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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闽台新能源开发状况;闽台新能源合作现状;闽台新能源合作不利因素分析;闽台新能源合作有利条件等进行讲述,包括了闽台新能源资源储量分布、福建地区新能源开发状况、台湾地区新能源开发状况、新能源开发市场机制尚未建立、能源投资受到台湾当局的限制等,具体资料请见:
摘要:闽台地缘相近,新能源资源结构相似,发展新能源的诉求一致,两地的新能源合作可带来能源共同发展的双赢局面。闽台新能源合作既有些有利条件也存在阻碍因素,所以要遵循一定的构建原则,使闽台在新能源合作的措施上先行先试。
关键词:闽台;新能源;合作
一、引言
能源是经济发展的血液,保证能源安全已成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战略任务之一。闽台两地都是常规化能源极为匮乏的地区,随着经济发展对能源需求的加大,两地对外的能源依存度进一步加大,环境容量的制约问题也开始显现。相反,由于闽台地缘相近,两地在太阳能、风能、海洋能等新能源的储量上都极为丰富,两地可以利用有利的地缘、血缘、文缘、商缘、法缘等“五缘”优势和紧密的经贸关系,建立起新能源开发建设领域的区域能源合作,实现闽台地区的能源安全,以推动经济的持续性发展。
二、闽台新能源开发状况
海峡西岸的福建地区是常规能源缺乏的地区,受基础储量的限制,常规能源生产增加的潜力有限,这使得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开始得到了空前的重视;台湾地区能源基础储量更是匮乏,其能源供应几乎全部依赖于外部进口,20世纪70年代两次能源危机发生后,台湾地区开始实行能源发展的多元化政策,积极鼓励新能源产业的发展。
(一)闽台新能源资源储量分布
由于闽台地理位置相似,两地在新能源资源的储量及结构上极为相近。其中,在风能资源方面,受台湾海峡的影响,闽台地区是我国风能资源的最佳风能区,其中福建现有经济可开发量就达200万千瓦[1];太阳能资源方面,福建南部、台湾西南部是我国的资源储量中等类型地区,具有利用太阳能的良好条件[2]。在未来具有开发前景的能源中,作为沿海地区,海洋能更是两地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可再生性新能源,其中福建在以探明可开发的海洋能中的潮汐能电站280万千瓦以上的就有79座,总装机容量1.033万千万瓦,开发潜力巨大[3]。
(二)福建地区新能源开发状况
在支持新能源发展的政策指引下,福建的新能源产业得到了较快程度地发展。其中核能利用项目福清核电和宁德核电已经全面启动;“十五”期间的福建新能源战略重点项目——平潭长江澳风电项目一、二期已并网发电、三期已动工,根据规划,“十一五”期间,福建将大力发展风力发电,到2010年全省风电装机容量将达到60万千瓦,风电装机比例争取达到2%[4];生物质能利用方面,目前主要集中在农业废弃物利用方面如农村沼气工程、生物液体燃料等,在生物质能的发电方面也已起步,如利用城市垃圾进行发电的福州红庙岭垃圾焚烧发电厂,就取得了较好的综合经济效益。
(三)台湾地区新能源开发状况
在台湾的现有能源结构中,除核能外的其它新能源所占比例较低。在核能发展方面,台湾的核科技实力总体不强,但在个别领域如核电安全营运与管理、放射性废物处理等方面走在了世界前沿,其中2004年台湾核能发电379.39亿千瓦时,占地区发电总量的20.93%,占能源供应总量的7.30%[5];在风能利用方面,台湾计划至2010年将风能发电装机容量升至30万千瓦;太阳能热利用之太阳能热水器的普及率也已达4%,海洋能和地热能的应用技术也在积极的研发之中。根据台湾“经济部能源局”的规划,至2010年,台湾的可再生性新能源将占能源供应比例的10%[6]。
三、闽台新能源合作现状
由于闽台特殊的“五缘”关系,闽台在经济的合作方面一直较为紧密。其中福建充分发挥其对台优势,率先开展对台小额贸易,率先设立台商投资区和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这有力地推进了闽台的经贸合作。目前,福建省已成为对台工作平台和渠道最为密集的地区,吸收台资项目、利用台资金额以及与台湾的贸易额都位居大陆各省市前列,闽台农业合作更是位居大陆第一[7]。但在能源合作特别是新能源合作领域,两地的合作却并未起步。
(一)海峡两岸的新能源合作
在能源领域,海峡两岸已展开过常规能源的实质性合作。1995年,大陆中海油公司和台湾“中油公司”决定在台湾海峡中线的珠江口台南盆地与潮汕凹陷区域展开联合勘探作业;2002年,台湾“中油公司”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正式签署协议,双方合作在台湾海峡中线合作探油,揭开两岸公营企业合作的序幕;同年,台湾“中油公司”开始为大陆石油天然气公司代炼原油,代炼的产品经第三地运回大陆,成为两岸经济合作的重要新模式[8]。但在新能源方面,两岸目前的合作主要还是停留在交流的层次上,在开发建设方面并未展开。
(二)闽台地区的新能源合作
在新能源的开发建设方面,虽然闽台有着共同的资源优势和发展愿望,但闽台还未展开过任何实质性的合作。目前两地在新能源的合作模式上仅停留在交流的层面,即两地的学者和业者通过研讨的方式就能源建设、能源节约等能源相关问题展开交流,作为一种初级形态的合作机制,它对寻求能源合作问题上的突破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转变成现实的合作上还需要一定的过程。
四、闽台新能源合作不利因素分析
鉴于能源在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在海峡两岸仍存在严重的政治对立情况下,闽台的新能源合作可能会受到比其它行业合作更多的政治层面的干扰,市场经济的驱动力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弱化,同时,新能源投资开发体制的不完善也有可能会成为阻碍两地合作的因素。(一)能源领域易受政治影响
随着台湾当局“台独”动作的加大,海峡两岸的政治对立进一步加剧。对于影响着地区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各个方面的能源来说,能源领域的合作更易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在缺乏政治基础条件下的能源合作很难形成制度性的合作,合作的稳定性会受到较大的影响。对于闽台的区域内能源合作,不可避免的会受到宏观层面的政治环境的影响。
(二)能源投资受到台湾当局的限制
在具有应用前景的新能源中,其应用领域主要集中在发电方面,根据台湾“经济部”1991年的“禁止赴大陆地区投资之基础建设项目”,电力能源的发电、输电及配电领域均列在内[9]。同时,由于新能源的开发主要在于技术的创新和产业化的推广,新能源产业极具成为未来经济支柱的潜力,台湾当局现行的所谓“积极管理,有效开放”即一方面对台商投资大陆的规模、领域、技术层次作限制;另一方面把大陆企业拒之门外,不许入台投资对新能源的深度合作是一个巨大的障碍。
(三)新能源开发市场机制尚未建立
为了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完善的市场机制必不可少,市场的进出自由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在现有的能源市场投资主体中,目前主要是一些行业垄断性企业如大陆五大发电集团、台湾电力公司等,民营资本由于投资机制上的原因不易进入该投资领域。这在限制新能源发挥其潜力的同时,也限制了新能源投资领域合作主体的多样性,从而限制了闽台在新能源合作上的灵活性。
(四)新能源现阶段缺乏市场竞争力
按照现行的财务经济评价体系,在新能源的外部经济性得不到补偿的情况下,受技术水平和资源本身特点的限制,新能源的经济指标明显逊色于现有的常规能源,在以市场为导向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力量必将使其退出市场竞争。为此,各国都制定了支持本国新能源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其中尤以经济激励措施应用的较为频繁。而我国现行的“竞价上网”的电价制度明显不利于新能源的开发建设。
五、闽台新能源合作有利条件
随着海峡西岸经济区战略构想的正式实施,闽台的经贸发展又迎来了一个新的战略机遇。它对于闽台实现新能源等新兴产业的合作是一个历史的契机。同时,新能源本身的经济特点也有利于闽台展开该领域的合作。
(一)新能源具有供应的非刚性
对于新能源而言,其绝大部分都属于可再生性能源或资源储量极为丰富的能源,在技术开发成熟的前提下,其供应具有非刚性的特点,如核聚变能、海洋能。因此,对于新能源合作双方而言,其不存在合作的负经济性问题,即合作只会提高自身的能源安全度,至少合作不会对双方能源发展造成损害,这是闽台新能源展开合作的最有利条件。
(二)闽台新能源合作具有政策保障
在两岸的经贸交流中,大陆对台商投资一直采取鼓励、支持的态度,台商在大陆除享受外商投资的所有政策优惠外,还享受着“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区别对待政策”。其中在能源投资领域,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能够节约能源的新设备、新材料,属于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新技术、新设备的,都列入了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台湾同胞还可以合作勘探开发大陆的自然资源。这些都为闽台的新能源合作提供了政策上的保障。
(三)闽台新能源开发具有互补性
在现阶段,新能源未能实行有效的大规模开发主要在于其开发技术的不成熟、开发需要的资金规模过大、在开发利用的条件上存在较高的要求等多方面的限制,闽台在新能源的开发上具有优势互补性:福建可以利用大陆在新能源技术研发上的人才优势,台湾具有新能源开发上的产业化运作优势,这其中包括了资金的投入、管理水平和商业化运作等各个方面。
(四)闽台具有良好的经贸合作基础
福建与台湾隔海相望,改革开放以来,福建充分发挥闽台之间这种特殊渊源关系,大力推进闽台经贸合作,形成了经济合作互补互利、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目前,台湾已成为福建的第四大贸易伙伴,第一大进口市场,同时也是境外资金的第二大来源。截止2006年底,闽台贸易总额458.09亿美元,其中福建对台出口60.92亿美元,自台进口397.17亿美元;福建累计批准台资项目8930个,合同台资178.12亿美元,实际到资117.13亿美元[10]。
(五)闽台具有新能源合作的地缘优势
在能源的开发上,能源的输送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这也是未来建立两岸能源共同市场以提高能源安全度和利用效率的内在要求。闽台地处台湾海峡两岸,台湾本岛距离福建最近距离只有162海里,两地的地缘优势为新能源的合作提供了良好的条件。特别是国家“十一五”规划把海峡西岸纳入到区域发展总体战略范畴,对于发挥闽台地区特殊的地缘优势,促进新能源开发合作具有很强的推动作用。
六、闽台新能源合作体系的构建原则
在现有的闽台经贸关系中,由于受政治因素的影响,两地在经贸的合作上存在着一定的曲折和波动,为了实现在现有条件上最大程度的合作,闽台在新能源合作体系的构建方面可以按照微观与宏观相结合、现实性与战略性相结合的原则循序渐进进行。
(一)微观与宏观相结合原则
在闽台新能源合作体系的构建上,首先应从建立微观层面的合作方面切入,即按照市场经济运行原则,以新能源市场作为基点,通过微观经济主体即能源开发企业之间的合作达到利益上“双赢”目的,这可以避免新能源合作一开始就受到政治因素的干扰,从而有序地推进该领域合作的深入开展;在微观合作深入以后,通过经济的力量推动宏观层面合作的建立,即管理机构的参与,以制度化实现合作的稳定性。
(二)现实性与战略性相结合原则
鉴于目前台湾当局在政治上的“台独”意识,海峡两岸在政治上短期内恐难有大的突破。在政治推动下的新能源合作有困难的情况下,可在遵循一个中国的原则下,先搁置合作中的政治分歧因素,合作中采取政治与经济暂时分离的原则,近期通过灵活、务实的方式实现闽台在新能源开发的合作;在两岸的政治分歧减少和经济一体化程度得到提高的前提下,远期构建闽台新能源的全方位合作。
七、闽台新能源合作体系的构建措施
在闽台新能源的合作上,由于两岸目前尚未有合作的先例,两地的合作需摸索着前进。在闽台新能源合作双向开发有困难的情况下,福建可以利用其独特的区位优势,先行先试,探索闽台新能源合作平台的构建问题,以推动合作的突破与深入。
(一)先行先试,实施新能源合作特殊政策试点
随着党的十七大报告把“支持海峡西岸”提到解决台湾问题的层面来考量,福建的独特优势进一步凸显。为了发挥福建的这种独特优势,在目前两岸能源合作渠道并不畅通的情况下,福建应积极争取国家把海峡西岸经济区作为海峡两岸新能源合作的试点地区,给予两地能源合作更多的政策支持,实行新能源合作政策的先行先试,在条件成熟时,按照WTO所认同的授权原则,在海峡西岸经济区政策试验的基础上,由中央政府特派或授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与台湾有关方面商谈制度性一体化下的能源合作,为两地能源合作提供更有效地制度保障[10]。同时,福建也可给予最大的地方政策扶持,以促进合作尽快进入轨道。
(二)循序渐进,建立以微观促宏观的渐进合作
在海峡两岸的经济交往中,台湾当局虽然会考虑经贸发展对台湾的政治影响问题,但大陆经贸政策也会受两岸经贸发展的客观现实制约,即每项经贸政策的调整与变化,往往是对在技术与行政上无法有效阻止既成的事实进行追认[12]。因此,在新能源的合作方面,可以先实行以企业为主体的合作,在企业的合作全面深入以后,通过经济的力量决定政策的走向,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最终实现官方层次的合作。
(三)实行人才合作,建立新能源信息咨询平台
信息咨询的功能主要是通过提供信息和智力服务,为企业决策提供准确、完善的辅助信息。为了提高闽台新能源合作上的效率,有必要最大限度的整合双方在本领域的人才优势,建立起新能源信息咨询平台。通过信息咨询平台,可以在新能源的投资方向、双方资源的整合、投资的融资等方面实现最大程度的优化,从而促进新能源合作一开始就向科学化发展,并进而降低合作双方的投资成本与风险,合作的效率与效益相应也就得到了提高。
(四)加快技术研发,建立技术开发领域的合作
在现阶段,新能源的发展较为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新能源的技术发展还不成熟,这直接导致了新能源产业经济指标的不佳,从而影响了新能源发展的市场竞争力。技术的创新需要伴随一定的人力和资金投入,福建可以通过创建海峡西岸新能源技术创新园的方式,充分利用台湾的资金和产业化优势和大陆的人才优势,通过最大程度的比较优势整合,实现新能源开发技术的创新,从而为闽台新能源的下一步合作打下基础。
(五)挖掘能源效益,建立资源开发领域的合作
在开发技术取得突破后,下一步即为开发具有经济开发价值的新能源资源。对于新能源资源的开发来说,其存在着初始投资规模大,资源出力不稳定等特点,资源开发的风险较大,为此,闽台可以通过共同参股成立新能源风险投资公司,在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下实现在新能源资源开发领域的合作。近期内,优先发展现有技术水平下福建境内具有经济开发价值的新能源资源并逐步推至祖国大陆的其它地区,远期开发台湾地区及至共同进入国际新能源开发市场。
(六)深化能源合作,建立闽台能源共同市场试点区
在闽台的新能源合作中,为了最大程度利用双方的新能源发展比较优势,实现两地新能源共同发展,最终实现能源供应对经济发展要求的支撑,在合作达到一定广度和深度后,两地可以通过建立区域能源共同市场的方式,实现能源使用的最优化配置。在建立闽台能源共同市场过程中,牵涉到闽台能源资源的输送、能源价格的改革、能源政策的制定、能源合作机制的建立等多个方面,这需要在合作的过程中进行探索、建立并完善。
八、结束语
在国家把海峡西岸纳入到区域发展总体战略范畴以后,闽台在经济的合作方面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期。党的十七大报告把海峡西岸纳入到“推进''''一国两制''''实践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体系中,更是为福建进一步发挥闽台合作优势引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机遇,作为开发潜力巨大的新能源来说,由于其不存在着像常规能源那样的供应刚性,闽台完全可以通过新能源的合作,实现地区能源安全的“双赢”,共促闽台经济走向共同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