,但是要请一个地主相信的人做保租。”但由于保人有时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在有些情况下保人自身的信誉也有问题,于是由佃户直接交付押金的押租制乃应运而生。
二、近代押租制的具体做法及阶层分布
1.押租制方式押租的形态在各地虽不完全一致,但多为钱、物两种。据前对押租制盛行的昆山地区的调查,有如下3种方式:(1)预收租米。当佃农交不起租米的时候,地主强迫摘田,没田种的农民要想种田,就要预交一年租米才能租到土地。(2)赁田费。因土地质量好,灌溉方便,佃户抢着承租,地主便趁机提高地价,加重对农民的剥削程度。(3)折承揽(俗称“田生病”)。具体又分两种情况:一是地主将租田卖与其他地主,新业主将承租户招来重新订立承揽书,增加租米。一是地主不公开增加租米,而是暗中勾结保人(狗腿子),保证原租米不减少。如民国二十一年(1932),胡家联村地主胡汝英买入土地31亩,胡将原佃户姜维新招来重立承揽契约,出伪币250元(折合大米7.5石),交给保租人冯志梅和中人胡新初。2.提前退押索田农民耕种押租田一般都有明确的期限,而且越到后来期限越短,但各地都曾出现过业主提前退押索田的情形,原因虽不相同,但多为业主希望加押所致。据对武进新闸区新仁乡的调查,押租的主要形式有4种:(1)仙谷头,即预交租(今年交明年的租)。(2)烂本烂利,即约定租种年限,一次交租(如烂6年,预交5年的租,余一年作为利息,不算租。期满地主收回土地或另立契约)。(3)顶首,即立租约时先交顶首(押金)多少,写承种票交地主收执,一般虽有年限,如不欠租可以继续耕种,欠租就脱田,顶首不退还,抵扣租米。(4)活契田,即地主将田活卖给农民,约定几年回赎。在这四种形式中,第一、二种都是预租制,第四种则属于典当关系。3.获押租田的途径农民获得押租田的途径有多种。据对武进周桥乡的调查,当地农民一般将押租称“下脚”,具体获得途径有如下几种:(1)老租承种。即农民上代传下来的租田,或由其祖上开荒成熟以后承种的,年代较久一直没有换过手,其比重占整个租佃关系的绝大部分。这种田起初一般无押租,到民国初年数量仍不多,民国五、六年以后,因移民增多,租田不敷,租米逐步提高,才普遍要押租,但其中仍有小部分不要押租。(2)新租和有限期租田承种。年代不长,一般在民国二十年以后,租田皆有一定期限,到期由业主收回另行出租;租种对象大半是外来户或贫苦农民,金额及租米均较高,并须先付押租才能租到田。(3)自卖承种。农民因天灾或其他原因,将自田卖与地主后,仍由自己承种,卖时由业主将田价中扣出一部分作为押租,其数量约占卖价的10%左右,或在数年以后再交原卖户承种,照惯例收取押租。(4)典当田(搁田)承种。农民以自田典与地主,定期取赎,典后仍由原农自己承种,除照交租米外,并扣除典价20%左右作为押租。也有地主将田出租给农民,当时不退押租,这种情况较少,全乡只有3、4户。(5)转租或代管公堂田由农民承种。除缴租米外,并向二地主或代管人缴付押租,金额一般比较高。押租多为二地主或代管人私吞。上述五种情形,虽不完全相同,但所收租米每亩都在一石米左右,押租一般最低限度相当于一年的租额或者远超过这一标准。(6)变相押租。具体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地主将田出租给农民种,除收租与定期加算押租外,并以借贷名义向农民借钱或实物,久不偿还,农民畏惧摘田,不敢去讨,或讨而不还;一种是农民除向地主缴纳租籽及定期支付押租外,还要无代价地给地主代种若干田,或在地主要押租时,因拿不出钱即出借据,以代种及从事其他劳动抵算利息。这6种情况,都是出租土地时要交付的押租。在出租房屋时,除房租外,还有所谓“顶首”,租额一般超过房租一倍至二三倍不等。押租户所属阶层虽然几乎涵括了农户中的所有类型,但以地主阶级为主。如在武进周桥乡129户中,押租户有126户,押租田占总出租田的47.45%,其中地主最多。但押租制这一形式并非只存在于地主阶级中。据调查材料所示,如同租佃关系存在于农村所有阶层一样,押租制在农村其他阶级和阶层中也同样普遍存在。在溧水县板桥乡,少数中农为生活所逼,或失却劳动力,自己无法耕种,便将土地出租,收取押板以维持生活。有的地区情况还很复杂。如在昆山县花溪村,农民之间的押租关系具体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农民将自耕田折与其他农民耕种,限期几年,期满以后退田还米;二是租田折出,这种情况较为普遍。如民国二十四年,赵家联村周仲宝折进王阿大租田7亩,限期7年,期满银田两交;三是农民内部折承揽的,如民国二十五年农民汤真祥、朱润之合买进田21.1亩田,原耕户石玉山曾折承揽用去120元田面费,但到民国三十一年朱、汤两业主分开产权,由双方分别向石玉山重立合同(民国十三年以后,大多将合同各执一张,但也有仍写一张承揽交给业主的。在农民内部,则大多是两张合同,各执一纸)。石玉山又出折承揽费480元(汤400元,朱80元),此种情况较少。可见,押租田的分布情况较为复杂,几乎涵盖了农村中的所有阶层。因此,在中,对押租田的处理也就十分慎重。正如一份文献所指出的那样:“押租情况复杂,有食物和货币押金之分,年代有长短,币值有变迁,对象有不同,有地主、富农、工商业家、小土地出租者等等”,甚至有中农和贫农,不仅涉及农村中不同阶级和阶层的利益关系,而且涉及城乡关系,因此,广大群众要求退还押金虽然完全合理合法,但必须慎重对待,加强调查研究,多方征询意见,由上级领导部门集中、统一研究,制定切合实际的退押办法,并作为城乡联络委员会的工作内容之一。
三、押租制下的农村社会生活
一般来说,押租制的出现,加重了地(田)主的剥削程度,加强了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押租制在各地的名称虽异,但共同的特征是农民租种地主土地时,要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或粮食)为“押租”,如果农民缴不起地租,地主则扣“押租”,而且地主又用“押金”去放高利贷。所以溧水板桥乡农民说:“押租”是“双保险”、“三剥削”。即是说有了“押租”,不怕佃户跑,不怕交不起租。这是“双保险”。地主收租是“一剥削”,取“押租”是“二剥削”,更以“押租”放高利贷是“三剥削”。地主还经常借口“押租不稳”向农民加押。加押有3种办法。一是直接连年加押,如松江、上海等县的“加召”。上海县沙溪乡孙书祥,在1939年租进地主孙原田2.4亩田,第一次加5石米,次年加4石米,隔了一年又加4石米,4年竟加了3次。当第三次“加召”时,孙书祥实在付不出,地主孙原田就采取每年加索7斗米,算作利息。地主杨浩金,以退田相威胁,逼迫佃户俞李氏“加召”5石米。二是通过“双租田”改“单租”进行加押,如太仓县城陆渡区半泾乡地主陆兰田,将“双租田”叫农民出“顶首”改为“单租”,1亩地要顶首1~2包棉花。三是通过更换经租“账房”进行加押,川沙县每更换一次经租账房(俗称“班二位”),地主便重收一次押租,否认原账房所收“预租”,迫使农民重新再缴“预租”。佃户为了向地主交押租,就不得不借债、卖物,尽其所有筹得押金。地主收到押金后,不管天灾人祸,只要欠租,就从押金中抵扣,然后再将土地抽回。常熟、江阴等县的沙田地区还盛行一种“顿庄租”,大都规定年限,实际上是一种重押的预租田,其不同者押金(“顿价”)可起年息,一般一分到一分半利,利息可在地租内扣除,但顿价极高,最高可达9石米,一般5~6石米。地租有“重顿轻租”和“轻顿重租”之分,最高租额每亩9斗米,一般为6~7斗米。期限满时,地主将“顿价”按原额退还,通过货币贬值加强对农民的剥削。如常熟县常阴区地主张渐陆于1934年将福山、南丰、泗兴、常阴、乐余等地的2000多亩地,以每亩50~80元顿给佃户,在1940年物价上涨时,退还农民,顿价等于作废。溧水县板桥乡的年限则随租约而定,一般为3年至5年,到期继续承种不退押板,直到退佃为止。所交押板名义上有利息,每石稻每年利息30~50斤,从租稻中扣除,但实际上地主早就把它加在租额上了。押租额与地租额的比较,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佃农所受的剥削程度。据调查,在江苏省,“押租额超过佃租额的有常熟、江阴、溧阳、丹徒、靖江5县(按:靖江、丹徒超过得特别高,在200%以上);押租约与佃租额相等的,有高淳、海门、昆山、奉贤、崇明5县;此外,押租俱小于佃租额(按:金坛、宝应最低,约近租额20%)。”押租额远超过地租额,表明佃农所受剥削的沉重。苏南各地的押租租额并不一样,与佃租额相比,一般每亩为10元左右,有的高达十几元,甚至上百元。其他地区也大体如此。据20世纪30年代对其他地区的调查,广东高要县每亩押租为10~50元,江西在30~60元之间的有湖口、鄱阳、武宁、瑞金等县,100元的则有清江县。全国平均占地价的12%左右。有些地方的押租额已达到或超过正租额。说明农民所受的剥削程度是十分沉重的。广东省的台山、五华、灵山等地,押租要占租额的60%~80%,甚至等同于租额。安徽潜山县,江苏的宜兴、武进、江都、泰兴、高淳、溧阳、淮安、江宁、海门、昆山等县部分地区的押租也等于正租额,高于正租额的则有靖江、丹徒、常熟、江阴等县的部分地区。另外,押租额与田价的比例也是衡量押租制条件下佃户所受剥削程度的依据之一。南通县解放村109户佃农中,押租占田价1/2以下的有62户,占1/2以上的有43户,相等的4户。押租额绝对数的增加幅度同样十分迅速。据调查,浙江平阳县,同治光绪年间,押租每亩仅铜钱数百至二千文,到20世纪30年代则增加到少则6元,多则20元。安徽贵池、当涂县,押租在20年代也极小,过了十数年每亩少则5角,多则2元。1923—1933年间,宝山县的押租租额,多的增长了5倍多,少的也增长了1倍多。地主收取押租后,除少部分用于挥霍享受外,绝大多数或放高利贷,或投机囤积,很少用于新式投资的,这些在客观上都有利于壮大地主阶级的剥削实力,近代以来,中国的土地占有总体上呈现加速兼并的态势,越是在经济发达的地方,兼并的趋势越严重,而且地主兼并的土地就其质量来说,都是较为肥沃、耕作条件较好的土地,这也能部分解释为什么在苏南这样的经济文化十分发达、农民谋生手段日益多元化的农村地区,租佃关系十分普遍、农民所受剥削程度十分沉重、押租制十分盛行的原因。20世纪三四十年代有人在四川华阳县石羊(阳)乡调查后指出,随着农民数量的增加,且又缺乏其他谋生手段,因此“农民争寻土地耕种”,地主则“乘势大加押租和租谷”。由于农民争相佃种土地,于是“你嫌贵,有人不嫌贵”,“无论多高昂的租额也能够租出去。结果地租年年加增,佃农总是逆来顺受,只要主人家不退佃,就是恩重如山了”。农民失地促成了租地的竞争,租地的竞争又变成地主对农民进行更加暴虐无道的剥削的条件。押租制条件下的地主加重剥削程度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一种办法是使原来的押金贬值。如据对溧水县板桥乡的调查,有一户农民退田后所得押金,因通货膨胀,货币贬值,从原先能购买30石大米减到只能购买2石。抗战期间,有人在四川等地调查后指出:农民交纳的押租,“简直是他们的‘命根钱’——像他们自己所说的一样——是他们一辈子,甚至几代人血汗的结晶,没有这,就没有种田的资格”。但“抗日战争以来,由于通货膨胀,使原有的田地租佃押金通通变质(贬值)了。名义上几百元几千元的押金,到今天只变成几张可怜的钞票。农民们的‘命根钱’被化在土里了。而地主就藉口说‘稳不押租’,又向农户们增加顶首(即押租)了”。贬低押租,就等于无偿剥夺了农民积攒了一辈子甚至是几代人的血汗钱,增加押租则直接加重了农民所受剥削的程度。时人算过一笔账:1石租交2000元押租(俗称稳首),耕作一块30石租的地,在收获前就要缴6万元,地主把这6万元放利,每月至少放大一分,可得利息6000元,按照1945年谷价,等于1石谷,那么6万元押租的利息,一年就可得12石谷子。可见在押租制下,地主表面没有提高剥削量,但实际上却多获得了地租量的40%收入。有的地主在收获时,故意让农民少交1石租子,而在开年多加1万元押租,然后放债,一年可得12000元利息,可买谷子2石,地主的实际收入增加了一倍。有的地主还要提前交纳押租,于是农民只好把田里尚未成熟的新谷预卖给富室豪家,价格每两石才能折合现成谷子一石的市价。在有些地方,佃农甚至没有一家不预先出卖新谷,有的甚至把秋收后除去纳租应得的都统统卖光了,自己则“吃着仙米(四川一种细质泥土)度日,拼命勒紧自己的肚子,保存自己的牛,梦想冬天的红薯洋芋和明年的小春来填补肚子的空隙”。另一种办法是增加押租,特别是在民国二十五年之后。加押一般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租田满期订立续佃契押时,加收押租若干,从中扣出一部作为退还上期押租;一种是租佃年限未清,业主藉口生活困难或其他原因(如产量提高)加收押租;或向农民临时借款,待索还时则说是“加脚”。溧水县板桥乡在抗战前,凡租佃关系均有押板,以银元为单位,每亩1~3元不等。抗战期间,物价高涨,地主普遍退押或增加押金,被抽回土地的,有的长期不退押金。抗战后,押板较少,因物价飞涨,多以实物为主,每亩需1石至3石,一般为2石。业主还常常以退押为手段扩大剥削量,在退押时以同等或加倍数字的伪币,偿还原有押租金额,收回契约,农民因此吃亏甚大。例如,武进周桥乡六村有一贫农奚阿大在民国二十六年租种地主杜福全一亩田,押租法币30元,値3石米,到民国二十八年,退还的30元伪币只能买1斗米了。而在抗战期间,地主更是频繁增加顶首(押租金),所有到期押租田,均要重订租约,同时由于物价飞涨,业主纷纷改钱币押租为实物押租,佃户称其为“烂租田”、“活契田”,业主(多为地主)一次收得大量押金,用于放高利贷,滚剥农民,其程度最为残酷。农民因此更加贫困,大多沦为雇工。
就不少地方来说,押租的起源是担心佃户信义不著,无法按时纳租,但对地主的信义来说却无法制约,万一地主无论是故意或真有困难,在佃农退佃时无力归还押租,农民就要遭受莫大的损失。因此,有的地方如江西省曾作出强制性规定:在地权发生转移时,“受业者应代负向出主扣留顶价之责。如未代扣,则受业者并负赔偿或催追之责。”问题是,地主之间常常相互勾结和推诿,佃户求告无门,只能自认倒霉。因此,押租制下的农民所受的剥削程度更为沉重了。对他们来说,交不起押租即意味着无田可种,特别是对外乡户(主要是地主怕他们“一担挑”逃走)或贫苦户(怕他们吃掉粮食交不出租米时)或老实可欺的农民,万一因年岁关系或其他原因交不出租米时,押租即被扣算,并立即退田。此外,地主还常常以退押来要挟农民,加重对他们的剥削程度。正如有论者指出的那样:“押租制度不过是中国封建地租制度的一种更野蛮的强迫形式。”其结果,“对于贫农来说,这必更迫得他们在进行生产之前,走进于高利贷的铁桶里面,而这种高利贷是不参加到生产活动里面的,并且正是给再生产的进行以很大的压迫;对于较富裕的农民来说,这必又迫得他们准备进行生产的大部分货币从生产脱离出来,使他们没有扩大再生产的可能,或者使得再生产更陷于缩小”。在押租制条件下,佃户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关系更为松弛了。据对昆山城厢区调查,与活契田相比,押租田是一种临时性出租,对于佃户来说,既无田面权,又无田底权,业主可以随时退押索田。不仅如此,租种押租田要有保人,租种活契田只要有中人就可以了。这说明押租田的佃权更小了。这是不利于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的。总之,押租是一种“不利于佃农而仅保护地主的制度”,租金和押租的竞相增加,“更使中国底佃农担负重起来,而促进其破产”。当然,也要看到,押租制的实行,虽然在总体上加重了佃农的负担,但其程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地方却并不相同。一般说来,在货币贬值、通货膨胀严重的时期,押租制的实行大大加重了佃农的负担,而在物价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对农民的消极影响则相对较轻。这是因为,除了佃农无法按时按质交租外,当佃农退佃时,押租金是要返还给佃农的。“押租金的名称各处不同,其作用是佃农缴纳给地主的一种保证金,所以保护地主的利益的,如佃农欠租,地主如数扣留押租金;如不欠租,退佃时,地主如数退还佃农。”对此,各地的法律法规都明白规定:“如有欠租情事,田东在押板款内按照市价扣抵,退佃时倘无亏欠,仍将全数退还”;“如以后佃户有欠课或故意损坏房屋林木之情事,任东家在其所缴押金内扣除赔偿。如无上开情事,则退佃时,将押金原数返还佃户”;“日后解除佃约时,如无纠葛,将批规如数退还;倘租谷未清及有损坏山场屋宇之情事,则在批规内按数扣除。”此外,交押租金的农民所交地租相对来说要轻一些。“押租金多,租额租率都小;押租金少,租额租率都大;押租金的多少与地租的多少成反比。”20世纪30年代对各地押租率的调查结果表明:“押租金的有无与多少,对于地租的多少有重大之关系。”因此,有人认为,在押租制条件下,“佃农的身份相对地提高一些。”同时,在押租制条件下,除非欠租,租佃关系在租佃期限内大体上还是比较稳定的。从这一角度来说,是有利于佃户在土地上增加劳力和资金等的投入的,因而也就在客观上有利于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和农业生产的发展。
但在实际上,近代中国由于战争频仍、经济凋敝、货币快速贬值,包括农村在内的整个社会经济不断趋向破产,因此,押租制的普遍实行给农民带来的是剥削程度的加重和农村经济的加速破产。正如论者指出的那样:“论及纳押租金的制度,实在利少弊多,第一,有了押租金,佃农多费一项资本,多给了无田地的农人租佃田地的一分阻碍;而佃农的这份资本并非用于直接生产上;第二,中国的租佃期间也有很长久的,在长久的期间内货币购买力若是逐渐上升,辞佃时,地主如数退还佃户的押租金,固然有利于地主,但是有害于佃户,倘在币值紊乱时期,其弊犹大。”不过也正因为如此,中国农村经济不断趋向破产,社会问题层出不穷且愈演愈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村革命也就始终有着极为深厚的社会基础和取之不竭的力量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