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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结构转型,现行农村金融体系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实际发挥的作用并不十分理想,因此,我国需要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与完善的步伐,按照以合作金融为基础、组织机构多样化、充分竞争的原则,鼓励不同市场主体的参与和竞争,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新型农村金融体系。
关键词:金融;信贷;新农村建设;农村经济
1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主要问题
1.1农村与农业的先天不足制约了农村金融的发展和深化
我国在历史上曾经长期执行严格的城乡分割制度,奉行“先城市后农村”、“先工业后农业”的发展思路,造成农村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于城市,城乡差距不断扩大,形成了农村资源向城市的单向流动。目前,许多地区农业生产仍停留在传统小农经济状态,市场化程度低,无法形成规模化优势。而农村经济与农村金融发展之间不是孤立的,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农村金融的发展程度。
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仍没有根本性的改变,使农村经济落后于城镇,资金实力有限;由于农业的投资回报率低,经济效益难以提高。农村与农业的先天不足制约了农村金融的深化,而农村金融发展的滞后,又进一步制约了农村和农业的发展。
1.2农业保险缺位,农业生产易受灾害影响
农业是一个受自然因素影响较大的高风险性基础产业,农业自然灾害严重威胁着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威胁着农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必须通过设置风险分散机制来降低农业风险,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仍然非常滞后,不能适应现代化农业的发展要求,绝大多数农民没有参加农业保险,遭受灾害的损失得不到保险赔偿,灾后复产非常困难。
目前我国农业仍然主要依靠两种传统的农业风险保障途径,即民政部门主管的灾害救济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商业方式推进的农业保险。由于承保面小、保障程度低,赔付条件苛刻,使农业保险的保障作用十分有限,远不能满足农村和广大农民为应付自然灾害对保险的需求,农业保险的供给与需求之间很不平衡。
1.3农村合作金融制度没有很好地贯彻执行
现行的农村合作金融制度在执行中没有真正符合合作制的精神要义。按照农村信用社章程,一是入股自愿、退股自由这个合作制最基本的原则,变成了存款自愿、取款自由。效益好的信用社,不愿增加股金,担心既得利益受到影响;而那些亏损的信用社入股却得不到分红,也就难以吸纳新股。二是社员是信用社产权的主要所有者,但实际上,有些社员的入股并非自愿,只是为了取得贷款权,而不是为了得到股东的权益。
1.4民间金融有待规范
非正规民间金融组织是指在央行或银监会监管之外从事金融交易、贷款和存款行为的农村金融机构,即民间金融,目前在我国各地活跃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有地下钱庄、亲友之间的个人借贷行为、个人和企业团体间的直接借款行为、高利贷、各种合会等。农民来自非正规市场的借款往往比来自正规信贷机构的数额更多,利率一般也比官方利率更高。根据国务院1998年7月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除部分小额信贷、不计息的亲友借款之外,其他非正规民间金融组织或活动均属于非法。
这种不被法律认可的非正规民间金融形式在我国农村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着。它们的产生与发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有的地区民间金融所占的市场份额甚至远远地大于正规的金融机构,对活跃农村市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盲目性、趋利性,其资金流向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不相符。使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难以落实,而且缺乏法律约束很难对其进行金融监管,潜在的金融风险较大。
1.5农民、农业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贷款困难
贷款困难在农村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农村金融市场高度垄断,各类金融机构在农村的网点设置呈收缩的态势,金融服务品种单一,导致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不足。而农户、农业企业以及各类农村经济组织对贷款的需求却非常旺盛,因此贷款困难。二是农村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和信用担保体制尚未建立,金融机构支农缺乏利益驱动,银行在办理涉农贷款时要承担较大的信用风险,因此缺乏支农贷款的积极性。
2金融支持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对策建议
2.1充分发挥各类银行机构的支农作用
(1)深化合作金融改革,发挥合作金融支农主力军的作用。
当前,我国正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真正成为产权明晰、资本充足、治理完善,内控严密、财务良好、服务高效的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
首先,要进一步理顺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处理好省级联社与基层信用社的关系,尊重企业法人的自主权。理顺各级农村信用社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尊重和充分发挥基层法人社的经营管理自主权的原则,加快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第二,加快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在原有股权范围的基础上,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要求,广泛吸引自然人、企业法人和经济组织入股农村信用社,建立有效内部制约机制和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关系。第三,切实转换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机制,以打造现代金融企业为目标,从以企业为中心转向以市场为中心,以产品为导向转向以客户为导向,确立人本观念,效益观念,引入科学管理理论和方法,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升企业管理效能。第四,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对农村信用社股金管理的有关要求,清理不合规股金,规范股金转让,做到科学、规范管理股金。
(2)增强商业银行服务和支持“三农”的积极性。
各商业银行要抓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机遇,加快创新,改善服务,在商业化改革的过程中增强服务和支持“三农”的积极性。应逐步恢复和增加在县域的金融服务网点,简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积极探索“龙头企业+担保公司+银行+农户”的金融创新方式,利用龙头企业掌握农户信息、控制农户资金流的优势,由龙头企业成立专业担保公司,为其关系密切的农户向银行提供担保,解决农业企业和农户贷款抵押担保难的问题;通过加大对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城市企业和工商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他们发展壮大,间接带动农业和农村民营企业、乡镇中小企业的协调发展;应在农村积极开展中间业务,积极开发适合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特点的产品,逐步将目前在城市地区开发、开办的新金融产品尽快推广到广大农村地区,更好地满足农村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改进信贷管理机制,加大对县域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2.2完善农业保险体系
(1)因地制宜选择合理的农业保险模式。
我国经济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地区发展很不平衡,东部地区城镇化和工业化程度比较高,而中西部地区则相对落后,有的地区甚至还处在贫困状态。因此,在现阶段应该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对象以及抗风险能力的不同,采取政策和市场两种手段开展农业保险,建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政策性和市场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在东部发达地区应以商业性保险为主,在中西部发展比较落后的地区应以政策性保险为主;对农业龙头企业、种植大户和实力较强的农村经济组织应以商业性保险为主,对普通农户应以政策性保险为主,对贫困地区的农户应完全实行政策性保险。
(z)对重要涉农领域实行财政统保。
对于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中具有基础性或根本性的重要领域,比如粮食种植、生猪生产等,应实行统保,保费由省市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全额支付。关于保费的分担比例,各地可以有所不同。东部发达地区的财政实力较强,可以由县、市级财政适当多分担;而对于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则可以由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分担更多比例。
(3)建立完备的农业再保险体系。
西方国家农业保险的共同特征是利用行政手段建立多层次的再保险体系,而这正是制约我国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瓶颈问题。我国应探索利用再保险体系支持农业保险发展,以财政补贴支持农业保险部分费用和经营亏损。农业再保险体系的建立,对农业保险和农业生产的发展将起到巨大的支持推动作用。在现阶段,农业再保险可以由中国再保险公司兼营、鼓励外资再保险公司经营,也可待条件成熟时在各省市推行组建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公司专门经营,政府根据农业再保险公司的类型和业务规模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2.3建立、健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
农户、农业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贷款困难的重要原因是缺少可供抵押的资产,或者找不到合适的信用担保者。因此,要解决支农信贷困难的问题,需要建立、健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完善金融机构支农放款的风险分散和转移机制。
由于农村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农业具有先天的弱质性等原因,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无法依靠市场力量完成,也不能通过农民自发地组织而实现,必须由政府主导。这种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地领导、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积极为兴办农村和农业担保机构创造条件。第一,农村信用担保机构应以政府财政资金为基础,同时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第二,规范政府行为,防止行政干预,为农村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扶持环境。按照《担保法》、《公司法》,规范政府作为出资人(股东)的行为,确保农村信用担保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开展担保业务。
2.4正确对待民间金融组织
民间金融组织的存在和发展既有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积极的一面,也存在着剥削性、隐蔽性和非法性的一面。在目前正规金融机构不能完全满足农村金融需求的背景下,应该采取宽容的态度,允许非正规民间金融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以期充分、合理地利用农村金融资源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浙江推行的小额贷款公司“阳光化”试点值得全国各省市参考和借鉴。出于防范集资风险的考虑,浙江省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以“只贷不存”的方式开展经营。此外,对其注册资金规模、贷款投向及额度都有明确限制。
综上所述,虽然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问题在近几年随着“三农”问题的升温而逐渐受到重视和关注,但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还是不能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要求。要构建多层次的新型农村金融体系需要依靠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力量,鼓励不同市场主体的参与和竞争,从而使农村金融体系更好地为“三农”服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