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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我国的担保机构已经达到一定的规模,但是如对担保机构不及时进行规范和管理,将会危害金融生态环境。本文从注册资金到位情况、担保放大倍数、信息不对称、担保评审制度和从业人员素质等方面分析担保机构存在的不足,提出了着力培养从业人员对被担保人的履约能力作出科学判断和对担保项目的审查能力,切实落实反担保措施,进一步完善内控管理机制,加强对机构的监管,建立担保业务公示制度和自律组织等项建议。
关键词: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思考
一、引言
2003年1月1日,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2005年2月19日国务院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并规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担保机构。”由于政策支持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需要,各地担保机构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至今仍方兴未艾。据人民银行有关统计资料表明,2002年国内现有担保机构848家,至2005年9月全国担保机构达到2188家,累计担保总额3237亿元,担保户数18.8万户,发展十分迅速。
随着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不断扩大,担保机构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作用将逐渐显现,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已经从谨慎接受到逐步接受。但是,目前大部分担保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不高,缺乏规范的运作模式和相应的专业素质。笔者认为,由于担保机构涉及面广、担保金额巨大,如不及时进行规范和管理,担保机构运作风险将会成为危害金融生态环境的另一个毒瘤,各界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二、担保机构运营现状分析
由于银行对信用放款(无任何担保措施发放的贷款)的要求越来越高,信用放款在贷款总额中的占比不断下降,特别是中小企业,一般成立时间不长,规模不大,盈利能力低,财务制度不健全,办理信用贷款几乎不可能。加之承担保证责任而拖垮保证人的案例不断发生,企业的法律意识在血淋淋的教训面前不断得到加强,经营好的企业不愿意给其他企业担保,而实力差的企业即使担保了,银行也不愿意接受。作为第二还款来源的担保有时将决定贷款是否发放的重要因素。因此,担保难的问题仍然是制约信贷业务发展和中小企业融资的瓶颈。
目前,担保公司的操作流程越来越清晰,注册成立一个专业担保公司,然后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在银行担保存入保证金的一定倍数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公司与借款人办理担保业务,收取担保费用。当然,我们也应理性思考一下,担保公司担保后,贷款风险是不是能够得到有效控制、担保公司是否能承担得了保证责任、如果存在本行的保证金赔光了,担保公司又能用什么来承担保证责任?分析目前担保机构运营现状,很多问题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1、担保机构注册资金问题。2005年9月7日《金融时报》透露,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筹集担保资金总额657.2亿元,担保机构的户均注册资金3003万元。其实,担保机构的成立投资主体十分复杂,有会员制的,有少数大企业独资或投资的,有政府投资成立的,但共性的是注册资金巨大,有的高达数亿人民币,而实际能支配的现金却很少,一部分是被抽逃了,有的是五花八门的实物投资难以变现,比如股权,甚至还有用道路评估后作投资的。
2、担保放大倍数问题。存入银行保证金的放大倍数是关系到贷款安全和担保机构效益的敏感指标,放大倍数过大易使担保机构风险失控。1999年6月14日,国家经贸委的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放大倍数在10倍以内。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从两至三倍到十多倍不等,有的银行定出比例后,不管担保机构信誉和实力如何一律适用。放大倍数过大是把双刃剑,在带给担保机构超额担保费用的同时,既给银行带来了不确定的风险,也使担保机构陷入风险失控的境地。
3、银行与担保公司信息不对称问题。由于不少担保机构不持有贷款卡,且银行在银行登记查询信息系统中数据录入不规范,银行在审查了担保机构注册资金后,就难以了解担保机构现有承保总额,这种信息不对称给银行带来一定的风险。为回避风险,银行往往对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持十分谨慎的态度,也制约了担保业务的做大。另外,严格的贷款责任人追究制度,使得银行难以实现与担保机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4、收取担保费用过高问题。国家经贸委下发的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了担保收费控制在同期贷款利率的50%以内,这是一个上限。担保机构作为企业,追逐高额利润是企业内在动因,往往规定了很高的担保费用比例,甚至超过了同期贷款利率的50%的上限,吓退了不少经营业绩较好的借款人,而不计融资成本的借款人往往是一些贷款根本就不想归还的高风险企业。
5、担保评审制度和科学决策程序问题。由于担保机构没有对被担保人实行信用评估,难以对其还款能力进行判别。不少担保机构是有求必应,只要担保费用交得出,不管企业财务状况如何、资金实力怎样,对被担保企业不作过细审查。另外,内部没有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没有办理必要的反担保或由于办理的反担保不规范,从而丧失法律效力。
6、担保机构人员素质问题。担保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银行授信等从业资历和经验,而实际上担保机构一般成立时间不长,专业人才严重缺乏。从业人员对借款人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能测算,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企业的偿债能力根本无法作出判断,对《合同法》、《担保法》等与担保业务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和法规知之甚少,不能完善和落实反担保手续,风险意识薄弱。
7、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2000年8月4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赢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3年免征营业税。不少地方政府也作了类似规定,2002年上海市出台的《上海市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损帐补贴办法》规定对担保机构出现的担保坏帐给予10%到20%的补贴,对没有亏损的给予奖励。2004年3月3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同时又规定:“从2004年起,省财政连续3年每年安排2亿元,用于增加省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类似的优惠政策各地出台的不少,但能够落实的地方不多,有的只是政府成立的少数担保机构享受了此类政策。
三、结论与建议
(一)着力培养从业人员对被担保人的履约能力作出科学判断和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的审查能力
一是要分析被担保人借款是否合理。分析被担保人举债是否合理,是否能够办理担保业务的前提。也就是要通过对被担保人经营季节性变化、销售增长导致的资金需求、资产(存货、应收帐款等)周转效率变化导致的资金需求、盈利水平、固定资产的购置和折旧、长期投资支出、利润分配、一年内到期的债务等方面全面的分析来确定其借款需求是否合理。根据企业营运特点、经营周期、财务状况等方面来分析借款人真实借款原因和可能的借款需求。
二是要分析被担保人还款来源是否有保障。借款人还款之际,就是担保机构保证责任解除之时。借款人还款能力弱,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大。对借款人还款能力分析,回避高风险的客户,选择还款能力强的的借款人开办担保业务,是确保担保资金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的关键。
三是被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分析应基于对企业现金流量分析、资产负债比率等偿债比例和流动性分析,着重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分析。担保机构应确定和评估对担保债务偿还有潜在影响的关键风险因素,并测算能满足未来还款要求、具有一定质量要求的现金流量。对被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分析是一种对未来趋势的分析,一般选用在对销售增长的三种不同情况预测(基准、较差、较好)的基础上进行。要选择科学的分析工具,测算出预测期内未考虑融资活动的偿债能力、调整后偿债能力、现金剩余和现金变动等一系列数据,以判断被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如果被担保人现金流量出现负数时,意味着该客户将无法在该期间内凭自身的现金流量偿还债务,主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就必须履行保证责任。对于这类风险极大的业务,担保机构原则上不能与其发生担保业务。
(二)切实落实反担保措施,有效防范担保风险
落实反担保措施是担保机构回避风险的主要操作环节,必须对反担保人进行详尽的分析,确定担保机构履行保证责任后追索反担保人责任时,反担保人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和意愿代履行义务。分析应着眼于反担保人的整体实力和其相应的履约能力。
首先,应分析被担保人采取的是何种反担保方式,承担反担保责任的主体是什么,要关注反担保人主体是否适合,法人分支机构(有法人授权的除外)、机关、学校、医院均不能作为反担保人,要对关注反担保人的资信情况或抵押物的评估价值。
其次,如果以抵押方式进行反担保的,抵押必须签订合同,法定需要登记才能生效的必需要进行登记,权证的转移占有不是抵押行为;如果采取的反担保方式有评估价值的,则应同时对作出评估的机构(评估事务所)进行分析,包括其评估资质、评估结论认定的依据和采用的评估方法等;应关注汇率变动和相关税费对实现抵、质押物价值的影响,特别要关注在土地上市交易时如高于取得价格,需交缴比例很高的土地增殖税,另外要关注未开发的闲置土地即使抵押了,仍有被政府无偿收回的风险。
第三,要对反担保能力进行分析。这里的分析应结合反担保人对应的销售收入、总资产、固定资产净值、所有者权益、权益回报率、现金流量总结表中的重要数据及历史现金流量等指标。当通过一些财务数据不足以说明反担保人的担保实力时,应进行补充说明。
第四,对反担保人的担保意愿进行分析,反担保意愿可以通过很多方面来体现,例如:反担保人在财务和管理方面对被担保人给予了强有力的支持;反担保人在金融市场上保持了其对外提供承诺的良好声誉。
(三)进一步完善内控管理机制,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1、建立自身经营规模制约机制。2001年3月,财政部印发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单个企业担保不超过实收资本的10%,责任金额一般不超过实收资本5倍。担保机构自身必须树立风险意识,制订严格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对自身的发展规模进行约束。不能走粗放型经营的路子,业务不能进行盲目扩张。
2、建立风险防控机制。针对担保业务的高风险性,担保机构要建立严密规范的内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风险监控制度,要制订科学严谨的业务操作流程,要建立和健全审查审批制度。2006年3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的《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95号)对担保机构信用等级的设置采用三等九级,评级的主要标准就是三个:代偿能力、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可见担保机构提高内控水平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是十分重要的。同时,要防范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要认真落实每笔担保业务的反担保措施,要完善反担保中的抵押登记行为,对银行格式合同文本中规定的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要认真进行分析和研究。要加强对担保业务的动态监控,要在担保合同中对如被担保人发生经营恶化时,担保机构可以采取减少损失的措施作出规定。
3、建立专业人员培训机制。要加强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可组织学习涉及于担保的银行贷款纠纷的案例,迅速提高业务人员素质。要引进熟悉银行授信、风险管理等专业知识的人才,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员队伍是担保机构业务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4、实行有差别的担保费率。对于实力强、资信好的借款人,可实行优惠的费率,对于风险大的担保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要提高担保费率,让费率与承担的风险相片配。
5、要充分运用社会征信业的成果通过最近几年的发展,我国个人征信业和企业征信系统(人民银行登记查询系统)均已得到长足的发展,其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已初步体现。担保是或有负债,也是授人信用,合理采用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并对其资信状况进行评价,会弥补与被担保人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四)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管,建立担保业务公示制度和自律组织,从外部规范担保机构的运作
1、建立健全担保业自律组织。尽管去年在大连召开的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职制订的《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自律公约》尚待完善,但这说明了对于担保机构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建议各地由银监局或当地经贸委牵头成立担保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担保机构对成立担保机构的条件、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担保费用比例和内控制度建设进行规定,建立统一的担保操作流程。
2、建立担保机构担保业务公示制度。必须设法解决担保机构与贷款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或借助于银行登记信息查询系统规范登记行为,做到担保业务笔笔有登记;或在银监局或经贸委或其他部门登记,建立台帐制度,对每笔担保业务的发生和解除均作记载,此登记簿各贷款人均能进行查询。
3、成立信用再担保机构。单个担保机构实力有限,如果借款人发生风险对于担保机构资本金之外的担保就是一纸空文,根本无力履行,建立信用再担保机构,就会解决这个问题。这对于增强担保机构资质、担保机构业务做大做强具有深远的积极意义。
4、建立共保合作机制。对于担保额度较大的项目,在合作银行认可的基础上,尝试组织担保机构共同采取共同考察和评审的方式,联合向银行提供保证担保。此方式能够弥补担保机构实力薄弱的不足,使担保机构能够向大项目、大金额挑战。
5、建立信用担保基金,完善担保机构的补偿机制美国国家中小企业信用保证违约率6%,美国国会每年对国家中小企业信用保证的财力支持机制进行评估,给予的补贴率在3%左右波动(资金缺口与担保贷款余额)。2005年11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国信贷人权利的法律保护》总报告公布我国担保公司保证贷款的金融机构贷款平均违约率为9.71%,我国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基金迫在眉睫,必须积极探索健全风险担保基金的补充补偿机制。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可用于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这为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来源提供了法律保障。2001年3月,财政部印发风险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当年担保费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责任余额1%提取风险准备金担保机构要依照规定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这是担保机构完善补偿制度和内涵式发展的必由之路。
(五)银行要从自身防范风险出发,根据担保机构的担保实力和履约意愿,合理确定保证金放大倍数,促使担保机构不断强化内部管理水平,扩大自身实力
合理的担保比率取决于不同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担保能力则取决于承担担保风险的资金量、以及担保的成功率、担保机构最终承担担保责任的比率、担保机构的资产质量,几个因素都直接与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与定价能力密切相关。银行必须对担保机构的实际资本金和已承保金额、对象作出判断,对实力强信誉好的担保机构可以确定较高的放大倍数,对一些管理混乱的担保机构的担保只能是100%保证金担保,不能留有风险敞口。这样从外部推动担保机构不断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同时,银行对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利率要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实行优惠,这样才能真正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六)政府要加大支持力度。
政府要鼓励支持担保机构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自主确定担保项目,积极拓展担保业务。要敦促有关部门落实对担保机构的财税优惠政策外,要出面协调房管、土地等抵押登记部门降低登记费用,降低担保机构的运作成本。同时要大力提高社会诚信度,营造有利于担保机构发展的金融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