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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中国蓬勃发展,日益成为传统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文章在介绍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基础上,分析了P2P网络借贷模式、众筹融资平台模式、第三方支付模式和电商金融模式,认为互联网金融存在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技术操作风险和法律合规风险等。针对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应加强市场准入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注重行业自律管理、强化消费者保护和信息安全。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风险金融监管
引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技术在中国迅速发展,逐渐改变了我国传统金融体系的既有运行模式与市场结构。金融机构开始利用互联网技术在降低业务运营成本、提高服务可得性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的优势来改造传统金融服务,互联网信息技术与传统金融体系交织演变,现代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有机结合,互联网金融随之诞生。目前国内兴起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大多借鉴欧美国家经验,诸如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等不过是国际金融创新大潮中泛起的一些璀璨浪花,但在我国金融学术界热议互联网金融话题的早期,国外各界对这一概念几乎没有研究,实际上“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名词[1]。因而我们在研究欧美国家各种新兴金融业态发展的同时,要努力摆脱既有西方理论框架的束缚,以中国经济体制转轨和金融发展的特殊背景为依托,在复杂的现实互联网金融活动中剖析其本质特性。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的金融业态,随着其商业模式的发展和各种新兴金融产品的出现,参与主体之多、资金规模之大、风险传播之广都真实表明互联网金融将带来“颠覆性”的冲击[2]。互联网金融给传统金融机构带来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的同时,其本身也面临着不同于传统金融旧有风险的特殊风险。本文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描述的基础上,从多方面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并思考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监管机制。
一、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
互联网金融是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3],是具有互联网精神、以互联网为平台、以云数据整合为基础而构建的具有相应金融功能链的新金融业态[4]。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以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等网上金融出现为标志,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化;第二个阶段是21世纪初至2011年,互联网企业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社交网络、移动支付等新技术将业务范围渗透到金融领域,第三方支付蓬勃发展,P2P网络借贷开始出现;第三阶段是2012年至今,传统金融企业和互联网企业都开始涉足互联网金融,其成为抢占未来市场制高点的关键,新兴互联网金融模式层出不穷。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中国互联网金融呈现出多种多样的发展模式,包括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第三方支付和电商金融等。
(一)P2P网络借贷模式
P2P网络借贷(peertopeerlending)是指个人对个人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直接进行资金借贷的资金融通行为,国内亦称“人人贷”。P2P网贷模式主要体现在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脱离了银行等传统融资媒介,借出资金的一方可以确切获取借款方信息和资金流向。Prosper(美国)、LendingClub(美国)、Zopa(英国)、Auxmoney(德国)等都是目前世界上典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中国的P2P网贷平台有人人贷、宜信和拍拍贷等。P2P网络借贷解决了个人资金融通的问题,具有进入壁垒小、信息对称、低风险高收益等特点。P2P网贷模式是理念与方式的革新,其虽依赖于互联网数据与技术,但实质是公众化的点对点信息交互和资金流动[5]。
(二)众筹融资平台模式
众筹融资(Crowdfunding)是指项目发起人利用互联网的社交网络传播特性,借助众筹融资平台整合投资人资金的一种融资模式。众筹作为一种融资模式在国外有着悠久的历史,不过与互联网相结合形成网络众筹融资平台模式在国际上尚处于萌芽期,Massolution数据显示全球众筹融资总产业规模从2009年不足6亿美元飙升至2013年51亿美元,发展十分迅速。众筹融资作为一种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关键在于其更关注处于计划期或孵化期的公司,即使尚未有一定的实体基础和经济实力,只要有被顾客接受的可行创意即可,而那些不被潜在客户欣赏、不具有市场竞争潜力的项目在众筹项目筛选过程中就会被淘汰,避免了资源浪费。
(三)第三方支付模式
第三方支付(Third-PartyPayment)是指第三方非银行机构利用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第三方支付覆盖线上线下,涵盖移动互联网,逐步走向支付流程的前端,涉及基金、保险等个人理财金融业务。目前央行颁发了接近300家支付牌照,代表性的第三方支付有支付宝、微信支付和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业务范围不断扩大,逐渐对商业银行形成替代效应,在结算费率和电子货币领域给传统金融机构带来不可避免的挑战。
(四)电商金融模式
电商金融是利用互联网的信息化技术和大数据处理能力,将金融服务整合到自身服务之中,目前国内有阿里小额信贷类型的平台模式和京东、苏宁类型的供应链模式。资金流在传统电子商务活动中依托于电子商务平台单向流动,而电商金融中资金流在电商生态圈内形成闭环,加速资金循环流动周转。电商金融关键之处在于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融通的方式和场所,通过技术手段大幅降低了交易成本,实现信息共享,减少信息不对称性,降低了风险。
二、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具有互联网和金融的双重属性,除面临传统金融行业存在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性风险外,还面临着技术、法律等特殊风险。
(一)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无法及时变现可能造成的财务损失。目前国内部分P2P网贷平台为出资人提供本金担保,从而很有可能将出资人面临的信用风险转嫁给P2P网贷平台,当网贷公司杠杆率极高的情况下,若出现大规模坏账率并超出自身清偿能力范围,就会因为流动性不足给企业自身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另外,若银行通过上调存款利率而使收益水平达到或超过互联网相关投资理财的收益水平,就将吸引大量资金从互联网融资平台回流至银行,由此可能会引发流动性风险[6]。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借贷方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从而导致潜在的财务损失。互联网金融双方在线上完成金融交易业务,但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和远程性会导致交易用户身份和提供的信息真假难辨,使互联网金融业务信息不对称、数据失真。互联网金融线上的虚拟性、不确定性的信用关系使参与交易的主体普遍面临着资信情况难以确定、交易质量难以保证和履约风险难以控制等问题。
(三)技术操作风险
技术操作风险是指因为人员失误、内部程序系统不完善或外部事件造成的潜在财务损失。计算机网络是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因而相关软件系统、电脑程序与网络技术等的安全性对互联网金融的有序运行至关重要。黑客、病毒等会使互联网金融运行高度依赖的电子支付平台出现系统瘫痪、交易异常、核心资料外泄、资金盗用等严重风险事故。目前国内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互联网金融设备,不具备企业运作的核心技术,依赖于进口国外相应的软硬件,严重制约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
(四)法律合规风险
法律合规风险是指对法律的误解或相关法律的不健全造成的财务损失。互联网金融在我国是一个新兴行业,互联网运行的特点与涉及范围的广阔导致我国监管部门不能明确具体地划分监管客体,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增加了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不确定性。近年来,《网上证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实施,但同样是针对传统金融业务制定的,仍无法满足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需要。
三、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机制
总理2014年3月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的金融风险点,需要进行规范引导和适度监管,才能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推动社会经济稳定增长。由于国际互联网金融正在发展过程中,世界各国对互联网金融尚未形成较为系统的监管体系。综合考虑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趋势及其业务风险特征,结合目前国内监管现状,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提些建议。
(一)加强市场准入监管
市场准入监管是指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设立审批,实际上就是事前监管。互联网金融是金融行业在信息化经济中的转型,是对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监管部门需要认真应对。世界各国的商业银行都遵循市场准入原则,互联网金融同样需要审批准入。监管部门应从互联网金融机构存续能力、盈利水平等方面事先防控金融风险的发生,对于信贷业务,要加大监管力度,严格制定并实施信息审核制度,保障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可靠性。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
互联网金融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但其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业态,发展时间短,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监管部门边界不清晰,无法对其进行很好的管制。因此,必须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特点,弥补现有监管机制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空白,以立法的形式规范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经营模式、风险防范与监督管理等。要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消灭因管理机制形成的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情况,并制定有关数据保护、密钥管理、身份验证等方面的互联网金融国家标准,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为互联网金融运行良好环境提供法律保障。
(三)注重行业自律管理
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是指由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机构和人员依法自愿组织起来,以保护和增进行业共同利益为目的,制定通行规则并以此约束自身行为从而实现行业内部自我管理的行为。我国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和互联网金融协会分别于2014年3月、4月成立,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发挥着行业自律监管职能。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一自发形成的金融业态,行业自律管理比政府监管的效用更大。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管理的程度与效果、行业发展的有序或无序将深刻影响着监管的态度和强度,决定着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未来发展。要鼓励行业领导企业主动制定自律标准,树立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公平竞争,强化风险防范能力,引导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四)强化消费者保护和信息安全
互联网金融以金融消费者为中心,资金供给者决定市场的规模,风险利用者合理吸收金融风险,信息传递者给潜在消费者传递风险和竞争状况。强化消费者保护有利于形成公正的金融资产价格,可以有效传递金融信息和分散金融风险。要加强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信息保密,维护消费者信息安全,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同时,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进行相关知识教育,增强其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了解,提高金融风险意识。
四、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的脱颖而出是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演变,实质上是现代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开拓与创新,驱动互联网体系与金融体系相互渗透、协同进化,同时也催生出不同于传统金融的特殊风险。要做好风险管理工作,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的建设,推进相关立法进程,倡导行业自律管理,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持续发展。从我国金融发展实际出发,在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领域试验金融创新监管理念,积极探索未来金融创新有效监管新机制。
参考文献
[1]董昀,李鑫.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基于文献的探究[J].金融评论,2014,6(05),16-40.
[2]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33(12),11-22.
[3]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33(12),11-22.
[4]吴晓求.互联网金融成长的逻辑[J].财贸经济,2015,36(02),5-15.
[5]王念,王海军,赵立昌.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基础与模式之辨[J].南方金融,2014,36(04),4-11.
[6]魏鹏.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论坛,2014,19(07),3-16.
作者:郭诗琪 单位: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