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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巴塞尔协议公平资本充足
论文内容摘要:从新旧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产生到目前新协议难以顺利实施的过程来看,公平原则在其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新巴塞尔协议的顺利实施,公平原则仍是其关键所在。
2001年6月25日,巴塞尔委员会发表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或称巴塞尔资本协议П)第三个征求意见稿,同时决定将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完成新协议制定的日期以及正式实施新协议的安排都向后推迟。按照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进程安排,2003年第4季度才能正式公布巴塞尔资本协议Ⅱ的定稿,2006年银行同时按巴塞尔资本协议Ⅰ和Ⅱ运作,2006年底到2007年初,新巴塞尔资协议正式生效。但实际上,巴塞尔资本协议П是否能够如期实施及实施后能否产生满意的效果,目前不太乐观,新资本协议的顺利实施正面临着各国银行和监管当局巨大的挑战。
为什么出现这种状况呢?笔者以为,关键还在于能否实现各国之间、各银行之间公平待遇的问题。从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Ⅰ的产生到1999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以及目前两易其稿难以顺利实施的一系列过程来看,公平原则在其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公平的涵义
何谓公平,学术界并无定论,公平往往与公正、平等、正义等概念相互替代使用。亚里士多德的公平概念迄今为止具有最大的影响力。他将公平分为分配的公平和矫正的公平,前者指利益、责任、社会地位等在社会成员间的分配;后者指社会成员间重新建立原先已经确立起来、又不时遭到破坏的均势和平衡。他的公平概念的另一内容是平等,即要求法律平等地对待争议各方。而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观是公平的正义观,他的正义包含两个原则:一是平等自由的原则,每个人都应享有与其他人一样的、最广泛的、全部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二是机会的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这两个原则的主旨是,要完全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政治权利和公民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中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最大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罗尔斯的理论是迄今为止西方社会上所有对公平价值观念所作的解释中最令人满意的一种。
巴塞尔资本协议与公平原则
公平竞争呼吁统一的资本充足性比率管制
巴塞尔协议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体现在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即通常人们所称的《巴塞尔报告》,或称巴塞尔资本协议Ⅰ。报告的核心是树立了8%的资本充足率的思想,使得从事国际国内业务的各国银行在银行的资本充足性管制方面有了国际统一的标准和内容。
而从新协议的名称《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可以看出,巴塞尔委员会依然继承了旧巴塞尔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将资本金要求视为最重要的支柱。事实上,银行资本充足管制已经逐渐成为了银行监管制度的核心。
斯蒂格勒(Stigler)等人主张的“管制新论”(TheNewEconomicTheoryofRegulation)将管制视为管制集团与被管制集团间锱铢必较的政治程序,是被管制集团提出要求、管制集团满足这种要求并从中获利的一种商品,也就是管制是一种存在需求和供给的商品。按照这种观点,银行资本充足性管制也是由需求和供给两方面决定的一种商品。但笔者认为,银行资本的充足性管制主要是由需求决定的,其供给决定于需求,或者说供给是需求的函数。
在诸多银行资本充足管制需求的原因当中,除了降低破产风险的需要、降低道德风险的需要外,还有一个重要的需要就是市场经济追求公平竞争的需要。由于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存款者无法甄别不同银行的风险大小,会造成资本少的银行可以获得同等甚至超过资本多的银行所能获得的存款,出现少量资本获取相对更多利润的状况,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巴塞尔资本协议Ⅰ之所以规定一个统一性的资本充足比率,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世界金融市场银行业务公平竞争的原则而提出的。世界金融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比国内市场更加严重,从而可能出现资本少的跨国银行在竞争中反而占优势的现象,这不利于世界银行业的发展。巴塞尔资本协议Ⅰ制定了一个统一的可比标准,至少在一个较低的层次上实现了公平竞争,要求从事跨国业务的银行应当持有一个最低资本。
公平原则呼唤新的巴塞尔资本协议
尽管巴塞尔资本协议Ⅰ在一个较低的层次上实现了公平竞争,并且简单易行、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等优点,但同时也正因此而被指责为过于简单和粗糙。的确,8%的资本充足率指标虽然已经深入人心,但8%成为标准的依据仍不得而知。事实上,该比率是否合适也是值得怀疑的,因为由于不同银行的资产结构和面临的风险各不相同,特别是不同国家银行的情况差异更大,8%会是最佳资本充足率和最优资本比率吗?
实证分析显示,各国银行之间的最佳资本比率是肯定不同的。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的比率,这种“一刀切”的管制方式是否有悖于公平原则的初衷?实际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1995年早已认识到这种“一刀切”的资本充足管制方式已不能适应现代金融的发展,于是在1996年公布了《巴塞尔协议市场风险修正案》,允许各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作为对标准方法的替代。内部模型法允许各银行采用自己设计的风险评价模型,以决定他们的金融资产组合的风险。
除此之外,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Ⅰ还有许多令人不满意的其他规则,使得各国监管当局按照自己的一套规则行事,同样出现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正因此种种原因,巴塞尔委员会1999年6月出台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新协议的主旨重在对银行资本金进行精确计量并与其潜在风险相匹配,使监管资本具有更高的风险敏感性和激励相容性。新协议对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给出了两种具体方法,即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从巴塞尔委员会的观点及世界银行业信用风险管理的趋势来看,内部评级法是风险管理发展的主流和趋向。内部评级法在提高对风险敏感性的同时,更加强调银行内部对其风险特征的评估。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同样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环境
如果目前巴塞尔资本协议П只是为了要成稿而使之成为政治妥协的产物,就更让人担心,各国监管当局会在执行协议时各行其是,不仅谈不上公平的竞争环境,而且意味着银行又回到巴塞尔协议出台前的无序竞争状态。
此外,巴塞尔资本协议П对不同银行集团在竞争环境上有着倾斜性。新规则不仅因为其复杂性,而且因为协议第二支柱下的监管检查程序不可避免的主观定性问题,因而增加了很多的障碍,造成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另一个问题是,如果不能像大银行那样应用内部评级法,小银行将被该协议置于严重的不利竞争地位。按照目前的巴塞尔资本协议П,大银行可以使用自己的风险评估模型,据估计可以节省20%到30%的监管资本,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再次显现出来。
从巴塞尔资本协议П实施的可能效果来看,也许会加剧这种不公平竞争。根据2001年9月花旗集团下属机构SchroderSalomonSmithBarney的一项研究报告,新协议下竞争的胜利者将是规模最大、技术最先进的银行,他们将能节省20%到30%的资本,从而可以用剩余的资本发展业务。而同时,那些较小的银行会发现其监管资本要求急剧上升。进一步的连锁反应是,新协议的实施会加速银行间的并购活动,甚至出现超级的大型银行,造成银行市场被少数银行垄断的局面,从而更不利于银行之间的公平适度竞争,并使得金融系统风险扩大。
结语
新巴塞尔协议无疑是对旧巴塞尔协议的一次具有创新意义的扬弃,它比旧协议更复杂、更全面,充分考虑了银行可能面临的多种风险;其风险敏感性也越大,较全面地考虑了引起风险的多种因素;它还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和激励相容性。此外,信息披露的要求也使银行更透明地面对公众。
但是,应当看到,新巴塞尔协议同样存在很多有待完善之处,实施后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难以判断。旧巴塞尔协议产生,基于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新巴塞尔协议取代旧巴塞尔协议以及顺利实施新巴塞尔协议,公平原则仍是其关键所在。如何做到公平和效率、标准和灵活、激励和约束、风险和收益最佳的协调,可能是监管当局永远追求的理想目标。
参考资料:
1.沈沛农,任若恩·新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剖析(J)·金融研究,2002(6)
2.阎庆民·金融全球化中央银行监管有效性分析(J)·金融研究,2002(2)
3.梅尔文·韦斯特莱克·巴塞尔资本协议П难见实效·国际金融研究,2002(11)
4.毛晓威、巴曙松·巴塞尔委员会资本协议的演变与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新进展(J)·国际金融研究,2001(4)
5.陈卫东·新巴塞尔协议评析(J)·国际金融研究,2001(3)
6.陈建梁、赵永伟·银行监管理论的最新发展(J)·国际金融研究,1999(9)
7.江曙霞·银行监管管理与资本充足性管制(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