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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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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信用管理

论文关键词:信托产品信用增级担保信用评级

论文内容摘要:投资者的信任是信托发展的根本,信用增级则是增强投资者信心、信托产品得以顺利发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证。随着我国信托业的发展,信托产品信用增级的操作仍处于不断探索与完善中。本文通过分析目前我国信托产品中信用增级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期从中获得有关完善信托产品信用增级的启示。

信托是一种以信任为基础、财产为中心、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在运作上极富灵活性。现代信托已由单纯的财产代管演变成集财产管理、资金融通和社会公益等功能为一体的金融制度安排,具有横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的独特功能。近年来,我国信托业的发展渐入正轨,快速发展,不仅信托产品结构呈多元化态势,而且信托品种及规模迅速扩大,其快速发展的融资步伐既提高了我国直接融资的比重,也增加了金融市场的投资品种。

投资者的信任是信托发展的根本,信用增级则是增强投资者信心、信托产品得以顺利发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证。就信托产品而言,信用增级是指在信托产品中被用以保护投资者的方式,这些方式或单独、或组合地用来提高信托产品的信用级别,并在实质上为投资者的利益提供保护。随着我国信托业的发展,信托产品信用增级的操作仍处于不断探索与完善中。

笔者根据信托公司的实力与信息披露的管理水平,从现有的信托公司中挑选了8家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即中诚信托、平安信托、中信信托、百瑞信托、北方信托、宁波金港信托、新华信托、中原信托。其中,中诚信托、平安信托和中信信托分别获得2006年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综合排名的前三名,而其他5家公司则分别在2005、2006年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的若干单项排名中居前10名,且该8家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也相对完善。笔者查阅了该8家信托公司近年的信托产品信用增级的资料,分析目前我国信托产品中信用增级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期从中获得有关完善信托产品信用增级的启示。

信托产品中信用增级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从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8家信托投资公司共推出374个信托产品,其中贷款类64个,占17.1%;基础设施类80个,占21.4%;房产类44个,占11.8%;准资产证券化或资产证券化类项目26个,占7%;证券投资类132个,占35.3%;其他类产品28个,占7.5%。信用增级方式依次为:企业担保85个,占22.7%;财政承诺55个,占14.7%;政策性银行担保43个,占11.5%;商业银行担保16个,占4.3%;回购承诺16个,占4.3%;抵押质押53个,占14.2%;担保机构担保6个,占1.6%;受益权分级57个,占15.2%;保险保障1个,占0.3%;其他信用增级方式2个,占0.6%。

近年来,我国信托业发展渐如正轨,不仅信托产品结构呈多元化态势,而且信托品种及规模也迅速扩大。但信托产品中信用增级还存在多方面的问题。

(一)滥用政府公信力而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005年,《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财金[2005]7号)已经规定:2005年1月26日后,各级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对《担保法》规定之外的任何担保均属严重违规行为,其担保责任无效。2006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27号特急)规定:严禁各级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对《担保法》规定之外的贷款和其他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变相担保。各级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不得以向银行和项目单位提供担保和承诺函等形式作为项目贷款的信用支持。

在笔者统计的374个信托产品的信用增级方式中,“财政承诺”达到14.7%,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利益滥用政府公信力,为信托项目提供财政担保,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

(二)担保方式问题较多

由于信托产品属于私募发行,投资者对信托计划的运作情况所知有限,之所以投资者敢于购买信托产品,主要就是出于对担保方的信赖。信托产品利用担保来增强信用的比重也日益增加,资料数据显示,“政策性银行担保”、“企业担保”、“商业银行担保”和“担保机构担保”的比重之和已达到40.1%,但目前我国信托产品的担保方式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担保方的信息不透明。作为信用增强的第三方,担保方的信用等级高于所发行证券的级别是担保有效提升证券信用级别的前提。担保方的注册资本有多少?目前经营状况是否正常?盈利还是亏损?资产负债率是否过高?是否同时还为其他企业担保?这些判断担保方实力的基本财务信息,在笔者搜集的信托计划书中却几乎都未提及。信托计划书对担保方一般都是泛泛而谈,报喜不报忧。

担保方的双重身份蕴藏风险。374个信托产品中,还有个别产品存在担保方身兼二职的情况。某信托公司相继推出的两个信托产品中,其中一个产品的借款人同时又是另一个产品的担保人,而两个信托产品发行间隔仅一个月。两个产品处于同一风险源的情况下,极易发生风险传递效应,然而对于其中蕴藏的风险,该信托公司却没有任何的风险提示。

担保机构参与水平低。374个信托产品中,作为专业的担保机构却仅为6个产品提供了担保服务,远远低于其他机构的担保比重。截至2006年末,我国担保机构数量为3366家,虽然担保机构众多,但注册资本低、缺乏资金补充机制、经营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专业人才严重不足等问题导致现有的担保机构信誉不佳,得不到市场的认同。

(三)保险介入程度低

在笔者统计的374个信托产品中,只有1个产品引入了保险方式:2005年9月,中信信托发行一款名为“国宾世贸中心(B座)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除了抵押、质押、偿付准备金和实力企业担保以外,还向平安保险投保了财产险、第三方责任险,以及为保障其收益按时兑付而投保的预期利润损失险。这是国内首次通过保险来帮助信托公司控制即时兑付的风险。虽然目前已经有信托公司开始和保险公司合作,但从目前我国信托业的整体来看,保险在信托领域的介入程度还很低。

(四)信用评级缺失

信托项目的质量和信用等级能够被准确评估,不仅能够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也能够提供市场信息,增加交易的透明度,这将关系到信托产品能否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而笔者统计的374个产品中,没有一个产品经过信用评估,诸如项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预期收益率的判断依据、抵押物与质押物的保障程度、担保方的实力和信誉等投资者关注的问题,都仅凭信托公司的一面之词,缺乏最基本的公信力,投资者承担了巨大的投资风险。

完善信托产品信用增级的对策

鉴于目前我国信托产品中信用增级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为了促进信托业的良性发展,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着手,完善信托产品中的信用增级环节。

(一)增大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根据2002年7月18日起施行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当信托公司违背信托合同擅自操作时,投资者所受损失才由信托公司赔偿,运营过程中的风险则完全由投资人承担。

相比投资者承担的巨大风险,由于信托的私募性,投资者对收益分配、资金运作、信用增级等方面获取的信息却要少得多,信息严重不对称。因此,应增大信托项目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尤其是投资者最为关注的风险因素,诸如资金运用项目的投资情况、项目方公司的背景和实力、信用增级手段,如抵押(质押)物是否过硬、抵押(质押)比率、担保方信用级别和资金实力等重要信息的披露,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强化担保机构的信用增级作用

近年来,我国担保业发展迅速,2003年担保机构数量为966家,而2006年末就增长为3366家。强化担保机构在信托产品信用增级中的作用,将会极大地促进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

完善资金补充机制。截至2006年末的3366家担保机构中,政府完全出资的有688家,占总体的20%,参与出资的有629家,占19%,政府出资仍是担保资金的重要来源,但由于目前政府出资以各级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和资产一次性划入为主,且受制于地方财政能力,出资的规模有限。笔者认为可由地方政府根据担保业务发展情况,每年按一定比例动态增资,并纳入财政预算,变一次性划入为持续“输血”,这样不仅能较大程度上解决担保机构的资金补充问题,还能摒弃地方政府滥用政府公信力、为信托项目提供财政担保、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的弊端,变政府直接行政干预金融为通过间接、经济的手段将政府行为融入到金融市场中来。除了以政府财政为主要的出资渠道外,还应鼓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企业、社会团体等多种性质的资本参股。另外,可考虑适当增加政策性银行对担保机构的低息贷款补充担保资金。

提高担保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担保机构自身应加快信息化建设,完善风险防范、识别、控制的评价体系,真正实现企业化运作。政府应摒弃行政干预,加强对担保机构运作的监管,减少担保机构的无序竞争,净化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市场环境。

(三)强化保险的保障功能

保险公司与信托公司合作,推出能增强信托产品信用级别的新险种,不仅能开辟新的保险市场,还可以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保证信托项目经营的现金流不“断流”,为投资者提供本金和预计收益的保险保障,为信托产品增信。由于保险公司的经济偿付责任,会促使保险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参与对信托项目的评估和监管,强化信托项目的外部约束,既而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四)引入信用评级制度

专业、公正的信用评级具有取信于民、降低筹资成本和增加无形商誉的重要功能,因此,引入信用评级制度对于信托行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具有深远意义。据不完全统计,到2007年8月末为止,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有100家左右,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评级公信力不强,核心竞争力不足,迅速提升信用评级服务水平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强化信用评级的质量管理。应健全信用评级的标准化管理,包括业务操作规范的标准化、业务流程的标准化等;建立完善的数据库;采用科学的评级方法,包括多种模型的预测和检验;做好动态跟踪,力求信用评级结果的准确、客观与公正。

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与市场化。准确、客观、公正的评级结果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具备高度的独立性,经营管理市场化。但是,当前我国许多评级机构都具有政府背景,发展过程中受到行政干预较多,非市场的行政评估、人情评估还存在,地方保护、市场分割、垄断经营的现象长期存在,严重削弱了评级的公信力。因此,建立健全评级机构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与市场化是树立评级机构权威性的重要任务。

参考文献:

1.水清木华研究中心.2007-2008年中国担保业研究报告[R].水清木华研究中心,2008

2.我国信用服务市场已初具规模[N].上海证券报,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