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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思路
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参与信贷提供,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参与提供农业保险服务的农村金融体系.但是,随着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农信社管理、沉重历史包袱的不断暴露,以及银行商业化与逐利化的倾向的加剧,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已经不再适应现实情况,难以为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稳定的资金支持,因此,必须打破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建立更加完善的农村金融制度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现存的农村金融体系问题诸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金融财政化,历史包袱过重,导致农村金融机构难以符合市场要求,持续经营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多为政府背景或政府主导,受政府干预程度较大,政策性和商业性难以明确分离,导致很多应由地方财政完成的目标被迫由金融机构负担,导致农村金融机构负担过重,例如农信社在“支农”目标的政策性指导之下,负债累累,造成了沉重的历史包袱,难以为继.在这种情况下,很难符合市场化、商业化的要求,出现大量劣质资产,其净值甚至成为账面资本金两三倍的负数,难以持续经营.这种历史包袱的出现一方面与政府的行政干预有密切关系,另一方面也有农信社自身和价格机制上的原因.周小川曾提出在改革的转轨阶段要正视这一问题,不能回避,更不能一直拖下去,同时他提出了消除历史包袱的两点解决办法,即一种是继续发放低价的再贷款,旨在使农村信用社通过存贷款利差逐步消除历史包袱,另一种则是使用中央银行票据国家与农信社各承担一办的净值损失,在中央银行的资金支持下,进行增资扩股和股份制改造,依靠自身的力量提高资本金,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同时重视正向激励,参考国外先进经验,建立监督和退出机制,从整体上推进农村金融机构向好的方面发展,逐步的解决存在的问题.
1.2金融机构规模过大,结构单一,缺乏针对性,大量贷款需求难以满足农信社、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发放农业贷款基本上处于垄断地位,近年来,农业银行经营重点转向城市,不断收缩基层网点,缺乏银行认可的抵质押物等等问题导致大量的中小额农户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得不到满足,活跃的非正规民间借贷也正说明了农村对于贷款资金的大量需求.从现实需求的角度来说,随着整体经济的发展以及城镇化的进程,农村的金融需求绝不仅仅是存贷款,更包括其他方面,例如针对自然灾害的农业险,代收代付、转账结算等金融服务,现有的近乎于寡头垄断的农村金融机构远远不能满足逐渐发展的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结构过于单一,提供的金融服务也相对单一,加快建立多样化的农村金融机构,在兼顾地区实际需要的前提下,建立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商业保险公司、证券机构在内的多层次的机构网络,提供包括存贷款、证券交易、财产、人寿和支付结算等中间业务在内的多样化的金融工具已经成为下一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1.3农村资金严重外流,难以形成保证对农业农村发展稳定的资金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县域基层网点不断收缩,信贷业务逐步转向中心城市,农业农村缺乏必要的信贷资金支持,造成资金外流.同时邮政储蓄银行不断从农村吸储转存人民银行,在缺乏必要的激励引导的情况下,很难回流农村.农信社由于商业性、逐利性,逐渐出现了贷款非农化的倾向,大量来源于农村的资金严重外流,难以形成对农业农村贷款的良性循环.农村资金的充裕对于解决三农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资金的严重外流,必须从政策上予以改进,建立公平合理的政策引导资金流向,加大对三农的支持.要求邮政储蓄在价格政策上与农村信用社的基本平等,理顺其与农村金融体系之间的关系,降低利率水平,逐年扩大邮政储蓄对老转存款资金的自主运用,争取在五年之内达到全部自主的目标,同时扩大其资金自主运用的范围,逐步建立财政对邮政普遍服务的正常补贴机制.针对这一问题,周小川提出我国需借鉴和研究美国的社区再投资法案,鼓励我国存款类金融机构承担一定的回馈义务,开展社区金融服务.这就对监管机构工作的透明和及时,以及更多技术性的手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4农业保险制度缺乏应有的效率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国际通行的农业保险体系,主要依靠国家提供灾害补助的方式进行农业灾害救助,其效率和覆盖的广度不足,导致花费大量资金仍然援助不足.农民承受灾害的能力差,没有自上而下的健全的农业保险制度,很难对农业、农民提供必要的保障,同时,农业灾害的不确定性及风险,也使农业更难以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参考国外的先进经验,例如日本就采取“三级制”村民共济制度,形成农民共济和政府相结合的自上而下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美国则采取多层次的保险提供更加完备的农业保险制度,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有经营农险资格的私营保险公司与农作物保险人和查勘核损人形成层级式的农业保险制度.法国除了对农业保险进行干预外还加大对于农业风险科学研究机构的支持力度,投入巨资支持研究.
1.5农业贷款分担机制和信用担保体系尚未建立贷款分担机制与信用担保体系的不健全难以适应银行风险管理的要求.这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农户申请大额贷款难以提供相应的抵押担保;二、贫困地区企业贷款担保难以落实;三、抵押物难选择,由于农业贷款扶植的农业、林业等产业,资产多为农产品、林业资源等,作为抵押担保品的自然风险较大.四、龙头企业寻找保证担保难.这是由于龙头企业基本上是当地最大的农村企业,很难找到合适的企业为其提供担保.因此,必须加快建设农业贷款分担机制和信用担保体系,为农村企业、农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这也同时促进银行支农资金的合理运用,降低资金风险.
2“一号文件”关于农村金融改革的措施及若干思考
对于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诸多问题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同,学者们也针对问题提出了种种的解决思路.2014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了《关于全面深化农村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一号文件”中提出了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并提出了若干的改革措施和目标.首先文件提出强化金融机构服务“三农”职责,在强调原有国有商业银行的支农职责的基础上,同时鼓励县域的中小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对于农村、农业的支持,调整村镇银行持股比例,股东本地化,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为社员服务方面具有内生的优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弱势群体通过互助方式解决资金需求问题的有效方式,是一种成本最低的制度安排,在农村金融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活跃农村金融市场,支持农业企业的上市、发展.这一系列措施对于弥补农村金融体系的漏洞,建设更加活跃的、灵活多层次的农村金融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政府在强调“支农”的过程中,应当减少行政干预,转而采取更加行之有效的鼓励措施,引导商业银行及其他中小型的金融机构主动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例如美国对于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25%以上的商业银行实现税收优惠,印度则要求商业银行贷款的18%必须投向农业及农业相关产业,我国在鼓励金融机构支农时,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不遗余力地支持农业农村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健全的系统的农村金融体系.“一号文件”中提及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提高财政的补贴比例.农业是国民经济中的弱势产业,农民更缺乏承担风险的能力,因此,世界各国都对农业采取扶植性的政策,日本、美国、法国、墨西哥根据农作物的种类采取自愿性与强制性相结合,政策性和商业保险相互弥补的方式对农业提供保险,如墨西哥农业保险公司的资金最初由财政部提供,国家财政提供25%的费用,并且对整个农业保险实行政策性免税,有效分散农业经营中的风险,在我国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过程中,这些手段都值得借鉴,根据我国农业的发展现状,有针对性的提供农业保险.在农村金融改革以支持“三农”的同时,财政应负担其职责,金融不能也不应该代替财政职能.如果金融承担过多的财政职能,就会扭曲经营者的激励机制,不但无法完成支持“三农”的任务,反而会造成资源的大量浪费和损失,农村金融机构不但未达到金融支农的政策目的,反而成为农村资金外流的渠道.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作用避免金融财政化,坚持金融的商业化、市场化运作,避免政策性的干预.但其逐利性又要求政策的引导.农村金融的经营环境恶性循环,在公共财政未发挥应有作用的情况下,简单将金融机构作为支农的工具,效率低下,可能会导致严重的道德风险.在农村金融改革的过程中,要严格把控,变政府主导为政府引导,政策性与商业性区分开来,加强监管,通过立法等手段规范工作流程,将制度化、法制化贯彻到底,探索并不断完善监管方式,形成自上而下、责权相当的监管体系.
3结论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解决对于我国经济的结构性转型,全面提升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提升农民自身素质,促进农业技术进步,发展农业现代化都离不开强大持久的资金支持.因此,进行农村金融改革,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丰富农村金融机构类型,增强竞争与活力极有必要,但是,在改革的过程中,不断探索可行的、符合现实的配套措施,尤其是责权相当、高效严格的监管体系,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将改革目标付诸于实践,同时还需要在实践中总结思考,进一步研究,逐步建立起健全的农村金融制度.农村金融改革是一个关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议题,还需要持续不断的研究.
作者:孙萌萌单位:安徽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