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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分析支农再贷款在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指出了管好用好支农再贷款的建议和措施。
支农再贷款是从1999年开始实施的,旨在支持农村信用社改进支农信贷服务,壮大支农资金实力,促进“三农”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一项新的货币政策。自实施以来,在有效缓解农村资金供求矛盾,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以及提高农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在实际管理及运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以致影响了支农再贷款作用的有效发挥,亟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支农再贷款在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农民和农村信用社对支农再贷款的认识错位,影响了支农再贷款的政策效果。有的农民认为支农再贷款是国家发给的“救济款”和“扶贫款”,盲目跟风贷款,有的主观不还贷款,有的信用社认为支农再贷款是白给的,对支农再贷款的使用和管理不够重视,
2.支农再贷款使用用途、对象的限制,与农业产业化、规模化要求相矛盾,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支农再贷款的发放对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村信用社或联社,集中用于发放农户贷款、重点支持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资金需求,以及农民从事农副产品加工业、储运业和住房与子女助学贷款等需求,而在新型农业产业化建设中起带头作用的农业企业法人、农业合作组织却不属于支农再贷款的支持范围。当农民生产经营发展壮大,由自然人向法人升级后将不再是支农再贷款的扶持对象,得不到支农再贷款的支持,这对农村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不利。
3.利率上浮幅度高,且一浮到顶,加重了农民的负担。支农再贷款属中央银行的低息专项资金,而农村信用社在使用过程中,执行的支农贷款利率却视同自有资金贷款利率管理,居高不下,如对以优惠利率取得的支农再贷款,按现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发放给农户。高额的贷款利息,就信用社而言,是增强了盈利能力,但却加重了农民负担,无法充分体现国家对农业、农民的扶持和减负政策,直接影响了国家货币政策在农村的传导效果,丧失了支农再贷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初衷。
4.支农再贷款期限规定与新形势下农业生产资金需求的时间不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支农再贷款的支农作用。根据最近人总行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支农再贷款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这种期限从目前来看只适合传统的粮食种植业,但随着近年来农业结构调整力度不断加大以及支农范围的不断拓宽,对支农再贷款的需求在时间上要求呈多样化,整体时间相对延长。如林果业需要3~5年期限,养殖业需要1~3年期限,农产品加工业、储运业、农民住房与子女助学等贷款需求时间在1~4年左右。这种期限规定对农村信用社的资金运营产生三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是按12个月以内的期限归还全部支农再贷款是对农村信用社的硬约束,其按期还款压力非常大,造成农村信用社不敢多投放自筹资金,将大量的自筹资金调剂到系统内,以备到期后归还支农再贷款,使得支农再贷款引导农村信用社增加支农信贷投放的作用大打折扣。二是促使农村信用社不以农业生产周期和需求时间为依据来合理确定农户贷款期限,而是根据支农再贷款的期限来确定,容易出现人为缩短贷款期限的现象,势必造成大量的贷款逾期,在加大农业生产成本的同时,加大了农村信用社的信贷风险。三是支农再贷款的期限规定制约了农村信用社对需求时间较长的农村产业和农业项目等支持力度,弱化了该项货币信贷政策的导向作用。
二、管好用好支农再贷款的建议和措施
1.要正确认识和对待支农再贷款。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和窗口指导,提高农村信用社和农民对支农再贷款的认识。组织广大农民和农村信用社人员进一步学习《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提高对支农再贷款的正确认识,进一步明确支农再贷款是党和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的具体体现,是国家为了农民增收、信用社增效、支持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增加农业贷款投放而实施的一项特殊政策,要避免盲目跟风贷款和恶意贷款问题的发生。二是农村信用社要提高自身的资金筹集能力,不能对支农再贷款产生依赖思想。农村信用社要牢固树立自我发展、自我壮大的经营理念,积极进行自我积累,增强抗风险能力,积极组织存款,扩大营运规模,把支农再贷款作为货币政策调控的手段,而不是作为“不费劲即来”的主要资金来源,保证资金营运的灵活、安全。2.适当扩大支农再贷款使用对象和范围。人民银行要适时发挥货币政策指导和调节作用,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适当放宽支农再贷款在使用范围方面的限制,进行政策指引和宏观调控,给农村信用社在支农再贷款的投放和使用上以更大的自主空间,引导农村信用社从支持经济发展出发,只要是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的项目,都纳入支农再贷款支持的范围,并尽可能地满足他们合理的信贷资金需求。
3.合理确定支农贷款利率。利率的确定要在兼顾农村信用社盈利的基础上突出地降低农民利息负担。要本着让利于农村信用社的原则,采用更加优惠的政策,降低现行的支农再贷款利率,给农村信用社创造一个比较大的盈利空间,扶持农村信用社逐步消化历史包袱,扭亏增盈,走出困境。更要本着让利于农民的原则,实行明确的有差别的浮动利率政策。在支农再贷款利率政策上应明确规定农村信用社向农民发放支农再贷款的利率浮动幅度,使农村信用社以及农户都能享受到支农再贷款的好处。农户贷款的额度大小和贷款具体用途,制定具体的有差别的浮动幅度,超过一定额度的农户贷款的利率上浮幅度应该在农户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支持农户从事传统的种植业、子女助学的支农再贷款利率可以不上浮,支持农民从事特种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储运业和农民购建房的支农再贷款,可以充分利用利率杠杆来进行调节,支持多种经营和结构调整。充分调动农村信用社和农民使用支农再贷款的积极性,从而使支农再贷款取得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和促进农村信用社扭亏增盈的双重效益。
4.制定灵活的支农贷款期限规定,促使支农再贷款期限与农业生产周期相适应。调整支农再贷款期限,将最长不超过一年延长至不超过3~5年。对临时需要资金的农户可以发放半年期以内的贷款;对春种秋收的传统种植业农户可以放一年期以内的贷款;对种植药材、种植果木、养牛等周期性较长的产业,向农户可发放3~5年期以内的贷款,这样既可以方便农户使用,也可近期收回支农再贷款。
5.加强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水平,建立风险防范体系。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农信社使用支农再贷款的监督检查,确保支农再贷款发放符合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用途、范围,指导农村信用社在支农再贷款的管理上达到规范、并督促信用社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政府部门在对农户产业结构调整的引导上要符合实际,要抱着对农户和信用社负责的态度,经过对市场的考查、研究,看有无市场和发展前景,不能盲目引导。农村信用社要加强对支农再贷款的管理,强化对小额农户贷款的全程监管,规范操作,严把关口。对每发放的一笔贷款,都要深入实际,进行调查,从农户发展的产业市场、前景到生产的周期性,家庭经济情况、偿还能力等,再确定信用社是否予以支持;严格禁止违规操作、突击发放、强行撮合、盲目发展行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信贷风险,确保支农再贷款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