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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金融监管革新
论文摘要:全球化的经济金融为各国经济、投资者与储蓄者带来很大的收益,同时它也改变了市场结构,为市场参与者和决策者带来了新的风险。我国将在更大范围和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金融业将进一步融入国际金融体系中,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内外矛盾日益突现,我们应正视金融监管的现实差距和问题,推进金融监管的制度创新,努力战胜全球化的挑战。
一、理念革新
一是明确区域金融监管目标。以创建金融安全区为契机,建立涵盖各类金融机构的具有区域特征的高效有力的金融监管模式,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二是完善区域金融监管规划。将金融监管放在整个金融改革发展的大局中统筹把握,根据监管面临的主要矛盾和困难,突出金融环境建设,处理好银行与政府和企业、经营效益与政策优惠、软件建设与硬件建设等关系,不断提升监管水平。三是严格控制区域金融机构发展规模。根据授权和职能范围,对金融机构结构及网点数量进行合理设计布局,使其与区域经济和金融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我国于1998年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分业监管体制,这种体制适应了我国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结构。但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分业经营的模式逐渐显现出不相适应的方面,突出表现在银行资产项目过于集中、券商融资渠道不畅、保险资金投资效益低下。于是管理层逐渐放松了管制,如允许券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允许保险基金以购买投资基金形式进入股市以及允许券商股票质押贷款等,呈现出混业经营趋势。同时,一些金融机构开始仿效国外同行,以控股的方式实现业务范围的扩张,如光大集团和中信集团集银行、证券、保险业务于一身,构造了一个符合国际潮流的金融集团的雏形。另一方面,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大量涌入,国外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必将给予我国的金融业带来冲击和挑战。因此,我们应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对我国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适当改革,以适应已经变化的经济、金融形势。
比较发达国家的监管模式,我们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综合监管与分业监管相结合的模式,成立国家金融监管局作为监管的权威机构,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实现对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全面监管,原专业监管机构仍然负责各自领域的监管。国家金融监管局的主要任务是针对金融监管的真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划分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协调各监管机构的利益冲突以及划分监管归属等。
这种新的金融监管组织体制模式既能满足实行混业经营后金融业发展对监管体制的要求,也能适应现阶段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期对监管的要求,因此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选择。
三、功能革新
1.规范监管内容,实施有效的金融风险监管。(1)风险预防管理。对各类金融机构的资本定义与构成作出规定,制定出资本充足性比率要求,采取分段考核、分层次管理、逐步过渡的办法,限期达到目标;正确划分银行资产的风险种类,制定能够客观反映金融机构风险状况的资产风险权重和换算系数;建立金融机构清偿能力监察制度,在合理区分资产流动性程度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流动资产比率;完善风险准备金制度,从提高呆账准备金比例和简化报批手续入手。(2)风险转移管理。应当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保险的条件、程序、办法制订规章,根据资本充足性、资产流动性和风险资产比率制订保险费率;对受保的本币、外币最高限额给出量化指标。(3)风险吸收管理。风险吸收就是事后救济,指监管当局的最后援助贷款和抢救行动。当一个遵循稳健经营原则的银行出现清偿能力危机时,中央银行从保护存款人利益出发或基于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考虑选择适当的方式,承担最后贷款和迁就行为。中央银行提供低利率贷款,由中央银行全面接管清理,由中央银行牵头组织一个或多个实力雄厚、稳健的金融机构,实行兼并、消化破产金融机构的全部债务等等。通过最后援助和抢救,实现金融业的平稳运行。
2.改进监管方式,强化信息传导功能建设,实现监管信息资源共享。(1)完善非现场监管的风险监控指标。根据审慎性监管的要求,可建立一套完整的风险监控指标体系,包括科学的风险考核指标、规范化的财务报表统计分析指标,以及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预警指标。并运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手段,加强监管信息的收集、归类、分析和判断。(2)完善非现场监管的系统化建设。实施并表监管,对所辖地区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附属公司的业务实施并表监管,明确应报送的报表及项目、数据的填报口径,特别是对某些报表及项目的合并,更应有明确的界定和标准;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按照“统一数据采集、统一编码和格式、统一软件开发,实现信息共享”的基本原则,实现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的全国共享,实现对金融机构抱括法人和非法人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逐步提高人民银行对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评判水平。(3)健全分析报告制度。监管部门对各种指标和相关行为信号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近期重点检查指标,就有关风险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讨论,责成监管人员进一步分析、核实,并定期就区域金融风险情况提交金融风险报告。(4)建立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制度。中央银行可以从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经营管理能力、盈利水平、资产流动性等方面进行考查,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进行定期测算评级,定期公布,以强化金融机构对其经营和风险程度的识别和管理,增强自我约束力。建立金融监管信息传导机制。通过金融系统行长主任)联席会、信用社主任例会、金融监管质询制度,全面通报监管工作动态,发出监管信息。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就监管过程中提出的某些质疑进行合理解答,依此促进信息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四、健全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
我国金融机构基本上都制定了一套内部控制制度,但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控机制。第一、合理设置内控机构。以我国商业银行为例,虽然较为普遍地设立了内部稽核机构,但目前多数归各分支机构管辖,独立性和权威性不足,应借鉴国外经验,设立对最高权利机构负责的内审机构,以确保最高管理者关注实践中发现的任何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内部监管的最高权威地位得到明确。第二、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在我国金融机构自我约束不力、内控意识不强、过分依赖外部监管的情况下,建立内控稽核评价制度显得尤为重要。第三、充实改善内控设施,建立高效的金融管理信息系统。利用计算机这一现代化工具,实现信息采集、加工处理、传输的自动化,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通过建立数据库、模型库、方法库,实现快速、准确、合理的预测和分析,提供内部控制的信息来源和最终决策支持。第四、修改完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动态过程,各金融机构都要适时根据其业务发展和环境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内控制度,以动态适应其业务发展与金融创新对风险控制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