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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正在逐步形成。但农村金融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更是不容忽视,农村金融改革任重道远。
解决“三农”问题,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但目前整个农村经济资金的长期短缺,抑制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扩大再生产,同时,金融机构纷纷从农村金融市场撤离,进一步加剧了农村资金短缺,农村金融逐步被边缘化。如果继续长期保持这种似离非离的关系,金融的核心作用就难以完全体现,农业发展也会继续受到资金短缺的制约,无法发挥国民经济基础产业的作用。所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强化农村金融服务,切实解决金融对“三农”支持不足的问题,已迫在眉睫。
一、现状、问题与成因
经过20多年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我国已形成了以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机构为主体、多种农村金融机构并存的格局。其中,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是支撑农村金融体系的基本组织形式。同时,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各地涌现的民间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中外资的贷款公司等各种农村金融机构逐步产生和发展,灵活多样地发挥着作用。
以中国农业银行为首的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正进行中,股份制改造、上市融资等改革议程纷纷列上了各金融机构的改革进程表。但农村金融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不是短期内就能消除的。
1、农村金融服务功能整体弱化。农村资金向城市逆向流动,导致城乡差距越拉越大。农村金融服务整体上不能满足“三农”的要求。过去农村的融资渠道有四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合作基金会等多个渠道,现在多数地区对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贷款基本上只剩农村信用社这一渠道。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撤并、重组,形成了农村金融服务的盲区。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影响农村资金的整体供应。
2、农信社的主力军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当前农村信用社已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但在政策上还存在诸多问题,表现为:一是性质模糊,定位不清。目前农村信用社的性质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合作金融组织,明确其服务对象是“三农”,但税赋负担又按商业性金融机构来处理,实际上是合作性、政策性、商业性混为一体;二是历史包袱未得到政策性支持。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一半是由于政策性因素和行政干预导致的,另外农村信用社还对保值储蓄进行贴补,而两者至今都得不到政策性补偿;三是承担了国家政策性任务,但国家扶持政策少。
3、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支农职能发挥不充分。支持“三农”除需要财政资金的投入以外,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发挥其特有的扶持功能。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政策性金融功能缺位,制约了金融支农作用的有效发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基本上只负责粮棉油收购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其他政策性业务,如支持农业开发、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功能并没有有效运作起来,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乏力。
4、民间借贷活跃,但缺乏规范。体制内金融服务严重不足,造成体制外民间金融包括高利贷行为兴起。由于没有法律和监管约束,民间借贷良莠不齐,纠纷频发,矛盾四起,增加了农民债务负担和农村金融风险。这样不仅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宏观调控的政策效果受到干扰,更深层次地说,还会对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带来危机。
5、抵押难、担保难。农村经济相对落后,农村客户的抵押品主要是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小企业厂房设施、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这些抵押品在正规金融看来价值不大,况且双方在估价上差距甚大,即使银行接受了这些抵押品,也难以找到一个合适的抵押品拍卖市场去处理,因此银行不愿接受这些抵押品。另外,由于缺少专门的担保基金或机构为农户提供担保,致使农村金融服务功能整体弱化。
二、改革的对策与建议
其一,国家提供补贴,防止农村资金外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存在行业效益的差别,金融资本从低效益、高风险的产业流向效益相对较高的产业就是一种必然。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办法是调整相关政策,实行各项优惠,进行利率补贴,大力扶持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和成长。对合作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给予更大的资金支持,增强其资金实力,扩展和完善其金融职能,合作金融免交或少交存款准备金、免税或减少各种税金,对涉农贷款进行利差补贴,改变目前按机构不同而进行补贴的现象,采取根据资本投向进行补贴的办法,正确引导资金向农业和农村流动。
其二,继续深化农信社改革。一是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贷款审批、利率定价、风险防范和内部财务等内控制度,建立动态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良性的运作方式。二是建立健全不同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下的法人治理结构,理顺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有效管理、相互制衡的运作机制。三是实施有效监管,强化股东和社员风险、股权意识,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建立监管部门交流和协调机制,构建有效监管网络,对出现问题的信用社,要启动限制分配分红、差别准备金率、限制或停止部分业务等及时校正机制,防止农村信用社在人民银行票据兑付后走下坡路。四是控制改革后的新风险,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
其三,发挥商业银行的金融支持作用。作为我国商业银行在农村领域的主要力量,应当将农业银行定位于服务农业的专业银行。一是分拆机构,形成集团控股模式,巩固和稳定县域农业银行分支机构,以资本为纽带发挥系统优势,给予县级金融机构更大的自主权,扩大基层机构的信贷权限,增强其融资功能。二是明确要求其在农村吸收资金的60%用于发放农业贷款。三是充分考虑不同地区间的差异性,制定更加符合基层实际的信贷管理方案和信贷政策。四是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重点支持农业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新型发展模式,逐步提高涉农贷款的总量和占比。
其四,建立农业保险体系,增强农业抵抗自然灾害和市场波动的能力。一是经营农业保险基础较好的地区,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二是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尝试设立由地方财政出资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三是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险;四是继续引进经营农业险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在积极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农业政策性、专业性保险业务,建立覆盖农村的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相辅相成的农村保险体系。
其五,建立农村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完善担保体系。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为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建立担保基金补偿机制,增强担保公司资金实力,要在财政支出中按比例提取启动资金,建立市、县、乡多层次的信用担保机构,由财政、银行、企业、社会共同出资建立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大力发展企业间互助性和民营商业性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覆盖面,分散和化解风险的贷款信用担保体系。探索贷款抵押新方式,可以试行农村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方式,以缓解贷款抵押难问题。
参考资料
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十七大报告.2007年10月15日
2、谢平.中国农村信用合作制改革的争论[J].金融研究。200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