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农村金融改革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农村金融改革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农村金融改革

论文关键词:西北地区;金融机构;改革

论文摘要:当前,制约“三农”问题解决的主要因素之一是农业资金的短缺,解决这一问题离不开资金的支持,都需要农村金融这一经脉的畅通。西北地区是我国“三农”问题最严重的地区之一,也是农村金融问题的典型地区。如何针对西北地区农村金融机构进行有效改革,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从根本上解决当前西北地区农村金融中的突出问题,不能局限于对当前农村金融体系的小修小补,必须从农村金融体系的整体着眼,重新对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行功能定位和调整。推行全面的农村金融改革,完善西北地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一、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小额信贷

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农村金融组织的主体,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所以,改革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应该从农村信用社开始,使其成为真正的农村金融主力军。

1.农村信用社的职能定位和产权制度改革

现有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原则上应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信用社自身的经济实力考虑其可能的发展方式。为此,中央银行应制定相关的转制标准,以规范其改制。一般来说,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如:西北各大城市郊区,农村信用社的势力较强,对这些信用社的重组,取消两级法人制度,将若干经济、金融发展水平相近的信用社合并组建、转变为地域性农村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造,与目前西北地区城市商业银行的改造类似,可能是一种可行的和合理的选择。

对广大经济发展水平一般的农村地区而言,如果农村信用社实力较强,可参考上述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做法,按照自愿选择的原则,重组为商业银行。贫困地区信用社的业务主要应是支持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脱贫工作,带有政策性业务的成分。因此,它们的出路可以是:转变成股份合作制信用社或互助式信用社,或转制成国家政策性银行即农业发展银行的基层网点机构。当然,后一种做法的前提之一是农业发展银行应将国家政策性长期融资、短期融资和扶贫等政策业务完全担当起来。此外,可以考虑降低或者取消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农户储蓄存款利息税,减征或免征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城建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与陕西省政府在陕西省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进行了财政贴息政策的有益探索,三年来财政共为农户小额信贷贴息1000万元,带动信用社小额信贷、联户担保贷款、农民自身投入和龙头企业投入的资金达1.88亿元,使示范区62.8%的农民直接受惠。

2.以扩大农村信用社浮动利率改革试点为契机,加快农村利率市场化进程

鉴于农村地区资金短缺,储蓄成本、贷款和管理成本都较高的情况,应扩大存贷款利率浮动范围。2004年10月28日,央行取消贷款利率的上限,这是一个令人鼓舞的货币政策手段。根据世界银行研究表明,要实现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利率就必须能够覆盖储蓄和贷款的管理成本、行政成本、违约成本、机会成本等。如果不推行贷款利率市场化,各正式金融机构、非正式金融机构,相互之间就不能展开充分的竞争。另外,根据当前存款利率市场化试点经验,小幅度放开存款利率是无风险的,因为金融机构的变相高息吸储在许多地方已经是公开的做法,农户和企业可以直接从中受益。据统计,到2004年9月末我国最早进行信用社改革试点的8个省市农村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为7.38%,比改革前大大提高。

3.大力推行小额农业贷款

小额农业贷款,大有可为,这是很多农村信用社用实践得来的经验。国家在农村最主要的两项金融政策是信用社小额信贷和支农再贷款,这正是通过信用社来执行的。2002年初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必须高度重视农民增收问题,并要求农村金融部门要改善金融服务,要求信用社“积极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方式”。农村信用社全面推行农户小额信贷意义重大,它将促进信用社端正经营方向,转换经营机制,丰富信用社的真正内涵和完善其体系,而且有利于缓解农户贷款难问题,有利于抑制高利贷,促进农村金融发展和社会稳定。《金融时报》2002年1月22日报道,西北五省区农村信用社到2001年末,共发放给农户贷款244亿元,开办小额信贷的农村信用社占五省区信用社总数的68%,开办联保小额信贷的占总数的39%,这两种贷款合计余额为39亿元,本息收回率平均在85%以上。加大对农户小额信贷的支持和服务,是一个积极的、可喜的趋势。

二、加强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支农的作用

市场经济并不是万能的,市场机制下的“市场失灵”将使农业这个弱质产业和基础产业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因此,国家必须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其中利用政策性金融实施保护是重要举措,是其它方式和渠道不能替代的。在目前西北农村经济发展面临极大困难的新形势下,应该加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改革,充分发挥其作为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政策性金融的功能。

1.完善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筹措渠道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逐步减少对中央银行的依赖,改变目前资金来源渠道过窄且不稳定的现状,逐步拓宽融资渠道。其一是增发农业金融债券,从金融市场筹集资金。发行金融债券是规定中农业发展银行资金来源的主要部分。为了保证农业发展银行债券的顺利发行,可以考虑规定商业银行存款增长的一定比例或者强制要求保险公司的一部分资金必须用于购买农业发展银行的金融债券,并由中央银行予以保证。其二是允许农业发展银行公开向社会发行中长期农业开发建设债券,筹集个人、企业手中的大量社会资金。其三是将邮政储蓄机构从农村吸收的存款通过中央银行划归农业发展银行使用。其四是把国际金融机构,特别是世界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和亚洲开发银行对我国的农业贷款项目和扶贫开发贷款,统一由农业发展银行进行转贷。其五是统一国家支农资金的管理,特别是国家预算拨款用于农业的资金和其他用于发展农业的专项基金,都必须存入农业发展银行。

2.扩大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

目前,农业发展银行应在继续支持粮食企业按保护价收购粮棉油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同时,通过农业政策性贷款的信贷投向,在农业产业布局和农业区域布局上对农业发展进行重新规划与调整,达到帮助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目的。农业发展银行尤其要扩大农业开发贷款,把主要力量放在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上,使农业发展银行真正成为农业“发展”银行。

第一,农业发展银行的支持重点应从流通领域转向生产领域,扩大对农业生产环节的贷款。一是支持以农田水利建设为中心的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特别是西北农村干旱地带的农田水利基础建设。二是支持农业产业化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注重支持西北各地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项目。三是作为信贷扶贫的主力军,农业发展银行应对西北贫困地区的各种扶贫经济实体进行支持,特别是那些既和本地资源相结合,又能吸纳大量劳动力就业的资源开发型和劳动密集型的企业。

第二,强化对农业服务领域的资金支持,尤其是对农业科技开发和推广的资金支持,为农村经济发展插上科技的翅膀。农业发展银行首先应为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农业开发组织等提供资金支持。西北农村地区严重缺乏科技人才,通过科技教育投入,为西北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培养一大批科技带头人和合格劳动者。其次,根据市场需求信息,对具有比较优势和发展前景的西北地区新、优、名、特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给予大力支持,并通过加大对农业科研经费与农业科研成果鉴定转化的政策性信贷投入,提高农业科技进步在农业经济增长中的贡献率和农产品的科技含量,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支持农村生活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主要是以公路、电网、供水、通信为重点的农村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可以大大改善农民的生活环境,促进城乡平衡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提高农村社会化、现代化建设水平,而这种环境的变化又可以吸引更多的人才、资金、项目,使农村的农业和非农业都得到迅速发展,农业发展银行可以分享到农村发展带来的好处。

第四,支持西北地区农村的生态建设。加大农村能源生态农业示范工程建设以及生态资源保护的投资力度,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加快水土整治,退耕还林还草,防风固沙,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中国农业银行的改革要支持农业发展

中国农业银行的改革应该着眼于支农,为了满足西北农村地区的金融需要,就应该从三个方面加以改进:首先,由于西北地区农业的明显弱质性和“三农”的特殊性,完全商业化的正式金融机构必然不能够满足农村的金融需求。因此,主要为“三农”服务的中国农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就不应该与其他国有商业银行采取相同的模式,必须是“有限度”的商业化,即中央银行把中国农业银行的赢利性指标压低,以便于补贴其从事“三农”业务所带来的必要亏损;另外,中央银行还可以设立专项贷款,作为支持中国农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其次,中国农业银行应该切实建立恰当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农村经济主体的信息掌握,增强对农村经济主体的贷款力度。第三,要完善和规范中国农业银行设在县及县以下农村经营网点的金融服务功能,取消单纯吸储的网点。

在农村金融与经济的渐近式改革中,只有充分认识到农村金融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抓住我国市场化改革这条主线,才能使农村金融和西北农村各项改革更加有效。农村金融发展,需要社会方方面面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采取更直接、更有力的政策措施保护农业,发展农村,增加农民收入,才能够共同建设一个全面小康的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王桂堂.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制度经济学分析[J].经济经纬,2003,4:45-47.

[2]宋维佳.我国西部地区投融资策略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03,12:56-58.

[3]夏文慧.我国农村信用社面临的发现与应对措施[J].农业经济,2003,4:39-41.

[4]宋燕华.农村地区贷款利率切勿“一浮了之”[J].中国金融,2007,10:89-90.